城中村改造相关法律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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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辖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实行市级统筹、区级组织、政策支持、统一规划、项目打捆、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实现村改居、农转非、群众永久安居、培训上岗就业、落实社会保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第四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

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环保局、民政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其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国土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向社会公开推介招商.第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在籍农业人口,应当转为非农业人口,村委会改为社居委。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

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城中村改造文件汇总

城中村改造文件汇总

城中村改造文件汇总一、国家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提出了整治城中村土地、推动农村土地建设、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为城中村改造提供了指导。

2.《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纲要》:该文件提出了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城中村改造等任务和目标,并对城中村改造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规划。

二、地方文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该文件规定了上海市城市更新的范围、原则、程序和政府的职责,其中包括了对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规定。

2.《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三年行动方案》:该文件规划了北京市城市更新的目标和任务,包括对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和措施。

三、城市规划文件1.《城市总体规划》:这是城市的长期规划文件,其中应包含对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和布局,包括改造的时机、方式、目标等。

2.《城中村改造规划》:针对具体的城中村进行的改造规划,包括对居民住房、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公共绿地等方面的改善规划。

四、实施方案文件1.《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包括了对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实施计划、时间表、组织架构、资金筹措和分配等方面的规划和安排。

2.《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进行细化的规定,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五、配套政策文件1.《城中村改造资金扶持政策》:该文件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标准,以确保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

2.《城中村改造奖励政策》:该文件规定了对城中村改造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政策和措施,以激励改造的积极性。

六、监督检查文件1.《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指标与办法》:该文件规定了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考核的指标和办法,以确保改造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2.《城中村改造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该文件规定了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改造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综上所述,城中村改造涉及到的文件有国家文件、地方文件、城市规划文件、实施方案文件、配套政策文件和监督检查文件等。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并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处置城中村改造用地已完成确权的,按照原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尚未确权的,改为转用、征收方式。

转用、征收方式为:城中村改造用地划定后,区政府启动改造用地转用、征收,并负责报批;改造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转用、征收中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政府承担,其他费用由区政府协调统筹解决;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土地实行红线储备。

改造用地转用、征收完成后,区政府提出土地收储申请,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协议,依法收储。

收储完毕后,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城中村改造用地所有地块可一次性转用、征收、出让,也可分批分地块转用、征收、出让。

二、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土地收储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土地实施收储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收储政策执行,其中经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建筑,按照财政评审机构评审价格予以补偿。

三、连片开发改造鼓励城中村改造项目结合改造村周边情况进行连片开发改造。

以城市路网为界,同一街区内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剩余土地,在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前提下,原则上连片开发改造。

受城乡规划控制、规划实施影响及根据周边情况需连片开发改造的(包括不在同一街区的)用地,由区政府提出连片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用地与改造用地之外的连片开发用地按照《太原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导则》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改造用地之外的连片改造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不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对开发商优惠政策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1、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2、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3、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

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4、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1、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生产经营性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在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可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等。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1、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3、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项目中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4、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5、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新建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办理新建初始登记时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收权属登记费,对非住宅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

6、对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取得的安置房用地,项目改造中的土地登记费全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南府发[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28日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的改制和改造所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市政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保留农村管理体制,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四条“城中村”的改造范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包括申请改造和征地改造两种方式。

申请改造是指在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革过程中,经“城中村”村民会议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股东大会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请,按本规定的要求得到批准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直接实施改造,也可委托合作者实施改造,但涉及经营性土地的,必须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

征地改造是指将依法征用的“城中村”土地地块,通过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确定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并进行改造。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统筹规划、民改公助、配套建设的原则。

城中村及危房改造最新政策

城中村及危房改造最新政策

城中村及危房改造最新政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1 基地面积和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

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

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

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1、“城中村”改造的概念: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已经没有或基本没有耕地的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主管,以村民委员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实力和资质的开发企业为混合主体,依法组织、实施的旧村改造建设活动。

就存在改造的特点:存在四个改变,(1)土地转为国有(2)村民委员会转为居委会(3)农民转为居民(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2、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编制该编制分两个阶段进行即: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3、建设方案(1)该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城中村领导小组审定(2)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土地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土地转性城中村改造的土地转性是指:在进行建设前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性质依法划拨转为国有土地,该土地的划拨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才能办理划拨手续。

5、城中村改造的主管部门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6、城中村改造的主体(1)村民委员会(2)由村民委员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建设发展公司(3)有实力、有资质的开发建设企业7、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城中村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依法划拨转为国有的土地上,经过村民讨论决定,对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应拆迁的村民房屋及附属物,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部署统一拆迁活动。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村民,村委会可依照村民会议通过的并报改造领导小组备案的《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诉讼。

8、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的法律责任1、没有取得规划证而建设的,依据《规划法》处罚2、违反《建筑法》、《城市房屋管理法》的依据相关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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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转用地:
城中村是村民的回迁安置用地,是政府直接以划拨方式供给。 新民居建设中的周转用地是指建新拆旧所需要的农用地。该周 转地实行“先占后补”,即新规划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建设,待 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后首先补充新占农用地。补充比 例为1.2
(三)用地方式:
城中村改造村民回迁用地是划拨方式供地,或由村集体协议 出让,其余部分为商品房开发部分,由政府挂牌公开出让。 新民居村民安置用地直接使用集体土地,整村异地搬迁的由 政府划拨,其余节余建设用地可复耕后转让建设用地指标,或按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征用后招拍挂出让。
4
三、城中村改造程序
1 2
制定规划方案
列入改造计划 制定改造方案
3
改造方案 初审、会审
4
改造方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一) 制定规划方案,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功 能等因素,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编制。 内容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 建设设计方案、经济效益分析等。
国法函〔2005〕36号
因此,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改造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 政[2002]14号《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定, 城中村土地不需要办理征收手续直接转为国有土地,而二环路 之外的村民全部农转非后未经征收不可以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3
二、城中村改造的方式
1. 政府主导,由支付完成前期土地开发,然后公 开出让土地。 2. 村集体自筹资金,自行完成改造。 3. 开发商主导开发,双方合作。是目前常见的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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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中村改造中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而没有 发放的居民,可自愿在回迁区域内按建安工程造 价购买一套住房。 安置渠道三个:①现房安置、②回迁安置(每 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住宅一套)、③货币补 偿,按照市场价上浮20%给付现金。 2、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 住宅的原则。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 开工建设。 3、城中村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 设施的拆迁腾场、建设由实施单位承担。
(一) 基本原则:
1. 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2. 节约土地 采取“一村一议”的方式
(二) 用地指导:
1. 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 2. 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3. 居民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 4. 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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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民居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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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政策
1、土地一律实行招拍挂的方式,一级开发单位 没有竞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拆迁成本外,给予 10%的利润。(拆迁成本包括回迁安置用房、市 政实施建设、回迁集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2、回迁安置用房、集体商业用房、共用设施设 备用房的供地方式原则上与商品房开发用地整体 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但村里可以申请回 迁用地以划拨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村民安置用 房可以转让,但需要补缴转让价款1%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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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中村改造与新民居建设的土地政策差异
城中村改造是石市政府于2002年开始执行的政策; 新民居建设是在2009年开始推广的农村建设工程。 (一)政策范围:
城中村政策适用于市内五区、高新区及石家庄所属市县范 围内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 附件2 新民居建设的政策范围是:107.307.308国道、石闫公路 两侧可视村庄,京石、石太高速两侧可视村庄,省三环路以外 可视村庄,18个县(市)驻地镇建设规划去以外可视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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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利用要求
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除城中村改
造用地外,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储。
2、城中村范围内的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产权调换安置村民
用地、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的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3、鼓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采取一级开发模式整体实施城中村
1
一、 城中村改造后的形态变化
1. 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2. 集体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 3. 村民委员会变更为居民委员会; 4. 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五项: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 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主讲人:许克军 律师
“城中村改造”中的相关法律政策
学习内容提要
一、 城中村改造的后的形态变化 二、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 三、 城中村改造程序 四、 土地利用要求 五、 拆迁安置 六、 相关政策 七、 城中村改造与新民居建设的土地政策差异 八、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相关政策简介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介
改造。辖区政府商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一 级开发模式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先期拆迁安置和建设投资, 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 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支付组织 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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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级开发模式是指由开发商受政府委托对土地进行开 发,然后再进行出让。实践中政府对土地进行出让的行为 称为一级市场,经济组织从支付手中拿地后进行转让的行 为为二级市场)。
(九) 支持新民居建设的信贷政策:
1. 信贷对象:省、市、县三级确定的示范村及参与新民居建 设的企业, 2. 信贷规模:原则上不高于50%(农户自筹资金不低于购买 新居的50%)
2
注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 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 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 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 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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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 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 : 独立别墅为0.2~0.5 联排别墅为0.4~0.7 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 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 18层高层住宅为1.8~2.5 19层以上住宅为2.4~4.5 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规定: 市区内建设高层住宅小区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容积率应 控制在2.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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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规划中,建筑面积分两部分: ①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实际宅基地面积和 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 ②集体商业设施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 中村改造后村民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 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用房,优先保证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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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改造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 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会审后实施。 (四) 改造方案确定后,规划据不再审批其他项目, 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 服从城中村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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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容积率
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 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 住的舒适度。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 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 于30% 容积率 = 地上总建筑面积 ÷ 规划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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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使用周转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已列入省、市新民居建设的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要使用 周转用地 2. 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已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拟拆迁的旧村址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
(六)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
包括以下内容: 1. 各示范村基本情况。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 积,原村址占地面积; 2. 建新拆旧计划。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 局(层高、户型设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 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垦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 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 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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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依据:
城中村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由统一补偿标准,可行政裁决、强制拆迁。 新民居拆迁补偿是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 规定,没有统一标准, 基本参照国有土地补偿 标准,目前是由村民委 员会制定、村民表决, 依靠村委会与村民签订 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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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相关政策简介
1. 原则上以多层为主,二层叠拼为辅。
建筑形式 2层 多层 建筑密度 容积率 35% 0.6 35% 1.1
2. 建筑基底面积应小于宅基地面积的70% 3. 层高不宜超过3米,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5米。
(四) 周转用地
1. 采取“先占后补”的办法补充耕地面积为周转用地面积的 1.2倍。 2. 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 偿使用费。 3. 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 4. 使用年限为: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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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控制性详细规划
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通过确定建设地区 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 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具体内容为: 1、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允许建 设的建筑类型。 2、规定各类地块的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密度、容积 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后退红线、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等。 3、确定各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 5、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
4、土地出让方案有辖区政府、村商国土、规划部门制定,
由市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村组织实施。
知识拓展: 全地价:指政府土地出让所得的总价,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 土地成本:主要包括征收补偿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土地收购储备补 偿费及相关利息 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有关费用后 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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