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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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攻坚二季度确保“双过半”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攻坚二季度确保“双过半”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攻坚二季度确保“双过半”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豫政办〔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攻坚二季度确保“双过半”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1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攻坚二季度确保“双过半”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5日攻坚二季度确保“双过半”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质的突破,突出抓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及房地产领域“三大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上半年“双过半”,现提出以下重点工作措施。

1.推进“两城一谷”建设。

启动省科学院北龙湖创新基地、环龙子湖大学城孵化载体建设,加快推进郑州东盟中心、哈工大郑州研究院(三期)等重大项目,积极引进落地一流大学、科研机构郑州研究院。

制定出台省医学科学院和中原医学科学城融合发展规划及专项方案,加快省人民医院南院区等“两院一中心”建设。

实施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科研设施完善提升工程,争取建成投用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中原种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

(省科技厅、科学院、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农科院,郑州、新乡市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创新平台体系。

支持崖州湾国家实验室河南试验基地建设,争取嵩山实验室等成为国家实验室基地,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第二批优化重组。

高标准建设超短超强激光平台,开展自由电子激光、X射线同步辐射源等关键技术预研,启动水灾变模拟试验设施等项目,组建省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中心。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 号颁布时间:2004-9-10发文单位:湖北省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提升城市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研究,现就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依法行政,有情操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统筹兼顾,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促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模式转变,使其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将“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将“城中村”中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村改居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标准及要求,改善“城中村”的公共设施,建设文明社区;按照城市管理规范要求,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二、“城中村”的范围和改造工作的步骤“城中村”的范围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 至2020 年)(国函[1997]11 号)和《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1997—2010),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的147 个行政村和15 个农林单位为“城中村”。

为了分步推进和分类指导“城中村”综合改造,根据实际拥有耕地现状,将我市“城中村”分为A、B、C 三类:A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小于或等于0.1 亩的村,B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0.1亩、小于或等于0.5 亩的村,C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0.5 亩的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7日深府〔2007〕24号)《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由市政府每年在市国土基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非赢利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通过协调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予以配套扶持,引导和鼓励区政府、集体及个人资金共同投入,全面推进全市的城中村(旧村)改造。

第四条市城改扶持资金每年在市国土基金计划中安排,具体规模由市政府根据国土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情况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予以统筹确定。

第五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在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市城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扶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二)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常识】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例)

【常识】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例)

【常识】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例)规划——土地收储——拆迁——建设一、规划:(申请-立项-审批)1、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2、立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3、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二、土地收储: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2、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3、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三、拆迁:1、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

2、集体债务审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3、前期开发费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

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

4、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

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5、进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应当就地、就近安置。

拆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6、改造范围内的其他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其它人口,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自建房屋或购买农宅的,其房屋拆迁不予安置,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芜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中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住宅房屋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住宅房屋奖励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18年度丽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18年度丽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18年度丽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丽政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18年度丽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的决定丽政发〔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是2018年度最重要的民生实事之一。

在丽水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莲都区、市直各单位团结协作,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市区两级干部紧盯“100%签约、100%腾空、100%拆除”和“零尾留、零强制、零后遗”目标,攻坚克难、锐意进取,以顽强的韧劲和拼搏的精神,攻克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新速度,项目进度大幅度提前成为新常态,大家齐心协力、勠力同心,用实际行动生动诠释了“丽水之干”,涌现出了一大批工作表现出色的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2018年度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莲都区、市直相关单位在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含原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改制遗留区块房屋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莲都区人民政府等11个集体和郭海光等233名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希望受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和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以“丽水之干”担纲“丽水之赞”,为推动我市“两山”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8年丽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行政奖励集体和个人名单丽水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2日附件2018年丽水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行政奖励集体和个人名单一、集体奖励(共11个)1.二等功(1个)莲都区人民政府2.三等功(3个)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丽水市国土局)3.嘉奖(7个)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丽水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莲都区岩泉街道办事处莲都区紫金街道办事处二、个人奖励(共233人)1.二等功(12人)郭海光丽水市侨联党组书记、主席蔡通友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杨晓春丽水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副主任徐晖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顾华洛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陈建伟丽水市委党校副校长王礼军丽水市水利局副局长周琼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王峰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林伟群莲都区紫金街道党工委书记王育波莲都区太平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金益林莲都区岩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2.个人三等功(67人)吴东丽水市委办公室资料编辑室副主任张栋丽水市财政局副局长潘惠健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卫英丽水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保留正处级)蓝挺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主任王龙健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协调处副处长何涛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员王南洪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主任科员周志凯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副中队长方志福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主任科员叶照军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处处长夏品文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城中队副中队长毛其河丽水市征收办政策研究二处处长潘雪珍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处处长朱建伟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信访室)主任蔡朱彬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处长诸葛诚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高级经济师朱洪崴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彪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教导员徐骏豪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联城派出所民警潘旺峰丽水市委老干部局活动教育处处长练全勋丽水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饶军飞丽水市直机关工委群工处处长郑海群丽水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陈家豪丽水市水利局规划处干部陈丽香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干部李颖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处处长尹志强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矿山安全监管处处长毛朝华丽水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张跃进丽水市森林公安局政委吴晓荣丽水市审计局农业处处长王慧丽水市企业调查队综合处处长蓝小明丽水市民政局副局长李信华丽水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陈杰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总工程师陈江风丽水市司法局副局长董建平丽水市外事办公室外事管理处处长陈岳波丽水高铁办党组书记、主任章旭宇莲都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袁渝君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安置科副科长黄文治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区建设管理所副所长徐建波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叶东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主任苑桢子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徐叶艳莲都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吴松妹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武贵莲都区统计局副局长吴笑飞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干部陈杰莲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副书记、总经理魏俊莲都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蓝军伟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保留正科级)梁智伟莲都区政协常委、社会法制委主任陈森云莲都区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朱珈仪莲都区委第二巡察组组长王品伟莲都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陈军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舒丽红莲都区白云街道党工委书记孙聪龙莲都区白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夏海伟莲都区紫金街道办事处常务副主任蓝林余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人大主任王永健莲都区万象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周亚军莲都区岩泉街道党工委书记兰林春莲都区岩泉街道正科级组织员蓝伟军莲都区老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唐键莲都区太平乡人大主席熊余伟莲都区碧湖镇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胡丽香龙泉市道太乡党委书记3.个人嘉奖(154人)程淑霞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罗林丽水市委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处处长蓝宁虹丽水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副主任方松红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处长刘振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报建处处长刘斌丽水市城市住房建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峰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部长叶汉明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职员周俊丽水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干部徐景云丽水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孙海敏丽水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处长吴昌平丽水市征收办政策指导一处副处长干宇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陈东海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工程师樊官满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处处长陈永春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江伟勇丽水市测绘中心干部张浩丽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王嵩山丽水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鲍芳芳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副主任张明丽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管理处干部严莹莹丽水市体育局体育运动训练中心干部周云武丽水市体育局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经营科科长林华丽水市经合办综合处主任科员陈胤丽水市公安局教育训练处政委王红旺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价检分局干部留碧军丽水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副处长周晓峰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检测院工会主席赖仙龙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主任科员蓝舒琴丽水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陈金华丽水市农科院科技处副处长周大云丽水市农科院农作物研究所高级农艺师张健丽水市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刘翔丽水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客户经理胡土云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正科级)余俊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员吴松松丽水市总工会经济保障法律工作部部长林盛丽水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征迁安置部工作人员吴叶伟丽水市殡仪馆副主任金海波中共丽水市委第五巡察组副组长陈叶青丽水市企业调查队综合处副处长吴善策丽水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二处干部李有新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员章润之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员李晖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员陶荣敏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主任科员沈熹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员傅国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员罗启文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岩泉中队副队长叶良活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岩泉中队副主任科员周华懂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万象中队副中队长潘川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万象中队副主任科员陈恺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万象中队副主任科员桑立俊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中心副主任方日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协调处工作人员胡根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大队长叶伟春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常务副局长XXX华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所长曹起和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白云派出所警务长沈柳飞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万象派出所所长王敬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万象派出所副所长蔡毓良莲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蒋卫青莲都区委办公室信息科科长龚慧鸽莲都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黄民杰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副科长傅瑷君莲都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朱辉翔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区建设管理所所长史飞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科副科长毛南维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俞丽伟莲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国土所所长李建勇莲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国土所副所长蓝炜琮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周志方莲都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丁毅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干部徐奕斐莲都区委宣传部理论教育科科长陈江涛莲都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何伯成莲都区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王伟平莲都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直机关党工委书记王庆文莲都区法院副院长叶欣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陈苗莲都区东西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俞永红莲都区教育局干部赵剑彬莲都区司法局岩泉司法所所长朱栽林莲都区司法局干部叶武盛莲都区民政局老竹敬老院工作人员章晓敬莲都区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副院长林斌莲都区民政局公墓管理所副主任吴海平莲都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潘丽兵莲都区碧湖镇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张建青莲都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干部虞海勇莲都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胡颖丽莲都区审计局办公室主任叶燕莲都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干部孙土兴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工程师XXX庭莲都区农业农村局主任科员张世平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工程师梅满林莲都区农业农村局主任科员周小庆莲都区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干部朱伟平莲都区农业农村局高级经济师张柏华莲都区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朱宗龙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植保站干部汪丽红莲都区市场监管局白云市场监管所副所长程誉宇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郑超荣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万象街道市场监管所副所长梁聪女莲都区妇联党组成员上官潮涌莲都区统计局总统计师章元红莲都区委党校教务科高级讲师程晓东莲都区水利局副局长詹军莲都区总工会主任科员卢剑莲都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叶华飞莲都区交通运输局科长刘禹斌莲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毛有根莲都区城区文化广播电视中心站工作人员张鹏莲都区财政局国资科科员武雯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干部洪心漪莲都区岩泉街道宣传委员樊小丽莲都区岩泉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副书记肖丽君莲都区岩泉街道副科级组织员尤会贤莲都区岩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傅志伟莲都区岩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王寿明莲都区岩泉街道重点办主任陈俊莲都区岩泉街道团委书记吴建荣莲都区岩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蔚莲都区岩泉街道事业科科长李伟军莲都区紫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叶波莲都区紫金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张田信莲都区紫金街道政法书记吴友平莲都区紫金街道副科级组织员钟海峰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叶予序莲都区白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蓝春香莲都区白云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刘金平莲都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卜广富莲都区万象街道党工委书记吴玉贞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主任雷秀云莲都区万象街道宣传委员陈岳平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常务副主任陈国武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副科组织员吴朝勇莲都区联城街道政法书记李辉辉莲都区联城街道安监员陈英俊莲都区联城文化广播电视中心站副站长梁梦颖莲都区联城农业技术服务站站长张文君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文体员戴黎明莲都区碧湖镇副镇长郭玉伟莲都区大港头镇副镇长张力鹏莲都区黄村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杨裕斐莲都区黄村乡副乡长王皓莲都区黄村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赵永昌莲都区峰源乡副乡长潘根明莲都区仙渡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徐靖莲都区太平乡综治办主任周伟军莲都区城西村村民主任林雪芳莲都区丽光村村民主任潘文富莲都区社后村党支部书记。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27•【字号】郑经政[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郑经政[2003]36号)为进一步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高进区项目质量和规模,参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招商引资项目的定义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系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导向,在开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设经营的内外资项目:1、利用外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BOT 项目、TOT项目和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商业贷款等间接利用外资项目(以上均包括利用港、澳、台资金项目)。

2、内资项目:包括新设立登记(转迁)的各类内资企业以及区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

内资项目按照性质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①基本建设项目:指在开发区内征地建设或购买区内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基本建设项目;②经贸类企业:指在开发区租赁生产或办公场地,注册经营的非基本建设项目;③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指区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盘活区内停工、停产企业项目;④省外资金投资项目:指境内省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投资项目。

二、奖励范围与项目引荐的界定1、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范围是指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外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与个人。

开发区管委各局、办、中心、委属二级机构、委属公司、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及其干部职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决策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2、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引荐是指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进区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并对项目进区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直至项目资金到位、建成投产。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河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日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部署,围绕全市工业倍增计划和“2+5+N”产业体系,推动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对落地在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且在河池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依法就地纳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12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18万元/亩),累计到位资金1亿元(或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优化供地方式(一)入园企业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时,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1年内全部缴清。

(二)对符合用地控制性指标“12345”标准(即:容积率不低于1.2,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实行“标准地”供地(即“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土地)。

(三)入园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获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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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经开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改造主体在经开区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可享受以下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一)一年内参与城中村改造已达到两个村的企业,在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期限为1年。

“一年内”是指两个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二)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在缓缴期限内管委会规划局仅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后再行发放原件。

同时,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应对管委会做出书面承诺,报规划局、财政局、城改办备案。

(三)对逾期未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缓缴期起始时间以规划局核发城建费用征收交费通知单标注时间为准)。

二、改造主体按照城中村改造进度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管委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方案》(附件1)。

各阶段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为:
(一)自《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旧村整体拆除,没有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或重大伤亡事故,给予一定的奖励;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虽按上述期限完成,但是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奖励费:
1、出现一次重大上访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5%;
2、出现一次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15%;
3、发生安全事故,出现死亡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死亡2人以上,取消奖励;无死亡前提下,重伤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30%,重伤2-3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重伤3人以上,取消本阶段奖励。

(二)按时完成整村拆除后,自整村拆除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安置楼建设,符合安置楼建设标准要求,村民正常回迁,没有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或重大伤亡事故,给予一定的奖励;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虽按上述期限完成,但是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奖励费:
1、出现一次重大上访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5%;
2、出现一次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15%;
3、发生安全事故,出现死亡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死亡2人以上,取消奖励;无死亡前提下,重伤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30%,重伤2-3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重伤3人以上,取消本阶段奖励。

(三)自《城中村改造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无形改造工作,实现“农转居”、“清产核资与经济体制改革”、“撤村建社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

(四)自《城中村改造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满30个月未完成安置楼建设,造成村(居)民不能正常回迁,由改造主体按照《**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全部逾期过渡补助费。

(五)专业术语
1、“重大上访事件”是指以下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1)单次上访人数超过30人的;
(2)单次5人以上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单位上访的。

2、“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是指以下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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