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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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对开发商优惠政策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2、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3、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4、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生产经

营性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在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可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等。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3、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项目中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4、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5、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新建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办理新建初始登记时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收权属登记费,对非住宅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

6、对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取得的安置房用地,项目改造中的土地登记费全免。但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出售、土地转让交易行为的土地登记按现行政策执行。

7、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人防工程建设,对拆建部分给予政策优

惠。即新建按照新建地面总建筑面积扣除原地面总建筑面积剩余面积的4%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拆建按照拆除不增加原地面面积的2%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建筑楼层大于10层或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抗力标准底限配套建设。

南阳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出让的政府收益,其土地开发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全额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

2、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配套费及其他行政规费依照法律政策规定收取,用于安置村民,建设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城中村改造中的服务性收费,依照法律规定,按下限收取。

濮阳优惠政策

城中村的建设改造及相关开发建设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收费项目外,涉及村民住宅、生活保障用房(工副业、商业市场)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全供单位执收的予以免收(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征后返,专项使用;共享收费项目,只征收上级分成部分),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开封优惠政策

1.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招拍挂的工作费用后全额拨付各区政府(含开发区),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中的村民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项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收取的以外,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收费免缴,其中包括:土地登记办证费(含商品房用地预分割费)、定额测定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道费、破路费、绿化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减半收取,其中包括:质量监督费、拆迁管理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坚持以建为主,收费为辅,如确实不能在原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新建面积与原拆除面积相等部分,予以免收,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国家规定办理;

经营性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其中包括:房屋安全鉴定费、土地办证测量费、产权办理测量费、施工放线费、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综合咨询服务费、成本监控审核费、文物勘探费、委托拆迁劳务费、竣工图测量费、竣工电气消防检测费、地质勘探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土壤氡气检测费、室内空气检测费、桩基检测费、工程监理费、档案技术服务费、商品房交易手续费、面积界定费、电力托管费、环评费、评估费、规划设计费、前期工程咨询费。

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一般不得再向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取费用。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收取的,应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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