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2012-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改造、补偿、安置及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政府主导、村(居)民自愿、规范运作、统筹推进为原则,按照统一主体、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要求,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连村成片改造。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住建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市政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改造项目

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审、安置方案审批、项目报批、建设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城中村改造实施与安置方案制订报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和相关政策处理、土地征收、建设资金筹措、建房款催收、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改造范围内涉及其他行政村的,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互约定权利与责任,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镇街应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段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二)一次性改造用地规模:市区需在2公顷以上,镇区需在1公顷以上,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规划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致使改造项目用地相对独立而达不到规定面积的除外;

(三)改造策划书已经审查备案;

(四)提供改造范围内95%以上改造户自愿改造的承诺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启动改造的决议;

(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所在镇街审查批准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工作职责。

第九条市农住建办根据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的土地、房产权属,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准各改造户安置建筑面积和改造项目安置建筑规模。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特点结合本部门职能尽可能简

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公建配套、市政设施、人防设施、绿化等,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城中村改造项目,招标内容、要求根据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规划与用地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由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农住建办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策划书,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内容应符合城(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要求,具体编制内容、深度、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因就地安置建筑总量突破地块控规要求需调整地块控规容积率的,市区应控制在3.0以下,镇区应控制在2.5以下,由住建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就地安置原则,但属于下列情况的,可由市农住建办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异地安置:

(一)因改造用地现状建筑密度过高,就地安置地块建筑容积率市区达到3.0、镇区达到2.5,且平均每自然间改造房屋安置建筑面积不足160m2的;

(二)因改造建设用地受城镇(主干道路、公路、铁路、公共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公共绿地、高压走廊等)公共规划用地控制,无法调整地块控规容积率实行就地安置的;

(三)因改造建设用地不符合城(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划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需进行用地整合、调整置换、复耕的。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落实后,因受规划控制而整合、置换的用地,由政府统一征收储备,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提倡统一征为国有,并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保留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的旧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可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

第二十条在确保每安置户人均30 m2自住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后:

(一)安置户之间(套型选择后)多余的安置建筑面积可以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二)其余安置建筑面积的分摊建设用地可申请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

具体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农住建

办审定的改造安置方案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房屋权属认定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产权属及房屋改造量。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经批准公示后,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应暂停办理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产权属转让、抵押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改造房屋权属以改造房屋的合法土地、房产权属证件为依据,依法合理认定。

改造房屋土地、房产权证未登记或登记不齐全,确因历史遗留问题需作安置的,由市农住建办会同镇街及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列入城中村改造安置的房屋:为改造范围内已取得土地、房产合法权属(或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定确认列入安置)的住宅房屋,不包括宅基地范围内(含已取得

土地、房产权属证件)的附属用房和住宅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

第二十五条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经市农住建办审定的安置方案、安置户名单、安置面积等资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建房款收据,办理安置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六条改造范围内涉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改造房屋,其安置建筑面积中:原建筑面积部分的分摊建设用地,可保留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原出让使用年限不变,不需再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的分摊建设用地,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五章改造安置

第二十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改造补偿及安置面积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镇街批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分期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各团块之间的房屋改造补偿及安置标准应相对平衡。

改造范围内涉及多个村村民房屋混杂布置的,可制订该团块相对独立的改造补偿及安置标准,经相关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第二十九条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改造补偿及安置标准应等同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

第三十条附属用房、违法违章房屋,一律拆除,不予安置。

第三十一条应拆一时难以拆除,且不影响改造项目实施的房屋,允许按现状建筑形态暂予保留,其建筑面积在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时,不予考虑预留用地面积,不列入公共配套设施面积计算。

保留房屋今后只能原拆原建,不予增加建筑面积,不再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改造户签订。协议签订时应将改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并在项目供地手续批准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向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跨团块提前安置因特殊原因无法拆除的房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作临时建筑,城镇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造房屋,须在项目规划方案批准和改造安置协议签订率达到97%以上,经镇街审核批准后,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房屋腾空与拆除期限,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公司组织统一拆除。

第三十五条市农住建办根据下列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确定改造项目安置规模:

(一)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5m2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按160-210m2计算;

(二)被改造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比率1∶4.57—1∶6计算;不足一自然间且项目所在村内无其他房屋的,可按一自然间标准计算;

(三)被改造房屋已建成公寓式的,按拆建比1∶1.2计算;

(四)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土地上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10m2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拆建比1∶1计算;

(五)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六)列入改造的村集体办公、三产用房按用地面积的1∶2.5计算。

第三十六条安置总量受规划控制无法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上限安置时,相关安置标准相应下浮。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配置地下停车库或按规定要求配置的半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安置规模。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非住宅类房屋的改造补偿安置,由镇街提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费按以下要求予以减免: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原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全免;安置面积内差额部分减半收取;超出安置部分和商业建筑全额收取;其中城区外改造项目免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墙改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免收;

(三)有线电视配套设施费、白蚁防治费、物业维修管理基金: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四十条改造项目按市农住建办核定的安置标准和安置总量安置后,多余存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按30%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增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按65%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和收益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改造项目经市农住建办核定的安置标准和安置总量内的建筑面积,在确保每安置户人均30m2自住安置房面积的前提下,多余安置建筑面积的分摊建设用地出让所得按5%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代征规划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用地的,每亩补偿100m2住宅建筑面积。

第四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安排不大于安置规模5%的建筑面积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安置指标和公建配套等用房。

改造户在项目所在村内所有房屋(包括未列入改造和已出售、赠予他人的房屋)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在册居住人口人均40m2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认定,经镇街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在困难户指标中原则上给予补足人均40m2,报市农住建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整村或连村成片改造用地规模,市区在4

公顷以上,镇区在3公顷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每一自然间可另增1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例计算另增住宅建筑面积;

(二)另增安置规模5%的建筑作为村集体三产用房,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十五条改造户因资金等原因无法参与近期改造的,可与本村远期实施团块内的其他村民进行房屋调换。具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市农住建办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宅基地调剂手续,住建部门凭调剂手续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市其他地区实施旧村整体(成片、团块)重建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市其他地区实施旧村整体(成片、团块)重建改造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上的,享受本办法团块改造优惠政策;整村或成片改造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同时享受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农住建办核定安置总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仍按《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瑞政发…2009?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住建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瑞政发…200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城中村改造项目流程图

城中村改造项目流程图 申请旧村改造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镇(办)审查、备案区政府审查、备案列入区政府改造计划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村(居)委会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市规划局用地科 规划总平面设计规划总平面审批管网综合图、竖向图、给排水图审批规划选址意见书(回迁楼)土地局用地意见(土地预审)核准备案证 设计院市规划局城市科市规划局市政科市规划局用地科耕保科请示,市政府审批政务大厅发改委 规划用地许可证意见出具土地界定报告组征地卷报土地局审批地籍科、规划科、耕保科出征地意见征地卷报市政府审批办理土地所有权证 市规划局用地科国土测绘队市国土资源局各科室市政府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划拨土地组卷(回迁楼)报市政府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土地组卷(商品房)组卷报土地储备中心挂牌公示、出让竞拍、签订成交确认书 市政府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契税报市政府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地质勘探报告、设计施工图纸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用地科勘探公司、设计院市规划局建设科 现场放线、公示牌制作招标方案核准招标登记建设资金证明(总投资的35%)施工许可证办理主体验收房屋测绘报告清欠验收综合验收 规划局服务中心发改委市建设局本公司财务科市建设局建设局、施工、监理、开发单位房管局测绘队清欠办建设局、施工、监理、设计审图节能验收、人防验收、外立面验收工程竣工认可证环保验收、消防验收档案移交,出具档案备案证明守法证明办理备案证房屋所有权总证物业用房证明房屋分户证 节能办、人防办、规划局市规划局环保局、消防队建设局档案馆建设局稽查队建设局市房管局交易大厅

西安市城改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

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

城中村改造模式研究

121 专题十 城中村改造模式专题研究 目录 第一部分 国内城中村改造模式综述 (122) 1. 城中村改造模式 ............................................................................................ 122 1.1. 从规划改造方式来分析城中村改造模式 ......................................................... 122 1.1.1. 异地迁建 ....................................................................................................... 122 1.1.2. 就地改造 ....................................................................................................... 122 1.2. 从改造主体来分析城中村改造模式 ................................................................ 122 1.2.1. 政府主导型的改造模式 .................................................................................. 123 1.2.2. 开发商主导型改造模式 .................................................................................. 123 1.2.3. 村集体主导型改造模式 .................................................................................. 123 1.2.4. 开发商、村集体共同主导型改造模式 ............................................................. 123 2. 城中村类型及其适用改造模式 ....................................................................... 124 2.1. 典型“城中村” ............................................................................................ 124 2.2. 准城中村 ....................................................................................................... 124 2.2.1. 拥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区位条件的准城中村1 ................................................ 124 2.2.2. 区域位置不佳,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准城中村2 ............................................ 124 2.3. 景中村 .......................................................................................................... 124 2.3.1. 用地性质为风景旅游及文物保护用地的景中村1 ............................................ 124 2.3.2. 公建市政配套不完善的景中村2 ..................................................................... 124 2.4. 小结 .............................................................................................................. 125 3. 我国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模式对比分析 ............................................................. 125 3.1. 深圳城中村改造 ............................................................................................ 125 3.1.1. 有关政策 ....................................................................................................... 125 3.1.2. 渔民村改造实践 ............................................................................................ 125 3.1.2.1. 基本状况 ................................................................................................ 125 3.1.2.2. 存在问题 ................................................................................................ 125 3.1.2.3. 改造思路 ................................................................................................ 125 3.1.2.4. 改造评价 ................................................................................................ 126 3.2. 珠海城中村改造 ............................................................................................ 126 3.2.1. 有关政策 ....................................................................................................... 126 3.2.2. 水湾头村——山水华庭改造实践 .................................................................... 126 3.2.2.1. 旧村状况 ................................................................................................ 126 3.2.2.2. 拆迁补偿方案(主要部分) .................................................................... 126 3.2.2.3. 改造方案 ................................................................................................ 126 3.2.2.4. 改造评价 (126) 3.3. 广州城中村改造 (126) 3.3.1. 广州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 126 3.3.2. 广州城中村改造实践 ...................................................................................... 127 3.3.2.1. 以建带治 ................................................................................................ 127 3.3.2.2. 异地重建 ................................................................................................ 127 3.4. 小结 .............................................................................................................. 127 4. 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思考和建议 ....................................................................... 127 4.1. 打破城乡二元空间格局、关怀“弱势群体” .................................................. 127 4.2. 提倡公众参与 ................................................................................................ 127 4.3. 社区规划因“村”制宜 . (127) 第二部分 临汾城中村改造模式研究 (128) 1. 临汾城中村概况 ............................................................................................ 128 1.1. 数量及分类 .................................................................................................... 128 1.2. 村容村貌 ....................................................................................................... 128 1.3. 村民主要经济活动 ......................................................................................... 128 2. 临汾“城中村”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改造模式建议 ........................................ 128 (1)整理空间,对接战略结构——整体集中搬迁 ........................................................ 128 (2)重要地段改造 ..................................................................................................... 129 (3)特色化改造 ......................................................................................................... 129 (4)综合整治 (129)

武汉市城中村改造调查报告

武汉市城中村改造调查报告 城中村改造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最近,我们就此问题到武汉市进行了一次调查研究。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所到之处的市、区、乡(街)、村(居)以及村民对城中村的改造交口称赞。一项改革政策能够得到利益调整各方的一致认同这是少有的。我们认为,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稳妥,富有创见,既解决了城市化过程中城中村存在的产权模糊、机制不活、监督不力问题,又解决了城中村被“边缘化”的问题,探索出了一条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路子。武汉市的经验值得推广。 基本作法 何谓城中村?《现代汉语词典》找不到答案,武汉市是这样届定的:城中村是指《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1997-2010年)》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预留地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仅剩少量农用地、农民不能靠耕种土地维持生产生活且基本被城市包围的行政村。据此,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总体范围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等区(城郊区暂未纳入此次改造范围)共计147个行政村和15个农林单位,涉及总人口35.6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7.10万人。我们分别与武汉市城中村改造专班、汉阳区领导以及七个村的干部群众进行了座谈,了解到他们的基本做法是: 一、科学确定“六改一建”改造政策。武汉市委、市政府站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2004年9月正式拉开了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序幕。在借鉴广州、北京、珠海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武汉市下发了《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两个文件。文件明确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目标任务是“六改一建”,即“经济组织改制”,改村集体经济的双层经营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户籍改登”,将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村改居”,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利改保障”,村改按月发放福利为一次性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改性”,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村湾改造”,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标准及要求,改善公共设施;按照城市管理规范要求,建设文明社区。 “六改一建”较之全国其他城市城中村改造,有很多创新,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说是一项“长治久安”的“善政”。“长治”表现在政策的前瞻性、系统性,充分考虑了村企业的发展以及村民融入城市等问题;“久安”表现在永久性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两年实践证明,这种设计是很科学的。 二、试点先行。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武汉市将城中村分为ABC 三类,A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小于或等于0.1亩,B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0.1亩、小于0.5亩的村,C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0.5亩的村。同时确定城中村的综合改造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办试点;第二步是以试点为基础,全面推进AB 类村

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

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规划——土地收储——拆迁——建设) 一、规划:(申请-立项-审批) 1、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 2、立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3、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二、土地收储: 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2、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3、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三、拆迁:

1、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2、集体债务审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3、前期开发费用: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 4、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 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5、进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2012-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改造、补偿、安置及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政府主导、村(居)民自愿、规范运作、统筹推进为原则,按照统一主体、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要求,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连村成片改造。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住建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市政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改造项目 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审、安置方案审批、项目报批、建设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城中村改造实施与安置方案制订报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和相关政策处理、土地征收、建设资金筹措、建房款催收、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改造范围内涉及其他行政村的,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互约定权利与责任,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镇街应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精选-城中村改造调研报告-范文资料

城中村改造调研报告 城中村改造后,农民变成了市民,他们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原来依靠出租房屋的收入也将消失,村民必须选择新的从业方式,而很多村民文化素质较低,甚至一些是文盲,要妥善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村民培训问题必须先行。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城中村改造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城中村改造调研报告 城中村改造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最近,我们就此问题到武汉 市进行了一次调查研究。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所到之处 的市、区、乡(街)、村(居)以及村民对城中村的改造交口称赞。一项改革政策能够得到利益调整各方的一致认同这是少有的。我们认为,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稳妥,富有创见,既解决了城市化过程中城中村存在的产权模糊、机制不活、监督不力问题,又解决了城中村被边缘化的问题,探索出了一条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路子。武汉市的经验值得推广。 基本作法 何谓城中村?《现代汉语词典》找不到答案,武汉市是这样届定的:城中村是指《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2019-2019年)》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预留地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仅剩少量农用地、农民不能靠耕种土地维持生产生活且基本被城市包围的行政村。据此,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总体范围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等区(城

郊区暂未纳入此次改造范围)共计147个行政村和15个农林单位,涉及总人口35.6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7.10万人。我们分别与武汉市城中村改造专班、汉阳区领导以及七个村的干部群众进行了座谈,了解到他们的基本做法是: 一、科学确定六改一建改造政策。武汉市委、市政府站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2019年9月正式拉开了城 中村综合改造的序幕。在借鉴广州、北京、珠海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武汉市下发了《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两个文件。文件明确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目标任务是六改一建,即经济组织改制,改村集体经济的双层经营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户籍改登,将城中村 村民农业户口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村改居,依法撤销村民委员 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利改保障,村改按月发放福利为一次 性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改性,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 为国有土地;村湾改造,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标准及要求,改善 公共设施;按照城市管理规范要求,建设文明社区。 六改一建较之全国其他城市城中村改造,有很多创新,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说是一项长治久安的善政。长治表现在政策的前瞻性、系统性,充分考虑了村企业的发展以及村民融入城市等问题;久安表现在永久性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两年实

昆明城中村改造名单

城中村改造名单 五华区(51个) 一、普吉街道 (一)联家社区 1、王家桥村 2、尹家村 3、林家院村 4、吴家营村(居民小组) 5、范家营村(居民小组) (二)大塘社区 1、谷堆村 2、大塘村 3、小屯村(居民小组) 4、观音寺村(居民小组) 5、大河埂村(居民小组) (三)普吉社区 1、小普吉村(居民小组) 2、大普吉村 二、莲华街道 (一)校场中路1、豹子头村 (二)虹山社区 1、苏家塘村 2、莲园村 (三)马村社区 1、上马村 2、中马村 3、下马村 4、沙沟埂村 三、红云街道 (一)麦溪社区1、麦溪村 (二)北仓社区 1、浪口村 2、尚家营村 3、北仓村 (三)右营社区 1、上庄村 2、右营村 3、岗头村 四、黑林铺街道 (一)昭宗社区 1、依禄村(居民小组) 2、小团山村(居民小组) 3、河底村(居民小组) 4、昭宗小村 5、昭宗大村(居民小组) (二)团山社区 1、前所村(居民小组) 2、后所村(居民小组) 3、黑林铺村(居民小组) 4、班庄村 (三)海源社区 1、龙院村 2、上峰村 3、海源寺小组 (四)梁家河社区1、梁家河村(社区居委会) (五)沙沟社区1、沙沟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 五、大观 (一)棕树营社区1、东区社区 六、华山 (一)桃园社区1、小菜园村 七、丰宁街道 (一)洪园社区 1、麻园村 2、菜家村(七组居民小组) 3、黄土坡白村

4、洪家营村(村民小组) 5、新发村(村小组) 八、龙翔办事处 (一)潘家湾社区 1、潘家湾大村 2、潘家湾村 3、赵家堆村(居民小组) 4、李家堆村(居民小组) 一、关上街道 1、香条后村(新村) 2、香条前村(新村) 3、关坡村 4、和甸营村 5、福德小村 6、社德大村 7、护福村 8、双桥村 9、长村10、高家村 11、双凤第一居民小组(太平寺村)12、双凤第二居民小组(螺蛳堆村) 13、双凤第三居民小组(宏德村)14、双凤第四面楚歌居民小组(万德村) 15、双凤第五居民小组(双凤村)16、小街第一居民小组(小街子村) 17、小街第二居民小组(含张居村、青棚玉龙村、梁家18、日新村 19、苏家村20、苏凤村21、上苜蓿村22、中苜蓿村 二、金马街道 1、金马街道上凹村 2、下凹村 3、马军场村 4、金马寺大村 5、金马寺下村 6、太平村 7、十里铺村 8、大桥村 9、阮家村10、朱家村 11、刘家村12、牛街一、二、三社(牛街大村)13、牛街新村14、小羊村 15、大羊村16、凉亭村17、大树营大营村18、大树营中营村19、大树营后营村 三、太和街道 1、宋旗营新村 2、南窑村 3、佴家湾村 4、前卫营村 四、吴井街道 1、岔街署光新村 2、董家湾村 3、菊花村 4、太乙桥村 5、五里多村 6、新草房村 五、官渡街道 1、官渡社区一、二、三、四组(秀英村) 2、官渡五、六组(螺峰村) 3、官渡七、八组(尚义村) 4、官王家庄村 5、西庄村一、二、三组(西庄村) 6、西庄村四、五、六组(六谷村) 六、小板桥街道 (一)羊甫社区 1、大羊甫村 2、小羊甫村 (二)小板桥社区 1、一、二、三组(大街村) 2、四、五组(东西廊村) 3、六组(郭家小村) 4、七、八组(织布营村) (三)鸣泉社区 1、一、二、三组(鸣泉村) 2、新治村民小组 3、陈旗营村民小组 4、一、二、三组(竹园村) (四)晓东社区 1、晓东村民小组 2、土桥村民小组 3、雨龙村民小组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自开展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以来,城中村改造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中村改造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原则 2010年后新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项目,继续按照“统筹兼顾、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和四个转变同步完成的原则有序推进。 ——政府主导:坚持市政府主导,区政府负责,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完成一个的原则,逐村下达改造计划。各区要加强督导,对列入范围的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回迁楼建设方案逐村进行研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批备案。——规划先行: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必须按全市的整体规划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启动改造。——村民自愿:坚持以人为本,村民自愿。城中村改造方案必须在区政府组织下依法经村民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资源整合: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全部实施收储,收储后的土地,经界定回迁面积后,其余建设用地由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城市规划集约投放,净地出让。条件成熟的村可以合并改造,统一安置。——严格标准:提高城中村改造的标准,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把改造后的城中村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景观宜人、节能环保、各具特色的高标准社区。——适度控制:强化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城中村改造范围,适度控制商品房的开发规模,避免形成供大于求的市场状况,恶化市场环境。——四个转变同步完成:在城中村改造中,区政府负责同步完成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四个转变,政府返还的土地收益部分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及医疗保险。 二、近期改造主要任务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和原则,2010年后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是: (一)二环路以内未启动拆迁的城中村。(二)二环路外侧可视范围内的城中村。(三)主要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城中村。市政及公用配套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原则上不列入近期改造计划。 三、报批程序 (一)辖区政府对拟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旧村的四至、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面积、村民居住状况、改造完成时间以及申报理由。 (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到申报后进行现场勘验,核定旧村的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范围,拟定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下达正式改造计划,并分送市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公函,提出旧村规划条件。辖区政府依据规划条件组织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旧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批复、备案。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商国土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一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的企业要符合《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有关要求。招标时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经招标选定开发企业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市拆迁办根据确定的一级开发主体按程序办理拆迁许可证。 (六)辖区政府负责按照批准方案推进改造。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督导,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2010年前已启动拆迁,并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的,仍按原办法执行;2010年前虽有部分拆迁,但未批准规划改造方案,也未进行拆迁安置方案备案的,按此意见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各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对列入改造计划的村要加大推进力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严格执行规划方案。各城中村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的规划方案,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规划。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严格改造计划管理。凡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不得擅自启动拆迁,否则追究辖区政府责任;凡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城中村,要严格按照拆迁目标任务和回迁楼建设进度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当年未按计划启动拆迁的,由辖区政府负责调换开发企业。(四)严格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严禁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法转让。 (五)提速四个转变进程。各区政府要坚持把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推进,确保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完成,切实把城中村改造的过程转变为村民生活水平提高、居住环境改善,村集体管理体制完善、经济实力提升的过程。

我国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及部分城市的具体做法

我国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 一、珠海模式 珠海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引导房地产商改造开发城中村的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决策引导,制定改造规划,出台改造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造的主体为房地产商,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由开发商筹集资金完成改造工作。改造方式为拆掉旧村彻底重建,建设商品房和商品房化的安置房。拆迁补偿方式为实物补偿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补偿比例为1∶1(补偿标准以内)和1∶1.2(未达规定面积)。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转让期限为70年。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二、广州模式 广州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引导村民自行开发改造、不允许房地产商进入的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制定政策,出台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的作用。改造的主体为村集体和村民,政府提倡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出资为主,区财政拿出一部分配套资金,由城中村自行改造开发,不允许房地产商介入。改造方式为重建、改建与维护相结合。拆迁补偿方式由各城中村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三、杭州模式 杭州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统筹改造城中村的一种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组织作用,市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和工作考核,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区政府统一运作、统筹平衡本区城中村改造。改造的主体为区政府,区政府享受市政府在土地运作方面的部分权限,统一运作、统筹平衡撤村建居村的全部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由政府招标建筑公司建设安置村民的农转居多层公寓,部分地块用于出让以解决建设资金平衡需要,这类地块由各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

动迁的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33979517.html, 动迁的补偿标准(2017最新) 核心内容:动迁补偿标准应该如何计算?法律对动迁的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下面,赢了网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专业拆迁律师指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 例外情形: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 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 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

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1.公房;2.私房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 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武汉城规技术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臵、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昆明城中村改造名单

昆明城中村改造名单

城中村改造名单 五华区(51个) 一、普吉街道 (一)联家社区 1、王家桥村 2、尹家村 3、林家院村 4、吴家营村(居民小组) 5、范家营村(居民小组) (二)大塘社区 1、谷堆村 2、大塘村 3、小屯村(居民小组) 4、观音寺村(居民小组) 5、大河埂村(居民小组) (三)普吉社区 1、小普吉村(居民小组) 2、大普吉村 二、莲华街道 (一)校场中路1、豹子头村 (二)虹山社区 1、苏家塘村 2、莲园村 (三)马村社区 1、上马村 2、中马村 3、下马村 4、沙沟埂村 三、红云街道

(一)麦溪社区1、麦溪村 (二)北仓社区 1、浪口村 2、尚家营村 3、北仓村(三)右营社区 1、上庄村 2、右营村 3、岗头村 四、黑林铺街道 (一)昭宗社区 1、依禄村(居民小组) 2、小团山村(居民小组) 3、河底村(居民小组) 4、昭宗小村 5、昭宗大村(居民小组)(二)团山社区 1、前所村(居民小组) 2、后所村(居民小组) 3、黑林铺村(居民小组) 4、班庄村 (三)海源社区 1、龙院村 2、上峰村 3、海源寺小组(四)梁家河社区1、梁家河村(社区居委会)(五)沙沟社区1、沙沟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五、大观 (一)棕树营社区1、东区社区 六、华山 (一)桃园社区1、小菜园村

七、丰宁街道 (一)洪园社区 1、麻园村 2、菜家村(七组居民小组) 3、黄土坡白村 4、洪家营村(村民小组) 5、新发村(村小组) 八、龙翔办事处 (一)潘家湾社区 1、潘家湾大村 2、潘家湾村 3、赵家堆村(居民小组) 4、李家堆村(居民小组) 一、关上街道 1、香条后村(新村) 2、香条前村(新村) 3、关坡村 4、和甸营村 5、福德小村 6、社德大村 7、护福村 8、双桥村 9、长村10、高家村 11、双凤第一居民小组(太平寺村)12、双凤第二居民小组(螺蛳堆村) 13、双凤第三居民小组(宏德村)14、双凤第四面楚歌居民小组(万德村) 15、双凤第五居民小组(双凤村)16、小街第一居民小组(小街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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