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温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规范和引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实施旧村改造。
第三条旧村改造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的原则和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旧村改造办公室,统一指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园林、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旧村改造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旧村改造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区(管委会)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旧村改造有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规划编制、方案审查、拆迁安置、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平衡等工作,并牵头会同房管、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房屋拆迁总建筑面积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进行联合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具体指导,协助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旧村改造实施有关争议问题。
第五条村委会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改造各项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旧村应当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对规模较大的旧村可先予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瑞安市规划建设局二○○六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1)第三章建筑 (5)第一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第二节建筑间距 (7)第三节建筑物退让 (9)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13)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 (14)第六节其它 (14)第四章配套设施 (15)第五章城市道路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城市道路系统 (25)第三节道路红线宽度 (27)第四节平交路口 (27)第五节立体交叉口用地控制 (28)第六节交通设施 (28)第六章城市管线 (30)第七章城市绿地 (32)第八章附则 (33)附图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分区示意图 (34)附录一名词用语解释 (35)附录二计算规则 (37)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4)附录四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47)附录五瑞安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48)附录六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 (50)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瑞安市(下简称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若详细规划与本规定相抵触,按本规定执行;尚无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涉及本规定内容的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1.4条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已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1年10月28日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 为了加强瑞安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其中临时建设工程、危房拆建工程、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镇可参照执行。
2建设用地兼容性2.1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规划标准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进行分类。
2.2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对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依据《瑞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表1)规定的兼容性许可的范围执行。
该款规定已列入控规的,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直接相应变更;未列入控规的,应经控规修改程序变更,但规划条件已经出具的,不得变更。
瑞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表13建筑3.1 建筑容量3.1.1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1.2 建设用地小于表《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2)的,不宜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表2居住非居住建设项目类型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 1000 2022 1000 3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2 建筑间距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846e8f02af90242a995e523.png)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瑞安市委文件瑞委〔202x〕9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2x〕1号)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置换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原则。
(四)以户为单位,全村、团块(自然村)优先,竞争选择原则。
二、置换范围与对象(一)置换范围市域范围内“1+x”(即一个中心镇主集聚区,以及x个农村新社区)规划需搬迁集聚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用地控制需搬迁集聚建设的、城镇和新社区建设需搬迁集聚置换的村庄或居民点。
(二)置换对象在上述置换范围内,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自愿参与以宅基地有偿置换城镇或农村新社区公寓房的在册农户住房及其他住户住房。
对其他住户自愿申请置换公寓房的应区别于农户,具体政策由镇、街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村集体用房、学校、医院、敬老院、宗教场所、祠堂等特殊用房的认定、补偿与置换,由镇、街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置换方式置换户可自愿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一)以宅基地(房屋)有偿置换公寓房。
(二)作价领取货币补贴自行到城镇购置商品房。
四、置换政策(一)置换公寓房的置换标准以置换户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为基础,对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设置保底,计算置换安置建筑面积。
镇、街道可结合具体实施项目,在下述置换标准范围内,具体确定置换安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中心镇(即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下同)主集聚区外的住户集聚到中心镇主集聚区规划新社区有偿置换公寓房的,按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1:3,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
瑞安现行涉农有关配套费征收依据以及优惠政策的文件汇总

瑞安现行涉农有关配套费征收依据以及优惠政策的文件汇总现阶段,我局有关城市基础设施费的征收标准为《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4‟292号);有关集镇配套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取的办法通知》(瑞政发…2005‟170号)。
以上两项是大的政策,现将2005年以来市政府出台的各类配套费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一、有关建制镇的政策(一)曹村镇:《关于同意曹村镇规划建成区外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档征收的批复》(瑞政发…2005‟168号),具体分档见文件。
(二)马屿镇:《关于同意马屿镇规划建成区外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档征收的批复》(瑞政发…2005‟169号),具体分档见文件。
(三)潘岱街道:《关于潘岱街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批复》(瑞政发…2007‟118号),村级集体申报的标准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类乡镇标准征收。
二、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工程的政策(一)文、教、卫: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20)08‟7号文件,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由规划、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手续。
(二)重点工程:《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工程安置房建设专项推进活动的通知》(瑞政办…2009‟42号),配套费规定拆迁安置面积内直接办理配套费减免手续。
三、涉企以及涉农的有关政策(一)涉企《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委 (2)010‟3号)在规定期限内提高建筑容积率的,超出1.5部分减半收取配套费,超出2.0部分免收配套费,截止时间为2 010年12月30日。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9号文件,违法建筑不得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建筑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瑞政发…2009‟92号),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配套费。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工业点企业厂房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8‟87号),新增临时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配套费。
瑞安新版征地办法使被征地农民获更多实惠

数村将安置留地 以宅基地的形式分配给农民 ,这虽然会 带来 一定 的现 实经济 利益 ,但这 并不 是安置 留地 的初
衷 , 反 而 因 安 置 留 地 的 分 配 带 来 大 量 的 信 访 和 社 会 矛 盾 ,成 为 农 村 的 热 点 、难 点 问题 ,违 背 和 谐社 会 建 设 目
亩耕地的成本最高达到 了6 万元 ,最低也要 1 万 42 72
元。 目前 ,这个征收成本在温州市区及各县市 中是最高
的。
组织 实施成 片统一 征地 的安置留地 的用途 功能 和指标定
额标准等 的确定办 法和原则 。其 中,安置 留地指标采取
按征收耕地面积分 为居住用房 、商 1 4. 1F 务业用房和标准
市经 济发展格局和 当地 的实际经济情 况 ,将四类区片调
整 为三 类 ,基 本 上 按 东 部 、 中部 、西 部 将 乡镇 划分 为 三
类 区片。改变 了原来 同一 乡镇 区分 为规划 区内和规 划区
外 的界 定 ,调 整 为 同一 乡镇 同一 征 地 区片 。在 补 偿 数 额 上 ,新 办 法 适 当提 高 了 征 地 片 区 综 合 价 标 准 ,尤 其 是 山
低 ,而 且 不 统 一 ,地 区之 间也 不 平 衡 。新 办 法 则根 据该
一
当地 建设 规 J 多种选 择。如被征收 1 0 青况 0 亩耕地 ,可 选择 1 0 0 0 0 平方米住房面积 .或8 0 平方米商业服 务业 00
用 房 面 积 ,或 1 亩 标 准 厂 房 的 安 置 留地 指 标 。 除 3 形 0 种 式 的 安 置 留地 指 标 可 供 选 择 外 ,被 征 地 农 民 还 可 采 取 由
瑞翮 征扣 使 征农 多 惠 安 版 地I 被 地 民 更 实 法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审批;团块、整村、连村成片就地旧村改造项目和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建造公寓- 2 -- 3 -划选址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1.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2.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后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二)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异地搬迁新建的;(三)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不能就地拆改建的;(四)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无法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住房困难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拆改建房屋所在区域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且拆改建范围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用地相关要求;(二)拆改建房屋土地和房产权属、居住人口等证件、证明- 4 -材料清晰(或已经相关部门确认);(三)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拆改建的书面意见。
城中村规章管理制度范文

城中村规章管理制度范文城中村规章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的管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推动城中村的改造与发展,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中村内所有住户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城中村的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透明,推动社区自治,发扬民主,促进和谐稳定。
第四条城中村的管理应以村民利益为出发点,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村民的合理需求和意愿。
第二章村委会组织第五条城中村应依法设立村委会,负责城中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方式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村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村委会应定期组织村民大会,及时向村民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村委会应建立健全村民事务管理制度,对村民的诉求和需求进行有效的受理和解决。
第十条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不得违法乱纪,损害村民利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城中村应建立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城中村内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村民参与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的整治与维护,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村民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第四章治安管理第十五条城中村应建立完善的治安管理机制,确保城中村的社会治安稳定。
第十六条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对犯罪活动进行预防和打击。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入城中村的人员、车辆等的管控,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城中村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村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章改造与发展第十九条城中村应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合理规划用地,推动城中村的改造与发展。
第二十条城中村应优先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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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2012-1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改造、补偿、安置及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政府主导、村(居)民自愿、规范运作、统筹推进为原则,按照统一主体、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要求,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连村成片改造。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住建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市政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改造项目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审、安置方案审批、项目报批、建设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城中村改造实施与安置方案制订报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和相关政策处理、土地征收、建设资金筹措、建房款催收、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改造范围内涉及其他行政村的,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互约定权利与责任,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镇街应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地段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二)一次性改造用地规模:市区需在2公顷以上,镇区需在1公顷以上,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规划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致使改造项目用地相对独立而达不到规定面积的除外;(三)改造策划书已经审查备案;(四)提供改造范围内95%以上改造户自愿改造的承诺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启动改造的决议;(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所在镇街审查批准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工作职责。
第九条市农住建办根据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的土地、房产权属,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准各改造户安置建筑面积和改造项目安置建筑规模。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手续。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特点结合本部门职能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公建配套、市政设施、人防设施、绿化等,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城中村改造项目,招标内容、要求根据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规划与用地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由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农住建办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策划书,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内容应符合城(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要求,具体编制内容、深度、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因就地安置建筑总量突破地块控规要求需调整地块控规容积率的,市区应控制在3.0以下,镇区应控制在2.5以下,由住建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就地安置原则,但属于下列情况的,可由市农住建办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异地安置:(一)因改造用地现状建筑密度过高,就地安置地块建筑容积率市区达到3.0、镇区达到2.5,且平均每自然间改造房屋安置建筑面积不足160m2的;(二)因改造建设用地受城镇(主干道路、公路、铁路、公共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公共绿地、高压走廊等)公共规划用地控制,无法调整地块控规容积率实行就地安置的;(三)因改造建设用地不符合城(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划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需进行用地整合、调整置换、复耕的。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落实后,因受规划控制而整合、置换的用地,由政府统一征收储备,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提倡统一征为国有,并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保留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的旧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可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
第二十条在确保每安置户人均30 m2自住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后:(一)安置户之间(套型选择后)多余的安置建筑面积可以相互调剂整合成套;(二)其余安置建筑面积的分摊建设用地可申请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
具体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农住建办审定的改造安置方案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房屋权属认定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产权属及房屋改造量。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经批准公示后,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应暂停办理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产权属转让、抵押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改造房屋权属以改造房屋的合法土地、房产权属证件为依据,依法合理认定。
改造房屋土地、房产权证未登记或登记不齐全,确因历史遗留问题需作安置的,由市农住建办会同镇街及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列入城中村改造安置的房屋:为改造范围内已取得土地、房产合法权属(或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定确认列入安置)的住宅房屋,不包括宅基地范围内(含已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件)的附属用房和住宅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
第二十五条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经市农住建办审定的安置方案、安置户名单、安置面积等资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建房款收据,办理安置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六条改造范围内涉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改造房屋,其安置建筑面积中:原建筑面积部分的分摊建设用地,可保留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原出让使用年限不变,不需再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的分摊建设用地,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五章改造安置第二十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改造补偿及安置面积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镇街批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分期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各团块之间的房屋改造补偿及安置标准应相对平衡。
改造范围内涉及多个村村民房屋混杂布置的,可制订该团块相对独立的改造补偿及安置标准,经相关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第二十九条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改造补偿及安置标准应等同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
第三十条附属用房、违法违章房屋,一律拆除,不予安置。
第三十一条应拆一时难以拆除,且不影响改造项目实施的房屋,允许按现状建筑形态暂予保留,其建筑面积在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时,不予考虑预留用地面积,不列入公共配套设施面积计算。
保留房屋今后只能原拆原建,不予增加建筑面积,不再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改造户签订。
协议签订时应将改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并在项目供地手续批准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向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跨团块提前安置因特殊原因无法拆除的房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作临时建筑,城镇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造房屋,须在项目规划方案批准和改造安置协议签订率达到97%以上,经镇街审核批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房屋腾空与拆除期限,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公司组织统一拆除。
第三十五条市农住建办根据下列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确定改造项目安置规模:(一)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5m2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按160-210m2计算;(二)被改造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比率1∶4.57—1∶6计算;不足一自然间且项目所在村内无其他房屋的,可按一自然间标准计算;(三)被改造房屋已建成公寓式的,按拆建比1∶1.2计算;(四)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土地上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10m2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拆建比1∶1计算;(五)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六)列入改造的村集体办公、三产用房按用地面积的1∶2.5计算。
第三十六条安置总量受规划控制无法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上限安置时,相关安置标准相应下浮。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配置地下停车库或按规定要求配置的半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安置规模。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非住宅类房屋的改造补偿安置,由镇街提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九条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费按以下要求予以减免:(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原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全免;安置面积内差额部分减半收取;超出安置部分和商业建筑全额收取;其中城区外改造项目免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墙改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免收;(三)有线电视配套设施费、白蚁防治费、物业维修管理基金: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四十条改造项目按市农住建办核定的安置标准和安置总量安置后,多余存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按30%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增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按65%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和收益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改造项目经市农住建办核定的安置标准和安置总量内的建筑面积,在确保每安置户人均30m2自住安置房面积的前提下,多余安置建筑面积的分摊建设用地出让所得按5%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代征规划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用地的,每亩补偿100m2住宅建筑面积。
第四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安排不大于安置规模5%的建筑面积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安置指标和公建配套等用房。
改造户在项目所在村内所有房屋(包括未列入改造和已出售、赠予他人的房屋)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在册居住人口人均40m2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认定,经镇街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在困难户指标中原则上给予补足人均40m2,报市农住建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