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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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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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图1-1民事权利体系(五)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有权解释3、习惯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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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与含义、沿革、调整对象、性质、本位、渊源、效力(适用范围)第一章复习提纲1、了解民法的语源民法是继受而来:a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b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由市民法转译而来;c18世纪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d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把市民法用汉语译为民法;e民法一词1929年9月被我国法学界采用。

2、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称谓。

3、理解民法的性质a是私法;b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c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d是权利法;e是实体法4、了解民法的产生和发展5、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7、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上:我国领域内:我国国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外舶船只和飞行器三时间:a生效时间:公布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b失效时间:新法规定废止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部分无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宣布无效。

c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与特殊情况下有利追溯原则。

四对事的效力: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第二章复习提纲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功能含义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b·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c·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特征a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民法规范;b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使用效力;c是强行性规范功能:指导功能、约束··、补充··2、掌握民法六大原则中每个原则的含义a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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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半开卷1)民法通则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1)亲属法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总论重点

民法学总论重点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私法性、平等协商性、补充性、自由性、保护性和实践性。

二、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主体的概念:指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法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从组织设立起到解散时终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的方式,产生或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法律方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合法的权益。

2.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慎重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4.损害赔偿的种类与计算方法:有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三种损害赔偿的种类,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五、民间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1.民间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间法律行为是私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官方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2.民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的民间法律行为,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地点和国籍的规定。

2.民法的解释方法: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精神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方法。

七、民法的效力和保护1.民法的效力:规范效力、效力时机和效力范围的规定。

2.民法的保护: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人身保护等。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1.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平等2.当事人的意识表示要自愿3.等价有偿人身关系: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以人的精神和道德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1.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可以成为财产前提。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一)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三个含义: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2.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应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愿,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两个含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人不得强迫或干预。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公平指公正、公平、合情合理,应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适当的对待。

三个方面具体内容: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受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明显地丧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三个内容:1.当事人事实民事行为的时候必须真实地说明或表明客观事实,不能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也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当事人对已经进行的民事行为必须信守诺言,要实际和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当事人必须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主观上没有所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的故意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变相贿赂、不正当竞争三、保护民事权益原则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前者是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后者是通过行使民事权利而实际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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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 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又称民事行为( 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包括承认权、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和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发生。

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请求权是典型的、独立的请求权。

绝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特征为:一是无需通过义务人行为,二是义务主体不特定。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又称对人权。

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 :指责任人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合伙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人格权 :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以保护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

隐私权: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民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类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有体物。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 54 条)代理:民法通则采用的是严格的狭义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代理权是为了扩张或者补救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本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基于该资格,代理人实施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由本人承担后果。

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等法定事由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订期间。

二、基本问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功能6个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3个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3、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公民,或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 周岁以上未满 18 周岁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痴呆症人。

【纯获益行为,或者效力待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决定其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5、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三方面: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6、法人成立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民通》 37 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宣告失踪的条件一、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杳无音讯持续 2 年,下落不明次日或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近亲属,债权债务人,无顺序)三、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3 个月公告期,确认事实,做出判决)8、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法律后果一、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婚姻关系: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配偶再婚后婚姻关系正在存续的,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三、收养关系:其子女由别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自己没有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四、财产关系:继承人应返还财产和原物,但不能要求其返还孳息;无法返还时,9 可要求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合法取得,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9、合伙的内、外部关系A.内部关系:一、合伙事务的执行:执行人和执行权,代理二、合伙财产:合伙人共同共有,强调不可轻易分割三、合伙人的权利:(执行人:报酬请求权、提出异议权)、合伙决议的表决权、监督四、合伙人的义务:忠实处理合伙事务、报告、最受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五、入伙,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六、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推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七、合伙债务: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为按份之债,无法推断比例则推定为均额B.外部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债务清偿:连带无限责任原则,双重优先责任原则。

10、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项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目合(1)自然人、法人和(1)自然人、法人和伙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人伙人。

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资(2)国有独资公司、人。

格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2)国有独资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通合伙人。

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经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营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管不执行合伙事务,不理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险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承责任,有限合伙人以担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数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出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1)普通合伙人出资资物、知识产权、土地使形式同左。

形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2)有限合伙人可以式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用货币、实物、知识出资。

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出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1)普通合伙人出资资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义务同左。

义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2)有限合伙人应当务出资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利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润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合伙人;但是,合伙配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竞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普通合伙人此义务同业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左。

有限合伙人可以禁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止务。

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此义务同相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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