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利用与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一、地下水资源的概述地下水是指储存在地下岩石或土壤孔隙中的水,它是人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水资源。
据估计,地下水约占世界储水总量的97.5%,是地球上最丰富的自然水资源之一。
国内地下水资源丰富,特别是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地下水是满足灌溉、家庭、工业用水的主要来源。
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要保证其科学、合理、安全、协调发展。
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上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以推动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监测的指标主要包括水位、水量、水质等。
2、地下水勘探和评价地下水的勘探和评价是指采用不同的勘探技术和方法,对地下水的储量、分布、水化学特征等进行综合研究,并对其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3、地下水资源评估和规划地下水资源评估是指根据勘探和监测结果,对地下水资源的质量和定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关的地下水资源规划。
4、地下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地下水资源开发与利用是指在保证水资源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充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满足人类饮水、工业、农业、生态等各种需求。
三、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遏制非法采水行为非法采水是对地下水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严重威胁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法采水行为的打击,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
2、加强污染治理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废水容易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是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关键。
3、建立地下水保护区按照地下水资源的特征和总量,设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地下水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工作,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4、制定和推行水资源保护法规制定和推行科学的水资源保护法规,如地下水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水资源税等,可以从法律上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管理效能。
四、结语地下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因此,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是我们必须要做好的工作。
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与地下水保护

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与地下水保护1. 前言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土壤与地下水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污水处理过程中土壤与地下水保护的策略与方法。
2. 污水处理与土壤地下水的关系2.1 污水处理过程污水处理是指将生活、工业等产生的废水,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去除其中的有害物质,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或回用要求。
污水处理过程主要包括预处理、生物处理、固液分离、深度处理等环节。
2.2 土壤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土壤与地下水是紧密相连的生态系统。
土壤作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交换的媒介,具有过滤、吸附、转化等作用。
地下水是土壤中水分的来源,同时也是地表水的重要补给。
土壤和地下水的相互作用对于维护水质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2.3 污水处理对土壤与地下水的影响污水处理过程中,若处理不当,可能对土壤与地下水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可能通过土壤-地下水系统迁移、富集,影响水质和生态环境。
因此,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与地下水。
3. 土壤与地下水保护策略3.1 预处理环节在污水处理的预处理环节,可通过格栅、沉砂等方法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沉淀物等大颗粒物质。
预处理环节的有效性对于后续处理环节和土壤与地下水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2 生物处理环节生物处理环节是污水处理的核心部分,通过生物方法降解废水中的有机物。
在生物处理环节中,应选用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的处理工艺,如好氧生物处理、厌氧生物处理等。
同时,对生物处理过程中的污泥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其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
3.3 固液分离环节固液分离环节主要是将生物处理后的废水中的悬浮物和泥饼分离,减少废水中的固体含量。
在此环节中,应选用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的固液分离方法,如膜生物反应器(MBR)等。
3.4 深度处理环节深度处理环节是对污水处理水质进行进一步提升的过程,包括过滤、消毒等。
土壤科管理制度

土壤科管理制度一、土壤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壤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
而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中,土壤资源的耕作能力和生产能力对于高产高效农业生产至关重要。
因此,通过土壤科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土壤利用,保护土壤资源,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此来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
2.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壤的改良和保护对于生态环境的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科学规范的土壤管理制度,可以减少土壤污染和侵蚀,维护土壤的生态功能,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3.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土壤资源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资源,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完善的土壤科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土壤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保障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壤科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土壤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土壤资源的调查与监测是土壤科管理制度的基础。
通过对土壤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可以全面了解土壤资源的分布、类型、质量等情况,为土壤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2.土壤资源的评价与分类土壤资源的评价与分类是土壤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对土壤资源进行评价与分类,可以科学规划土地利用,科学选择耕地地块,合理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3.土壤资源的保护与修复土壤资源的保护与修复是土壤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合理的土壤资源保护与修复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土壤的侵蚀和污染,保护土壤的生态功能,提高土地的生产力。
4.土壤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科学管理土壤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科学管理是土壤科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壤资源利用和管理,可以保障土地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产出量,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5.土壤资源的监督与检测土壤资源的监督与检测是土壤科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
通过对土壤资源的监督与检测,可以发现土壤资源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土壤资源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1.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第六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5.03•【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5月3日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土壤地下水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做好我公司在生产活动中的土壤地下水隐患排查工作,识别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污染物、污染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防范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溢出等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而自行组织的隐患排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土壤地下水管理。
三、法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3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19〕124 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试行)》(沪环土(2019〕255号)四、职责1.EHS部负责建立/修订本制度。
2.EHS部负责识别可能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设备和生产活动。
3.EHS部负责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清单,依据清单定期开展排查工作。
4.EHS部负责组织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隐患排查,如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5.EHS部负责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的监测工作,为环保监测提供实时、准确数据。
6. EHS专人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负责,形成台账,并及时向公司及上级部门汇报检查结果。
7.工程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检维修制度开展检维修工作,检维修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防治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 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配合完成隐患治理工作。
8.工程部配合EHS部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相关的检查,维护。
9.工程部负责地下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储罐,污水集水池,化粪池,污水管道等的防渗防腐状况的施工及确认并定期检测,防止防腐层破损,内盛物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10.各生产车间等产污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开展生产,防治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
五、规程1.排查对象1.1散装液体存储位置1.1.11盐酸及液碱储罐区。
1.1.22厂区焚烧炉配套废液储罐区。
中国地下水保护法 保护条例

中国地下水保护法保护条例中国地下水保护法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人民生存环境的健康和生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条地下水是自然界中包含在岩层、土壤等地下的、处于地下水循环系统中的水。
第四条地下水资源是指地下水及其所包括的自然水体、岩石、土壤等。
第二章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的规划编制、监测、评估和管理,建立地下水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
第六条地下水利用应实行统一规划、按照实际需要、经济合理、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具有地下水开采、利用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地下水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地下水污染防治第八条不得在地下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或其他河湖水源地以及规定的地下水保护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排放和处置有害污染物。
第九条地下水保护区应当划定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或其他河湖水源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保护区。
第十条地下水保护区的划定、设置和管理应当根据地下水污染的特点、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状况、周边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
第四章地下水监测与评估第十一条地下水监测应当依法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地下水水质监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地下水利用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项目批准、施工、运行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地下水资源进行过度开采或者污染地下水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地下水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地下水。
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污染地下水或者其他破坏地下水资源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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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编制说明一、编写过程本规范由史方、张瑞成、黄彭、丁毅共同完成,杜邦专家王春艳博士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编制小组经过多次内部讨论和修改于09年4月15日形成初稿; 4月16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初稿进行了研讨,根据讨论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送审稿。
二、内容框架本规范分为6大部分,具体如下:1. 范围和应用领域2. 参考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职责5. 管理要求6. 管理系统三、主要内容本规范对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的适用领域、应用范围做出了明确描述。
本规范对安全环保部、各职能部门及企业的职能部门、直线组织和员工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
本规范对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的法规遵从性、管理方案制定依据以及相关作业人员职责提出了原则要求。
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提出了制定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方案的内容及要求。
四、本规范与杜邦管理标准的差别及说明在职责上,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在杜邦审核由直线组织负责。
偏离管理的权限不同。
杜邦的偏离授权在总部HSE中心,本规定将偏离控制分两部分,制定标准时的偏离控制权限在总部安全部门,执行过程中的偏离控制权限在企业安全部门。
五、提请审议事项1、由于对杜邦标准体系和中国石油HSE文件体系及其结构等背景不够了解,文件的编制在如何把握上存在较大难度,需对本文件进行明确定位。
2、对于参考文件,原杜邦标准和导则所涉及的¡废弃物最减量化管理和处置¡、¡化学品的处理¡、¡事故调查¡、¡工艺、火灾和环境事故报告¡、¡审核¡、¡事故分析报告¡、¡场所内、外事故的应急响应¡、¡应急预警¡管理规范(程序),项目组是否已经或将要转化采用,本规范按原文引用是否合适。
3、杜邦原标准中术语和定义较多,建议进行简化,只关注需要重点突出或可能引起歧义的概念即可。
4、规范应是对某个活动或运行做什么、怎么做、应达到什么目的或效果提出要求并作出规定,但原杜邦标准中解释性和描述性内容较多,建议调整或删减。
5、对偏离的管理,杜邦是由总部HSE卓越中心进行控制和认可。
本规范考虑实际情况,总部安全环保部门只控制企业制定相关程序时的偏离,实际操作中发生的偏离由企业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控制,可能会出现失控的现象。
《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编制组2009年4月17日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目录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 (6)1范围和应用领域 (6)1.1目的 (6)1.2范围 (6)1.3应用领域 (6)2参考文件 (6)3术语和定义 (6)3.1环境管理人员 (6)3.2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6)4职责 (6)5管理要求 (7)5.1基本要求 (7)5.2环境管理人员 (7)5.3厂址及运行历史调查 (7)5.4水文地质、地质和生态调查 (7)5.5动植物保护 (7)5.6化学品控制 (7)5.7废物管理 (8)5.8排水系统调查 (8)5.9受污染土壤 (8)5.10新工艺和拆除 (8)5.11审核 (9)5.12应急响应 (9)5.13培训和频率 (9)5.14操作规程 (9)6管理体系 (9)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6.1支持资源 (9)6.2管理记录 (9)6.3审核 (9)6.4复核与更新 (9)6.5偏离 (10)6.6培训和沟通 (10)6.7解释 (10)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1范围和应用领域1.1 目的为保护土壤和地下水,有效降低生产和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制定本规范。
1.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包括中国石油控股的合资企业,以及为中国石油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本规范应用于生产或施工作业场所内土壤和地下水的保护管理。
2参考文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管理手册3术语和定义3.1 环境管理人员经过适当培训,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制定环境管理程序的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评价环境合规性。
3.2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天然成分¡明显¡变化,影响自然资源的利用,损害依赖其生存的动、植物。
通过系统的风险评价,与土壤和地下水当前或预计的用途、等级对比,土壤、地下水化学、物理或生物完整性发生变化,相关量值超过法律、标准的规定值。
4职责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
4.2 专业分公司(事业部)组织推行、实施本规范,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
4.3 企业根据本规范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HSE部门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程序,并对本程序实施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培训,执行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程序,参与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5.1 基本要求生产或施工作业必须满足所在国(地区)有关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生产或施工作业经评估具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重大风险时,必须依据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和本公司要求,从严制定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人员、环境调查、污染控制、审核及应急响应等内容。
企业必须按照最有利于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的原则,确保合法、安全处理污染物。
5.2 环境管理人员必须指定有关环境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计划的执行。
环境管理人员经过适当业务培训,应具备生态保护、化学品处理(处置)和废弃物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相关法规和标准。
5.3 厂址及运行历史调查如果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是重要环境因素,必须组织厂址(作业场所)历史调查,以评估以往生产或施工作业是否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了负面影响,是否需要进行水文地质学和生态学调查,是否会导致诉讼。
5.4 动植物保护必须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可能造成的动植物危害、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进行评价,并采取合理处置措施。
5.5 化学品控制对化学品的贮存、输送及运输采取监控和泄漏预防措施,制定化学品泄漏应急预案。
必须在现场保存一份公司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该说明书描述生态信息、健康和火灾危险及储存要求。
必须建立符合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MSDS要求的规程,最大程度地降低污染风险。
承包商必须有化学品贮存、处置、化学品控制、溢漏应急等措施。
5.6 废物管理废物的储存、处理(处置)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制定废物泄漏应急预案。
承包商必须依照法规和本公司要求合理处置服务现场的所有废物。
5.7 排水系统调查企业应建立排水管理体系,包括下列要素:排水系统布置图地形图油类、化学物质、原料和废物储存区消火栓和污染控制点(储存清污器材和辅助器材)污水处理厂油水分离器、接收罐和缓冲罐消防水接收集池雨水排放用渗水坑排水系统完整性的目视检查和闭路电视所有化学物质的清单和风险评价污染事件的应急体系5.8 受污染土壤对受污染土壤及时进行安全、合法处置。
必须制定修复计划,使其质量恢复到功能状态,并避免二次污染。
5.9 新技术和拆除在开发或引进新技术、新项目时,应对其可能的环境影响及相应的污染风险进行评估,列出化学物质、废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和避免污染的技术,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选择环境最不敏感的区域、远离地下水污染风险高的区域实施。
对拆除过程和场所关闭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采取充分措施防止污染,同时对厂址进行生态恢复。
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5.10 审核将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纳入HSE管理体系审核范畴,并得以保持和遵守。
必须正式记录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评估,尽快采取纠正措施。
5.11 应急响应必须对所有可能的应急状态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判定,并根据涉及的危害和风险,作出充分的应急准备,包括内部和外部应急机构。
对于应急计划,必须进行沟通、定期演练并审核。
5.12 培训和频率企业应明确环境管理人员的专业背景、能力和培训的水平,保证能够承担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的职责,并符合法规的规定。
对于所有培训计划,必须列入验证岗位知识和能力的正式方法。
环境管理人员必须每隔3年参加一次进修课程。
作业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负面影响时,承包方人员必须接受适当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废物处置措施、合规性要求以及偏离产生的后果。
5.13 操作规程所有生产或施工场所必须保持最新的操作规程,定期审核,并适应法律法规发生的变化。
6管理体系6.1 支持资源集团公司、企业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保留本规范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集团公司和企业都应把土壤和地下水保护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
6.4 复核与更新本规范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6.5 偏离企业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单位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专业分公司(事业部)批准;企业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企业主要领导批准。
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6 培训和沟通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
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本规范应在整个组织内沟通。
6.7 解释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