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 术语B 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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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 W U、S、T、D 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
部分类别。
1.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T5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S1 S11 S12 S13 S14 S S2 S21 S22 S3 S31 S32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类别名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
U2 U21 U22 U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U4 U41 U42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ຫໍສະໝຸດ 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6 U9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G
G1 G11 G12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G2 G21 G2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 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 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 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 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 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 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 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 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 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 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 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 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 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 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 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术语B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石家庄市城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

替代原则 供给与需求原则 最有效使用原则
贡献原则 变动原则 合法原则
三 更新方法与过程
(一)更新方法 三 更 新 方 法 与 过 程
1、技术方法:
(1)级别更新:首先,采用全域覆盖多因素综合评定法评 定土地级别;其次,根据影响因素综合变化结果调整,即根 据城区建设的发展、扩建、基础设施的改善所引起的土地质 量变化规律调整土地级别;再则,根据地价水平的一致性、 地段相连性、用途一致性等调整原有土地级别。最后综合确 定土地级别。 (2)基准地价更新:采用样点平均法。样点地价采用租金 剥离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计算。
区位理论 城市土地利用分类理论 土地供求理论
(二)更新原则 二 更 新 依 据 与 原 则
1、级别更新原则
综合分析原则 主导因素原则 地域分异原则 级差收益原则 定量与定性分析结合原则 定级与估价相结合原则
2、基准地价更新原则
预期收益原则 报酬递增与递减原则
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在校人数(人)、 教师人数、所在区、性质、类型 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职工人数(人)、 销售额 名称、位置、建筑面积、职工人数 污染程度(严重、较重、轻、较轻、无污染) 空气质量指数。 等级(好、较好、差) 等级(好、较好、差) 等级 名称、人口密度 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2、技术依据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3、理论依据
二 更 新 依 据 与 原 则
(1)土地级别更新的理论依据
区位理论 城市功能理论 城市规划相关理论
(2)基准地价更新的理论依据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
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
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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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石家庄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停车场等用地。
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
________________ 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15公益性公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
共服务设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如:市政公用设施、管
理机构、托老所、文化
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
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
用地局完整、环境较好、以
多、高层住宅为主的用
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22公共服务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设施用地下以盈利为目的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如:粮
店、农贸市场、超市
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