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1 / 9精品文档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一、协议背景根据云南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云南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本协议旨在规范云南行政事业单位与借款方之间的国有资产出借行为。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出借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国有资产的稳定和增值。
三、协议内容1. 出借资产的明确:根据出借方和借款方的协商一致,明确出借的国有资产种类和数量,并在附件一中做明确记录。
2. 出借资产的使用期限:明确出借资产的使用期限,在到期日之前,借款方不得擅自处置、转让或抵押出借资产。
3. 资产管理责任:出借方负责对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和保护,借款方不得损坏或滥用出借资产。
4. 借款方使用资产的限制:借款方在使用出借资产期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超出约定范围和用途。
5. 出借资产的返还:借款方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按时归还出借资产,并保证资产的完好无损。
6. 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出借方或借款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除协议后,借款方应当在解除协议的指定期限内返还出借资产。
四、协议生效条件1. 出借方出借的国有资产数量和种类得到借款方的认可,并在附件一中明确记录。
2. 出借方和借款方全面理解和同意协议的各项条款。
五、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到出借资产归还到出借方为止。
六、协议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出借方和借款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2. 出借方有权在出借资产违规使用或其他违约行为发生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借款方立即归还出借资产。
七、协议签署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就是\。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出租出借定义与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条件和期限,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公开招租、协议出租等方式进行,确保竞争充分、价格合理。
第三章出租出借范围与条件第七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包括房屋、设备、土地、车辆等各类国有资产。
第八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具备安全、完整、有效使用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出租出借程序与审批第十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出租出借方案;(二)进行资产评估;(三)公开招租或协议出租;(四)签订出租出借合同;(五)履行合同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方案应当经出租方内部审批,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出租出借合同与管理第十二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租金、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出租出借收益与使用第十五条出租出借活动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1 / 9精品文档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行为,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主要依据为:《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对外使用事项为:(一)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二)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三)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四)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担保审批;(五)受理由省级主管部门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具体如下:(一)审批流程:1、出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公开招租→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2、出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3、对外投资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财政厅审批→产权登记→立卷归档。
4、对外担保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立卷归档。
(二)备案流程: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财政厅备案→立卷归档。
第二章单位申报第五条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拟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对外使用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一)资产出租、出借需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2、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1);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5、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其他有关材料。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入渗出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中央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中央政府非税入,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渗透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渗透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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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云南省(以下简称甲方)及(机构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双方约定如下:一、合作目的甲方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等。
乙方故意向租用、借用、出借甲方的部份国有资产,以完成其自身发展计划。
为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二、出借资产明细甲方允许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出借国有资产:1. 资产详细清单:a) 土地:面积、位置、使用权期限等;b) 房产:建造面积、位置、用途等;c)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
2. 出借期限:甲方允许将上述资产在(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期间出借给乙方使用。
双方可商议续借事宜,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三、出借条件1. 使用费用:乙方允许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押金、管理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一。
2. 使用要求:乙方承诺合理使用甲方出借的国有资产,并保证其使用过程中不损坏、丢失或者擅自转让给第三方。
乙方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定期向甲方报告使用情况。
3. 原状恢复:乙方在使用完毕后,应按照甲方要求将出借资产恢复至原状。
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和责任。
四、协议解除和争议解决1. 协议解除:本协议在以下情形下解除:a) 双方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b) 协议到期,双方未进行续借或者继续合作;c) 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2. 争议解决:浮现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商议解决;如商议无果,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附件一:使用费用明细(费用明细表格)附件二: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使用费用明细表格(附件一)2.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二)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行使管理和支配权利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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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1.概述
根据苏财资【2014】69号、苏教规【2011】2号及苏教材【2016】13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学校在确保自身需要、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由学校职能部门牵头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公示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授权出租出借。
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 万元以上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非授权出租出借。
本功能主要用于执行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管理,系统会根据填写的出租出借资产价值与数量/面积判断流程为授权还是非授权,流程执行完成后,可查询出租出借单据和出租出借明细。
2.流程介绍
2.1非授权出租出借
非授权出租出借流程涉及人员角色为出租出借管理员、资产处负责人、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及教育厅审批人。
操作流程图如下:
操作步骤:
1、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进系统,点击主页的【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或点击【我
的工作】→【待办】→【发起新工作流】→【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来新建资产出租出借申
请单。
2、新建单据后,需填写单据上的申报文号、经办人、经办人职务、经办人电话、拟租
借期限、出租出借原因、评估中介机构、申报明细及资产处负责人等信息;另外需在【备案
材料】中上传书面申请、审批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四项材料。
填写和
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
示例图如下:
填写申报明细:
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输入固定资产编号,将需要出租出借的资产编号添加到明细中,点击【确定】即可。
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申报明细生成一条新增空白行,在表格输入非固定资产申报明细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选择分类、拟出租出借数量等信息。
示例图如下:
3、以资产处负责人的身份登录系统,填写审核通过意见,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处。
4、以分管资产校领导身份登录系统,填写审批同意意见,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出租出借管理员处。
5、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进系统,在【备案材料中】上传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请示函两项材料。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教育厅处。
6、以教育厅身份登录系统,填写审批同意意见,在【备案材料中】上传批复函,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出租出借管理员处。
7、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录系统,填写批复文号,选择招租方式和招租结果;在【出租出借明细】中填写承租(借)方、开始日期、结束日期、租金总额;在【备案材料中】上传评估备案表、公开招租委托书及房屋租赁合同三项材料。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出租出借管理员处。
示例图如下: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条资产明细拆分成多条同资产编号不同承租(借)方的资产
出租出借明细,拆分后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必须等于【申报明细】的拟租借数量/面积。
8、出租出借管理员按13号文件检查或补充资料报教育厅备案,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
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
9、以资产处负责人的身份登录系统,检查材料是否齐全,选择备案确认通过,点击【提交】,完成非授权资产出租出借流程。
2.2授权出租出借
授权出租出借流程涉及人员角色为出租出借管理员、资产处负责人及分管资产的校领
导。
操作流程图如下:
操作步骤:
1、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进系统,点击主页的【发起新工作流】→【资产授权出
租出借】或点击【我的工作】→【待办】→【发起新工作流】→【资产授权出租出借】来新
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单。
2、新建单据后,需填写单据上的申报文号、经办人、经办人职务、经办人电话、拟租
借期限、评估中介机构、出租出借原因、申报明细、资产处负责人等信息;另外需在【备案
材料】中上传书面申请、审批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四项材料。
填写和
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
填写申报明细:
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输入固定资产编号,将需要出
租出借的资产编号添加到明细中,点击【确定】即可。
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申报明细生成一条新增空白行,在表格输入非固定资产申报明细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选择分类、拟出租出借数量
等信息。
3、以资产处负责人的身份登录系统,填写审核通过意见,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
交至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处。
4、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身份登录系统,填写审批同意意见,点击【提交】,此时单据
提交至出租出借管理员处。
5、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录系统,填写批复文号,选择招租方式和招租结果;在【出租出借明细】中填写承租(借)方、开始日期、结束日期、租金总额;在【备案材料中】
上传上传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批复函、评估备案表、公开招租委托书及房屋租赁合同五项
材料。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出租出借管理员处。
6、出租出借管理员按13号文件检查或补充资料报教育厅备案,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
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
7、以资产处负责人的身份登录系统,检查材料是否齐全,选择备案确认通过,点击【提交】,完成授权资产出租出借流程。
3.资产出租出借查询
3.1出租出借单查询
本功能可查询出处于立卷归档环节、提交备案环节及已提交备案的所有的单据,查询结果显示单据号、拟租借数量/面积、拟租借原值、招租底价、租金总额、招租方式、租借期限、批复文号等信息。
本功能可按单据号、制单日期、是否授权、招租方式、批复文号、关键词等方式查询单据。
3.2出租出借明细查询
本功能可查询出处于立卷归档环节、提交备案环节及已提交备案的所有单据明细项,查询结果显示明细项所在的单据号、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资产分类、取得日期、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出租出借原值、租金总额、承租(借)方、出租出借开始日期与结束日期等信息。
本功能可按单据号、资产编号、资产名称、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承租(借)方等方式查询出租出借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