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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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什么意思

累犯是什么意思

累犯是什么意思相信大家都不太清楚吧。

那就让我来告诉你们吧!其实所谓累犯,即指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又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

根据中国《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累犯并非必须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对于累犯应该“从重”还是“从轻”或“减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和解释。

一般来讲,构成累犯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前科。

主要包括: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因犯罪被劳动教养;曾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曾因违法受过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曾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一种表现。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

(3)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4)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6)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犯罪人符合累犯构成的六个方面,并且满足了三个量刑档次的标准之一,就构成累犯。

此外,累犯与再犯区别,除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外,最本质特征是前科消灭制度不同,这种特殊预防机制源远流长,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演化,日益丰富和完善起来,它保障了人权,体现了人道精神。

既然累犯可以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带来许多严重的后果,所以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无论何时都不能轻易饶恕。

总之,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接受法律的审判。

累犯制度修正内容之解读

累犯制度修正内容之解读
二 、累犯 制 度修 改相 关 内容 的正确 理解 (一 )关 于 “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的 除 不 外” 的理 解 问题
( ) 条 中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 。 八 第6
这 样一 来 ,如果 1周岁 之前 刑罚 已执 行 完毕 或者 被 8 赦 免 ,那 么对 已满 1周 岁 的未成 年人 犯 罪而 言 ,至 4 多 只能 被判 处 8 以下 有 期徒 刑 ,才 有 可 能不 构 成 年
使 该 规定 的积 极 意义 和应 有价 值无 法 彰显 。
另 一 方 面 , 从 该 条 规 定 的 整 体 逻 辑 结 构 上 看 ,在 刑 法修 正案 ( )出 台以前 ,一 般 累犯 的 除 八 外 情形 只有 “ 过失 犯罪 ” 。长期 以来 ,无论 在 刑法
其 实 反 过 来 看 ,如 果 采 取 上 述 第 二 种 理 解 ,
求 犯 罪人 犯前 罪 时不 满 l周岁 而不 论犯 后 罪时 是否 8 不满 l周 岁 ,还 是要 求犯 罪人 犯前 后 罪 时都不 满 1 8 8 周 岁 ?笔 者 的答 案是 前者 。理 由是 :

方 面 ,从 增 加 “ 满 十八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的 不
除外 ”这 一规 定 的意 义上 看 ,刑法 修 正案 ( )规 八
20 年3 名未 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2 0 年4 名未 成 年 08 8 09 7 犯罪 嫌 疑 人 中分 别 仅 有 1 属 于 累犯 ,2 1年 迄 今 人 00
为止 的6 名 未成 年 犯 罪 嫌疑 人 中也 仅有 2 构 成 累 3 人
犯 。l l 因此 ,无 论是 从 理 论上 分 析 ,还 是 从 司 法 实
是从 理论 上论 证 ,需 要 司法机 关 的相 关统 计数 据 作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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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修正案(八)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议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当今中国社会正进入现代化发展的高速轨道,相应地作为法治社会的刑法也必须进行现代化的变革,《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其所带来的刑法理念的巨大转变,充分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有的累犯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一般累犯主体条件的修改和特别累犯范围上的扩大,即从原来的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改为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都不构成累犯,从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特别累犯增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

这种变化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技术完善的表现,更是刑事立法精神趋于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

它既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变化对《刑法》变革的需要,同时也顺应了国际刑事立法的趋势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累犯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1]但其在实践适用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累犯不适用于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累犯进行了规定。

此条约束的自然人,规定自然人可构成累犯,但并未规定单位犯罪可构成累犯。

笔者认为,单位应当归属于可构成累犯的范围,原因如下:1、单位再次犯罪的大量事实,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现实基础。

法律植根于现实生活,是否增设单位累犯,应看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单位初次犯罪和再次犯罪的事实。

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人的增多,法人犯罪也逐年增加,主要集中在走私、毒品、偷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非法出资、经营等领域。

初次犯罪后,在缴纳完毕判处罚金后又继续实施牟利犯罪或经济犯罪的现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单位再次犯罪的现实存在,为增设单位累犯对特定对象予以打击和预防提供了现实需要。

2、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前提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对单位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
有的部门和专家还建议取消组织卖淫罪、 集资诈骗罪、运输毒品罪等犯罪的死刑。
精选课件
二、调整刑罚结构
“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 提出:“调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 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建立严格的死刑缓 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明确死刑 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罪 犯应实际执行的刑期。”
精选课件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精选课件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 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但有自首并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必须减 轻处罚,但减轻后造成量刑过轻的问题。
精选课件
五、完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关法律
规定
1. 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 2. 降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3.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4.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处为首分子 5.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
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
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 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内容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一、 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 二、调整刑罚结构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2. 适当延长死缓、无期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3. 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累犯的构成要件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倏。

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认定应当从宽[page]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因为立法技术和法律语言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存在一些分歧。

未成年人前后犯罪存在两种样态:样态一、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未成年;样态二、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成年。

对于“样态一”不构成累犯并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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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是什么
一般累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都是活着应当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于累犯在进行处罚的时候,一般都会从重进行处罚。

关于累犯的认定,在刑法当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刑法经过修正以后,修正案八当中对累犯又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像刑法这种常用的法规,大家还是应该有所了解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是什么?
1、一般累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都是活着应当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2、增加对“特别累犯”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都以累犯论处。

3、犯罪分子应为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二、如何认定?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
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

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二)特别累犯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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