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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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认识与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涉及修改的条款有50条,内容多,范围广。通过学习,现将本人对《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和认识叙述如下,供同志们在学习中参考。

一、《刑法修正案(八)》体现的主要立法精神:

个人理解:《刑法修正案(八)》在继续继承原有立法核心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立法精神:

1、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宽的方面:除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外,在具体条款中也予以相应的体现,如第十七条增加“已满七十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增加“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等。在严的方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做了严格规范,涉及的具体条款有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

八十一条等。

2、突出了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通过延长罪重刑长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增加违法犯罪成本,起到惩罚和警示、预防和减少犯罪作用。如第七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延

长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服刑时间,第六十九条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期限延长至二十五年等。

3、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了对民生保护的理念。一是首次将醉酒驾驶、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规定为犯罪;二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三是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

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

4、将社会综合治理和改造罪犯工作以立法形式向社区延伸并接轨。如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等。

二、全面认识和理解《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

执行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内容与监狱刑罚执行有直接关系的主要有三条,即五十条、七十八条和八十一条,涉及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政策的调整。个人认为:七十八条、八十一条规定明确,容易理解;但五十条规定比较复杂,对罪犯减刑的影响程度,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来

区分理解和把握:

1、对原判无期徒刑罪犯的影响:修正前规定: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能少于十三年;前后对比:实际延长无期徒刑罪犯服刑时间

有三年。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的影响(以下简称8﹢1人员):刑法修正前规定,此类罪犯实际服刑时间的最低限度为不少于14年;刑法修正后,对这类罪犯采取的是限制政策,即通过减刑后,实际服刑时间最低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因重大立功减刑的,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没有,故不做分析)。前后对比,实际延

长11年服刑时间。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除8﹢1以外人员:刑法修正前规定,此类罪犯实际服刑时间的最低限度为不少于14年;刑法修正后,对这类罪犯减刑的程序按二年欺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以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方式推算。其最低服刑时间不能少于15年,前后对比,实际延长1年服刑时间。

4、相关结论:通过具体分析和对比,个人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上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对无期徒刑和8+1以外的死缓罪犯影响较小,理论上讲只延长1至3年左右的服刑时间;但对8+1情况的死缓罪犯的影响非常大,实际延长11年左右的服刑时间,通过对我省近二年来收押的原判死缓罪犯的统计情况来看,这类罪犯占死缓罪犯总数

的70%至80%之间,对这类罪犯如何管理和教育,是当前和今后摆在刑罚执行机关面前头等大事,也是实际工作中无法

回避的问题。

5、对罪犯假释的影响:此次刑法修正在假释规定方面虽未做大的调整,只增加一款和修改了一处具体表述,即八十一条增加了“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将原来的“不致在危害社会”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增加和修改内容虽不到四十个字,但我理解:假释的法定条件比原来规定要严,主要理由是,从修改内容上看,“危害社会”和“再犯罪”表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危害社会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危害社会行为,从增加条款看,如何判定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在实际中难以操作。鉴于以上分析,今后罪犯假释工作势必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6、相关说明:以上判断结论,均是从理论上进行的分析,正确与否,最终还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司法解释来验证。

三、应对的工作措施: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全面施行,做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应针对可能产生的影响,积极采取行动。个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正确的实施需要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和熟知相关规定。因此,做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者,必须广泛、深入地学习,转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思想观念、思维模式和习惯做法。通过全面、细致地学习,及时掌握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实质,为开展正面宣传与引导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统一口径,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正面引导。法律的即将实施,宣传教育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具体的宣传落实中,应把握以下方式和原则,一是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准确解说,对没有具体规定或一时无法界定问题,不能凭主观臆断,随意解释,要统一宣传口径;二是依照规定的内容开展宣传引导,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相关内容;三是运用讲评、黑板报、广播站等载体和途径,重点从法律立法宗旨和公正性上广泛进行宣传。

3、及时分析研判形势,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罪犯改造有直接影响的主要集中在对无期、死缓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方面。因此,我们应围绕现有管理、教育机制,针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全面地开展研判工作,力求问题找的准,分析的透。

4、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根据法律政策的调整,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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