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出货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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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保证出厂的成品质量,使出厂的成品在送至客户处时能保持正常良好的状态,提高企业的产品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2条 本制度适用于加工完成的至出货前的质量检验。

第3条 本制度由质量部、制造部、生产管理部及有关部门协力执行。 第4条 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应遵循如下图所示的流程。

1.为保证产品质量信誉,生产管理部在向客户发货时必须向质量部报检,判定产品在储存过程中是否发生变质问题。

2.质量部质检员在接到报检通知后应做好检验准备,如检查器具是否齐全、运转是否正常等。

3.检验员依据规定的程序、检验规范进行检验,若需要仪器测试,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4.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由检验员填写“检验报告表”,列明存在的不合格项交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通知制造部对不合格项进行整修。整修后通知检验员再次进行检验。对于存在不能整修的不合格项的产品做报废处理。

5.若检验结果显示产品合格,则检验员记录相关内容,填写“出货检验单”交由生产管理部,由其办理出货手续、准备货物装运。

第5条 加工完成的成品须经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货。

第6条 对库存产品必须抽检,以确保产品质量,避免将质量发生变异的产品送交客户。若发现质量变异,应立即调查原因(必要时与有关单位协同进行),拟定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的措施,并通知制造部检修。

第7条 本制度有质量部制定,其修改、解释权归质量部所有。 第8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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