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内地和香港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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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入世”的法律思考

对中国“入世”的法律思考
右 。 於 此 同 时 , 国 内 外 各 界 都 作 出积 极 反 映 :北 京 百 姓 急 于 结 识 WT ⑧ O;世 界 各 国普 遍
欢 迎 中 美 就 中 国加 入 世 贸 组 织 问题 达 成 协 议 ;中 国人 世 国企 将 首 当 其 冲 ; 中 国 参 与 国 际 社 会 跨 人 更 深 层 次 — — 台 报 评 中 美 就 我 人 世 达 成 协 议 ;中 国经 济 发 展 的重 要 里 程 碑 — — 港报 评 中美 就 我 加 人 世 贸 组 织 达 成 协 议 。一 时 间 舆 论 界 沸 沸 扬 扬 ,说 经 济 ,讲 利 弊 ,众 说纷 纭 。但 是 ,仔 细 观 察 就 会 发 现 ,很 少 有 人 专 门 谈 及 法 律 问 题 。 著 名 经 济 学 家 魏 杰 认 为 :WT O不 仅 仅 是 一 个 产 业 概 念 。 法 学 家 认 为 ,市 场 经 济 是 法 制 经 济 。WT 是 国 际 ④ O 经 济 组 织 ,参 加 WT O就 要 遵 守 国 际 规 则 ,享 有 应 有 的 权 利 ,履 行 承 诺 的 义 务 。 我 国首
席谈 判代表龙 永 图表示 ,根据协议 ,中国将按 照 国际规则 办事 。遵循 规则是每 一个负责
任 的 国家 应 尽 的 义 务 。 这 是 在 加 人 世 贸 组 织 的 过 程 中和 人 世 后 都 很 重 要 且 需 高 度 注 意 的
问题 。

原载 《 究生 法 学》2 O 第 1期 ( 第 4 研 O O年 总 1期 ) 。
融 、保 险 、航 运 、旅 游 、 中介 机 构 等 ,还 有 高 科 技 产 业 、互 联 网 、 电影 业 等 ,甚 至 会 遭 遇 残 酷 的 、严 峻 的 竞 争 环 境 。 我 国 农 产 品 关 税 将 从 现 在 的 4 % 到 2 0 5 0 4年 平 均 降 至 1 % ,重 点 农 产 品 降 至 1 .5 ,农 民 受 到 很 大 的 损 失 ,增 收 更 加 困 难 。 外 资 进 入 中 国 7 4 % 电信 服 务 业 已 是 必 然 ,代 价 大 , 冲 击 也 不 小 。 汽 车 关 税 每 年 降 1 % , 到 20 0 06年 降 至 2 % 。如 果 我 们 取 消 了关 税 并 取 消 进 口配 额 ,国外 汽 车 在 5年 后 进 入 我 国 市 场 将 是 看 得 5 见 的事 实 。根 据 协议 ,我 国将 在 20 05年 之 前 ,允 许 外 商 独 资 银 行 经 营 银 行 零 售 业 的 全 方 位 服 务 行 业 ,并 开 办 人 民 币 业 务 ,允 许 外 国保 险 公 司 拥 有 5 % 的 股 份 等 ,这 对 于 我 0 国 正处 于 改 革 之 中 的金 融 保 险 业 来 说 ,无 疑 是 一 个 带 有 挑 战 的 加 速 器 。 到 2 0 0 5年 我 国 将 不 再 对 半 导 体 、电 脑 及 电 脑 产 品 、 电信 设 备 等 产 品 征 收 关 税 ,实 行 国 际 通 行 的 零 关 税 。 这将 使 国 内 市 场 变 成 真 正 的 国际 市 场 , 国 内企 业 面 临 的 竞 争 也 会 更 激 烈 。 中 国 将 允 许 外 资 进 入 中 国 的 互 联 网 业 ,在 中 国 建 立 IP ( 联 网 内 容 提 供 商 ) 这 也 许 是 加 入 C 互 。 w m 之 后 所 有 行 业 中变 化 最 快 的 ,挑 战 性 最 大 的 一 个 行 业 。 应 该 说 , 中 国 加 入 wm 之

司法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和《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和《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和《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4.13•【文号】司发通[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和《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的通知(司发通[2004]75号2004年4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和《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报告》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2004年度律师、公证行业发展政策作出了规划。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前言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下,律师事业得到迅速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执业律师10.2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1万多个。

律师队伍已成为法律职业中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力量。

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广大律师着眼于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诉讼活动,担任各类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帮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促进案件的正确处理,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广大律师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主动介入农村经济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经济特区建设、西部大开发等国家重大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广泛参与国内及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仲裁等民商事活动,促进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内容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内容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内容中国入世是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承诺遵守WTO 的相关规则和制度。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入世对于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国入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开放市场,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内容。

1. 减少贸易壁垒中国入世承诺开放市场的第一个方面是减少贸易壁垒。

这包括降低关税水平、取消非关税壁垒、减少出口补贴等。

中国在加入WTO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了高关税和严格的进出口限制,但在入世后,中国逐步实施了关税减让计划,降低了关税水平。

此举有利于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经济的发展。

2. 服务贸易开放除了商品贸易的开放,中国还承诺开放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是指跨境提供的非物质性产品和服务的交换。

中国在入世后逐步放宽了对服务行业的准入限制,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

这包括金融服务、教育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

此举不仅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为外国企业打开了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

3.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中国入世承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在入世后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加强法律和法律执行力度,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

这为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在中国的创新和投资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促进了国际技术合作和创新发展。

4. 政府采购开放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为满足公共需求而进行的购买活动。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为外国企业提供了平等的参与机会。

中国制定了相应的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并建立了透明和公平的政府采购程序。

这为外国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参与中国政府采购项目,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

5. 投资自由化中国入世承诺放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

中国在加入WTO后逐步取消了一些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并放宽了投资准入条件。

香港回归日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合作与发展

香港回归日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合作与发展

香港回归日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合作与发展香港回归日,标志着香港重归祖国怀抱,开启了香港与内地金融合作与发展的新篇章。

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在回归后与内地的金融合作不断深化,为双方金融领域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香港与内地在金融合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拥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和丰富的金融经验,吸引了大量内地企业和投资者前来发展。

与此同时,内地市场的开放和改革也为香港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双方在金融监管、投资、融资等方面进行合作,为跨境金融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促进了双方金融业务的融合发展。

其次,香港与内地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合作值得关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科技在金融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不断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发展,吸引了大量金融科技企业的入驻。

内地市场也在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推动传统金融与科技的融合。

双方在金融科技标准、监管政策、市场合作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为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再次,香港与内地在人才培养和交流方面展现出独特优势。

香港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了大批金融人才。

与此同时,内地市场也在加大对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致力于打造高素质的金融人才队伍。

双方在人才培养、交流和合作方面深化合作,共同推动金融人才的培养与交流,为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总的来看,香港回归日是香港与内地金融合作与发展的重要节点,双方在金融合作、金融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将继续发挥其独特优势,深化与内地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促进金融业的互利共赢发展。

随着双方金融业的不断融合与发展,相信香港与内地金融合作的未来定将更加美好。

加入WTO后中国国际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对策

加入WTO后中国国际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对策
展。
行 业 内许多有 识之 士疾呼 : 必须加 快律 师人才 的引进 与培养 , 增 强中 国律 师事 务所 的竞争 力 。 ( )口 WT 对 中国法律 服务 业 的影 响 二 力入 O 1有 利影 响 . () 国作 为发 展 中国家可 以享受 WT 1我 O对 于发展 中成 员的 特 别是 《 务贸 易总协 定》 服 将法 律服 务列入 其中 更是有 效促进 法 国际法律 服务 贸易之 外 , 必将 有 效融入 国际服 务进 程 。 在此机 制 其法 律服 务市场 , 受相应 的 待遇 。因此 , 国加入 WT 实 际 享 我 O, 上为我 国律 师寻求 海 外发展 , 造 了一个相 对客 观 、 创 公正 和透 明
Lg ly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占 l 轧金 ; I
己1年 月 中 口 7 () 口
加 入 WT 居 中 国 国 际 莹律 服 务 的现 状及 对 策 O
赵 飞
摘 要 中国法律服 务业 面对入 世后发 达 国 家法 律服 务业的 巨大冲 击 , 在遵 守 国际规则 的前提 下 , 提 高 中国法律 如何 快速 服 务业在 国际法律服 务市 场 中的竞争 力 , 日益成 为 中国司法界 与法 学界急需 研究 的课题之 一 。因此 , 文通 过对 我 国国际 本 法律服 务现状 的分析 , 试提 出一 些解 决对策 。 关键词 国际法律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 非诉讼法律事务 中图分类 号 : 95 C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 00-4 -2 10-522 1)72 7 0 第一 次在法律 上确立 了律师制度 , 标志着 中 国律 师制度建 设进入 了一 个新阶 段 。 但是 , 当时 的律师还 不是 法律服 务 贸易意义 上提

中港律师合作协议书

中港律师合作协议书

中港律师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通常包括合作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方式、财务安排、保密协议、争议解决等关键条款。

以下是一份简化的中港律师合作协议书范本:【中港律师合作协议书】甲方:(中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乙方:(香港律师事务所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均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现基于相互信任与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范围甲方与乙方同意在下列法律服务领域内展开合作:(1)跨境投资并购;(2)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3)知识产权保护;(4)公司法务咨询;(5)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法律服务项目。

二、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1)提供中国法律相关咨询服务;(2)负责中国境内案件的立案、调查及其他法律程序;(3)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提供香港法律相关咨询服务;(2)负责香港境内案件的立案、调查及其他法律程序;(3)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应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会议等方式保持沟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重大案件或复杂事项,双方可安排定期会议或视情况需要举行临时会议。

四、财务安排双方应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时间投入及案件复杂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配合作收益。

具体分配比例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及其客户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七、其他事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律师行业的国际化与全球化趋势

律师行业的国际化与全球化趋势

律师行业的国际化与全球化趋势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律师行业也面临着国际化与全球化的趋势。

在这个信息高度互联的时代,律师们需要适应全球化的挑战,积极拓展国际业务,提升专业能力,以更好地服务客户。

一、国际法律合作的加强随着跨国企业和国际交易的增多,律师在处理国际法律事务时需要与不同国家的律师合作。

国际法律合作的加强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需要具备跨文化交流和合作的能力,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环境,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专业化发展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律师行业也呈现出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律师们需要在特定领域深耕细作,成为该领域的专家。

例如,国际贸易律师需要了解国际贸易法、WTO规则等,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争议解决服务。

在全球化时代,专业化的律师将更受市场认可和需求。

三、跨境诉讼与仲裁的增加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境诉讼与仲裁案件也日益增多。

律师需要熟悉国际诉讼和仲裁规则,了解不同国家的诉讼程序和仲裁机构,以便更好地代理客户的跨国诉讼和仲裁事务。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国际调查和取证的能力,以应对跨境案件中的复杂情况。

四、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人才培养随着律师行业的国际化与全球化趋势,法律人才培养也面临新的挑战。

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以便更好地与国际客户和合作律师进行合作。

此外,律师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了解国际法律发展的最新动态,以保持竞争力。

总之,律师行业的国际化与全球化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律师们需要积极适应这一趋势,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全球化视野,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法律机构和教育机构也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律师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多机会和平台。

只有适应全球化的挑战,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法律市场中立足并取得成功。

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科学规范化浅析

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科学规范化浅析
到应有的水平 , 给法律 环境造 成 了极 大的损害 。因此 , 笔者认 等各个环节 : 电子档案使我们 面对一 种新型 的现代技 术档案 的管理方
法, 我们 只有不断地摸 索 , 总结其与传统档案管理方法的异 同 才I I 造出现代技 _条件下电子档案的管理新形式 , 才能做 II 术 也 好现 代技术条件下多种档案 的管理工作 。
况。但从 建立 完善的法律 服务市场体 制 , 创造规范化的法律环 境, 推进 国家的法制建设 来说 , 这种立 法不 能不说存 在着重大
问题 , 它造成的 最严 蓖的副 效应 是将 法律 服务 市场 ^为地 分 割. 使不具 备法律 服务能力 的主体大量漏^市 场 . 整个 国家 对
的法制结 构造 成了冲击 。由于大量 的未经任何 职业 训练的公 民代理诉讼 , 的甚至 冒充律师 执业 , 有 其法律服 务质量不能达
Co p rs n ft a a e n fElc r nc Ac iv s a m a io o heM n g me to e to i he e nd a e h e e P p rAc iv s
Pe g Ta n o
ABS RAC T T Sat g f m h e trs o lcrnc a he e , ti p p rc mp rs te iee cs x t g i h t i r rn o te faue f eet i c i s hs a e o ae h df rn e ei i n te o v sn
关键词
中国分 类号
我 国已加人世界贸易组 织 , 学地规 范法律 服务市场 与 科 国际法律服务 市场接轨势在必行。

会 团体 提起诉 讼的公 民的近亲属或 者所 在单位推 荐的^ . 以 及经人 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 民, 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 理^。 ” 从 以上三大诉 蹬法的规定 可以看 出, 我国诉讼过 程中的法 律 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 的准^ 是没有实质性限制 的, 是向整 个 社 会开放 的, 只要是具备了诉讼 行为能力的人都 可以介人到这 市场 中来 . 成为这个 市场的直接参与者。从 这些规定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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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第 3期 02
北 京 市政法 管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总第 3 期 1
行 在 内地设 立分 所 比较 , 港 是在 中 国大 陆 境 内律 师 分所 最 多的地 区之 一 。 香
() 2 转聘 个 案与 内地律 师 。一般 来说 , 港律 师行 很 少长期 与 单一 省市 的律 师事 务所 香 合作, 因各地 方政 府 会应 当地 实际情 况制 定相 应 的地方 性 法规 , 客户 涉及 的个 案会 发 生 而 在 不 同省市 。香 港律 师行 一般 会按 照 客户 的需要 转聘 适 当地方 的 内地律 师 事务 所提 供 国
领 先的地 位 。 因此 , 加入世 贸后 , 中国 内地 应该 对 于香港 法律 服务 行业 在 国 内的市场 , 推行
自由化 的政 策 , 一 步拓 展两地 法律 专 业服 务市 场 。 进
目前 , 香港律 师 和 内地 律 师一 般通过 以下形 式合作 : ( ) 内地设 立 一所 代办 处 , 1在 但该 代 办 处 只能提 供香 港 法 律服 务 , 能聘 请 内地 律 师 不 提 供 国 内法律 意 见给与 客 户。 目前 香港 律师 行在 内地 设立 代 办处达 三十 四 间 , 同外 国律 师
内有关 的法律 意 见或 进行 国 内诉讼 或仲 裁 。
() 3 香港 律师 行 在香港 聘 用 内地 注册 律师 , 已注册 ( 地律师 ) 外 身份 在特 区律师 行 内提
供 内地 的法律 服 务 。 当然 , 种服务 只属 于律 师行 的 内部 咨询 , 这 如要 出具 中国法律 意 见书
同 时 , 港律 师 事务 所 的外 资 客户 于国 内投资 时 , 香 不可 避 免地 会 涉 及到 国 内的法 律 , 内 而
地本 土律 师 事务 所则 可在这 方面 提 供其 丰富 的知识 及经 验 ; 另一 方面 , 内企业 在香 港进 国
行业 务 或投 资时 , 香港律 师 的专 业知 识也 是不 可缺 少 的 。 两者 相辅 相成 、 惠互 利 , 两地 互 是 法律 界 所希 望见 到的 关 系。 香 港律 师 会对 于 中国入 世 后 , 地 之 间法 律 服 务业 的开 放 、 作和 发 展 , 两 合 曾提 出不少 建议 。 先 , 首 香港是 世 界 贸易组 织 的一位 独立 成员 ( 香港 于 1 9 入世 ) 在 WTO 的架构 9 5年 。 之 下 , 港 与 中国 内地 是平 等 的成 员 关 系 。因此 , 香 根据《 务 贸易 总协 定 》GATS 第 2 服 ( ) 条 《 惠 国待遇 的 规 定及限 制 》 最 香港 并 不享 有 比其 他成 员 国家优 惠 的待 遇 。然而 , 据 2 0 根 02 年 1月 1日起 实行 的 国务 院 第 3 8号令 《 国律师 事 务 所驻 华 代表 机 构管 理 条 例 》 3 3 外 第 4 条, 香港 、 门和 台湾是属 于 中 国的单 独关 税区 , 澳 因此原 则 上可遵 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入 世 文件 承诺 减 让 表 》 2条最 惠 国豁 免清 单 中 ( 第 法律 服 务 > 具体 承 诺 的市 场 进入 限 制和 国 民 待 遇限 制 规定 来订 立规制 办法 。 为对最 惠 国待遇 原则 的例 外 ,服务 贸 易总协 定 》 5条 作 《 第 经 济 整合 允许 各成 员 以促进 服务 贸 易 自由化为 目的订立 “ 自由贸 易 区” 定 。但该 协 定应 协
① 杜 伟 强 : 公 证 人 、 京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应 用 法 学 研 究所 兼 职 教 天 香 中 北 授。本文系杜伟强律师 2 0 0 2年 6月在天津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大会发 言的第 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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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什 么样 的作 用 ?现今 国 内的法律 服 务业 及 司法界是 否 已作 好 了迎接 入世 后所 带来 的新 的冲击 的充分 准备 ?本 人希 望能 就这 个 问题 与 各位分 享 本人 的意 见 。
本 人作 为香 港法 律界 的 一份 子 , 然希 望能 见 到 中国 内地 和 香港 的法律 服 务 业有 更 当
时, 香港 律师 行仍 需转 聘 内地律 师所 或在 香港 唯 一的 内地法 律事 务 所 ( 国法律律 师 事务 中
所) 供 。 提
在 wT 服 务业 贸 易总协 定 》GAT ) o《 ( S 基础 上 , 两地 的法律 界 现正 积极 寻 求加 强彼 此
频 繁 的业 务往 来 , 从而 促进 国 内与香港 法律 的接 轨 。 港 法律 界拥 有 向外 资企业提 供服 务 香
的悠 久 丰 富经验 , 充分 了解 外 资企业 的 需要 , 加上 语言 上 的优 势 , 港律 师 事务 所 可作 为 香
相对 较少 接触 外 资的 内地 本土律 师 事务所 与外 资企 业 的桥梁 , 内地律 师 打开 新的 市场 。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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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伟强 : 入世 与 内地 和香 港法律 服务 业 的合 作展 望
人 世 与 内地 和 香 港 法 律 服 务 业 的合 作 展 望
杜 伟 强①
中 国 已于 2 0 年 1 01 1月正 式 加入 了 WT O。入 世对 中 国的法 律 服务 业及 司法 界产 生
符 合 下列 条件 : () 盖大 多数 行业 , a涵 且 () b 通过 下 列方 式 , 前款 所涵 盖 之行业 : 对 () 1 删除 现行 之歧 视性 措施 , / 且 或 () 2 禁止 采行 新 的或更 多 的歧视性 措 施 。 香 港律 师 会认 为香 港 的服 务 行业 ( 括法 律 、 游 、 包 旅 资讯 、 融 方面 ) 金 的服 务水 平 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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