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
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副标题: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20 更新时间:2010-12-5 10:36:55[内容提要]作者在阐述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源及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认为对结婚的法律适用应分别考虑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对离婚的法律适用应适用法院地法。
对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按夫妻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对婚生子女关系的确认,应适用更有利于子女系婚生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适用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对收养关系,应分别适用收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此外,作者还就同居、无效婚姻及离婚效力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婚姻制度法律冲突准据法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最持久的社会关系,这种产生于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产物,从来都处于一处相对变动的状态。
由此而产生的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对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和民族繁衍都有直接的影响。
可以说,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变革,都毫无例外地给婚姻家庭提出了新的要求,注入了新的内容,更新了新的观念。
作为“一国两制”首先和必然的结果,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使得一国之内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
反映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就是使我国领域内存在平等而又彼此不同的法律区域或者说法域,并由此产生不同法域之间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本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这一范畴,不妨名之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这种冲突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及执行上的冲突。
妥善地处理好这种区际法律冲突,不仅仅是一个需要着重研究的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根源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冲突,就其根源而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大陆和香港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别是导致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主要的原因。
港人内地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港人在内地生活、工作、投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两地法律体系的差异,港人在内地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港人内地法律适用的现状、挑战与机遇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港人内地法律适用的现状1. 法律体系差异香港实行的是英美法系,而内地实行的是大陆法系。
两地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港人在内地面临法律适用问题时容易产生困惑。
2. 法律适用原则内地法律对于港人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同等对待,区别对待”。
即内地法律对港人适用的法律原则与内地居民相同,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内地法律会对港人采取区别对待。
3. 港人内地法律适用途径港人在内地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地法律:在内地发生的法律纠纷,应直接适用内地法律。
(2)参照适用香港法律:对于某些涉及香港法律问题的案件,内地法院可以在必要时参照香港法律。
(3)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及香港与内地法律适用问题的重大案件,可以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二、港人内地法律适用的挑战1. 法律知识差异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港人在内地面临法律知识差异的问题。
他们可能对内地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程序等不熟悉,从而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遇到困难。
2. 法律服务不足内地法律服务机构对港人的服务相对较少,港人在内地寻求法律帮助时可能面临困难。
3. 法律适用争议由于两地法律体系的差异,港人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可能导致争议。
如内地法院在处理涉及港人的案件时,可能对香港法律的理解与港人存在差异,从而引发争议。
三、港人内地法律适用的机遇1. 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随着内地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内地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为港人在内地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2. 法律人才交流与合作内地与香港法律人才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港人在内地可以更好地了解内地法律,提高法律素养。
3. 法律适用共识逐步形成随着内地与香港交流合作的加深,两地法律适用共识逐步形成,有利于解决港人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解决方法(doc 189页)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解决方法(doc 189页)第十章内地和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其解决第一节内地与香港在公司法上的差异及解决一、两地公司法上的差异(一) 公司类型内地的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种公司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股东人数、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审批过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对于前者的要求相对而言更为宽松。
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内地的公司法并不将仅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视为公司,而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之进行约束。
另外,个人合伙也因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被排斥于“公司”的范畴之外。
香港的公司法则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条例》,无限责任公司即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则是指公司成员仅以其在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承诺的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该种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则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则定义为公司成员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项(如有)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并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可见香港的公司分类是以公司成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为依据划分的。
此外,所述的三类公司都可分为私人经营和公开经营两大类,均以公司是否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是否可以公开招股为划分依据。
相比较而言,私人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于内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则类似于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文的目的,此后行文中所称香港的公司均为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注册资本(核定资本)现代公司制度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两地的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但适用程度有所不同。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资本总额,并应缴足、募足。
内地的公司法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不仅根据公司的类型和行业确定了公司章程中应当确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还规定只有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并经验资的实收股本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公司才可登记注册、正式成立。
涉港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回归,涉港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香港作为一个具有独特法律体系的地区,其法律制度与内地法律体系存在诸多差异。
在处理涉港法律问题时,如何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背景、现状、挑战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背景1. 香港回归后的法律地位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成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在此背景下,涉港法律适用问题应运而生。
2. 法律体系差异香港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点;内地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特点。
这种差异使得在处理涉港法律问题时,如何协调两种法律体系成为一大难题。
三、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1. 法律冲突在涉港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冲突问题较为突出。
如内地与香港在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时出现矛盾。
2. 法律适用争议在处理涉港法律问题时,内地与香港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如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案件管辖权等问题,两地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分歧。
3. 法律适用障碍由于法律体系差异,内地与香港在司法协助、证据认定、判决执行等方面存在障碍。
这给涉港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涉港法律适用问题的挑战1.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内地与香港在法律适用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结果不一。
这给涉港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 法律人才短缺涉港法律适用需要既熟悉内地法律体系,又了解香港法律体系的专业人才。
然而,目前我国内地与香港两地法律人才短缺,难以满足涉港法律适用需求。
3. 国际法律环境复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涉港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复杂。
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对涉港法律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香港回归祖国,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从香港基本法、内地法律和香港法律的关系出发,分析了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并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
一、引言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涉港案件涉及内地与香港两个法域,其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旨在探讨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基本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对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下:(1)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2)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参照内地法律,但不得引用内地法律作为判例;(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案件,适用香港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2. 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的关系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制度上存在差异。
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适用香港法律;(2)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参照内地法律;(3)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相冲突时,应以香港法律为准。
3. 国际法律原则涉港案件涉及国际法律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国际惯例;(2)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探讨1. 涉港民商事案件涉港民商事案件主要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
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适用香港法律;(2)参照内地法律处理争议;(3)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例如,在涉及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签订的合同纠纷中,应优先适用香港法律,但可以参照内地法律处理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
2. 涉港刑事案件涉港刑事案件涉及内地与香港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
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适用香港法律;(2)参照内地法律处理犯罪构成、刑罚等方面的问题;(3)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涉港案件的特点出发,分析了我国法律在涉港案件中的适用原则,并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我国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涉港案件的特点1. 地域性:涉港案件主要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涉及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法律关系。
2. 涉及面广:涉港案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婚姻、投资、贸易、知识产权、金融等。
3. 法律冲突:涉港案件往往涉及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
4. 国际化:随着香港国际地位的提升,涉港案件可能涉及国际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国际法的适用。
二、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涉港案件中,首先要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2. 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涉港案件中,要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3. 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在涉港案件中,要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有效实施。
4.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涉港案件中,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公平、公开。
5. 坚持平等互利:在涉港案件中,要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妥善处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1. 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的适用:在涉港案件中,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的适用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香港基本法,内地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普遍约束力,但需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对于涉及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冲突的案件,应优先适用香港法律,但在必要时可以参照内地法律。
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在涉港案件中,可能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问题。
对于涉及国际法的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但在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不一致时,可以参照国内法。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3

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内容提要:本文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产生条件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历史和自身特点,比较国际上一般采用的解决方式,提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法域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述(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①从定义可以看出,首先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区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所涉及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时产生的冲突。
其次,区际法律冲突是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冲突,一般认为,这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属于区际私法或国际私法的范畴;再次,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就是说并不能将国内各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对一民商事关系所规定的歧异本身视为法律冲突,只有当国内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这些不同的规定,而适用其中某一个法域法律的结果。
(二)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般条件区际冲突的实质即是区际法律适用的冲突,它是指在一国内的区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一项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法律时,所产生的适用哪一地区的法律解决该争议的问题,一般而言,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即该国为一复合法域国家,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并因此而导致区域民商事关系的大量产生,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条件3、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内法域的域外效力,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现实条件上述三项条件对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缺一不可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我国传统上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政制和法律,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香港相继被殖民主义国家荷兰和英国割占。
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进程中,府际合作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在区域间合作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到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
解决这些法律冲突是区域内合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的意义粤港澳大湾区由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组成,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布局,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三地在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与优势。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体系,有利于推进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促进经济的协同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
在这一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粤港澳大湾区的府际合作治理中,由于三地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区际法律冲突。
例如在合作项目的开展中,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统一可能导致合作双方的权益受损。
又如在跨境执法合作中,由于法律适用的不同可能会导致合作的不顺畅。
这些都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措施1. 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机制为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的法律冲突问题,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
这样的机制可以由区域内的政府、法院、律师协会等多方参与组成,专门负责处理区际法律冲突的调解与解决。
这样的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的效率与可靠性。
2. 制定统一的区际法律规范为避免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的发生,需要制定统一的区际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可以由三地的相关政府、法律专家等共同制定,旨在使得三地的法律规范更加协调一致,减少法律冲突的发生。
3. 推进法律合作交流为了更好地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的法律冲突问题,需要推进三地法律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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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 【摘要】:如何解决内地和香港法律间的冲突,两地的学者都提出许多方案,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操作方式,但是在今后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协调模式,是目前两地司法界和学者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文章在对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冲突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法律冲突和协调模式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内地; 香港; 法律冲突与协调
一、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特点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法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时产生的,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冲突。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与世界上其他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相比,除了具有以上共性以外,还具有许多自己的特殊性。
(一) 单一制国家内部独特的法律冲突 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在”一国两制”制度下,就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讲是独一无二的。首先,尽管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就地位上来讲是在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一政治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主权,是《基本法》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并不仅仅是象征性的。其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内容更丰富,例如香港终审法院拥有终审权。最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不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也有特别法律文件《基本法》的规定。所以,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 两种社会经济制度下的法律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起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但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没有改变。而香港奉行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在1997年回归祖国,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基本政治制度依然延续下来。《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所以内地与香港间的法律冲突是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下的法律冲突,这与其他国家的同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冲突是不同的。
(三) 两种不同的法系间的法律冲突 中国主要奉行传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借鉴前苏联的立法体制 和司法体制,建立起了我国自己的一套立法与司法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虽然内地的法律处于演变之中,但其基本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的民法法系。
香港1873年的《最高法院条例》规定:”在香港立法机关成立之日即1843年4月15日,所有英国现行法律适用于香港,但对香港地方情况或居民不适宜或者经香港立法机关修改者除外。”近几十年来,香港本地的立法机关根据香港自身的情况与发展需要,也制定了相当数量的成文法,同时在香港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也形成了本地的判例法。
因此香港法律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基本上形成了自己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与内地的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差异,是两种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间的冲突,这样的情况在世界其他国家也不多见。
(四) 各自拥有独立终审权条件下的法律冲突 中国内地的终审权一直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而在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前,香港地区的最高法院没有终审权,其终审权归于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97年以后香港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终审法院。《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而第82条则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其他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一般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享有对主权范围内所有法域的终审权,或者由最高审判机关通过司法监督及发表司法意见等途径解决此类问题。像香港这样由地方行政区域的法院享有终审权,这在世界上也是不多见的情况。
二、国外区际私法典型解决模式 当今世界大多数复合法域国家解决法律冲突有如下两种方式:一是采用统一实体法方式,即在有关法域之间存在可适用的统一实体法,如实体法公约的情况下,直接援用实体法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不同法律制度的矛盾和争议化解于统一的实体规则中。二是采用冲突法方式,冲突法方式是在不存在统一实体法时,先通过冲突法的指引来选择某一法域的实体法律,然后再加以适用。
(一)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模式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是英美法系中两个有代表性的多法域国家,长期以来这两个国家都坚持用处理国际法律冲突同样的原则来处理本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央立法的权限和范围,凡未列明的剩余权力归属各州或省,所以大部分私法性质的法律通常属于州或省的立法管辖范围。因此要在全国一步制定全面的、统一的实体私法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制定某一方面的实体法来解决国内法律冲突。 另外,在一些官方、半官方或民间组织的推动下,各州或各省制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实体法。在这种情况下,各州或省法院在处理涉及他州或省的案件时,尽管适用的是自己的实体法,一般来说,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一致的,他们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
(二) 美国模式 从统一实体法途径来看,美国采用联邦立法机关制定某一方面的统一实体法,由各州采用或由各州分别采用相类似的实体法的办法来解决州际法律冲突。但是由于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的立法权限和范围,因此,单靠联邦制定的统一实体法是远远不能解决州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所以美国更倾向于经常采用在一些官方、半官方或者民间组织提供的”示范法”基础上,各州立法机关采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实体法,以实现法律的统一。
因此,从统一冲突法途径来看美国采用的方式是:不严格区别国际私法和州际私法,在发生州际法律冲突的时候,解决的冲突规范与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规范基本相同。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也明确指出:”在通常情况下,本重述所确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含有多国因素的国际私法案件,也适用于过内各州间法律冲突的案件。”
(三) 英国模式 与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规则相比,英国比他们更往前进了一步。苏格兰的大陆法系制度和英格兰的普通法系制度是当今世界截然不同的两大法律体系。于是英国就干脆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等同起来,注重制定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有关法域之间的区际冲突。
三、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如前所述,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的法律冲突既有世界许多国家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共性,也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因此,具体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的问题,既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处理此类型问题的做法,又要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提出适合我国自己的解决模式。
(一) 统一实体法模式 1. 部分全国性法律直接适用 为了维护香港在回归后的繁荣稳定,全国人大在《基本法》中对可以直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在附件三中全部列出,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根据基本法第160条的规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60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同时规定,当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中的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时,应当根据香 港的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另外,《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附件三中的法律作出增减的决定,但在决定以前必须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同时增加的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此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极端条件下,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
2. 国际条约的适用 《基本法》对回归后可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此规定,有一些国际条约同时适用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也是利用国际条约来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基础之一。
3. 签订区际协议 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域的意义上平等的,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在一些实体法领域签订一些协议,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来实现两地实体法的统一。
但是,在签订这样的区际协议时,内地必须由中央司法机关代表内地作为一个单一的法域与香港在全国性法律的层面上实现统一,否则可能会在香港和内地各省之间造成更复杂的法律冲突。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合法授权的机关都有权签订这样的协议,不同的协议可以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由不同的机构出面协商并签定有关的区际协议。
(二) 统一冲突法模式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通过制订统一实体法的方式只能在某些方面和领域解决内地与香港间的法律冲突,但采用这种模式在短时间内要完全解决存在于内地和香港间的法律冲突是不太可能的。所以,采用统一冲突法的方法解决目前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法律冲突,仍然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1. 采用统一冲突法的方法不涉及到两地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对来说更容易达成统一意见。短期内让香港特别行政区完全采用内地的各类法律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而统一的冲突法并不需要改变两地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渊源,所以这一方式在全面解决两地法律冲突的问题上比其他方式更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