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9月25日附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业部2016-2号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6年6月21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四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
农业部负责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信息。
第二章调查第八条耕地质量调查包括耕地质量普查、专项调查和应急调查。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方案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方案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做好黑土地保护、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按照《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省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推进方案》、《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和市农业农村局《市2021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巩固“十三五”时期土壤污染防治成果,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确保实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的任务目标。
一、高度重视受污染土壤安全利用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职责。
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倒排时间进程,确保安全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重要“窗口期”,也是落实安全利用技术措施的关键时期,按照全省调整后的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乡缜万宝镇,根据具体任务,因地制宜制定了实施方案,多措并举,切实把受污染耕地安全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落实技术措施市总计面积为10120.93亩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共涉及128个地块,分布在万宝镇的北太平村、光华村、煤窑村、西太平村和红旗村,全部是旱地,污染物为砷(As)。
总计面积为1672.35亩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共涉及15个地块,分布在万宝镇的红旗村和永久村,全部是旱地,污染物为砷(As)。
2021年我市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将实施动态管理。
综合考虑受污染耕地类型、污染物类型及其污染程度、主要种植作物等因素,采用土壤处理的措施,来治理受污染耕地。
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部通过采用无人机飞防作业喷施叶面阻隔剂、微量元素肥料等进行叶面调控,抑制根系向可食部位转运重金属。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两山指数”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2“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两山指数”评估指标体系“两山指数”是量化反映“两山”建设水平,表征区域生态环境资产状况、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程度、保障程度,服务“两山”基地管理的综合性指数。
“两山指数”作为“两山”基地后评估和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主要包括构筑绿水青山、推动两山转化、建立长效机制三方面。
“两山指数”用于引导“两山”基地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和建设方向,相关指标及指标目标值不作为“两山”基地遴选门槛。
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发布“两山指数”评估技术导则,具体明确“两山指数”评估方法、指标权重、等级划分等,规范引导“两山”基地评估管理。
“两山指数”评估指标—1——2—指标解释:1.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计算公式: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天)全年有效监测天数(天)×100%注:行政区域内完成国家、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改善目标。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的水源地个数占水源地总个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水源地个数(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个数(个)×100%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千吨万人以上规模的水源地。
可提供详实的监测分析报告和有关基础数据,并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证明或意见,以剔除地质因素、调水因素等影响。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
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7版.doc

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四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社会经济基础资料、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2011年以后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及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农业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021.6发布)

3
三、系数表单
地区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
农业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 内,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流失)量。 二、农业源污染物核算方法 农业源核算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一)种植业 1.核算单元 种植业污染物排放(流失)量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核 算。 2.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核算 种植业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流失)量 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等于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园地面积 与相应污染物排放系数以及当年度种植业含氮化肥或含磷 化肥单位面积使用量与 2017 年度种植业含氮化肥或含磷化 肥单位面积使用量的比值(计算总氮和氨氮时用含氮化肥用 量、计算总磷时用含磷化肥用量)相乘,某项污染物排放(流 失)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2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2.1 产污系数
畜禽粪污产污系数:是指在典型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条件下,一定时间内,单 个畜禽所排泄的粪便和尿液中所含的各种污染物量。
由于不同动物在不同饲养阶段的粪尿产生量与污染物特性存在较大差异,为 便于各地直接应用,本手册按照生长期给出其污染物产生量,其中生猪和肉鸡饲 养小于 1 年,按照不同饲养期特性乘以饲养天数进行累积求和获得;对于奶牛、 肉牛和蛋鸡的饲养期超过 365 天的畜种,以年为单位给出单个动物的污染物产生 系数。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附件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耕地资源保护支出。
约束性任务: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及保护性耕作,其中对每个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县实施定额补助,对实施保护性耕作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根据轮作休耕面积、补助标准以及承担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等特别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别试点任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定的试点任务。
指导性任务: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
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黑土地保护项目县数量×定额补助金额+保护性耕作试点面积×试点补助标准+轮作面积×补助标准+休耕面积×补助标准+承担特别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渔业资源保护支出。
约束性任务: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分为一次性补助和过渡期补助,其中一次性补助根据退捕渔船数量、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补助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测算。
指导性任务:渔业增殖放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
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退捕渔船数量×一次性补助标准+ 绩效系数×过渡期补助资金规模+渔业增殖放流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含义及数据来源、二级指标计算方法、参考性指标体系及指标含义

附录A(资料性)指标含义及数据来源A.1 大气环境指数指标含义及数据来源如下:——P M2.5浓度: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的浓度(季度均值)(GB 3095)。
单位:μg/m3。
注:环境监测月度考核数据。
——负氧离子浓度:监测设备的离子迁移率大于或等于0.4cm2/(V·s)时所测定的空气离子浓度为空气负(氧)离子浓度(LY/T 2586)。
单位:个/cm3。
注:数据来源于环境监测数据。
A.2 水环境指数指标含义及数据来源如下:——水质指数:环境水体中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等20项水质指标的平均浓度参考水质标准限值以获得单项水质指数,并计算得到综合水质指数(GB 3838)。
单位:无量纲。
注:环境监测月度考核数据。
——水质达标率:工程区水质监测断面中,达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断面每个月监测总次数的比例,评价标准执行GB 3838。
单位:%。
注:数据来源于环境监测。
A.3 土壤环境指数指标含义及数据来源如下:——土壤安全利用率: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其中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是指实现安全利用的受污染耕地面积占区域内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是指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占区域内全部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的百分比。
单位:%。
注:环境监测月度考核数据。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占区域内全部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的百分比。
单位:%。
注:环境监测月度考核数据。
A.4 声环境指数声环境达标率:不同的声环境功能区中声环境达标的比例(GB 3096)。
单位:%。
注:数据来源于环境监测。
A.5 城市热岛城市热岛强度:基于气象站点气温数据或者遥感卫星提取的地表温度数据,提取的评价单元温度与郊区温度的差值。
单位:℃。
注:数据来源于遥感数据,通过模型反演温度参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核算方法 根据 2012-2018 年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以 下简称 2012 年普查)结果、2017-2019 年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 况详查(以下简称 2017 年详查)结果,计算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安 全利用率。 (一)计算公式
A = B+C+D × 100%(1)
区域
现状值 1
目标值 2
差距值 3
北京
78.2%
90%
11.8%
天津
88.8%
91%
2.2%
河北
67.1%
91%
23.9%
山西
79.1%
97%
17.9%
内蒙古
87.7%
98%以上
10.3%
辽宁
71.8%
96%
24.2%
吉林
81.4%
90%以上
8.6%
黑龙江
77.6%
92%
14.4%
上海
78.3%
93%
(二)计算流程 第一步,依据 2012 年普查结果,得到某区域(省级或县级) 内受污染(含轻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耕地面积(待 2017 年详查结果公布后,根据详查结果进一步调整)。 第二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实施了优先保护 类措施的轻微污染耕地面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取检查台 账、实地走访等形式,对不少于 10%的实施了优先保护类措施的 耕地,现场查看优先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根据抽查结果比例确定落 实了优先保护类措施的轻微污染耕地面积。 第三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实施了安全利用 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通过农产品抽测,考 察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上产出
染耕地面积
例如:某县拟设 5 个抽测单元,共计 15000 亩,面积分别为
2000 亩、2500 亩、3000 亩、3500 亩和 4000 亩,经农产品抽测,
农产品质量达标率分别为 82.5%、82.5%、75%、72.5%、72.5%。
农 产 品 质 量 达 标 的 抽 测 单 元 面 积 之 和 为 (2000 × 82.5% +
14.7%
江苏
84.7%
90%以上
5.3%
浙江
77.5%
91%
13.5%
安徽
80.6%
94%
13.4%
福建
76.3%
91%
14.7%
江西
84.1%
93%
8.9%
山东
81.9%
91%
9.1%
河南
77.4%
90%
12.6%
湖北
82.7%
94%
11.3%
湖南
68.2%
91%
22.8%
广东
69.4%
87%
17.6%
2500 × 82.5% + 3000 × 75% + 3500 × 72.5% + 4000 × 72.5% = 11400 亩),该县抽测农产品质量总体达标率为(11400 ×
15000
100% = 76%)。若该县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
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即 F 类面积)为 10 万亩,则该县 C 类面积
青稞
豌豆、油菜等作物
2. 抽测范围
对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
(即公式(2)中 F 类)开展农产品抽测,以自然村作为抽测单元,
抽测单元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 10%。所抽测的耕地应集中连
片,根据各省(区、市)水稻、小麦、玉米等的种植面积确定不同
农产品的抽测比例,每个抽测单元只抽测 1 种主栽农作物。
玉米、大豆、水稻、 小麦或水稻或 玉米—大豆—小麦等形式的轮作,实
1 东北平原区
高粱、粟和春小麦 玉米
行一年一熟制。
黄河以北旱地因水分限制以一年一熟
黄淮海平原 小麦、棉花、玉米、 小麦 2
为主,水浇地上则实行一年二熟制。
地区
大豆
小麦或玉米 实行一年二熟制。
长江中下游
水稻为主,兼产棉、 水稻
3 平原丘陵地
87.3%
98%以上
10.7%
西藏
70.7%
91.00%
20.3%
全国
72.0%
90.50%
18.5%
注释:1. 现状值:基于 2012 年普查数据核算出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低风险耕地面积占有 风险面积的比例;2. 目标值:生态环境部与各省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的 2020 年所 要达到的指标;3. 差距值:指目标值-现状值
的农产品质量达标情况,计算得出 C 类面积。具体见“C 类面积核 算”。
第四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实施了严格管控 类措施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取检查台 账、实地走访等形式,对不少于 20%的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的 耕地,现场查看严格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根据抽查结果比例确定落 实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
麻、油菜
区
晚稻
实行稻麦两熟制。 长江以南则多双季稻,盛行绿肥-稻-
稻、油菜-稻-稻,或麦-稻-稻等三熟制。
双季稻为主,冬季
除小麦外,南部还
4 华南地区
晚稻
可种水稻、甘薯或
实行一年三熟制。
玉米
底部的河川谷地或平坝主要是以麦-
水稻
稻、油菜-稻、蚕豆-稻等一年二熟制为
主。
西南高原盆 水稻、小麦、玉米、 水稻或小麦或 实行一年一熟或麦-玉米(甘薯、玉米)
广西
50.5%
79%
28.5%
海南
87.5%
88%
0.5%
重庆
86.7%
95%
8.3%
四川
83.5%
94%
10.5%
贵州
80.9%
76%
——
云南
56.8%
80%
23.2%
陕西
67.8%
92%
24.2%
甘肃
63.5%
98%
34.5%
青海
78.7%98%以上Fra bibliotek19.3%
宁夏
78.7%
98%以上
19.3%
新疆
第五步,根据计算公式得出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三)数据来源 2012 年普查数据、2017 年详查数据、资料台账等,包括对受 污染耕地采取相关措施的工作台账、现场照片、政府印发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报告等。 二、C 类面积核算 (一)计算方式
C = F × �∑ni�=∑1ni(=S1i×Si�������������������������)�(2) C: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且实现农产品质量 达标生产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 Si:某区域内第 i 个抽测单元面积,具体见“(二)农产品抽测 范围与方式” xi:抽测单元农产品质量达标率,通过农产品抽测的方式实施, 具体见“(二)农产品抽测范围与方式” F:某区域内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
第二步,通过对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 度污染耕地进行农产品抽测,得出 F 类耕地中,实现农产品质量 达标生产的耕地面积(C 类面积)为 30 万亩。
综合第一和第二步,可得出到 2020 年底,该省受污染耕地安 全利用率为:580+30+20 = 90.00%。
700
供领导参阅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分省一览表
公式(1)中,轻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耕地面积先 由 2012 年普查结果得出(即《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安全评 估技术规定》(农办科〔2015〕42 号)中的低风险、中风险与高风 险农产品产地)。待 2017 年详查结果公布后,根据详查结果进行 调整。
优先保护类措施、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严格管控类 措施具体见《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7〕3 号)。如果某耕地既实施了安全 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也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纳入 D 类 面积计算。
为(10 × 76% = 7.6 万亩)。
(二)农产品抽测范围与方式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环土
壤〔2018〕41 号),公式中的 C 类面积通过农产品抽测的方式考
核。
1. 抽测农产品种类
抽测农产品种类为主粮作物,具体为:
序号 地区
表 1 不同区域抽测的农产品对象
种植作物
抽测农产品 备注
3. 抽测要求
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分析测试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
查的有关技术规定。测试项目为镉、汞、砷、铅、铬 5 种重金属。
农产品抽测点位布点方法参考农业行业标准《农、畜、水产品污染
监测技术规范》(NY/T 398),布点密度为 150-1500 亩/点。从 2021
年上半年开始,抽测 1 季主粮作物。
5
地地区
油菜等
玉米
旱作二熟制。
成都平原水田以麦-稻二熟为主,旱丘
水稻
地则多行麦、玉米、甘薯套种的一年三
熟或二熟制。
春小麦、冬小麦、玉
西北高原地
小麦、莜麦或 一年一熟,南疆气候温暖,多实行一年
6
米以及喜凉的马铃
区
玉米
二熟制。
薯、莜麦等为主
主要种植青稞、小
小麦或莜麦或
7 青藏高原 麦、莜麦、马铃薯、
实行一年一熟制。
E
A: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省级或县级); B:轻微污染且实施了优先保护类措施(加强监测,因地制宜 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 地质量)的耕地面积; C: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优化施肥、水分调 节、低积累品种替代、土壤调理、撒施石灰、生物修复等),且实 现农产品质量达标生产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具体见“二、C 类 面积核算”; D: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种植结构调整、特定农产品禁止 生产区划分、退耕还林还草、休耕等)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 E:该区域受污染耕地面积,即轻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 污染耕地面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