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的适用法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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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第七⼗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对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买卖和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为的处罚规定。

⼀、本条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违法⾏为,依据其⾮法转让的⼟地权利内容的不同,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买卖、⾮法转让国有⼟地、农民集体所有⼟地所有权的⾏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本法第⼆条的规定,国家实⾏⼟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除⼟地使⽤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

根据本法第⼆章关于⼟地的所有权和使⽤权的规定,我国的⼟地所有权依法由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只能依法取得⼟地的使⽤权,⽽不得对其使⽤的⼟地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所有权。

2.⾮法转让国有⼟地使⽤权的⾏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地使⽤权的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转让⼟地使⽤权,是指⼟地使⽤者将⼟地使⽤权再转移的⾏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为了维护⼟地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况⼟地使⽤权不得转让,违法转让的,即构成本法规定的⾮法转让⼟地使⽤权的⾏为。

具体讲,以出让⽅式取得的⼟地使⽤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1)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并取得⼟地使⽤权证书的;(2)司法机关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地使⽤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书⾯同意的;(5)未按照⼟地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地的;(6)⼟地权属有争议的;(7)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8)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禁⽌转让的其他情形。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是国家财富,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基本要素。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然而,一些人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土地资源进行滥用、破坏或转让,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就土地案件中的违法条款及其处理依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耕地,禁止毁坏或者破坏耕地。

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责令限期恢复耕地原貌并支付相应赔偿。

对于非法占用和破坏的耕地,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有的耕地形态,同时支付相应的赔偿。

赔偿的金额应根据耕地的实际价值、被破坏的程度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2.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对于单位,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吊销执照、暂时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对于个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转让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个人可以被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2.无效化转让合同。

对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宣告其无效,使转让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违规建设和开发土地的违法行为我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市土地的建设和开发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是我国重要的土地管理立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于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等行为的惩罚措施。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地解读一下这一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重视和对于违法行为的严惩,保护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侵占土地资源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严重行为,会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土地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侵占土地资源也会损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于侵占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制裁。

破坏农田和滥用土地资源也是不符合国家对于土地资源保护的要求的行为。

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地,农田的保护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计都至关重要。

而滥用土地资源也会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加速土地资源的匮乏和环境问题。

对于破坏农田和滥用土地资源行为,《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保护农田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违法者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措施;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会依法进行刑事追究,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是对于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等行为的严惩,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决心和态度。

在实践中,相关政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

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

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白新亚在土地管理执法中,《土地管理法》的第74条、第76条同第77条之间,第73条、第76条同第81条之间,常出现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适用法条不准,导致败诉,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实践,试对这些法条之间的区别作适用分析。

第74条是针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易混淆之处是将建房列为破坏耕地行为,这里,法律是把在耕地建房的行为与在耕地挖砂、采石等行为作为同等性质的行为而看的,就是说,在耕地上建房仅是破坏耕地行为的一种,之所以规定为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是因为对诸如挖砂、采石等行为是不能规定拆除的,这里责令限期改正就包含着对房屋的拆除。

第76条突出的是任何非农业建设都必须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这里规定的非农业建设,仅指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包含其它形式,此与第74条规定中的在耕地内建房这一点是相同的,且法律责任的后果也是相同的,即拆除房屋,可以并处罚款。

当然,凡遇此情况在适用上是可以选择而用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常会出现当前看来是耕地,而按总体规划却是未来的建设用地,若属这种情况,则应处以没收建筑物并可以罚款的处罚。

而第77条规定的侧重点,则在对无住宅(因村民分家另立户,或新设立户)的村民户不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罚。

这里的限制条件是,违法主体只限于农村村民,建设的建筑物必须是住宅(包括兴建与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厕所、猪圈等),占用的土地类型不受限制,可以是耕地、村庄内空地,也可以是其他未利用地等。

该条之所以对村民未经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只规定拆除而不罚款,是因为,对一户农村村民来说,因不合法而所建住宅被拆除,经济损失受打击的程度一般来说可能已到极限,若法律再规定施以罚款,是脱离农村实际的。

当然,从法理和法条的适用上看,对无住宅村民在耕地上违法建住宅,适用第76条作拆除并处罚款的处罚也不会有什么错,但问题是,当同时出现有房户的村民在耕地内违法建房的行为时,如果对二者同时都适用第76条作拆除并罚款,或者同时都适用第77条只作拆除住宅而不罚款,就都会有一种很不公平的负面效应。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一、引言《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第八十一条是该法中的一项关键内容。

本文将详细解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并对相关概念和实施细则进行解析。

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原文>第八十一条: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土地利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恢复原状,适用行政处罚,并根据不同情况,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定义与解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行为,需要明确该行为的定义和解读。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是指非法占用农田用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建设项目,或者将耕地、农用地改变用途等行为。

这些行为属于侵占耕地资源,破坏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使农业生产受到损失,严重威胁农村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

四、《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责任追究与恢复原状《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责任追究和恢复原状措施。

依法追究责任是指相关责任人因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

恢复原状则是要求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地恢复为耕地或农用地的原始状态,以保障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对于责任人的追究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重点内容,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查清责任人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适用行政处罚与没收违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农用地的行为,追究责任的同时应适用行政处罚,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行政处罚是让责任人在经济上承担相应的惩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行政处罚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同时,对于占用耕地、农用地牟取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将其违法所得没收,以进一步严惩违法行为。

六、总结本文对《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的定义、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等。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使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与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和配合。

第六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集体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四)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五)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案件;(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案件;(七)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案件;(八)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九)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案件;(十)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十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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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执法中,《土地管理法》的第74条、第76条与第77条之间;第73条、第76条与第81条之间,常出现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适用法条不准,导致败诉,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实践,试对这些法条之间的区别作适用分析。

1.第74条是针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易混淆之处是将建房列为破坏耕地行为,这里,法律是把在耕地建房的行为与在耕地挖砂、采石等行为作为同等性质的行为而看的,就是说,在耕地上建房仅是破坏耕地行为的一种,之所以规定为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是因为对诸如挖砂、采石等行为是不能规定拆除的,这里责令限期改正就包含着对房屋的拆除。

2.第76条突出的是任何非农业建设都必须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这里规定的非农业建设,仅指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包含其它形式,此与第74条规定中的在耕地内建房这一点是相同的,且法律责任的后果也是相同的,即拆除房屋,可以并
处罚款。

当然,凡遇此情况在适用上是可以选择而用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常会出现当前看来是耕地,而按总体规划却是未来的建设用地,若属这种情况,则应处以没收建筑物并可以罚款的处罚。

3.第77条规定的侧重点,则在对无住宅(因村民分家另立户,或新设立户)的村民户不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罚。

这里的限制条件是,违法主体只限于农村村民,建设的建筑物必须是住宅(包括兴建与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厕所、猪圈等),占用的土地类型不受限制,可以是耕地、村庄内空地,也可以是其他未利用地等。

该条之所以对村民未经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只规定拆除而不罚款,是因为,对一户农村村民来说,因不合法而所建住宅被拆除,经济损失受打击的程度一般来说可能已到极限,若法律再规定施以罚款,是脱离农村实际的。

当然,从法理和法条的适用上看,对无住宅村民在耕地上违法建住宅,适用第76条作拆除并处罚款的处罚也不会
有什么错,但问题是,当同时出现有房户的村民在耕地内违法建房的行为时,如果对二者同时都适用第76条作拆除并罚款,或者同时都适用第77条只作拆除住宅而不罚款,就都会有一种很不公平的负面效应。

所以,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在执法实践中,还是应当将无房户和有房户在耕地内违法建住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作区别。

就是说,村民在已有一处住宅的情况下,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性质是不同于无房户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其性质是恶劣的,是与本法关于“一户一宅,严格保护耕地”的根本原则相违背的,所以,对这种有房户的违法建房行为,不仅要对其违法所建的房屋施以拆除,而且应该并处罚款,这里的罚款,旨在对破坏耕地行为可以加重的处罚。

4.第73条和第81条这两条的相同点都是对土地非法转让行为处理的规定,土地类型都是全方位的,即包括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同点是前者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双方当事人的处理规定,后者则是对非法转让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处理规定。

在土地性质上,前者管
土地管理法中
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的适用法条分析
白新亚
国土资源2008年6月号
42
政策法规
Policies&Laws


理的土地既包括国有土地,也包括集体土地,既包括土地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而后者则只限于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在对土地转让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上,这两条的区别就在于:第73条并不要求转让土地的转让方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有将转让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目的和后果。

就是说,土地转让方转让土地的目的只是为收取转让土地的对价,而搞不搞非农建设那是受让方的事,与我转让方无关。

则此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就只能适用第73条第一层规定作处罚。

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该条的规定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很清楚,对处于在这种情况下的土地转让违法行为,只限于没收转让方的非法所得和可以对双方并处罚款后,行政处罚便告结束。

而只有当受让方实施了非农业建设,才涉及对受让方的建筑物施以没收或拆除和可以并处罚款,这是该条第二层意思。

可见,本法第73条规定的对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行为的处罚,应该是对一个违法行为在不同阶段的两种不同程度行为的处罚。

但第81条规定的是“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第63条的规定同样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这就是说,该条规定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只限于对出让(只限于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和出租(均应为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因其性质属于欺诈而不能适用本条)土地使用权一方的处罚,并不直接涉及对土地受让方和承租方的责任追究,但在对转让方违法行为的确定上,则又需要从双方的共同行为来认定。

就是说,只有在双方共同都有使该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目的,或者在转让方有意放任土地受让方进行非农建设后果的情况下,才能对转让方一方的转让行为认定为违法而施以处罚。

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农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但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虽不得入市交易用于非农建设(因破产、兼并发生转移的
除外),但却可以在不改变农业用途、
或符合规划确定的农业用途前提下,允
许受让人将所受让、承租的土地用于农
林业开发的权利,比如耕地的对外承
包,四荒地使用权的对外拍卖等。

正因为法律赋予了农民集体和取得
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一个有限
的土地处分权,所以,对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个人的
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就须从土地交易双方是否共同都有使该
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目或者是否发
生了非农建设后果的这样两个方面作认
定和判断。

就是说,转让方在与受让方
商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协议
时,只有双方明确或放任土地受让方可
以在受让的土地上从事非农建设的,才
构成违法并应受法律追究。

在适用第81条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
罚,之所以不直接涉及对受让方所建非
农建筑物和设施的处理,是因为将农民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的
用于非农建设的主动权一般都在转让方
这一方。

就是说,转让方在与土地受让
方商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协
议时,如果转让方明确不允许受让方在
受让的土地上从事非农建设,那么,一
般情况下,受让方都会因此而拒绝达成
协议,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后面的非农
建筑物或设施,即便产生,一是可由国
土部门对受让方直接作处罚,二是农民
集体也可以以受让方合同违约为由通过
行政管理和诉讼等多种渠道收回土地使
用权。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对
土地转让方作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以
土地转让法律关系的受让方也施以行政
处罚,则受让方将根据第81条提出抗
辩:土地是农民集体的,该农民集体同
意我单位从事非农建设(尤其当受让的
土地原来就是建设用地或空闲地时),
我方也向其支付了一定期限的土地对
价,如果其不同意,我方是不会与之签
订土地受让(出租)合同的。

所以,此种
土地交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属
于土地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处罚
土地转让方的同时处罚受让方,其法律
关系是存在障碍的。

但这不是说对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受
让方就无法处罚了,本法第43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
请使用国有土地。

所以,可按此规定,
依据本法第76条对土地受让方一方以未
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另行作处罚。

举例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甲与房
地产开发公司乙签订了本集体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成交后,乙还未从事非农
建设,便被国土部门发现,如果该合同
中明确是由乙从事农业开发,则国土部
门不能对任何一方施以行政处罚;如果
该合同中明确是由乙从事非农业建设,
而乙还未从事非农建设,则应适用本法
第73条第一层意思对甲施以没收非法所
得之处罚;而如果乙已从事了非农建
设,则应适用本法第81条对甲施以没收
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
处罚;而如果该合同中对土地的用途约
定并不明确,乙对土地的使用也未具体
实施(闲置土地属另一个法律关系,此
处不涉及),就不能对任何一方施以行
政处罚。

因本法第81条是对土地转让方一方
施以的行政处罚,所以,在土地转让方
依法改正自己的的违法行为,恢复土地
原貌过程中,对受让方的建筑物实施拆
除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由双方通过诉
讼渠道解决。

正因为法律赋予了农民集体和
取得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有限的土地处分权所以对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企、事业
单位及村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处
分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就须从土地
交易双方是否共同都有使该农村土
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目或者是否发生
了非农建设后果的这样两个方面作
认定和判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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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RESOURCES
No.,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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