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浅析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及风险防范

信贷 产品 的总称 。该业 务集银行 中间业 务与资产 业务 于一 身, 对银 行和进 出口企业均 有着 积极 的影响 。但值得 注 意的是 , 随着 国际经 济形势 的不 断发展 变化 , 国际贸 易融资方 式也呈现 出复杂多样化 的演 变趋 势 , 其风 险也应 当引 起各 方更 高程度 的重视 。 关键词 : 商业银 行 ; 国际贸易融 资业 务 ; 风险; 措 施
金融视线 I F i n a n c i a 1 . Vi e w
浅析 商业银 行 国际 贸易融资业 务的特点及风 险防范
贾 翠 玉 中 国建 设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东营 分 行 国 际业 务 部 2 5 7 O1 6
摘要 : 近 年来 , 在 我 国进 出口贸 易的带动下 , 国 内各 商业银 行的 国际贸 易融资 业务得到 了快速 的 发展 。 国际 贸易融
贸易 融资 的融资 期 限有 短期 和 中 长期之 分 。短 期 贸易融 资作为 贸易融 资 的主 体 , 融资期 限一般 不超过 6 个月, 最长不超 二 、国 际贸 易 融 资业 务 的特 点 过1 年, 主要 包括 开立 信用 证 、打包 贷款 、信 托收 据贷款 、保 贸 易融 资 与 国 际结算 是 国 际贸 易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一方 理 服务 等融资 方式 。 中长 期贸易融 资则主 要是指 期限在 1 年 以 面, 贸易 融资 以 国际结 算为 基 础 , 没 有 国际结 算就 不 可能 有 贸 上的融资 方式 , 主要包括 远期信 用证 、中长期 出口信贷 等。 易融 资 的 良好发 展 ; 另一 方面 , 贸易 融 资可通 过 融资 的特 性带 ( 三) 融 资形 式灵 活 动进 出 口客 户 国际结 算量 的 增长 。简 单来 讲 , 融资越 方 便 , 银 商 业银 行对进 出 口贸易 客户 的融资 可 以是 资金 融通 , 也 可 行对 客户就 越具 吸引力 , 国 际结 算业务 也就 越能得 到快速 的发 目前 , 跨 境 人 民币结 算 业 务 的相 关政 策 和 规 章 制度 还 不 识 , 注 重风 险 防范 。在 内部控 制方 面 , 加 强跨 境人 民 币业 务相 够 完善 , 相 应 的 制 度 、 政 策 还在 陆 续 出 台 , 给 外 资银 行 的风 关交 易 背景 进 行 真实 性 审核 , 是 防范跨 境 人 民 币结算 业 务风
银行工作中的跨境业务介绍与操作指南

银行工作中的跨境业务介绍与操作指南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境业务在银行工作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跨境业务包括跨国资金流动、外汇交易、国际贸易融资等方面,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也为银行带来了更多的业务增长点。
本文将介绍跨境业务的基本概念和操作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领域的挑战。
一、跨境业务的基本概念跨境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金融交易和资金流动活动。
它涉及到货币兑换、国际贸易融资、跨国投资等多个方面。
跨境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和个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资金需求,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跨境业务中,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银行作为跨境资金的中介,提供了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跨境交易中的各种问题。
银行通过自身的网络和技术优势,为客户提供快速、安全、便捷的跨境支付、结算和融资服务。
二、跨境业务的操作指南1. 跨境支付和结算跨境支付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币支付活动。
在进行跨境支付时,银行需要确保支付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为了提高支付效率,银行可以通过与其他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各自的支付系统进行快速的跨境支付。
跨境结算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货币结算活动。
在进行跨境结算时,银行需要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结算惯例进行结算操作。
银行可以通过与其他银行建立结算通道,实现跨境结算的便捷和高效。
2. 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外汇交易是指在不同货币之间进行的兑换活动。
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市场情况,提供合适的外汇产品和服务。
银行可以通过自身的外汇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的外汇报价和交易执行。
风险管理是跨境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银行需要对跨境业务涉及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银行可以通过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跨境业务的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3. 国际贸易融资和投资国际贸易融资是指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供资金支持的业务。
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模版xx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充分发挥客户经理一线反洗钱职能,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我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客户经理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按条线管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和个人金融部分别是公司客户经理和零售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风险管理部协助主管部门对客户经理进行反洗钱业务培训及指导。
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汇报。
第三条公司金融部和个人金融部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一)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反洗钱的合规要求融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中,并予以指导和监督实施;二)负责组织对本条线业务、产品、交易系统等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控制措施;三)负责将反洗钱培训纳入本条线常规培训,要求一切客户经理每年必须参加至少2次反洗钱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四)协同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好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评估,主导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考核,负责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检查和考核,并主导对发现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实施跟踪整改;五)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承受监管政府的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客户经理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一)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二)参与可疑、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和高风险客户的审核;三)向本机构反洗钱情报员报告客户的异常、可疑情况;四)按划定协助调查可疑交易;五)承受内部反洗钱培训,开展对外反洗钱宣传;六)其他应推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工作指引第五条做为接触客户和客户关系维护的第一人,客户经理具有天然上风和条件推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客户经理是客户身份识别和失职调查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和指引一)客户经理履行尽职调查必须恪守勤勉尽责的基本原则,即调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1、核对、联网核查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7年3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规范和完善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结售汇、进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一系列文件,在征求了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对总行中银业〔1994〕96号文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修订,制定了新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和《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现将新的基本规定发送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本次修改将结售汇规定从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分离出来,同时增加了核销及申报的内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个基本规定,即《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二、在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改将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合二为一,制定了除保函业务外统一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三、在体例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改变了过去按照进出口业务划分章节的做法,而是按照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建立章节。
四、在内容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做了以下调整:1.删去贸易结算融资业务中“授信及授信管理”一节和“业务收费”一章。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业务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本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条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本行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行反洗钱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通过总体评价,反映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人员的工作。
财务会计部为负责反洗钱的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上报;(四)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五)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六)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本行员工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七条本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八条本行员工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咨询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而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相关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01号_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01号_1](https://img.taocdn.com/s3/m/ed70c2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79.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2012年8月19日银发[2012]201号)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国际上因一国金融机构在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业务合作过程中未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而导致法律责任风险的情况开始增多。
为正确履行反洗钱职责,避免我国境内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被洗钱活动团伙利用,并妥善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及金融机构良好声誉,现就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业务合作过程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及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决定是否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或开展其他形式的业务合作。
对于在注册地无实质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受到良好监管的外国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代理行账户或与其发展可能危及自身声誉的其他业务关系。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

附件**市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信贷人员叙做贸易融资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我行现行各项信贷管理政策及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审核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本规程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进口代收押汇、出口TT融资、进口TT 融资等。
第六条贸易融资的审查对贸易融资的审查除参照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经营情况(1)申请人经营范围、市场分布及竞争能力;(2)主要经营方式及国际业务规模;(3)贸易背景分析;(4)所属行业情况及申请人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5)近三年来经营产品、销售收入、效益、市场等变化情况。
2、申请人与他行及我行的往来情况。
包括主要往来银行、结算历史记录、主要往来业务品种、现状等;在我行叙做业务记录,包括国际结算量、存贷款量、目前余额、不良记录等。
3、贸易产品。
对其贸易产品从数量、质量、许可证、价格等方面给予合理性分析,并作出适当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判断。
4、贸易流程。
对买方、卖方、运输、保险、仓储、销售、货物转移及资金结算方式等给予合理的分析及判断。
5、企业基本资料。
除按我行规定审查企业相关基本资料外,还需审查主管部门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年审合格的外汇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6、相关单证条款。
对相关单证条款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国际业务部有关单证操作人员提出建议),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条件,并提出要求。
第七条风险分析贸易融资的叙做应特别关注和分析以下风险:汇率风险。
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

xx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有效预防洗钱风险,加强对洗钱高风险业务(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为指导,在评估本行产品和服务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洗钱高风险业务(产品)包括现金业务、私人银行业务、跨境汇款业务、银行卡自助交易、电子银行业务、票据业务、POS业务、信用卡业务、集中开户业务和验资业务。
第三条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归属业务条线部门设置反洗钱合规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行反洗钱相关规定,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将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合规要求融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中;(二)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执行监管机构关于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反洗钱合规要求和行内风险防控措施;(三)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条线对高风险业务(产品)的管理情况;(四)推动本部门及条线将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合规要求纳入业务综合检查。
第二章现金业务第四条洗钱风险概述现金业务具有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的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的特点,犯罪分子通过大量现金交易实现毒品犯罪、偷逃税款、贪污受贿、地下钱庄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资金的转移及清洗。
第五条常见的洗钱方式(一)通过“公转私”非法套取大额现金。
资金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现金。
(二)通过大宗商品消费非法套取大额现金。
不法分子先将非法资金存入银行,然后进行房产、汽车、贵金属等大宗商品消费,再将大宗商品转换为现金;或直接进行虚假消费进行套现。
(三)编造单位结算账户虚假用途非法套取大额现金。
编造“工资、奖金、备用金、退股金、还借款”等用途套取现金,开展偷逃税款等洗钱活动。
(四)通过过渡账户非法存取现金。
某些大型企业借用个体工商户或工程队等管制较松的账户进行现金存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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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
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相关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结合我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机构在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含保函、保理及国内信用证)等对公业务以及对公外汇账户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组织架构与职责
总行国际结算部在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对全辖国际结算产品线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国际结算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并积极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第四条禁止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的业务和单据办理结算和融资。
第五条对代理业务应进行严格审查,除认真审核代理合同,了解代理人情况外,还须加强对被代理人资信、背景等情况的了解。
第六条严禁以现金方式存入保证金。
第七条对涉及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和客户的国际结算业务,要密切关注,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应审慎识别可疑交易,按照总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九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在设计、开发、审批和实施新产品过程中,应建立洗钱风险论证、评估程序,并定期识别、评估和审核新产品潜在的洗钱风险,切实防范新产品开发和实施中的洗钱风险。
第十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在设计、开发和建设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相关业务电子化处理系统的过程中,应紧密结合反洗钱管理要求,将反洗钱管理要求贯穿和落实到系统流程中,提升业务系统对反洗钱管理的技术支持,减轻一线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主要业务反洗钱工作掌握要点
第一节对公外汇账户
第十一条为单位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时,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及我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客户提供全套开户资料,认真审查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外汇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外汇账户。
第十二条对以下情况应特别关注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要立即按照总行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告: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4、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5、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7、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第二节进出口跟单业务
第十三条对进口开证业务应了解基础交易情况,严禁以下做法:
1、明知无贸易背景而开立信用证;
2、为逃避监管或业务权限而故意将大额开证业务化整为零;
3、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以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的信用证。
第十四条在进出口跟单业务中,应特别关注下列情况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要立即按照总行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告:
1、进/出口货物价格严重偏离货物合理价值或当时市场价值;
2、单笔大额或经常性的大幅减价、无偿放单以及货款于境外结算,由境外直接支付;
3、交易异常复杂,涉及多个当事方与国家,付款线路曲折迂回,且客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4、交易的品种、金额、方式等与客户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惯
常的交易方式等不符;
5、客户经常于收到单据前通知开证行接受所有的不符点。
第三节汇款业务
第十五条审核汇款用途是否正当,是否在业务经营范围内。
如发现用途不明或异常的交易,应要求客户说明有关业务背景,必要时要求客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要求客户提供的汇款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地址、账户、汇款附言。
第十六条在汇款业务中应特别关注下列情况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要立即按照总行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告: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2、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第四节光票托收业务
第十七条光票托收业务受理原则:
1、客户要求我行办理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业务,一律凭正本办理,持影印件的不予办理;
2、对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应审慎或拒绝受理;
3、对于大额票据,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额外的查询及核实措施后再办理托收;
4、对有疑问的票据单独缮制委托书,并附面函提示代收行注意;
5、原则上不受理已背书转让的票据。
第十八条注意积累材料,对洗钱高风险和诈骗多发地区的票据予以特别关注,审慎处理。
第十九条办理托收的票据,寄出前必须影印或缩微,并立卷备查。
第五节保函业务
第二十条保函业务受理原则:
1、不得为客户办理无正常业务背景的保函;
2、如保函涉及当事方过多,特别是对于申请人与被担保人不同的情况,要注意审核了解客户是否为逃避某种监管规定,同时应要求
申请人提供其与被担保人办理该业务的协议或就此操作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客户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得出具有关保函;
3、原则上不开立可自由转让的保函;
4、若保函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为关联企业,应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的合理性,防止客户利用保函项下的资金赔付进行不正当的资金转移;
5、对频繁出现遭受索赔的保函申请人应予以特别关注;
6、备用信用证视同保函业务掌握。
第六节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贸易融资业务应特别关注下列情况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要立即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告:
1、客户以大额存款作为担保申请贸易融资,但不能说明该大额存款的正当来源;
2、客户提前偿还贸易融资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的;或突然偿还了长期逾期的贸易融资款,且对还款来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3、客户以第三者资产或保证作为担保申请贸易融资,但不能合理解释其与该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及该第三者为其提供担保的正当理
由。
第七节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中下列情况要进行核查,如发现涉嫌洗钱,必须及时报告:
1、企业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
2、企业结、售汇单证不全,结、售汇金额突然增大,结、售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水平的;
3、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入账手续时,没有或拒绝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却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
第三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应积极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定期对辖内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及时完善对各项业务的反洗钱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应积极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操作岗位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以持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及反洗钱工作能力,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二十五条各一级分行国际结算部应定期向总行国际结算部报送本行国际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报告,报送报告频率为半年一次。
反洗钱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和开展情况、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对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监督情况等,其中应特别就发生的大额、可疑交易事件进行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一级分行的国际结算部应根据本工作指引的要求,建立严密、有效的反洗钱内部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反洗钱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国际结算部。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总行公司国际结算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