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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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院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单位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单位要与属地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无计划外生育。单位计生专干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党政做好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三、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应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在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与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其户籍地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移交计生档案。

四、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五、按规定每年四次,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

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六、计生专干,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计生工作,每季度按时参加办事处召开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七、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准确掌握本单位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出生、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本单位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职工进行查处,按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理。

九、积极参与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必要时直接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

十、督促有关科室和稽查队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组织不定期调查清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十一、协助和支持人口计生系统引入和推广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

十二、干部、职工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十三、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按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如夫妻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责。

十四、对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根据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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