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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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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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环境标准

环境环境的作用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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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A.占有权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

B.使用权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

C.收益权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

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种权能,既可以与所有权同属一人,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A.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B.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不同,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A.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它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B.强制取得:国家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C.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

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取得。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下列方式:

A.法定取得:是指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B.天然孳息:开发利用取得,自然资源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产生,也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使一种资源变为另一种资源。集体可以因开发利用自然而取得新产生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例如,集体经济组织因建设水库,蓄积水流而取得水库水体的所有权;将集体所有的荒山植树绿化,变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在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

和城市土地资源等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个人所有权的取得: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完整意义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只存在某自然资源个别部分的个人所有权。其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亦即自然资源从一主体转给另一主体的过程。自然资源所有权可因下列原因而变更:

A.因征用而变更:法律授予国家有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力。

B.因所有权主体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

C.因依法转让而变更: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只能发生有限的转让。

D.因对换或调换而变更:国家出于公益的需要,可以采用以国家所有的一种资源对换或调换集体所有的一种资源的方式达到目的。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都会发生对换或调换。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终止: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

现而不复存在的情况。也就是原来拥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因某种原因而失去所有权。使自然资源消灭的主要原因包括:

A.因法律剥夺而消灭,例如,没收地主土地。

B.因自然资源的消失而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资源的绝对消灭(煤炭被开采完)。二是自然资源的相对消灭(土地退耕还林)。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

自然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首先,使用权的主体比所有权的主体广泛,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限定的范围很小,而使用权的主体十分广泛,几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

其次,使用权内容受所有权和环境保护及生态规律的制约,而不是无限制的使用。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别:按自然资源的类别,可以分为土地、草原、森林、矿产、水、海洋、野生动植物资源使用权等。

★按自然资源的归属分,可分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按使用人是否向所有人支付使用费分,可以分为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

★按使用权是否预定了使用期限分,可分为有期限使用权(分为次数性、阶段性、终身性使用权)和无期限使用权。

★阶段性使用权的享有以规定时间的长短为限。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四种方式:

A.确认取得。即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申请登记,由其登记造册并核发使用权证的情况。

B.授予取得。即单位和个人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依法将被申请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授予申请人的情况。

C.转让取得。即单位或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情况。在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有许多限制条件。

D.开发利用取得。即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开发利用活动取得相应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或内容所发生的变化。其变更的主要原因通常有:

A.因主体的合并或分立而变更。

B.因转让而变更。

C.因破产、抵债而变更。

D.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自然资源使用权人丧失使用权的情况。

★引起自然资源使用权终止的原因:

A.因自然原因而终止。

B.因开发自用而终止。

C.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D.因闲置或弃置抛荒而终止。

E.因非法使用或转让而被强制终止。

F.因主体消灭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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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其目的是为了从宏观上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的矛盾以及资源分配问题,以保证用最佳的结构和形式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批准的自然资源规划是进行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是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自然资源规划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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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

项工作的总称。

它不仅是从事自然资源研究、进行自然资源评价、制定自然资源法规和规划、建立自然资源档案、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而且对一个国家发展战略的确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也有着重要意义。自然资源调查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的成果要按规定报送和建立档案;属于机密的数据、资料必须按保密规定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掌握自然资源的现状和变化,评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效果,为编制自然资源规划,确定开发利用目标和保护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自然资源档案立法。

第四节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

A.资源开发许可证(注意实例)。

B.资源利用许可证(注意实例)。

C.资源进出口许可证(注意实例)。

第五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日益紧缺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

★集中体现自然资源价值的法律制度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P166)。

A.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B.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C.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利用是一种使资源既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又不损及人类未来发展需要的资源利用。其核心是强调现代人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顾及未来人类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

A.收税

B.收费。

★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我国也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这些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

★自然资源税: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如果从广义的资源税概念出发,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增殖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等也应属于资源税的范畴。这里主要介绍狭义的资源税,其他资源税将在各资源法中介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被规定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该条例对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范围、税目、税额、减税免税条件等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仔细参看P167-168)

★自然资源费: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A.开发使用费:是在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费用。例如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这种费用,它直接源于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而不以是否有人类劳动的凝结或管理投入为转移。其费用的多少,通常根据开发使用的资源数量、面积以及稀缺程度、可获利益的大小确定。

B.补偿费:是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

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的费用。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等。这类费用,通常根据恢复、更新所消耗、破坏的资源的实际费用征收,但也有的只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得的一定比例或数量征收,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等。

C.保护管理费:是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征收的一定费用。例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等。这类收费,虽然也具有对消耗的自然资源给予一定补偿的性质,但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国家或有关单位为保护、管理自然资源所支出的费用,而不是像开发使用费那样只是对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的补偿。

D.惩罚性收费:是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如耕地闲置费,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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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

环境环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⑴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它同一般法律不同之处只在于:它不是通过法律条文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是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规则的界限,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⑵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⑶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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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环境的作用

环境环境的作用

环境标准在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中起着如下作用:

⑴环境环境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⑵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演进四个阶段、存在五大问题及改革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设想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演进四个阶段、存在五大问题及改革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设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这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建立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自然资源资产是指产权主体明确、产权边界清晰、可给人类带来福利、以自然资源形式存在的稀缺性物质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和确定调控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所有权仍不到位、权益不落实等问题突出,亟待从理念认识、组织架构、权责分配、监督问责、配套制度等方面加快改革,积极稳步推进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一、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演进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8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缺失阶段。这一时期尚未出现资源资产管理理念,资源配置靠行政划拨,资源无偿使用。 第二阶段(1978-1990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探索研究阶段。属资产管理的萌芽期,尽管国家从制度上提出了所有权、使用权分离,提出了有偿使用制度,但在实际中并未真正实施。 第三阶段(1990-2010年),自然资源资产分散管理体制逐步形成阶段。这一时期初步形成了目前自然资源资产分类管理的体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得以全面推进,要素市场建设步伐加快;由于不同资源资产化步伐不一,因此体制呈现分类分级、相对集中、混合管理态势,但并未设立专门的资源资产管理机构。

第四阶段(十八大以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对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二、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存在五大问题 一是政府市场关系未理顺。突出表现在:将资产管理(确保保值增值)与资源监管(规制市场失灵)混为一谈;有偿使用范围有待扩大,出让方式有待完善,市场化出让程度低(如海域使用权);资源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健全,资产价值评估制度不完善;缺乏全国统一的资源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 二是管理主体不到位,权益未落实。所有者权利谁来行使不清晰,如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实际中由地方政府资源管理部门代为行使,导致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分,极易造成资产流失;再如部分重点国有林区名为国家所有,实践中却沦为地方和企业自管自用。 三是组织架构不合理、效率低下。机构分散、条块分割、多头管理问题突出,综合协调效果不佳,导致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信息不畅、信息打架、互相扯皮等问题严重。 四是权力分配不合理,央地关系未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目标与绩效的差异性,导致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央地财权事权不匹配,中央审批事项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常不到位;同时,资源收益分配在各级政府并不合理,资源所在地政府往往承担更多事权。 五是监督与问责机制不健全。重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轻后期监督管理问题严重;内部监督为主的多元监督体系未建成;责任追究制缺位,处置不力、违法成本低。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

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 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 我们应该好好保护自然资源,这样才能进行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如何管理的?下文是橙子收集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欢迎阅读!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最新版全文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矿产资源等所有自然资源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进一步明确国家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范围等,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办法》包括总则、自然资源登记簿、登记一般程序,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附则共六章,以及《自然资源登记簿》样式、《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自然资源登记的目的、原则、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关系、登记机构和属地登记原则。在登记的范围上,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表述,《办法》对需要登记的自然资源通过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即规定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强调在不动产登记中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及自然资源的所

有权不再重复登记。 第二章自然资源登记簿。规定了自然资源登记簿的统一、登记单元划分、登记簿的内容、登记簿附图和管理要求。登记簿(《办法》附件1)主要记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以及不动产权利关联信息,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这里重点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设定和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是开展自然资源登记的基本单位,设定和划分登记单元既要考虑与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边界和行政界线无缝衔接,还要考虑与自然资源的管理界线进行衔接。因此,在设定和划分时,既可以以一个完整的行政辖区为基础,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划分一个或者多个登记单元,也可以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特定空间作为单独的登记单元。风景名胜区主要为旅游服务,相关设施已经在不动产登记中予以明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再涉及。 二是,关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人只能登记为“国家”或“全民”。同时,考虑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探索建立分级行使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体制”这两项改革任务正在推进,为与上述改革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技术路线图

密云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技术路线图基础数据分析制作工作底图 预划登记单元定义最小上图图斑阈值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的重要程度划分 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水库、矿区等登记单元独立登记单元预划登记单元范围图单元编码规则 权属边界完整,便于管理,独立登记单元优先 按生态功能的完整性以及集中连片程度划分预划登记单元编码自然资源类型与分布图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类型+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界线图 通告首次登记通告自然资源调查 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主体、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内容 审核公告登簿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自然资源的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要求用途管制、生态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文件要求 不动产登记结果 相关审批文件 调查成果 其他相关事项 有异议无异议处理后公告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 公告内容:自然资源登记事项(涉密除外) 公告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指定场所 公告期限:不少于15工作日公告期满 登记机构调查核实管理系统建设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 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有效衔接与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自然资源登记机构预划登记单元 自然资源类型、范围 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主体等 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自然资源登记的期限 调查内容以实地调查为主 调查方法资源属性调查:类型、边界、面积、数量、质量权属核查,单元边界调整以室内判读为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底图合并小于最小上图图斑面积阈值图斑碎图斑正射影像图剔除已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宗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图 相关管理部门自然资源数据(属性+发证)成果汇总归档一套标准+一套制度+一张总图+一个平台资源类型划分标准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 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共7款(1986),还有7个单行法律:《森林法》(1984、1998修订)、《草原法》(1985)、《渔业法》(1986、2000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1996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1988和1998两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水法》(1988)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表明在我国已形成了以自然资源品种法律为结构体系的法群以及各种资源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从而在中国宪法上第一次正面规定了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确立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 (2)在使用权上,实现了所有权、使用权的分离,打破了“公有—公用”,由国有企业独揽使用权的局面,形成了企业、单位、个人等多元化的使用权主体。但自然资源是大自然的慷慨赐予,并非劳动产物,因而没有价值的理论认识,导致自然资源成为了“免费的午餐”。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使原本就若隐若现的产权效力进一步弱化,一方面,国家和集体没有得到相应的所有者收益,所有权实际是虚置的,缺乏对使用者的监督激励;另一方面,使用者没有了经济利益上的约束,必然会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侵犯国家和集体的所有者权益。 (3)在转让权上,资源的交易仍然是被明令禁止的,如《民法通则》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的单行自然资源法律甚至还专门规定了惩罚资源交易的条款。

自然资源一体化审批系统解决方案

自然资源一体化审批系统 解决方案 一、建设背景 机构改革前,原国土、原规划部门、原林业部门及原其他被整合部门的各种系统均有着独立、完整的业务审批体系。自然资源部门的组建以后,亟需要从业务重组、数据融合、应用整合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实现机构改革后的“化学反应”。同时,结合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三定规定”后新业务需求及《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文件的公布,“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等新举措也给自然资源部门业务审批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因此,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建立一套与新业务相匹配的智慧审批系统,以达到服务提质、审批增效的目标。 二、需求分析及建设目标 1、需求分析 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要以“三定规定”为核心,明确为履行党中央和国务院赋予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生态修复的“两统一”职责,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依次梳理具体业务需求,包括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

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以及进行矿产资源、海洋、测绘管理等业务梳理,做好全业务、全流程的信息化支撑,支持统一数据底板建设,满足自然资源监管决策、自然资源政务服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等应用需求。 2.1.1摸清家底 摸清家底,梳理分析自然资源信息化的需求差距从网络和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情况、平台支撑、信息化应用等几个方面梳理分析原国土管理部门、规划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已有的数据资源目录情况及信息化建设情况,结合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三定规定”后新业务需求,对比出现有的信息化基础与国家信息化要求和自然资源改革发展的需求差距。 2.1.2梳理自然资源数据 自然资源数据资源体系方面,需要全面梳理自然资源数据,摸清基础地理、遥感影像、土地、矿产、海洋、林草、湿地等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在现状数据、规划数据、管理信息、社会经济等数据资源目录下新增如生态环境、灾害、生态修复等专项数据。 2.1.2整合原各业务系统 在软件层面,原国土资源部门有对外服务平台、不动产登记平台、“一张图”核心数据库管理系统、电子政务系统、综合事务管理、行政审批系统、土地开发管理系统、土地储备管理系统、综合监管平台、档案管理系统等;原规划部门有综合事务管理系统、规划“一张图”、规划业务管理平台、综合监管、规划移动执法系统、规划档案等子系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模板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目录[隐藏]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环境标准 环境环境的作用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编辑本段]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中国的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 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 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 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A.占有权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

B.使用权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 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 C.收益权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理, 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 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种权能, 既能够与所有权同属一人, 也能够与所有权相分离。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A.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 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B.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 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 从而能够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中国, 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不同, 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中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A.法定取得: 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它是中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

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 目录 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 (1) 项目背景 (2) 解决方案 (3) 逻辑结构 (3) 体系结构 (4) 系统体系架构 (4) 主要特点 (5) 应用价值 (6)

项目背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家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以下简称“基础信息库”)项目的牵头单位。项目参加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总公司、总参谋部测绘局、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 国家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文)明确提出的国家电子政务四大基础信息库之一,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2年,项目建成后将为国家电子政务应用和社会公众提供长期、稳定、标准化的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产品及服务。这对于建设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对跨部门电子政务合作机制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2008年,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项目总集成任务。

解决方案 逻辑结构 基础信息库分布在1个主中心和11个分中心,采用分布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建设及运行服务模式。专题信息产品库由11个分中心分布式建设和运行维护;综合信息库由数据主中心和11个分中心共同建设,各分中心分别建设相应综合信息子库,主中心汇集各分中心建设和维护的综合信息子库,构建综合信息汇集库,建设综合信息库,并在此基础上,建设综合信息产品库和综合信息定制产品库(应用系统)。基础信息库通过交换系统实现数据主中心和各数据分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换、发布、访问和传输,在逻辑上形成统一的整体。

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备案 2019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361) 二、报表目录 (365) 三、调查表式 (367) (一)自然资源信访情况(GB10) (367) (二)用地用海审批收件情况(GB11) (369) (三)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情况(GF10) (369) (四)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情况(GF11) (372) (五)自然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GF12) (374) (六)不动产登记发证情况(GD10) (376) (七)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情况(GD11) (377) (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GQ10) (377) (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情况(GK10) (381) (十)城乡规划许可情况(GY10) (385) (十一)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部门及人员基本情况(GK20) (385) (十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GY21) (387) (十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GZ10) (387) (十四)土地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11) (388) (十五)矿产违法案件查处(GZ20) (389) (十六)矿产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21) (392) (十七)测绘违法案件查处情况(GZ30) (393) (十八)测绘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31) (394) (十九)自然资源科技人才情况(GK10) (396) (二十)自然资源科技研发情况(GK11) (396) (二十一)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情况(GK12) (397) (二十二)自然资源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情况(GK13) (399) (二十三)信息化建设情况(GX10) (400) (二十四)涉外海洋科研项目情况(GG10) (402)

对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512716963.html, 对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作者:赵立倩 来源:《商情》2015年第43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构建科学有效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不仅会为解决重大资源环境问题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而且也会对我国可持续发展进程产生深远影响。从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国际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对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的生态观资源综合管理机制 一、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在机构设置方面,虽然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综合管理的立法格局初步形成,但部分资源仍未纳入统一管理范畴。如水利部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但其他职责范围内管理水资源的部门也存在很多,比如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环保部等。在职能结构方面,不同资源管理机构之间职能重复或交叉,造成“九龙治水”的局面,矛盾重重。在运行机制方面,各级政府在资源管理上职权划分不清,导致资源的掠夺式利用屡禁不止,地方管理不能体现中央集中管理的基本精神。 二、国际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发展呈现出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资源管理由分散走向综合,即以整体的自然资源为管理对象,以不同门类自然资源的共性为基础,以不同门类自然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协调纽带,利用一种一体化的综合运行机制将不同门类的资源统一管理。它不仅仅表现为简单的机构合并,本质上是提高资源管理的制度与体制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二是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三是资源管理与资源产业管理的理性结合。 回应国际自然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我国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上应当做到观念上的创新,树立资源的生态观、系统观和层次观,探索新的资源管理观。 资源的生态观就是坚持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重,资源开发的过程中注重预防、控制生态灾害以及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保障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保障国家资源、生态安全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双赢目标。资源的系统观是指各种资源都是资源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各种资源系统之间彼此释放的功能要互相藕合,建立良性的互馈机制。这就要求在进行资源管理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目录[隐藏]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环境标准 环境环境的作用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编辑本段]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A.占有权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 B.使用权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 C.收益权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 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种权能,既可以与所有权同属一人,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A.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B.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不同,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A.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它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B.强制取得:国家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C.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 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取得。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下列方式: A.法定取得:是指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B.天然孳息:开发利用取得,自然资源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产生,也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使一种资源变为另一种资源。集体可以因开发利用自然而取得新产生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例如,集体经济组织因建设水库,蓄积水流而取得水库水体的所有权;将集体所有的荒山植树绿化,变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在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目录[] []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A.占有权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 B.使用权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 C.收益权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 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种权能,既可以与所有权同属一人,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A.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B.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不同,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A.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它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B.强制取得:国家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C.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 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取得。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 2013-11-29 16:12 作者:王玮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简称《决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何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为何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怎样核算?空间用途管制与环境功能区划又是什么关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现有管理体制存在哪些不足?市场与政府在其中应分别扮演什么角色?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怎么编制?为什么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什么自然资源生态补偿需要“看得见”的手? 针对这些问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研究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作出了解读。 1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如何界定 根据自然资源特性,可规定一定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 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应首先界定自然资源概念,传统的概念是自然环境中与人类社会发展有关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包括有形的土地、水体、动植物、矿产和无形的光、热等。我的理解是《决定》扩大了自然资源范畴,不仅将传统意义上投入经济活动的自然资源部分纳入进来,如矿藏、森林、草原等,也包括作为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环境资源,如空气、水体、湿地等。这就使得保护对象更加丰富和合理,进而为综合运用市场、法律、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加空间。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产权主要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根据自然资源特性,第一种类型是对进入社会生产过程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纯自然、非人工自然资源,可以规定一定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第二种类型是对生态系统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2)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作者:肖国兴点击量:1506 发布日期:2004-3-26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肖国兴) 摘要:历经40年的制度变迁,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安排发展到开发利用产权安排,从开发利用产权无偿委授发展到有偿交易,取得了一定的制度绩效。然而,只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的制度安排才是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市场经济历史变迁 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步伐的加快,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也发生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然而,这种变迁却是极为缓慢的,以致于中国自然资源市场尚处在“史前时期”。中国自然资源产业长期滞留在计划经济,成为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的死角。因此,对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40 年的历史变迁进行总结与评价,为产权制度创新提供制度选择是必须的。 笔者以为,作为决定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并不都是促进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制度。然而,无论其作用如何都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基础。当制度阻碍经济增长与发展时,制度变迁就成为必然趋势。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渐进往往成为制度变迁的常态。⑴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渐进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从单一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开发利用产权的无偿委授─开发利用产权的有偿交易。其中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特定的经济内容与制度形态。某一阶段可能并无实质变化,却有其制度变迁的客观性与必然性。从总体上看,这种制度变迁在向有利于自然资源合理配置方向渐进,但制度变迁的成本太高,以致于人们对这种制度变迁的前景并不乐观。但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制度安排的逐步到位,自然资源产权作出市场供给的制度安排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一、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初始界定 自然资源及其产权安排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⑵因而一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在任何国度中都具有突出的位置。对于本世纪50 年代的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则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在推翻旧法统确立的自然资源私有产权的基础上确立的公有产权,建立产权的初级目标是“实现耕者有其田”,高级目标是实现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因而与以往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相比,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有着深刻的制度内涵。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如何安排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就已成为制度创

中国自然资源现状

中国矿产资源现状 人类社会所经历的石器时代、陶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煤与石油时代及未来的信息时代,都是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标记的,所不同的是主要利用的矿产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利用方式等在各个阶段有所不同。 中国是世界最早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国家之一。 考古学家证明:距今200万年前的“巫山人”和170万年前的“元谋人”就已开始利用多种石料矿产制作工具;旧石器时代晚期,北京“山顶洞人”已能利用石料制作精巧的工具和装饰品,并利用赤铁矿粉作为颜料;新石器时代,已广泛利用粘土、陶土制作陶器、彩陶和黑陶(距今6000多年前的仰韶文化和距今4500多年前的龙山文化),新石器时代矿产利用的重要进展是铜的利用(甘肃齐家坪文化)、玉的利用(江苏淮安青莲岗文化)和煤的利用(辽宁新乐遗址);夏、商、周时期,已广泛利用铜、锡、铅来制造青铜工具和器具,开始利用铁矿来制作工具;春秋时期是铜器时代向铁器时代过渡的时期,能制造生铁,是世界最早制造生铁的国家之一;战国时期,我国已进入铁器时代,开始开采利用砂金,也开始利用银矿,战国墓葬里有很多银器;秦汉时期,除利用金、银、铜、铁、锡、铝、汞等7种金属矿产外,还开始利用煤作为炼铁和取暖的燃料,石油、天然气已有发现并利用天然气来煮盐;三国、两晋、南北朝和元朝矿业发展缓慢;唐宋和明清时期矿业均有新的发展,总体上矿业还比较落后;新中国成立前比较完整的矿山仅300多个。 新中国成立近50年来,矿产勘查开发事业获得了空前的大发展,到1998年底,中国已发现矿产171种,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53种。其中:能源矿产8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88种;其他水汽矿产3种。 中国已发现矿点、矿化点共25万多处,其中已进行了不同程度地质工作取得储量的有2万多处。探明矿产资源总量的潜在价值约占世界的12%,居世界第3位。而人均占有量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58%,居世界第53位。 我国45种主要矿产按探明储量(表2-3)在世界上的地位排序如下:居世界第一位的矿产有稀土、石膏、钒、钛、钽、钨、膨润土、石墨、芒硝、重晶石、菱镁矿、锑共12种;居世界第二位的矿产有锡、铌、锂、铂、石棉、煤、滑石、萤石、硫、银、被共11种;居世界第三位的矿产有锌、磷共2种;居第四位的矿产有高岭土、铅、珍珠岩共3种;居第五位的矿产有铁、汞、金、硼、耐火粘土、天然碱共6种;居第五位以后的矿产有铜、镍、锰、铝土矿、石油、天然气、钾、铬、铂、金刚石共10种。我国45种主要矿产占世界储量的百分比、位次状况如图2-2所示。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 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这方面的制度与管理体制,明确产权主体,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有利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评价生态建设成效,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着力抓好如下几点: 理顺现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一是设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各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和用途,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权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自然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二是完成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包括产权界定作为基础和依据。监管部门要让自然资源使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同时确保生态功能得到严格保护。三是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和监护的社会制衡机制,让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建立多样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根据自然资源产权多样化特征,分门别类建立起多样的所有权体系。对于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及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前提下,根据其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分配或拍卖给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不同的产权主体;对于产权边界模糊而难以界定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水等,应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但需要改变目前政出多头的所有权结构,由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单一的所有者来管理。 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一是建立涵盖所有自然资源产权种类的交易市场,通过建立统一市场,加强对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吸引多方面的交易主体,提高交易的便捷化程度,从而达到规范和活跃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目的。二是探索把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私有化,形成公私产权对接的自然资源产权混合市场。通过适当引入自然资源私有化,探索解决公共租金流失、价格机制失效、使用权过度滥用等问题。 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产品的价格政策和有偿使用制度。要在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对公共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要依据效用价值理论,对具有内在价值的资源产品进行定价;并建立新的资源价格政策,依据公共资源的自身特点,确定不同的资源价格政策,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这方面的制度与管理体制,明确产权主体,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有利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评价生态建设成效,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着力抓好如下几点: 理顺现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一是设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各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和用途,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权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自然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二是完成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包括产权界定作为基础和依据。监管部门要让自然资源使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同时确保生态功能得到严格保护。三是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和监护的社会制衡机制,让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建立多样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根据自然资源产权多样化特征,分门别类建立起多样的所有权体系。对于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及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前提下,根据其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分配或拍卖给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不同的产权主体;对于产权边界模糊而难以界定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水等,应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但需要改变目前政出多头的所有权结构,由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单一的所有者来管理。 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一是建立涵盖所有自然资源产权种类的交易市场,通过建立统一市场,加强对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吸引多方面的交易主体,提高交易的便捷化程度,从而达到规范和活跃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目的。二是探索把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私有化,形成公私产权对接的自然资源产权混合市场。通过适当引入自然资源私有化,探索解决公共租金流失、价格机制失效、使用权过度滥用等问题。 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产品的价格政策和有偿使用制度。要在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对公共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013年12月16日第D3版:理论科研 作者:郭兆晖来源:学习时报字数:2979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具体提出要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这被专家们认为是生态文明的最大亮点,也是生态文明的全新词汇。本文对什么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这种制度,如何建立这种制度,进行了探讨。 现有经济观念认为市场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有效配置资源。这实际上要基于一个重要的基本假设:资源稀缺性假设。稀缺的资源同时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可以通过市场来有效地生产和分配。竞争性是某些资源的内在属性,即一个人对资源的消费和使用会减少其他人可以使用的资源数量。排他性是指资源的产权只允许所有者使用,同时阻止其他人使用。排他性需要产权制度的保护,需要政府或社会组织为没有能力保护自己财产的人签订社会协议,使他们的资源具有排他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自然资源要通过市场来配置的话,那么首先就必须给自然资源赋予产权。 我们可以把自然资源分为资源性产品、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可再生生物资源及废弃物吸收能力这五大类。但是,这些资源类型不完全具有稀缺性,如果不确定产权,市场难以有效地配置。在生态文明框架下,我们要具体分析各种自然资源的属性,来判断其稀缺性,赋予相应产权,让市场对其优化配置。 1.资源性产品的配置。资源性产品包括水、化石燃料、矿产资源、土地等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有限性。我国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其中,水本身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是人类可以使用的淡水资源并不丰富,我们大量利用的地下水,大部分是更新速度很慢或无法更新的“化石”水,就像石油、煤炭一样,是数千甚至数百万年前地质的变化形成的。许多河流由于过度利用目前无法入海而难以更新,更严重的就是大量的水污染,更导致了水资源成为有限的资源。 资源性产品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可以通过市场配置,但是资源性产品的开发过程都会污染或破坏环境,这些成本没有包含在市场配置自发形成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之中,即“外部性”,因此,需要政府对这种“外部性”定价加入到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中。而且还要考虑到后代对资源性产品的使用,可以赋予后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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