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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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投资概算管理各相关主体的职能职责(一)市发改委。

牵头负责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及调整工作;对项目投资概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二)市财政局。

负责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投资预算;负责对概算执行情况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负责按项目超概算额度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负责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对需追加资金安排的项目出具资金追加意见。

(三)行业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对项目投资概算负监管责任,负责厘清项目超概算原因、核查超概算工程及其投资、提出调概初步意见等。

(四)市审计局。

负责对申请调概项目进行阶段性审计、按合同约定进行结(决)算审计等,审计结论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依据;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对违规超概算问题的查处。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6•【字号】娄政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6日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安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娄底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市本级重大项目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中央、省属驻娄单位的建设项目,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本市有权机关交办对中央、省属驻娄单位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社会公益性投资的;(四)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五)合同约定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1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1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8日娄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具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对各类企业在娄底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确定。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以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

各县(市、区)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决定。

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施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31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31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8日娄底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关于印发〈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严格落实国家“营改增”改革、资源税改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困难企业相关税收。

全面推行“一窗一人双系统”联合办税模式,进一步创新优化办税流程。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9•【字号】娄政办函〔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9日娄底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123456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5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解决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力争10月底向社会公布市本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年内基本完成脱钩工作,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简政放权。

凡是缺乏法定设立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凡是清理后保留或以后新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纳入清单管理;凡是政府部门所属、主管和举办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律脱钩改制。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社会反映强烈、与行政审批申请人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活动,着力解决事项多、耗时长、收费乱、利益输送严重、垄断性强等问题。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娄政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娄政办发〔2011〕19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娄底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娄政办发〔2007〕17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成交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未按规定缴清全部价款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运作单位应积极协助征收单位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各项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二、土地出让收入按宗地核算。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市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按土地出让总价款计提34%的资金,即10%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含政府统筹资金5%)、3%的水利建设基金、1%的农土开发资金(出让面积×47元/平方×15%)、5%的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3%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保基金、5%的偿债资金、5%的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和2%的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业务费。

计提的各项资金分别划入对应资金科目,其余66%作为土地出让净收益缴入国库。

三、新征储备土地实行统一报批管理。

所有新增储备土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呈报审批,批准转用征收前的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支付;批准转用征收后的储备土地,按有关规定实行委托运作,有关报批费用由各运作主体筹措。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5〕1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5〕1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9日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确因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建设的,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当地发改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道路交通等公用工程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3日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三章投资控制第四章概算调整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规定,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采取以下情形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

(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实行审批制管理;第(三)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

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市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

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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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
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办函[2016]32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3
【实施日期】2016.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14〕16号)和参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做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从制度上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等进行严格评审,从项目前期源头规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质量和投资控制,逐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
化,对于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发改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评审范围
(一)市发改部门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发改部门审批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三)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概)算发生重大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
(四)市发改部门申请国家资金且需要组织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上述范围内,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情况简单且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组织评审;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三、评审专家库和评估机构库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征集、管理评审专家库和评估机构库。

同时,根据投资评审需要、评估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入库的专家及工程咨询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一)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愿申请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过程中的现场勘察调研工作;
2.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直从事专业工作并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
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项目咨询、设计和建设的规程、规范等技术、经济标准,有类似评审的实践经验;
4.善于、敢于提出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依据科学充分、结论准确可靠; 5.清正廉洁,无不良记录,能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能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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