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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办[2011]24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杭州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

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是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粮食稳产高产的有力保证,也是加快农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

特别是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不断推进、产业规模化生产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农民要求改善劳动生产条件的愿望更加迫切的情况下,农业机械装备对现代农业的贡献作用更加明显。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为方针,以“两区”建设为主平台,以提升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和主导产业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为重点,不断提高农机装备、作业、服务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现代都市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一)农机装备总量稳步增长。

到2015年,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350万千瓦,机械原值达到50亿元,农机化水平不断提升,装备结构更加优化。

(二)农机作业水平不断提高。

到2015年,全市粮食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其中水稻种植、收获环节机械化率分别达到30%(粮食功能区达到70%)和90%以上,油菜机播(栽)、机收水平全省领先,茶叶生产及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主要环节机械化率达到80%,设施农业装备技术应用水平取得突破性进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杭政办〔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工业用地,确保稳中有增(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工业用地布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范畴,按照全市产业平台空间布局要求,将300平方公里规划工业用地统筹落实到各区、县(市)、新区,并明确具体地块。

规划工业用地不得随意调整为其他用途,确需调整的,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经市经信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地下空间开发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高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三)稳定工业用地存量,严格控制将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改一补一”的原则,在本区、县(市)、新区区域内予以补足;确实无法补足的,按“退二进三”收益调节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异地代补。

确保工业用地增量,全市每年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占年度土地出让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二、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提高用地效率(四)鼓励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综合采取“亩均论英雄”评价成果应用等措施,促进“低、散、乱”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

对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由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统一收回后建设高标准的小微企业园,也可招引“高好大”的工业项目,按规划重新开发建设,或按规定报批后转变为创新型产业用地。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杭政办函[2004]153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4]1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质量,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的创建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生态市,打造绿色杭州”的工作部署,以巩固绿化成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一流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坚持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市场化、属地化原则,加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全面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整体水平,切实改善杭州城区的环境面貌,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以“双最”评选为抓手,提高城区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城市园林绿化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的有效手段。

为切实做好绿化养护工作,从今年起,每年在市、区两级开展“最佳、最差道路(河道)绿地”、“最佳、最差绿化社区”评选活动,由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市建委、财政局、文明办、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护绿使者代表参加,并邀请市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具体评选办法详见附件。

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费保障体系,做到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绿护绿活动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开展爱绿护绿行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供养范围(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杭政办函[2007]273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2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遏制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案件的高发态势,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斗争,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广泛宣传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三电”设施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关系国计民生。

各地要从建设“生活品质之城”、打造“平安杭州”的高度,充分认识“三电”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深化“三电”专项斗争作为加强“十七大”安全保卫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并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系统的宣传资源优势,运用各种媒介,采取发布通告、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信箱、手机短信平台,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

二、强化措施,严密防控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案件规律和特点的调查研究,摸排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加强管控;要切实加强对“三电”设施周边及沿线出租房、闲置房和外来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各“三电”企事业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技防为主,人防为辅”的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完善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检查整改、维护保养、巡线护线、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和管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保护工作网络;要加快远程监控、野外防盗报警系统的建设,实现报警终端与公安机关110指挥应用综合平台的链接,发挥其最大效能。

h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h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130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8)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9)其他: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①施工组织设计;②其他: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新时期杭州推进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研究

新时期杭州推进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研究
系, 实施 农村 文体 基础设 施 发展 工 程 , 加 快 农 村文 体 基础 设施 建设 , 实 施农 村文 化信 息 资源 共享 ; 加 快 推 进农 村公 共 图书 馆 服 务 体 系 建设 , 深 化农 村 广播 电 视村 村 通工程 ; 实 施小 康健 身工 程 , 健全 群众 身边 的 健 身组 织 网络 等 。 台州 市 从 改 善 文 化 民 生 、 切 实 保 障人 民群众基 本 文 化 权 益 人 手 , 以农 村 、 社 区、 企 业
展 。而 城 乡文化 发展 一体 化作 为城 乡发 展一 体 化 的
重 要组 成部 分 , 其 主 要 涵 义 就是 指 在 一 定 行 政 区域
享、 统筹 文化建 设 各 类 资 源 , 互 动联 动 、 统 筹 文 化 建 设 工作 层 面等方 式 , 推进 了城 乡文 化 的大 发 展 大 繁
菩1 I 允 卅市委虎较 学报 2 0 1 4 年第2
新 时 期杭 州推 进 城 乡文 化 体 化 发 展研 究

口 章 伟 良 沈 小勇
摘 要: 推 动城 乡文化 一体化 发展 是 实施 统筹城 乡发 展 战略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 更是新 时 期
杭 州推进 “ 三城 三 区” 建设 的重 要抓 手 。 总 结近 年 来杭 州推 进 城 乡文化 一体 化 发 展 的 创 新探
已有 发 展成 果 的基 础 上 , 努 力 开 创 推 动 城 乡 文 化 一
和现实 问题 ” 。关 于 城乡 发展 一体 化 的概念 , 目前 一
作者 : 章伟 良, 杭 州图 书馆 专题 文 献 中心副 主任 , 历 史学硕 士 , 主要研 究方 向 : 公 共 文 化政 策 与 理论 ; 沈小 勇, 中共杭 州 市委 党校哲 学 与法 学教研 部 副教授 , 哲 学博 士 , 主要研 究方向 : 文化 哲 学。 邮编 : 3 1 0 0 2 6 基金 项 目: 2 0 1 2年度 全 国党校 系统 重点调 研课 题 、 浙 江省 党校 系统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理论 体 系研 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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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30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4
【实施日期】2011.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与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
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以文件的名称和形式作为判断标准。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就本机关或者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2.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3.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4.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5.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6.其他不属于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的文件。

二、起草要求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二)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加强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调仍
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将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列明,报市政府协调。

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或论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市政府。

(四)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三、制发与公布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文件应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注重实效,切实解决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各部门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向市政府请示时应予以注明,并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论证意见等内容;有关材料应包括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包括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情况)及有关参考资料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还应当提交专门的听证、论证材料。

(二)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收文登记,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报送部门应及时予以补正。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不符合程序要求的,直接予以退文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到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等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审议后有重大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再次签批到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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