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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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作者:徐恒来源:《中国电子报》2016年第53期7月25日~26日,工信部在山东威海组织召开全国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工作座谈会。

会上,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解读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陈英表示,新形势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使命重大、意义深远。

软件技术架构、产品形态、商业模式正发生重大变革,软件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软件定义和数据驱动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政策激励产业发展据介绍,国务院在国发[2000]18号文件的基础上,于2011年印发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财税扶持、技术创新、进出口、人才、投融资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在产业政策方面,工信部修订发布了《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推动财税、发改等部门相继出台了财税[2011]100号、财税[2012]27号等系列配套政策。

在软件人才培养方面,国家批准设立了37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35所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在产业载体建设方面,中央和地方相继建设了8个软件名城、11个国家软件产业基地、6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5个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21个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及一批软件产业园区和软件名城。

在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激励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从2010年的1.3万亿元提高到2015年的4.3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7%,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由“十一五”末的18%提高到“十二五”末的28%。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软件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简称双软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新的要求,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及时加强与财税、发改等部门沟通,于今年5月印发了财税[2016]49号文件,解决了软件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软件业(信息技术行业) 纳税情况分析

软件业(信息技术行业) 纳税情况分析

一、行业涉税•信息技术行业简介信息技术(IT即Information Technology)就是感测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控制技术。

信息技术产业又称信息产业,它是运用信息手段和技术,收集、整理、储存、传递信息情报,提供信息服务,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手段、信息技术等服务的产业。

信息技术产业主要包括三个产业部门:①信息处理和服务产业,该行业的特点是利用现代的电子计算机系统收集、加工、整理、储存信息,为各行业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如计算机中心、信息中心和咨询公司等。

②信息处理设备行业,该行业特点是从事电子计算机的研究和生产(包括相关机器的硬件制造)计算机的软件开发等活动,计算机制造公司,软件开发公司等可算作这一行业。

③信息传递中介行业,该行业的特点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传递中介,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到目的地点。

我国在沪深股市上市的信息技术产业公司有90余家。

这一产业被国家列为国家支柱产业,政策有很多倾斜,税收也有很多优惠,这给个企业的税收筹划奠定了基础。

•信息技术行业主要涉税及税收优惠信息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1.增值税信息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销售应税货物;(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3)进口货物;(4)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5)发生混合销售行为;(6)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营业税信息技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主要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项目开发等。

此外,一些搞科研开发的信息技术企业,其营业额主要是转让无形资产,这也是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我国现代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我国现代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我国现代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工程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

许多公司希望能够尽量节省成本。

在高税负环境下,合理的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服务行业的许多客户都问:怎么才能进行合理合法地节税呢?现一些现代服务公司面临的税负现状:1. 人力资源成本占比较高,基本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公司增值税进项少,增值税税负压力大; 2.公司支出费用合格票据少,利润空间大,进而25%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高;3.公司高管/股东、高薪酬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高。

本身营改增的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但是对于劳动成本高劳动密集和智力密集的服务行业而言,人力成本不能开具增值税F票,因此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

像现代服务行业中的咨询鉴证、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建筑设计、网络服务等非生产型的服务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反而可能增加。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节税方式有很多,(肖:135)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OO38)省税的蕞佳选择。

(9525)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8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8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特大企业一事一议,蕞高可获奖励90%。

b、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2%,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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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

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

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知识文章格式】【序】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成为了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

为了推动这一行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政策,旨在加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创新能力、提升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全面评估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的深度和广度,并根据此为您呈现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政策背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各行各业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的产业。

作为信息社会建设的基础产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该行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和引导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政策支持】2.1 鼓励创新我国政府明确提出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

为此,政府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设立了创新基金、引导资本市场的支持,推动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政府还鼓励企业加强和高校合作,开展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2.2 优化环境政府致力于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支持。

通过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在该行业的发展,提供财税政策方面的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2.3 提升竞争力为了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政府提出了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政策。

通过建设创新人才队伍,提供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补贴,搭建技术服务平台等方式,增强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政府还鼓励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国际化发展的支持和引导。

【三、个人观点】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的深度和广度是值得称赞的。

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需求,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政策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政策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政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已经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为了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和引导这个行业的发展。

一、政策支持国家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税收、融资等方面。

例如,国家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研发费用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同时还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人才培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一个高技术含量的行业,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

为了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培养政策,包括加强高校和企业的合作,鼓励企业自主开展人才培养计划,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申请。

四、市场准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市场准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前提。

为了促进市场竞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市场准入政策,包括简化企业注册和审批程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发展。

五、国际合作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一个全球性的行业,国际合作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技术交流,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国家对其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将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将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当今世界经济中最具活力和创新力的行业之一。

随着数字化和信息化浪潮的不断涌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发展也受到国内外关注。

本文将重点分析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国内外发展现状,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国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现状1.政策扶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包括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措施,为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2.技术创新:国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大自主研发力度,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

3.企业发展:国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逐渐扩大,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稳步提升,行业整体发展呈现良好态势。

4.国际合作:国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加大国际合作力度,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不断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国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现状1.行业规模:美国、印度等国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较早,行业规模较大,拥有一批具备世界领先水平的企业和技术人才。

2.领域优势:欧洲国家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某些领域具有较大优势,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其技术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颇受青睐。

3.技术创新:国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其持续的技术创新为支撑,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引领了全球的技术潮流。

4.国际竞争:国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其产品和服务遍布全球各地,与国内企业展开激烈竞争。

三、国内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比较分析1.发展速度:国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速度较快,增长势头良好,但与国外相比尚有差距,需要更加努力提升自身实力。

2.技术水平:国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某些领域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较为领先,国内企业应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缩小与国外的技术差距。

3.市场份额:国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较大,国内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方面仍需加大力度,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小微企业税务筹划

小微企业税务筹划

小微企业税务筹划一、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一)具体标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规模1、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

2、批发企业:从业人员≤20人,且营业收入≤5000万。

3、零食企业:从业人员≤5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

4、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

附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二)税收优惠政策1、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附件:财税〔2014〕78号《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2、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

附件:财税〔2014〕101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二、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的小微企业(一)具体标准:营业收入(2014年10月1日起)1、对月销售额≤3万(季度≤9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对月营业额≤3万(季度≤9万)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财税〔2014〕7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7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标准:1、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2、商业企业(零售、批发):年销售额≤80万;3、服务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一)具体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二)税收优惠政策1、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32号)(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2002]第1号)(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09]第9号)(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5)《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2010)令第11号)(6)《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7)《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8)《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计高技[2001]第2836号)(9)《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10)《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2、行业主要政策:(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指出拓宽软件行业的融资渠道,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并在税收方面提供诸多优惠政策。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进一步明确了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 号)中强调要突破制约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开发支撑和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技术和关键产品,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并以发展高可信网络为重点,开发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及相关产品,建立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具备防范各种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能力。

(4)《实施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在科技投入、金融、税收、人才培养等方面对软件产业提供政策支持。

(5)《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提出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目标和具体目标。

(6)《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发展改革委等,2009年)指出要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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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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