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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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数字总结

2021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数字总结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一、一致1、对合伙合同订立、修改、补充,都必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所有或某些财产份额时,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

4、合伙公司下列事务必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变化合伙公司名称;变化合伙公司经营范畴、重要经营场合地点;处分合伙公司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公司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以合伙公司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聘请合伙人以外人担任合伙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批准。

6、合伙人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

8、合营公司出资额转让必要经合营各方批准。

9、委托合伙各方以外第三方管理公司,必要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批准。

二、半数1、合伙公司解散拟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批准。

2、合伙事务执行决策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她公司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某些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办。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策,必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办。

董事会作出决策必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知识点归纳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间知识点归纳一、时间价值的概念及应用在中级会计经济法课程中,时间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时间价值是指同一金额的货币在不同时间点的价值是不同的。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常常需要考虑当前的一笔款项在未来的价值,或者未来的一笔款项在当前的价值。

了解时间价值的概念及其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1.1 未来价值和现值的计算未来价值是指当前一笔款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的价值,而现值则是指未来一笔款项在当前的价值。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中,我们需要掌握未来价值和现值的计算方法,包括单利和复利的计算公式,以及如何应用这些公式进行实际问题的计算和分析。

1.2 资金的时点收支问题资金的时点收支问题是时间价值概念的一个重要应用。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课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不同时点的资金收支对于资金的实际价值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计算和分析来进行决策和实践。

二、投资决策中的时间成本投资决策是中级会计经济法课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时间成本则是影响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投资决策中,我们需要考虑到不同时间点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并通过计算和分析来评估投资方案的价值和可行性。

2.1 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在投资决策中,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是两个重要的指标。

通过计算和分析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我们可以评估投资方案的长远效益和风险,从而进行合理的决策。

2.2 时间成本与投资效益的权衡时间成本不仅影响着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也影响着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课程中,我们需要学会如何权衡时间成本与投资效益,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债券和股票的定价在中级会计经济法课程中,我们还需要学习债券和股票的定价问题。

债券和股票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其定价涉及到时间价值的概念和应用,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理解。

3.1 债券的定价债券的定价涉及到债券的票面价值、到期时间、利率和市场利率等因素。

通过对债券的定价,我们可以了解债券的实际价值,从而进行债券投资和债券管理。

中级经济法关于时间总结的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关于时间总结的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关于时间总结的知识点一、时间的法律性质时间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性质。

时间的使用和计算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经济法对时间的使用和计算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时间在经济法中被视为一种资源,具有可供支配和计量的特性。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时间可以被合法占有、转让和计价,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时间的合法占有在经济活动中,时间可以被合法占有。

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雇主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合法占有。

此外,经济主体也可以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合法占有他人的时间。

例如,租赁一辆汽车或购买一项服务,都是在合法占有他人的时间。

三、时间的转让在经济活动中,时间可以被转让。

例如,劳动者可以将自己的工作时间转让给雇主,以换取工资报酬。

时间的转让通常是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来实现的。

转让时间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另一方则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或报酬。

四、时间的计价时间在经济法中是可以计价的。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往往是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计算的。

此外,某些服务的收费也与所花费的时间有关。

时间的计价通常是通过约定或市场价格来确定的,经济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时间进行计价。

五、时间的法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时间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否则可能会面临雇主的追究责任。

同时,经济主体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六、时间的计算经济法对时间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的具体安排和计算方法。

在合同法中,也对履行期限、诉讼时效等时间进行了规定。

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时间进行准确的计算。

七、时间的保护在经济法中,时间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雇主不得随意扣除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此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时间的保护,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履行期限,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中级经济法重要数字归纳

中级经济法重要数字归纳

2024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的数字性考点归纳【“总论”】【链接1】公司决议: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第二章)【链接2】合同保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年知道五年管)(第五章)【链接3】赠与合同法定撤销:忘恩负义给一年,恩将仇报只半年。

(第五章,详细往后看)【链接4】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六章信托法)【链接5】委托人的撤销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六章信托法)【VS】解除权总结:1.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章)2.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六章保险法)3.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民事诉讼上诉期间(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经济法数字时间归纳

中级经济法数字时间归纳

中级经济法数字时间归纳(最新版)目录1.中级经济法概述2.数字时间归纳的概念与作用3.数字时间归纳的具体方法与实践4.数字时间归纳的实际应用5.总结正文一、中级经济法概述中级经济法是我国法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它涵盖了各类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经济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中级经济法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数字时间归纳的概念与作用数字时间归纳,是指在经济法领域中,通过对时间这一要素的归纳整理,以便于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方法。

它将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简化为可以量化的时间序列,从而为分析和处理经济法律问题提供了便利。

数字时间归纳在经济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1.帮助理解和把握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规律;2.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参考依据;3.促进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拓展。

三、数字时间归纳的具体方法与实践数字时间归纳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1.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等环节进行时间梳理;2.将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时间节点进行归纳和分类;3.分析时间序列中的规律性现象,以便于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在实践中,数字时间归纳可以应用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税收争议等多种经济法律问题的解决。

通过数字时间归纳,可以更清晰地展现经济法律关系的演变过程,从而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有力的分析工具。

四、数字时间归纳的实际应用数字时间归纳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不胜枚举。

例如,在某合同纠纷案中,通过数字时间归纳,可以清晰地展现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环节的时间顺序,从而为法官判断合同纠纷的责任归属提供重要依据。

在税收争议案中,数字时间归纳可以帮助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梳理税收缴纳的时间序列,以便于查找税收违规行为。

五、总结中级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问题的重要学科,而数字时间归纳则是辅助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有效方法。

通过对时间这一要素的归纳整理,数字时间归纳为分析和处理经济法律问题提供了便利。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百分比记忆汇总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百分比记忆汇总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百分比记忆汇总1、20%:(1)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须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25%:(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4)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每年应从税后利润提取25%补充(5)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6)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3、30%:(1)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2)外国银行分行其注册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在(3)对一个企业放款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5)股份制改组设立,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6)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的不受此限。

(7)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中级经济法 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 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一、一致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1/2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14年经济法 重要知识点+易错题_背诵版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14年经济法 重要知识点+易错题_背诵版

对比提取(针对跨部分)催告权:①待定合同追认催告【1个月】②保险催告【30日】,未催告【60日】(与破产管理人履行合同一致)撤销权:①一般【1年】;②赠与继承人【6个月】;③合同上限【5年】④仲裁【6个月】法律关系:单务【=】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关系例:赠与合同,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关系遗赠,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关系未约定VS 约定不明①最高额抵押:未约定【———】约定不明【2年】②保证期间:未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③检验期间:故意【永远】>一般【质保期】>约定>未约定【2年】约定不明【——】不能解除①合同:定金【≤合同20% 】违约金过高【≥损失30%】;分期期数【≥3次】一般不能解除【≥合同75%】分期不能解除【≥应缴80%】②破产取回权:行使时间【债权人会议表决草案前】不能取消【≥合同75%】异议①优先购买权:租赁:享有人:房屋【除近亲】其他【×】;承租人:通知【5日】回复【15日】有限:异议者:通知【—】回复【20日】②异议股回购:(股东让企业回购)通过之日【60日】达成协议通过之日【90日】提起民事诉讼有限事项:【合分、转主、修章延、5年盈利不分】股份事项:【合分】③合伙除名异议【30日】法定不能约定(+重大/特别/特殊决议)①合伙:除名比例【法定100%】;②普伙:继承【法定100%】③出质:普伙【法定100%】限伙【√】④竞争:普伙【法定×】限伙【√】交易:普伙【100%】限伙【√】兼职:董监高:有限【√】股份【√】国有【×,除同意】⑤普伙:不得全【法定利亏】分部⑥合营:【法定、按投资比例】损益分配不得任职①经济犯:董监高(一般【5年】国有【永久】)②倒闭负个人责任:董监高(一般【3年】违法【5年】)③重大损失:董监高(国有【5年】)④特别重大损失:董监高(国有【永久】)⑤债务较大未清:董监高【除非解决】(以上均由结束之日起计算)⑥独董:⑴有亲戚(直亲属+主社关系)【1年】⑵持股(直亲属)直接【1年、1%或前10】、⑶持股(直亲属)间接【1年、5%或前5】(主社关系>近亲属>主亲属)联系记忆:3月(财务报表)→4月(内部审计+报表披露)→5月(税局汇缴)→6月(工商年审、股东会开会)法律责任:(放弃治疗类,能记就记,常考只有②)①虚报注册资本,罚款【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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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一、一致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2/3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五、10%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六、30日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

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应当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八、年数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届任期3年。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6、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为3年。

九、人数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一个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法律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警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3、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7、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9、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有限责任公司为3人至13人)1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十、解散1、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解散:特别注意两个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特殊原因);公司的解散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一、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出现15日内指定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或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清算时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十二、善意第三人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十三、价款支付期限1、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募集方式设立不得分期缴付出资。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5、一次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收购方式下购买金的支付: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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