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内容提要】犯罪是个体社会化缺陷的表现。
社会化缺陷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基础。
因此,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应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罪犯的社会化包括社会性重建、健全人格重塑、道德行为和守法行为的养成等内容。
【摘要题】监狱法学研究【关键词】犯罪人/社会化缺陷/重新社会化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上讲,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特别是法律社会化过程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
那么,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与改造,就应当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犯罪人因社会化缺陷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再到重新社会化,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对这一过程的心理机制加以揭示,是罪犯改造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化与法律社会化(一)个体社会化新生儿离开母体,尽管已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但此时他还只是一个自然人,一个仅具有生物学意义的人,只是具备人的自然属性与身心发展潜能的生物个体。
个体出生以后如何逐渐获得与不断丰富人的社会属性,如何适应人类社会生活?如何成为具有独特个性与行为方式的社会成员,这就是个体的社会化问题。
个体社会化,就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中,通过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
个体通过社会化,习得人类生活的基本知识和劳动技能,确立生活目标和价值观,认识自己的角色和地位,掌握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而逐渐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
个体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终生的过程。
国内有学者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注: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45.)1.基本社会化。
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主要是学习语言、生活知识和培养认识能力,掌握行为规范,建立感情联系,发展道德及价值判断标准等。
2.预期社会化。
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关键词: 社会化;再社会化;自由刑;刑事政策内容提要: 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障碍,其困难来自三方面,即犯罪人自身、社会成员以及刑事司法体制。
为此,应当改革自由刑,转变社会成员的犯罪观,加强对出狱人的立法保护。
“现行刑事司法是一部庞大的机器,吞噬并吐出大量的人。
这些人轮番失去生命、荣誉、道德感和健康。
因而留下不能消除的创伤,流入不断增加的职业犯罪和累犯队伍中去,一般没有希望复原。
”[1](P267)这是菲利对十九世纪刑事司法悲观的评述。
100 多年过去了,刑事司法仍然存在着此类严峻的挑战,究其原因,恐怕犯罪人重归社会时的阻碍重重这一刑事司法的缺陷难脱其辞。
不能合理解决或缓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即使刑罚实现了其矫正功能,也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人的再犯会使得刑罚仅仅停留在报应目的实现的层面上。
[2](P637-647)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在社会局面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以及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的趋势下的意义更加凸显,帮助人格可塑性强的青少年重归正轨也是刑事司法不可推脱的责任之一。
一、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含义(一)社会化的含义社会化(Socialization)是指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
[3](P154)社会化使得人由自然的人转化为社会的人,其终极目标是使人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而此处“合格”的标准意味着个体在社会活动中能够恰当的扮演自己的角色。
国内的学者将社会化定义为:“个人通过学习群体文化、学习承担社会角色来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
”[4](P120)“社会化即是不断获得和扮演各种社会角色的过程。
”[5](P76)他们对于社会化内容的概括在笔者看来都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技能的掌握,观念的培养,规范的学习与社会角色的获得。
法学领域中,主体的社会化则意味着个体形成某一特定社会要求的法律观点和遵守法律行为的过程。
社会化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人类缺少很强的社会本能,而替代这些本能的是文化。
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

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是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的社会机体,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在社会生活中,人生来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逐渐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个人社会性的丰富与发展,就是个人社会化的过程。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的正常社会化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相协调发展,而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准则的违法行为,罪犯个体与社会没有相协调发展,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意味着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是失败的。
再社会化就是那些在基本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失败的人所接受的重新社会化过程,而罪犯再社会化作为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通过教育矫治和促使个体内化,对罪犯进行重新社会化的过程。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罪犯重新犯罪率有所增多。
着眼于罪犯回归社会,出于维护社会规范的需要,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向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为主要内容的方向转变,这对增强罪犯个体社会性,减少罪犯刑满后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监狱做好罪犯再社会化,不仅体现以人为本人道的刑罚执行理念,也是现代监狱刑罚执行的必然方向。
有学者认为惟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方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说出了当今刑罚执行的方向。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特点 ( 一) 形式的特殊性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罪犯被羁押监禁改造,是被限制自由的群体,行为上具有被动的强制性。
罪犯再社会化是让罪犯在接近或处于社会化中的再社会化,监狱高度的封闭性和与现实社会的严格隔离决定了罪犯再社会化再社会化形式的特殊。
( 二) 目标的直接性罪犯再社会化主要以转化思想,矫治恶习为中心,使罪犯在回归社会时达到符合社会要求的生活行为规范,社会化的内容不是从基本的生活技能学起,而是对罪犯已有的生活行为观念的补救。
罪犯再社会化作为罪犯个体社会化的的补救,这种修复性的补救就是直接的目标。
罪犯再社会化——矫治理论的基本特征

罪犯再社会化——矫治理论的基本特征阮浩心理学理论的发展不断为认识和改变人类的行为开辟着新的道路,精神分析理论、行为主义理论、人本主义理论以及认知(理性情绪)理论是其中最有影响几种理论。
而再社会化理论则将罪犯心理矫治与一般的心理、行为改变相区别,表明了罪犯矫治之心理学原理的基本特征。
本世纪初尤其是三十年代以来,社会化研究引起人们的注意,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一起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的、不断深入的研究。
最初认为社会化是一种对个体的单向活动,五、六十年代始,这种观点发生了重大变化,提出社会化是社会与个体的双向活动,应当重视研究“处在背景条件下的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等等。
研究尤其重视解决社会问题,内容涵盖了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方面,研究对象覆盖了全体社会成员,其中包括了对社会化失败者的重新社会化,即再社会化。
与此同时,心理治疗也进入了社会化研究的视线。
在这之前,心理治疗仅以治病为目标,而从社会化角度,心理治疗被认为是帮助人发展的一个因素。
一、行刑罚过程中的罪犯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的概念是以确认罪犯有罪为前提的,它表明有罪必罚、罚当其罪,才能“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显然,对有罪的个体处以刑罚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前提。
马克思的一段话进一步说明了若要罪犯回归社会、重新获得自由所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他说:“自由是罪犯的内在属性,因此,罪犯在侵害自由的同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侵害自己的罪行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他认为这种惩罚就是对他自由的承认”。
提高罪犯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也就是提高罪犯对自由的认识,“自由是罪犯的内在属性”,也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最基本的内容。
从认为罪犯是一个心理有病,需要治疗的人,到将罪犯视为一个社会化失败,需要重新社会化的人,心理矫治便成为罪犯社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时,心理矫治不仅重视罪犯心理缺陷或心理问题的解除,还更注重罪犯健康心理的培养和发展。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让罪犯参与生产劳动,提升其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期实现其再教育和社会化的过程。
在当今社会,罪犯劳动改造已经被广泛应用,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对于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仍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
首先,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
罪犯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价值观念和人格发展出现了偏差。
因此,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必须注重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特质。
只有通过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罪犯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犯罪行为并实现社会化。
其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提供。
罪犯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一旦重新融入社会,就需要有一项能力来维持生计和实现自我价值。
因此,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种实用技能的学习机会,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真正掌握一门技术。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劳动改造的罪犯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化。
再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体系的建设。
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管应该确保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同时,评估体系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罪犯的改造程度和社会适应能力,为罪犯的社会化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通过健全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罪犯劳动改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最后,社会对罪犯劳动改造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和机会。
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社会应鼓励企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同时为罪犯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法律和政策,鼓励罪犯参与劳动改造,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罪犯劳动改造和社会化的目标。
总之,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
对劳动改造与罪犯再社会化的初探

对劳动改造与罪犯再社会化的初探张兰兰内容提要:劳动改造是中国监狱工作的特色之一,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从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角度,对罪犯消极怠工,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不遵守劳动纪律,长期装病不劳动,故意制造事端破坏生产秩序等抗拒劳动改造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探讨,是解决罪犯抗拒劳动改造问题的途径。
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既是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其重要目的就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再次完成社会化,劳动改造与罪犯的社会化存在密切关系。
劳动改造并不必然实现人预期的再社会化,但作为社会控制中,违背社会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刑罚制度,却是实现人的再社会化的一种方式。
如何去正确的利用劳动改造这一手段去实现特定的社会预期和社会规范所追求的目的及效果,如何去顺利地将罪犯完成再社会化改造,不仅是刑法学、犯罪学关注的重点,也是社会学关注的一部分。
随着社会的进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法律法制不断健全,行刑理论也发生了变更。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行刑目的从“剥夺”“隔离”转向“再社会化”即罪犯经过受刑后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在我国的社会意识中,监狱被认为是堕落者的“天堂”,一直是一个黑暗的角落,很少有人去关注。
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看待理解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制度,为研究劳动改造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当前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的再社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改造制度。
一、劳动改造的意义和我国劳动改造的现状(一)劳动改造的意义“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自豪的防毒剂。
”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的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从而根治那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
同时也可以使罪犯接受正确的规范的社会信息的指引,从而不断更新观念,保持与社会同步。
由于劳动改造这一措施或者说是手段的产生具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要,故其本身的意义也具有多重性。
从出狱人保护制度角度浅析罪犯的再社会化道路

出狱 人 回归 社 会 后 漏 管 失 控 现 象 的 发生 。 因此 , 要解 决 这 个 问 题 , 我 们 必 须 要 建 立 健 全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的建 立 使 派 出 所 能 够 及 时 掌 握 辖 区 内流 动人 1 的 出狱 人 的 各 项 情 况 , : 3中
【 键 词 】 社 会 化 ; 狱 人 保 护 制 度 ; 科 消 灭 制 度 关 再 出 前
一Hale Waihona Puke 、再 社 会 化 的 概 念 和 内容
社 会 化 是 指 人 通 过学 习 知 识 、 能 以 及 各 种 社 会 规 范 和 行 为 技 要 求 , 再 现 和 发 展 社 会 化 的 同 时 , 自己成 为 合 格 社 会 人 的全 过 在 时 程 。但 是 , 由于 种 种 原 因 , 会 成 员 中有 一 部 分 没 能 很 好 地 实 现 社 社
各 地 出狱 人 保 护 的 工 作 机 构 和人 员 可 以及 时 地 从 全 国 出狱 人 管 理 信 息库 中 查 询 本 辖 区 流 动 人 口 中 的 出 狱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 过 基 通 层 组 织 掌 握 其 去 向和 保 护 情 况 , 实 保 护 措 施 , 落 防止 脱 管 失 控 现 象 的发 生 , 防 和减 少 重 新 违 法 犯 罪 , 定 社 会 秩 序 。 预 稳 ( ) 他 方 面的 完善 三 其 除 了 以上 几 个 完 善 出 狱 人 保 护 制 度 的 建 议 之 外 , 者 非 常 赞 笔 同 目前 学 界 讨 论 的两 项 完 善 措 施 。 1在 对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的经 济 援 助 中 , 以 考 虑 将 其 纳 入 到 最 . 可 低 生 活 保 障 的范 围 。笔 者 认 为 这种 做 法 对 罪 犯 的再 社 会 化 是 具 有 定 的积 极 意 义 的 , 得 借 鉴 。 因为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在 刚 出 狱 的 一 值 段 时 间 内 , 能仍 然 要 面对 众 叛 亲 离 的 场 面 , 实 没 有 工 作 , 有 可 确 没 生 活 来 源 的他 们 更 加 无 法 融 入 社 会 , 到 自己 的 位 置 。 如 果 将 之 找 纳 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的 范 围 , 少 在 一 定 时 间 里 , 们 具 备 基 本 的生 至 他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再社会化概念的一个简史:罪犯的有效社会康复的先决条件,罪犯重返社会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欧洲监狱政策的重大转变时期。
当时,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正在积极分析监禁的处罚的有效性严重缺乏,也有市民忧虑恢复罪犯和增加累犯的成功。
德国,比时,荷兰和法国的犯罪学家和律师(F.冯李斯特,A.普林茨,A. 兰卡奇,G.塔尔德,R. 萨里斯等)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的影响,哲学是作为抹黑监禁校正(即重返社会)的有效方法。
该假说认为在理论上监禁(隔离)可导致有效的矫正罪犯是无效的。
隔离的高效替代品搜索风靡整个二十世纪。
首先,制定若干重大原则,在理论上,这对重新融入社会模式存在影响。
定义的处罚调制原则,考虑到罪犯的个性,这意味着处罚是在服刑,得到的结果,所取得的进展或出现修改过程都会有重要影响。
有人强调,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改革,因此,每个犯人演示道德再生从而重获自由,这是可取的。
此外还开发了额外的机构的原则,要求提供额外的控制和入狱后的援助措施,直到前罪犯完全融入到社会整合。
在离开惩教所,在监狱政策方面,前罪犯的监督支持和援助,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是最重要的措施。
随后,本质性的变化发生在矫正理念的地方,例如,一个罪犯重返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
在有效的监督方法下,程序员分析罪犯的工作时,发现了一些常见的有条不紊功能,如风险的原则,犯罪基因因素的原则,使用认知行为疗法等。
在纠正措施时,根据这些介入的规定是最有效的。
这个理论,强调提供援助罪犯的风险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当代立陶宛,这些仍然显得尤为重要和相关。
当前的国际文书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建立“主管机关在其出售的判决的替代品,监禁的替代处分效力的法律和社会的推定。
高效率的再社会化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的需求,以协助罪犯早日重返社会,融入社会,因此,如上所述,在教养期间的康复措施,对确保罪犯的有效的社会康复尤为重要。
因此,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概述从惩教机构的刑期提前释囚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康复的囚犯被定义为各有关团体,教养和缓刑机构,政府和市政机构,公共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与罪犯之间的建设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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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犯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作为一种现代刑法思潮,体现着法治、人道和效益,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它是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
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是将犯罪分子从社会不合理与反社会行为的恶性循环中解救出来,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它是监狱提高改造质量,增加“改好率”降低“重犯率”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向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材,加速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积极因素。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人社会化的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性别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
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达到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法律社会化的缺陷是罪犯共同的、明显的特征。
因此,对罪犯再社会化内容是以法律再社会化为主,同时也要根据罪犯个体的情形,对其他社会化的缺陷进行“修补”。
罪犯法律再社会化是对其法律社会化缺陷所作的“修补”。
“修补”的目标与法律社会化目标是一致的。
这样,罪犯再社会化实现与法律社会化实现面临同样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方面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告诫社会上一般人为避免惩罚应遵守法律。
那么,这个“守法”要求的程度有多高?是服从、认同还是达到内化?一般地,罪犯在服刑期间,对过去行为反思时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状态。
主要有:(1)有的罪犯因刑罚效应和教育改造而认罪服法,真诚悔悟。
(2)有的罪犯则从功利角度,衡量所犯罪行获得的利益或满足与受到的刑罚惩罚的得失,由此计算犯罪是否合算。
(3)还有的罪犯是分析作案失败的原因,从中总结“经验”等等。
一般说来,知罪认罪者,经过教育改造,认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犯罪意识的顽固性和对改造的抵抗性较弱,比较容易接受新的价值观念,愿意与社会和谐相处,尽早进入自觉改造的阶段。
而对于那些具有“不合算心理”、“失策后悔心理”的罪犯而言,他们知法、懂法,法律惩罚对他们具有威慑力,但内心不接受法律,只要有“合算”或“万无一失”的时机,就会铤而走险,因此,遵守法律是功利计算的结果,对他们而言,很难实现法律规范的内化。
事实上,法律社会化层次表明,即使是一般社会成员,法律社会化程度存在很大差异,那么对罪犯而言,在不同罪犯个体之间实际效果的差异同样是不可避免的,有时,这种差异还会表现得相当大。
如果我们把法律再社会化目标仅仅理解为自觉遵守法律,显然是同现实是不相符的。
我们不能排除有的罪犯,其再社会化是难以实现的情况。
三、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问题人是可以改造环境的,环境也改造人,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和生活习惯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教育下,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也能随着客观环境的改变而发生改变。
对罪犯来说,监狱是小社会环境,是对犯人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的地方,这种特定的改造环境对罪犯具有惩罚、隔绝、抑制、威慑与警戒及改造矫治作用。
对监狱而言,要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与再社会化过程的矛盾。
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是回归社会后,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即在各种社会情境下,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是在正常的社会互动中,通过观察学习、模仿等方式习得。
而监狱是个封闭、人际关系单一的环境,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只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两种角色。
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互动也有两种:一种是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的互动;另一种则是罪犯与罪犯之间的互动。
(一)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的互动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影响监狱警察既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职能的实际履行者,又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者,不同角色决定了监狱警察与罪犯的关系不同。
作为刑罚职能的履行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监狱警察处于一种主导地位,正是监狱警察地位的强势使得他们对罪犯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欲望,单一强调刑罚的威慑力,关注监狱监管安全和对罪犯控制。
然而作为教育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是一种平等关系,这就决定了监狱警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控制罪犯的权利,这样在同一环境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同角色对其提出不同的角色要求,导致角色冲突,造成监狱警察心理和行为的不协调,这对罪犯改造产生不良影响。
对罪犯而言,他们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地位和角色,监狱不仅剥夺了他的人身自由,而且要改变他原有的自我认同和价值观。
罪犯从被收押的那一刻起,其行为、言语交往以及称呼等都在规范之内,他没有选择的权利,只有服从。
迫于监狱这样的客观环境,罪犯便产生了消极的心理自卫,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命令,不论是否合理、正确,都不加思索地惟命是从。
语言、行动唯唯诺诺,缺乏主动性和进取性。
有的罪犯则会出于“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心理,为博得监狱警察的好感而有意识地伪装自己,久而久之,罪犯形成一种惟命是从的刻板言行,但是,我们看到在服从的背后要么是人格和独立的丧失,要么是巨大的欺骗。
前者导致罪犯监狱化,后者则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失败。
(二)罪犯群体之间互动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影响罪犯群体一般是指通过直接交往和心理沟通,以个人的需要、利益、感情和兴趣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共同体。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在群体中罪犯个体得到认同,感受到自尊,对群体的依赖感,加强。
如果罪犯个体处在良好的改造集体或积极的非正式群体中,群体能促进和激励罪犯的积极改造行为,干扰和阻碍罪犯不符合群体规范和价值目标的不良行为,增强群体的内聚力。
相反,风气不良的罪犯改造集体和消极的罪犯非正式群体会对罪犯产生消极影响。
实践中罪犯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罪犯群体对个体消极的影响,因此,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不可忽视罪犯群体对罪犯个体的影响和控制。
封闭的监狱环境,尽管有效地剥夺和抑制了罪犯原有的自我认同和价值观,并通过强制教育,规范罪犯的行为,但由于缺乏正常的社会互动,不能为罪犯提供正面的角色模式,因而,容易造成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角色认知的强化,而在他们中间又缺乏其他社会角色的介入,其结果导致两种角色地位和差别加大,相互间尊重、信任难以建立,这必然影响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
四、罪犯再社会化主要途径和方法培养罪犯再社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我们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监狱的改造优势,切实把罪犯改造成为能够积极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用新人。
本着发挥优势、高效可行、适应社会的原则,可以考虑并试行以下的途径和方法:(一)把适应社会能力的培养纳入监狱工作的治警治监规划,着眼于改造社会化的大环境。
罪犯改造工作应该关注罪犯的未来,而不仅仅局限于罪犯在监狱的遵纪守法。
应着眼于改造社会化的改造大环境,围绕培养其社会适应能力这个中心环节来设计、规划和展开,就必须从干警思想观念的转变到具体的工作指导都得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安排。
研究探索制定一整套能够正确反应社会适应能力的包括心理矫正、文化结构、知识更新、综合能力、生产技能等各方面指标,及其实现阶段、步骤、方式、方法等等。
循序渐进,逐步调整原有的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创新发展,必能收到显著的成效。
(二)教育改造工作要科学化。
1、教育改造手段、方法、内容和途径等方面要实现科学化。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一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两大法宝。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重生产、轻教育、重管理、轻教育”的倾向,“以劳代教,以管代教”屡见不鲜。
教育改造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工作,甚至出现了“罪犯不可改造论”。
多年沿行的“三课教育”效果不明显,思想教育的模式单一和僵化,与社会形势的脱节,填鸭式的空洞说教,非但未起到教育效果,反而容易引起罪犯的逆反心理,造成罪犯思想僵化、人格“监狱化”、行为机械化。
文化教育还停留在扫盲等低级阶段,教育面太窄、水平较低,与社会脱节,适应不了社会的发展需要。
技术教育实用主义性强、局限性强,强调的是为监狱生产服务,而不考虑罪犯的社会生存需要等等。
总之,罪犯教育无论从手段、方法、内容、效果看,都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教育改造质量较低,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能力弱,再犯罪率高,把罪犯改造成为有用新人的目标并未真正实现。
教育改造手段要实现科学化。
一是要大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电化教育,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信息功能,使罪犯能够和普通公民一样能及时体会到信息社会的变化。
二是瞄准社会发展趋势,根据罪犯实际情况,切合学习的兴趣点,抓实文化技术教育。
可实行“开门”办学、联合办学、联合办班、远程办学等。
三是大力推行互动化教育模式,进行探讨式教育。
引进教育学、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针对罪犯的特点,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可建立罪犯使用的计算机局域网,使之成为监狱政策宣传、罪犯求知学技和情感倾诉的载体,干警通过这个局域网,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思想引导,充分实现互动化的思想教育。
四是精心设计、拓宽载体。
要善于寻找载体、创新载体、运用载体,把体育、音乐、美术、书法、棋艺、文学欣赏等引入教育内容。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广泛参与社会性活动,为教育改造罪犯创新方式、方法。
2、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评价制度体系方面要实现科学化。
在我国长期的监狱工作中形成的教育、管理、劳动三大手段,本应是相互相存互为依据、相互促进的关系,但在过去长期的改造工作实践中,这三大手段的综合运用不够协调,各自为阵,有机渗透不够,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比较强硬,教育改造显得比较软弱。
这种“两强夹一弱”的被动局面,导致管理教育功能被弱化,劳动的教育矫正作用被曲解,“以管代教”、“以劳代教”现象较为突出,教育改造工作往往是流于形式。
教育改造质量评价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不够科学。
教育改造应是全方位的,立体的,应寓教育改造于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劳动改造等各个环节之中。
改革与完善教育改造评价制度体系。
一是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总体评价要科学,应掘弃过去那种只看“三课”教育的三率,不虑及监管改造秩序、刑罚执行、生产劳动的状况。
实事求是讲,过去“三课”教育的三率数字,均在上级要求的比率之上,于实际的相距甚远,这也是导致教育改造被虚化,弱化的原因之一。
因此,对教育改造的总体评价应是一个综合的,实事求是的,要充分虑及监内秩序的稳定,监狱平安,准确执行刑罚以及劳动生产秩序、生产任务的完成等因素,不能就教育改造论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