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心理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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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心理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中的运用
检察院司法警察派驻自侦部门警员担负的主要任务中, 看管被拘传职务犯罪嫌疑人是重要警务工作之一。从司法警 察职责中可以看出,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法警的主要职 责是确保办案人员的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 残、自伤、通风报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法警在此期间的警 务形式属于单一式任务,是警务对检务一般服务工作。我认 为如果灵活运用心理学知识于看管犯罪嫌疑人警务中,同一 数量警力的投入,对检察业务的服务可以提供更深层次的服 务,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顺利侦查,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法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具备对嫌疑人开展 心理攻势的优势条件。 1、法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时,具备开展心理攻势的时 间条件。 在法警诸多警务活动中,协助反贪、反渎部门看管犯罪 嫌疑人的工作,是法警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持续时间最长、近 距离面对面的特殊工作。在这种长时间零距离的接触中,不 可能一言不发。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从被拘传开始,心 理产生了剧变。在经历办案人员的长时间审问中,其心理活 动主要表现为始终保持拒供心理。在审讯暂告一段落,交给 法警看管时,是嫌疑人心理暂时放松,警戒心理的抵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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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弱、 容易出现麻痹的时候。 加上经过长时间对抗相持阶段, 嫌疑人内心深处剧烈的希望对人表露自己的不满、苦衷和无 奈等,紧接着在与法警“相处”的长时间里,由于法警不担 负审讯任务,所以会产生与看管法警的交流、发泄欲望。 2、在心理因素和抵抗环境对心理的干扰上,法警处于 犯罪嫌疑人的上风。 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中,法警与嫌疑人的关系是看管 与被看管的关系,在地位上是执法与执法对象的关系。明显 地对比,法警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抗中,完全可以占据 绝对的条件优势。犯罪嫌疑人在被拘传、审问时,拒供心理 的驱使,非常也急需了解自己是怎么被揭发、办案人员掌握 证据情况及办案能力、最坏结果是什么、怎么用能自圆其说 的谎话对抗审问,甚至自己的前途、家庭等问题,突然蜂拥 而至。从而造成复杂、繁重、混乱的心理环境。而法警的心 理环境只是考虑怎样确保安全的问题。与犯罪嫌疑人的心境 相比,是非常的单一、轻松、清醒和明智。这就形成了绝对 性、压倒性的心理环境优势。 3、法警与办案人员相比较,更容易取得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 。 犯罪嫌疑人从被拘传审问开始, 接触最多、 时间最长的, 除了负责办案的审问人员,就是只负责安全问题的法警。由 于刚被拘传审问的初始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处于拒供心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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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对审问的工作人员仍处于对抗抵触心理状态中。所以相 对于审问人员,法警是其可接触人员中唯一可以“信任”的 人。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愿谈论其犯罪事实,也会在心 理的驱动下,向人(法警)贩卖其“无罪”“委屈”的观念, 、 以此来换此同情和理解。这种不自觉行为正好给法警提供开 展心理攻势的“交谈”条件。可以通过看似无意识的交谈, 用无形有意,偶目的于无形的“闲谈”来推毁其顽固的心理 防线,促使其向审问工作人员交代犯罪事实。 4、法警是犯罪嫌疑人唯一可选的“联络感情”的对象, 有引导、诱导其交代犯罪事实的“资格” 。 职务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有相当的文化、地位、名望和理 性。在审问过程中,由于拒供心理的作怪通常有两种表现。 一是对审问人员保持百倍戒备心理,对提问不承认或者将自 己的罪行合法化,企图蒙混过关;二是既不承认犯罪事实又 不与审问侦查人员完全闹翻,给人为下较好的印象,希望在 反审问的过程中争取“联络感情”以留后路。由于对审问人 员的戒备心理、为避免上当,所以,虽然处于“不重要”地 位的法警往往会成为犯罪嫌疑人唯一可选的“联络感情”对 象,希望通过与法警的感情联络留给检察机关一个较好的印 象。这又无形之间给法警一个向其了解心理活动乃至拒供真 正原因的机会。而审问人员可以从法警了解的情况,采取相 应的审问策略、方法,直接攻击其心理要害,追使其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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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犯罪事实。 二、在法警看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过程分析 及因应对策。 审问过程事实上是一个心理对抗过程,是一场心理战, 谁能战胜对方,谁就是胜利者。审问中办案人员也在使用心 理战术。但是,从前面列举的法警所具备的多种有利条件可 以看出,以法警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抗的辅助策略, 往往更能获得审问人员所想达到的目的。法警在具体实施心 理对抗中,要灵活的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采取相应 的心理对抗方法,实现预期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从被拘传审 问开始,由于环境的急变,产生了心理剧变,出于求生本能 而产生的心理通常都是拒供心理,从拒供到供述的心理变化 呈有规律的活动。 在通过首次审问后,法警实施看管时,犯罪嫌疑人已经 历了心理活动的第一阶段,拒供心理的试探阶段、与审问人 员的相持对抗阶段。当面对所接触的对象由审问人员转变为 法警时,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会出现继续试探摸底的心理活 动。因法警没有直接审问的权利,嫌疑人会继续使用多种方 法直接向法警了解审问人员的意图、掌握证据的情况、自己 罪行暴露的原因以及审问人员的办案能力等。通常会采用的 方法: 1、直接了解办案人员所掌握的证据,办案人员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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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审问自己,然后,从法警的反应中了解情况。 2、编造伪供:对法警重复已在办案人员审问时陈述过 的虚假供述,看法警是否纠正他的供述。 3、抛小瞒大。只向法警谈及一些他认为办案人员已掌 握的事情,观察法警是否表示满意。 4、企盼法警同情其遭遇,给他提供同意他通讯的机会, 约见律师、家人等。从法警是否答应来判断自己罪行的严重 程度。 对上述犯罪嫌疑人的种种心理活动,法警可从其面部表 情的变化,手足下意识动作及语言表述快慢、逻辑性等中观 察发现。同时用反试探的方法,判断犯罪嫌人的拒供属于畏 罪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抵触心理、悲观心理的那一 种,然后采取相应的方法发动心理攻势: 第一,以不带倾向性的表情及“与己无关”的角度引导 对方开口说话。 第二,以“与办案审问无关人员”的身份接近接触犯罪 嫌疑人,取得对方的“信任” ,让对方将自己作为“知心” 交谈,并有意无意地向其推销“你是有罪”的观念。 第三,从对方的“无罪辩护”和将罪行美化为合法行为 的陈述中了解其拒供是属于畏罪心理还是侥幸心理。 第四,从换位思考的角度,一点一滴,慢慢地向对方推 销不交代犯罪事实不单过不了关,而且要承受长时期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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