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盘政办发[201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盘政办发[201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一、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城市洪涝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盘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盘锦市城区范围内的江河洪水、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二、城市概况2.1自然地理盘锦市位于东北松辽平原南部,地处辽河三角洲中心地带。

东经121°34'至122°29',北纬40°41'至41°27'之间。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5]20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4.21【实施日期】2005.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盘政办发[2005]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值班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为市政府领导及时了解和处置重大事件提供依据,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值班工作是各级政府机关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报送和处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加强组织建设,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提出的基本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建设和谐盘锦的高度,切实加强值班工作,建立健全值班网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情况处理及时。

1.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值班工作,并落实值班工作人员和值班制度。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昼夜24小时有专人值班。

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敏感时期,要有单位领导坐班或在岗带班。

2.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保证值班工作条件。

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担值班工作。

要加强值班室的硬件设施建设,为值班室配备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培训,使值班人员都能熟练使用这些设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2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4.07【实施日期】2005.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辽政办传[2002]10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值班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了值班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明确了值班和重要情况报告责任制,使值班工作有了较大改进,为省政府领导及时了解和处置重大事件提供了依据,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值班制度不落实,上下联络不畅通;有的对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情况上报不及时甚至隐瞒不报;有的存在侥幸心理,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后,往往等到处理不了了才报告,延误了时间。

因此,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紧急重大情况时有发生,使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影响了对紧急重大情况进行及时妥善处理。

为切实加强值班信息和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值班工作是各级政府机关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和处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和谐辽宁的高度,切实加强值班工作,建立健全值班网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情况处理及时。

1.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值班工作,并落实值班工作人员和值班制度。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4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二)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三)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四)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七)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八)市政府重大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需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九)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盘政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7日盘锦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目录一、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二、组织体系和职责2.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2.4 专家组三、海洋自然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3.1 风暴潮应急响应标准3.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3.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3.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3.5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四、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4.1 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4.2 海洋自然灾害的预警4.3 海洋自然灾害的报告与发布五、应急响应5.1 海洋自然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程序5.2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程序5.3 低于预警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5.4 预警处置的要求5.5 应急响应终止六、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调查评估七、保障措施7.1 监测措施保障7.2 通信与信息保障7.3 救援与装备保障7.4 资金与物资保障7.5 宣传、培训和演习7.6 监督检查八、奖励与责任8.1 奖励8.2 责任追究九、附则9.1 名词术语解释9.2 预案管理与更新9.3 制定与解释部门9.4 预案实施时间盘锦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对我市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平安和谐盘锦。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盘政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我市社会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有效应对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隐患,及时评估和处置突发事件(事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盘锦市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人员组成如下:组长:高科市长副组长:姜冰副市长潘元松副市长刘志虹副市长XXX 副市长胡立杰副市长王庆良副市长王永威副市长臧宝宁副市长孙占明副市级干部朱中国副市级干部、市信访局局长XXX 市政府秘书长成员:李建中市经信委副主任王太水市教育局局长王庆国市民委主任刘溯市公安局副局长郭长印市监察局局长王春明市民政局局长王秀英市司法局局长王岩市财政局局长老颜武市人社局局长袁宏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之栋市住建委主任高雪松市交通局局长梁建柏市农委主任王晓东市水利局局长史伟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徐洪峰市服务业委主任张岩市旅游局局长郭康生市文化广电局局长杨旭光市卫计委主任王永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尚君市环保局局长徐光市安监局局长蔺海宁市信访局副局长王宁市法制办主任沙影市人民防空办主任高佩亮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刘玉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张晓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柳洪路市油田办副主任赵彦彬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徐杰市地震局局长陈友昌市港口与口岸局局长吴东平市规划局局长方永波市国家安全局局长赵志刚市气象局局长孙宏玲市海事局副局长王忠刚市消防局局长宋连峻国网盘锦供电公司总经理孙雨盘山县县长陈林松大洼县县长冯英双台子区区长陈宝库兴隆台区区长张志焕辽东湾新区管委会主任杨昕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主任一、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社会安全稳定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5〕12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5〕12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5〕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推动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开展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统计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要求,利用辖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相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级、各类的普查和常规统计调查等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税务等掌握单位信息的部门要按季度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以及单位变动信息包括新增、变更、注销等单位详细信息资料,确保新增单位及时入库和注销单位按时退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变动单位的实地核查工作。

三、规范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对本系统上级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修订或本级新增设统计调查项目。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1〕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1〕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6日“2021相聚盘锦”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以北京至盘锦高铁开通为契机,依托“天下奇观”红海滩、“最北海岸线”金帛滩、世界第一大芦苇湿地、“母亲河”辽河、美丽乡村生态田园、辽河地域文化等特色资源,推出“湿地之都,生态盘锦”系列精品线路,全力打造城市旅游品牌。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北京至盘锦高铁打通京津冀地区、全面对接优质旅游资源的有利契机,立足现有产品体系,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做好“引客入盘”文章,加快推动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力打造国际知名的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

二、工作任务(一)推出“湿地之都,生态盘锦”系列旅游线路。

1.“湿地之都,生态盘锦”一日游线路。

(1)“天下奇观红海滩”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红海滩风景廊道+湿地科学馆+鼎翔生态旅游区。

(2)“世界第一大芦苇湿地”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鼎翔生态旅游区+绕阳湖+盘锦特产博物园。

(3)“中国最北海岸线”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红海滩风景廊道+湿地科学馆+含章湖+金帛滩+江南风情园+稻作人家民俗村。

(4)“最美辽河”一日游线路。

游览景区:辽河绿水湾+金球1948生态农场+辽河碑林+辽河美术馆+辽河楹联博物馆+辽河民俗博物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5]20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21
【实施日期】200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值班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为市政府领导及时了解和处置重大事件提供依据,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
值班工作是各级政府机关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报送和处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加强组织建设,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提出的基本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建设和谐盘锦的高度,切实加强值班工作,建立健全值班网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情况处理及时。

1.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值班工作,并落实值班工作人员和值班制度。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昼夜24小时有专人值班。

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敏感时期,要有单位领导坐班或在岗带班。

2.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保证值班工作条件。

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担值班工作。

要加强值班室的硬件设施建设,为值班室配备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培训,使值班人员都能熟练使用这些设备。

要加强政府值班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改进紧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