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省级评价和市级评价。
省级评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市级评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公路建设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二级以上资质和专项资质的施工企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丙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和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评价年度内有项目被列入参评范围的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在浙江省内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施工企业;(三)评价年度被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行为清单情形的设计、施工企业。
第三条(一)设计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均列入设计企业参评范围。
评价年度的勘测设计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
(二)施工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均列入施工企业参评范围。
其中属于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具有实体工程量);属于交安设施、机电(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三)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纳入参评范围。
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一)续建项目按照季度录入要求进行参评。
新增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录入。
(二)当年完工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在信用评价系统内及时销号。
(三)当年度信用评价周期之前存在的违规行为,已经查实但尚未处理的,纳入下一年度评价周期进行处理(追溯期为两年)。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一、引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评价的一项工作。
信用评价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交往的基础,对于公路设计企业而言,信用评价能够反映其业务能力、诚信程度和服务质量,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于维护行业秩序、推动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信用评价指标1. 企业注册信息:评价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并核实其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
2. 企业资质证书:评价企业是否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包括设计甲级资质、工程咨询资质等。
3. 企业规模:评价企业的规模大小,包括从业人员数量、注册资本、年度产值等。
4. 企业业绩:评价企业在公路设计领域的业绩表现,包括项目数量、项目规模、工程质量等。
5. 企业信用记录:评价企业在市场经营中的信用记录,包括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按时完成合同等。
6. 企业技术实力:评价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包括是否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团队实力等。
7. 客户满意度:评价企业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对企业服务的评价、投诉处理情况等。
8. 社会责任履行:评价企业是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
三、信用评价等级根据公路设计企业在以上指标上的表现,可以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等级的划分,包括优秀、良好、一般和不良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优秀:企业在各项指标上均表现出色,具备较高的信用水平,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设计服务。
2. 良好:企业在大部分指标上表现良好,具备一定的信用水平,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3. 一般:企业在部分指标上表现一般,信用水平有待提高,需要在某些方面加强管理和服务。
4. 不良:企业在多个指标上表现不佳,信用水平较低,需要进行整改和提升。
四、信用评价应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合作伙伴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采购单位在选择设计服务时可以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筛选,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及公式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及公式
1.选择评价指标:
信用评价指标是评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的重要依据。
常用的评价
指标包括:履约能力、信用记录、合规性、履行诚信、资质等。
2.确定权重:
根据不同评价指标的重要程度,为每个指标分配相应的权重。
权重可
以根据相关专家意见、统计数据等进行确定。
3.数据收集:
收集公路设计企业相关的信用行为数据,包括履约情况、合同记录、
诚信行为证书、资质证书等。
4.数据归一化:
对收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归一化处理,将不同指标的取值范围统一化
为0-1之间,以便进行综合评价。
5.计算评价指标得分:
根据每个指标的权重和对应的归一化后的数据,计算每个指标的得分。
常用的方法包括加权求和、层次分析法等。
6.计算总分:
根据各个评价指标的得分和权重计算企业的信用行为总分。
通常采用
加权求和的方法,将每个指标的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并相加得到总分。
7.评定信用等级:
根据总分,将企业的信用等级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如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
等级划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信用行为总分=∑(权重i×归一化得分i)
其中,权重i表示第i个评价指标的权重,归一化得分i表示第i个评价指标的归一化后的得分。
将所有评价指标的得分相加,即可得到最终的信用行为总分。
此外,为了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还可以引入其他的评价因子或者采取其他的评价方法。
公路工程信用评价方案模板

公路工程信用评价方案模板一、评价目的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三、评价原则1. 公平公正:评价对象享有公平公正的评价权利,评价结果应真实客观。
2. 透明公开:评价过程和结果应对相关方透明公开。
3. 可操作性:评价指标要具有明确的操作性,方便评价对象进行自我管理和改进。
4. 综合考量:评价指标应全面考量企业在公路工程建设方面的信用水平。
四、评价指标体系1. 法律合规: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2. 完工质量: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工程质量事故率等指标。
3. 安全生产:包括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率、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4. 环境保护: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污染排放情况等。
5. 资信情况:包括企业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等。
6. 奖惩情况:包括企业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奖励情况、处罚情况等。
7. 技术创新: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技术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应用情况等。
五、评价方法1. 数据收集:通过企业自我申报、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社会舆情监测等方式收集评价数据。
2.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比对整理,形成评价依据。
3. 评价打分: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打分。
4. 评价结果公示: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评价结果运用1. 信用等级认定: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
2. 信用惩戒奖励:对信用等级高、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信用等级低、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给予惩戒。
3. 信用服务:利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扶持、信用宣传等服务。
七、评价结果监督1. 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向评价机构提供监督意见和建议。
2. 政府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透明。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0.01•【字号】甘交规范〔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并对其补充和细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及《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普通国省道、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农村公路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等级客运站场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并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委托机构”)承担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应用;(三)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省级信用评价;(四)负责对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级高速和省道一级公路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五)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建设市场主体资格1.1 具备合法注册资质参与公路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企业应具有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合法注册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施工资质等。
1.2 符合准入条件参与公路建设的市场主体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资金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二、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2.1 基本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2 业绩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在公路建设领域的历史业绩、获奖情况、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2.3 人员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信息,如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
2.4 财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财务报表、资金往来、债务状况等财务信息。
2.5 信用评级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结果、评级历史等信息。
三、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标准3.1 评级指标体系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人员素质、财务状况等多个方面,以全面评估市场主体的综合实力和信用水平。
3.2 评级分值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其他合适的方法计算评级分值,以量化评估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
四、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方法4.1 信息收集与整理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开信息、行政记录、第三方评价等,并进行整理和核实。
4.2 评级委员会组建组建由业内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评级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评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4.3 评级分值计算与评级结果确定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计算评级分值,并根据分值高低初步确定信用等级。
随后,由评级委员会对初步结果进行审核和评定,最终确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五、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应用5.1 提供招投标参考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参与公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为招标人选择合适的投标方提供依据。
5.2 加强行业监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市场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或限制其市场准入,以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公路发[2013]636号发布日期:2013-10-28执行日期:2013-1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现将《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 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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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企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公路专业甲级资质和公路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投资额2亿元以上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时,应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条(原则和基本制度)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管理体系)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部工作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工作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信用等级)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八条(评价依据)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评价方式)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定期评价)定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设计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3月31日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公路设计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内容)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二条(评分机制)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2)。
第十三条(评价程序)公路设计企业的年度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设计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设计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得分,并根据掌握的其他行为予以扣分后,确定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申诉举报)公路设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
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申诉举报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六条(动态评价)动态信用评价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确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相应严重失信行为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设计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设计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下评价等级的确定)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有效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应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公路设计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 级对待。
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非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公路设计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条(奖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担保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惩戒)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工作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记录方法、签认制度、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三条(考核处罚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项目法人、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委托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本规则评价范围以外的设计企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12年月日起试行。
附件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一、单项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i i A T 1100,其中,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 i 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ni i B L 1100,其中,i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 i 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评价: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i in TT 1/(i 为企业在某省份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 ,T i 为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n i ni iiiCC L L 11/(i 为企业在某省份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 ,L i 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C i 为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三、全国综合评价:- 5 -∑∑∑∑∑=====--+=p k ql l k n j j n j j j m i i R G Q C C L b m T a X 11111///(T i 为设计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分。
L j 为设计企业在某省份履约行为评分,且L 1≥L 2≥…≥L J 。
Q k 为企业在某省其他行为评价的扣分分值。
C j 为企业在该省份参与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段的标价总额。
i 、j 、k 分别为对企业进行投标信用评价、履约信用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省份数量,G 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全部省份数量。
l 为部级层面认定的不良行为数量,R l 为部级层面认定的不良行为。
a 、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企业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时向部上报T i 、L j 、C j 、Q k 、F j 等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