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为规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提供《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已认定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省工信厅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材料包括:《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评价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省工信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和考核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件1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仅供参考)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
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教程(一)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教程一、认定条件- 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依托企业主营业务,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的组织。
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包括: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稳定的经营机构和人员;具有研发活动的长期开展能力和条件;具有研发设施和设备。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技术要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技术要求包括:技术中心应当围绕企业主营业务,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研发人员;具备独立开展研发活动的条件;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成果。
二、认定流程1. 申报资料准备-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书- 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职称证书- 技术中心研发人员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中心研发项目清单- 技术中心研发设备清单- 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2. 申报材料提交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
3. 评审和认定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团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最终确定是否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
4. 发文通知通过正式的文件形式通知企业是否认定为技术中心,并公示认定结果。
三、认定后的管理1. 享受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可以享受政府相关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等。
2. 加强研发管理企业技术中心需要加强对研发活动的管理,包括研发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成果转化等。
3. 持续创新作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需要不断推动技术创新,提升研发水平,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四、认定的审批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由各地的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机构的具体名称和联系方式可以在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到。
总结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是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研发方面的重要标志,具备了企业技术中心的资质后,企业将享受到政府的相关政策扶持,并能够更好地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技术水平。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若干意见》(皖经贸科[1996]5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一)技术中心应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是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应具备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角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应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应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应具备承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实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工作。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推荐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扶持、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本市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制度,对经过认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 月30日。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纳税两年以上,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分为三类:一、制造业;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三、建筑业。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与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
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1)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2)组织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创新技术投资决策与咨询;(3)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4)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5)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6)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商业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特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颁布时间:2016-02-26实施时间: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工业整体竞争力,促进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参照《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信委牵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郑州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5)。
第六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推荐意见和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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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国家有关部门从产业和行业的需
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第九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全国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第条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一条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认真填报《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地方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经贸委申报。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定并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三条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四条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
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五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六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七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
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
备。
第九条技术中心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的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技术中心的评价第二一条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二条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
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省、区、市经贸委。
第二三条各省、区、市经贸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
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第二四条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五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二六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20项指标及突出成效组成。
(一)体制与机制
1、组织与管理
2、经费投入强度
3、人才激励机制
4、人才培训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程度
(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2、技术中心高级人员比重
3、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三)工作绩效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授权专利数
3、新产品销售率
4、新产品利税率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企业利税总额
7、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8、企业利税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第五章附则第二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解释。
第二八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