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7 7 座以上(不含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第四条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的其他包车客运。
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五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第六条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九条(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1()的要求;GB18565((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旅游局、公安局、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公安厅、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
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山东省旅游客运包车管理办法 PPT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七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 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
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 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卫星定 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 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每年对拟用旅游包车客 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车辆及驾 驶从业资格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驾驶人必 须符合第五条至第八条之规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载人不 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 车道(BRT专用车道除外)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 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 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 备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 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包车客运 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 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 办法。 ❖ ❖第四条 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 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 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 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 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业务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包车客运是指在事先商定的时间、路线和价格下,提供客人独享的汽车服务业务。
第四条包车客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包车客运应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六条包车客运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定,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七条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第九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第十条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重新办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车身醒目位置悬挂行驶证、保险单等证件。
第十二条每辆包车客运车辆必须设有安全锤、灭火器、急救医药箱等应急设备。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设置GPS定位装置,保证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包车客运服务要求:(一)提供车辆清洁、整洁和各项设施设备完好。
(二)车速和行车路线应当根据路况和乘客要求合理安排。
(三)驾驶员应当熟知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
(四)乘客应当按照属实的人数缴纳车费,不得进行超员。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乱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加强车辆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
第十八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定期向乘客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业务的监督检查。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一、包车对象和范围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适用于旅游包车业务中的客运车辆,包括旅游大巴、中巴、商务车等。
二、包车资质要求1. 车辆要求a. 包车车辆必须是合法注册和运营的机动车辆,具备运输资质证件;b. 车辆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c. 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2. 司机要求a. 包车司机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具备驾驶该类车辆的资格;b. 司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c. 司机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相关安全知识。
三、包车服务流程1. 车辆调度a. 包车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和预订情况,合理安排车辆调度;b. 车辆应提前检查车况和油量,确保行程顺利进行。
2. 接送流程a. 司机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载旅客,并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b. 司机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和交通规则,确保旅客安全。
3. 行程安排a. 司机应根据旅客需求和行程安排,合理安排停靠、用餐等时间;b. 在行程中,司机应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协助,确保旅客的舒适和安全。
四、包车价格和费用1. 价格计算a. 包车价格应根据旅程里程、车型和服务标准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b. 包车费用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并确保透明。
2. 附加费用a. 如遇特殊情况或额外服务需求,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应提前沟通和确认;b. 附加费用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列明,避免纠纷和争议。
五、包车安全管理1. 安全设备a. 包车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应急工具箱等;b. 车辆应定期检查和保养这些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可用。
2. 行车安全a. 司机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旅客乘坐安全;b.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司机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六、包车服务质量监督1. 客户满意度调查a. 包车公司应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b. 根据客户反馈,包车公司应及时改进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近年来,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为包车服务行业提供了广阔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规范旅游客运包车服务,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和解析。
一、定义和范围旅游客运包车是指旅游者通过与车辆经营者签订合同,以包车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服务。
范围包括商务包车、旅游包车以及活动包车等。
二、车辆及驾驶员要求1. 车辆要求- 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外观、内饰整洁美观。
- 车辆设施完好,包括但不限于座椅、空调、音响等。
- 车辆须配备旅游包车标志,并保持标志清晰可见。
- 车辆数量应与合同约定的座位数一致,不得超载。
2. 驾驶员要求- 驾驶员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 驾驶员需着装整齐、文明驾驶,以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 驾驶员要熟悉旅游服务区域,掌握必要的导游知识,能够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导游服务。
三、合同要求1. 签订合同-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旅游时间、线路、车型、费用等核心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 合同应包含双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明确费用结算方式。
- 合同中应明确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以及违约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2. 退改签政策- 合同中应明确退改签政策,包括退款比例、具体操作流程等细则,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 在合同签订之前,旅游者应认真阅读合同的退改签政策,并在明确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四、服务要求1. 安全保障- 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符合交通安全标准,保证旅游者出行的安全。
- 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确保乘车过程安全可靠。
2. 服务质量- 驾驶员应礼貌待客,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如协助搬运行李、提供必备的旅游信息等。
- 驾驶员应在旅游过程中与旅游者保持有效沟通,及时解答旅游者的问题和需求。
五、违约与处罚1. 违约责任- 若旅游客运包车服务提供方出现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提供相应车辆或驾驶员、未按时履行服务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图文稿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四章货物运输第五章车辆维修第六章搬运装卸第七章运输服务第八章价格、规费和票证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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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GB7258 -2004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
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第九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具有5年以上驾龄,最近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每年对拟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车辆及驾驶从业资格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第五条至第八条之规定。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三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BRT专用车道除外)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
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及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旅游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租使用车辆的监督管理。
对违规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规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旅行社租使用车辆时,必须与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旅行社团队租使用车辆必须选择经过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旅游包车客运单位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严禁旅行社违规租使用无营运手续或达不到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运送游客。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加强对游客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文明乘车。
第二十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造成游客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租使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进行责任调查处理。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部门负责对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进行安全责任倒查。
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营运资格。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一经查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予以处罚,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对旅行社责令改正。
旅行社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旅行社和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安监部门应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旅游部门将旅行社旅游团队包车安全管理纳入旅行社考核评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各市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定期分析旅游包车客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