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常鑫路桥发[2008]25号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各科室、项目部、工程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缓解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江苏省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常州市区及武进、金坛、溧阳也相应地对原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作了修订。
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各地规定大体如下:一、实施范围: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已参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制度的除外。
二、个人缴费标准:1、常州市区城镇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75元/年;2、武进市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30元/年;3、金坛市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40元/年;4、溧阳茅山老区各镇农村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30元/年;除茅山老区镇以外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40元/年;5、其它地区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按其户口所在地相应规定执行;三、保险待遇:1、常州市区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保险待遇大致如下:A、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属于居民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B、住院:超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由基金支付60%。
C、大病门诊: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费用,按上述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大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2、武进居民中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和意外险补偿,大体规定如下:A:住院:300元以下不予补偿;300元4000元补偿50%;4000元-10000元补偿60%;10000元-30000元补偿70%;3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80%;B:意外险:参加学生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是起180日内身故或因疾病身故,补偿5000元。
参保学生因死亡或残疾所应得的最高补偿额为5000元。
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11〕17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医疗保障问题,减轻职工因子女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现将《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的原则:现金看病、门诊统筹、住院保险、适当挂钩、双方分担。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二条自出生至大专段以下(不含大专)常州市区户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少儿,其父母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章管理单位的确定第四条夫妻双方均属于机关单位的,可自愿选择一方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单位,另一方在事业单位的,由机关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企业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属市区以外单位,或无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离异,由抚养子女职工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以上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收取应负担的另一半统筹医疗费。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部队的,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单亲(丧父或丧母)、烈士子女,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第四章医疗费用管理第五条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定额为每人每年5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250元。
其中,380元为门诊统筹费用,120元为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应为每个享受对象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按380元定额包干使用。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2.退休人员;三、建立方式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
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
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的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最新-山东济南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 精品

山东济南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9向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以按照10的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或者按照55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苏财社字〔2008〕60号各区财政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局、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委、办、局,各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保障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的苏州市区单位职工的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子女。
本条款所称苏州市区单位,是指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
二、补助报销标准(一)医疗保险费报销标准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元。
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以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 元。
(二)医药费补助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大学生医药费补助标准详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单位补助为主,职工适当负担。
具体补助标准为:1、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补助75%一90%。
2、职工子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自负费用补助95 %。
三、补助范围职工子女医药费的补助范围为按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的费用自负部分,自费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予补助。
药品、诊疗项目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
四、以下费用均由个人自费(一)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特许门诊诊疗费等;(三)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牙齿正畸、镶牙等;(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五)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六)各种有价疫苗费及接种费;(七)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八)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九)近视眼矫治术;(十)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十二)就(转)诊交通费;(十三)尿布费、牛奶费等;(十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十五)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的项目。
2023年最新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23年最新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2023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
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3〕18号)对相关政策给予了明确,该文件第一条明确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这里明确了哪些企业有参保资格,是否必须参保。
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这里明确了该基金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并要求单独设立账户,单独管理,不过在实务中还要看地方上是否出台了实施办法。
大部分地区都是要求企业自主管理或者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但也有部分地区要求统一上交,统一管理。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津劳字[2023]317号)第五条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根据经济能力自主决定,自行管理。
第六条规定企业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第八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发〔2023〕1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向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和缴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年初一次性缴纳。
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各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27号)规定,自 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讨论稿)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补充医疗保障制度,适当减轻员工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员工医疗消费水平,根据国家政策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有关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原则1、公司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2、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水平,取决于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和公司经济承受能力。
3、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并体现“公平、普适”的原则。
第三条享受条件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用期满的在岗员工。
补充医疗计划每年初组织实施。
计划实施时,当年新进员工按上年实际工作月份享受;已离职员工不再参加。
第四条资金来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以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5%的规定比例提取,员工个人不缴纳。
第五条为了资金保值,方便员工医疗费用报销,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有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补充医疗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建立第六条公司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根据资金用途分别建立“公共账户”及“个人账户”。
1、公共账户按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总额的10%提留。
主要用于:员工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医疗困难员工医疗费用补助,以及以后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调节。
公共账户累计结余超过300万元时,次年不再提留。
公共账户分配、使用及管理详见本细则第三章。
2、当年计提总额提留“公共账户”后,结余部分全部用于员工个人账户分配。
个人账户分配、使用及管理详见本细则第四章。
第三章补充医疗公共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公共账户主要用途:1、员工子女医疗费用补助。
2、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员工医疗费用补助。
3、退休员工一次性医疗补助。
4、以后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调节。
第八条员工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员工有不满20周岁(不含)子女的,可享受公司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子女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末。
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FS-QG-18089编号: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Regulatio ns for childre n's medical expe nses reimburseme nt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关于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1】一、报销人员:在职在编教职工,按照男职工单年,女职工双年报销。
二、报销范围1、可以报销的药物参考最新的南京市社会保障网内《城镇职工医保药品目录查询》。
并增加部分小儿常用的药,例如: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吸入剂、孟鲁司特、施保利通、金振口服液、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小儿肺咳颗粒、小儿金丹片、小儿热速清颗粒(口服液)、五粒回春丸、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口服液)、小儿咽扁颗粒,抗601、呼吸通口服液等。
2、下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l门诊挂号费;l不能提供医疗费用明细的相关费用;I属于自费(自付)药,不被医保中心列入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I员工子女在医保范围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I整容整形,美容保健,矫正牙齿,洗牙,开膏方,营养滋补药品等因非疾病就医的费用;I所有材料费;I儿童油浴、抚触及游泳、宝宝盒等;I以上非报销项目的范围以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最新政策为准。
三、报销时间医疗费报销日期为每月28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年度内报销,当年12月份发生的费用可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份报销,其费用仍算当年度。
四、报销期限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截止至子女18周岁。
关于局机关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和报销的规定【2】局机关各处室:经2008年10月6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局机关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发放和报销作如下规定:一、局机关正式在编职工(含挂靠、代管单位)18岁以下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发放医药费和报销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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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为了完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医疗保障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双方协商,特为职工子女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投保规则:投保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先天疾病或既往疾病属于责任免除。
一、参保条件
凡参加泰康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1—18岁子女可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200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额: 1万元/人保险费: 300元/人
四、保险责任
职工子女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泰康人寿按50%比例报销。
2004年新增加的职工子女自元月1日开始后90天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责任免除。
五、报销范围
治疗费用: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手术费;
3、注射费;
4、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
5、检查费,单项检查费用超过500元时,须事先通知泰康人寿(电话:66429988转3180,胡大夫),否则泰康人寿不予负责;
6、处置费、诊疗费;
7、输血、输氧费;
8、会诊费;
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烧伤病房床位费。
六、责任免除
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因遭受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非约定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
3、法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白喉,猩红热,狂犬病,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
4、精神病;
5、爱滋病;
6、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7、流产或分娩;
8、健康检查、疗养和康复治疗;
9、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10、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11、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12、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13、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4、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七、保险金的给付办法:
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每月收到水科院报销人员齐全的医疗索赔单证15日内,向乙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同时由甲方通过银行划帐的形式将医疗保险金划入报销人的“一卡通”帐户,并向水科院人事处提供理赔清单。
八、关于退保
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理赔的职工子女均不退还保险费。
九、指定医院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6、海军总医院
2、阜外医院 7、铁路总医院
3、同仁医院 8、儿童医院
4、天坛医院 9、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5、积水潭医院 10、广安门医院
十、索赔所应提供的基本单证
(1)病历复印件;
(2)门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须附处方、特殊检查,如B超、CT、胃镜等须附检查报告结果);
(3)非指定医院或非区、县级以上医院急病就诊,就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上加盖医院急诊章;
(4)住院费用收据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以及出院小结和病历纪录;
(5)也接受其他保险公司或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单位开具的分割单,原单据复印件需盖财务章。
十一、其它:
(1)、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理赔的职工子女均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内,不允许增加被保险人。
(2)、夫妻双方均为水科院职工,若缴纳600元保险费,其子女可享受100%比例报销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1万元/人。
(3)、职工子女上年医疗保险金赔付超过6000元,对其保险责任变更如下:保险金额6000元/年,保险费300元/人/年
(4)、职工子女住院床位费最高限额40元/人/天
(5)、门诊用药、治疗费每人每天报销限额为200元(不含门诊手术费、检查费)(6)、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规定,对在北京市各医疗定点单位门诊就医所开的药品做出如下限定:急性病限3天药量;慢性病限7天药量;行动不便者限14天药量;特殊病患者(如尿毒症)限量30天。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需自付10%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团体业务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