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常鑫路桥发[2008]25号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各科室、项目部、工程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缓解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江苏省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常州市区及武进、金坛、溧阳也相应地对原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作了修订。
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各地规定大体如下:一、实施范围: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已参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制度的除外。
二、个人缴费标准:1、常州市区城镇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75元/年;2、武进市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30元/年;3、金坛市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40元/年;4、溧阳茅山老区各镇农村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30元/年;除茅山老区镇以外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40元/年;5、其它地区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按其户口所在地相应规定执行;三、保险待遇:1、常州市区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保险待遇大致如下:A、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属于居民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B、住院:超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由基金支付60%。
C、大病门诊: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费用,按上述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大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2、武进居民中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和意外险补偿,大体规定如下:A:住院:300元以下不予补偿;300元4000元补偿50%;4000元-10000元补偿60%;10000元-30000元补偿70%;3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80%;B:意外险:参加学生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是起180日内身故或因疾病身故,补偿5000元。
参保学生因死亡或残疾所应得的最高补偿额为5000元。
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11〕17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医疗保障问题,减轻职工因子女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现将《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的原则:现金看病、门诊统筹、住院保险、适当挂钩、双方分担。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二条自出生至大专段以下(不含大专)常州市区户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少儿,其父母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章管理单位的确定第四条夫妻双方均属于机关单位的,可自愿选择一方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单位,另一方在事业单位的,由机关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企业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属市区以外单位,或无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离异,由抚养子女职工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以上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收取应负担的另一半统筹医疗费。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部队的,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单亲(丧父或丧母)、烈士子女,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第四章医疗费用管理第五条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定额为每人每年5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250元。
其中,380元为门诊统筹费用,120元为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应为每个享受对象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按380元定额包干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2]2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2]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1e94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10.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2]28号)西安市劳动局《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不降低企业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消费水平,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须在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拒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企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本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本单位前3年的医疗费用平均水平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提取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途。
(一)用于补贴职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年度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补助享受医疗照顾(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国家、省、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的有特殊贡献的专家等)的人员。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苏财社字〔2008〕60号各区财政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局、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委、办、局,各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保障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的苏州市区单位职工的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子女。
本条款所称苏州市区单位,是指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
二、补助报销标准(一)医疗保险费报销标准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元。
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以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 元。
(二)医药费补助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大学生医药费补助标准详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单位补助为主,职工适当负担。
具体补助标准为:1、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补助75%一90%。
2、职工子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自负费用补助95 %。
三、补助范围职工子女医药费的补助范围为按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的费用自负部分,自费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予补助。
药品、诊疗项目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
四、以下费用均由个人自费(一)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特许门诊诊疗费等;(三)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牙齿正畸、镶牙等;(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五)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六)各种有价疫苗费及接种费;(七)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八)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九)近视眼矫治术;(十)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十二)就(转)诊交通费;(十三)尿布费、牛奶费等;(十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十五)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的项目。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轻广大职工医疗负担的重要措施之一。
补充医疗保险通知

补充医疗保险通知
尊敬的员工:
根据公司政策和国家相关法规,我们将为您提供补充医疗保险福利。
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额外保障,旨在为您和
您的家人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帮助您更好地面对意外伤病带来的
医疗费用压力。
保险内容
补充医疗保险将覆盖一系列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
手术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在您或家人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
需要医疗救治时,补充医疗保险将为您提供经济支持,减轻您的负担。
报销流程
在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福利时,请您务必保存好相关的医疗票据和
报销凭证。
在需要报销时,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将就诊的相关费用票据整理齐全,包括诊断证明、药品费用、检
查费用等;
填写报销申请表格,确保填写准确无误;
将完整的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或指定的保险服务机构;
等待审核并领取报销款项。
注意事项
在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福利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请确保及时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在就诊前了解医院是否属于合作医院范围,以便享受更多报销优惠;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帮助,请及时联系人力资源部门或保险服务机构。
补充医疗保险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重要福利之一,希望能够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障。
在工作中如有任何健康问题,请及时就医,并妥善利用补充医疗保险福利。
祝愿您和家人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谢谢!
人力资源部敬上。
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通知书

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通知书根据公司制定的政策和相关法规,我们非常重视员工的健康福利。
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医疗保险权益,并补充现有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公司决定引入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补充医疗保险计划概述补充医疗保险计划是为了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和费用报销,以满足员工在意外事故或疾病治疗过程中的医疗需求。
该计划将在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提供以下保障:1. 医疗费用的全额报销;2. 住院医疗费用的特殊报销;3. 特定大病门诊费用的额外报销;4. 部分日常医疗费用的报销。
参与资格所有正式员工均有资格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参保员工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2. 在公司正式任职,并已满足规定的试用期;3. 在参保申请截止日期内提交参保申请材料。
缴费方式员工需按照以下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1. 保费将以固定比例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2. 保费将在每月工资发放之时自动扣除;3. 员工应当确保其工资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以支付保费。
保险生效与终止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将在满足参保条件并完成缴费后生效。
保险的生效日期将在参保生效日起算。
参保员工不再满足参保条件或未按时缴纳保费,则补充医疗保险将自动终止。
在保险终止后,员工将不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和报销。
员工权益与责任参保员工享有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计划提供的医疗保障和费用报销权益。
员工的责任如下:1.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资料;2. 遵守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的规定和要求;3. 在需要时按照规定流程申请报销。
结语补充医疗保险的引入将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帮助应对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的医疗支出。
我们非常重视员工的健康和福利,希望补充医疗保险计划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升员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的信息,请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感谢您对公司的支持和理解!公司人力资源部日期: [日期]。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为了完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医疗保障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双方协商,特为职工子女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投保规则:投保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先天疾病或既往疾病属于责任免除。
一、参保条件凡参加泰康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1—18岁子女可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200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额: 1万元/人保险费: 300元/人四、保险责任职工子女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泰康人寿按50%比例报销。
2004年新增加的职工子女自元月1日开始后90天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责任免除。
五、报销范围治疗费用: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普通病房床位费;2、手术费;3、注射费;4、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5、检查费,单项检查费用超过500元时,须事先通知泰康人寿(电话:66429988转3180,胡大夫),否则泰康人寿不予负责;6、处置费、诊疗费;7、输血、输氧费;8、会诊费;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烧伤病房床位费。
六、责任免除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因遭受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治疗;2、在非约定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3、法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白喉,猩红热,狂犬病,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
4、精神病;5、爱滋病;6、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7、流产或分娩;8、健康检查、疗养和康复治疗;9、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10、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11、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12、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13、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14、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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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为了完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医疗保障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双方协商,特为职工子女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投保规则:投保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先天疾病或既往疾病属于责任免除。
一、参保条件
凡参加泰康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1—18岁子女可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200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额: 1万元/人保险费: 300元/人
四、保险责任
职工子女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泰康人寿按50%比例报销。
2004年新增加的职工子女自元月1日开始后90天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责任免除。
五、报销范围
治疗费用: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手术费;
3、注射费;
4、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
5、检查费,单项检查费用超过500元时,须事先通知泰康人寿(电话:转3180,胡大夫),否则泰康人寿不予负责;
6、处置费、诊疗费;
7、输血、输氧费;
8、会诊费;
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烧伤病房床位费。
六、责任免除
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因遭受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非约定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
3、法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白喉,猩红热,狂犬病,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
4、精神病;
5、爱滋病;
6、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7、流产或分娩;
8、健康检查、疗养和康复治疗;
9、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10、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11、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12、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13、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4、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七、保险金的给付办法:
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每月收到水科院报销人员齐全的医疗索赔单证15日内,向乙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同时由甲方通过银行划帐的形式将医疗保险金划入报销人的“一卡通”帐户,并向水科院人事处提供理赔清单。
八、关于退保
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理赔的职工子女均不退还保险费。
九、指定医院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6、海军总医院
2、阜外医院 7、铁路总医院
3、同仁医院 8、儿童医院
4、天坛医院 9、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5、积水潭医院 10、广安门医院
十、索赔所应提供的基本单证
(1)病历复印件;
(2)门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须附处方、特殊检查,如B超、CT、胃镜等须附检查报告结果);
(3)非指定医院或非区、县级以上医院急病就诊,就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上加盖医
院急诊章;
(4)住院费用收据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以及出院小结和病历纪录;
(5)也接受其他保险公司或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单位开具的分割单,原单据复印件需盖财务章。
十一、其它:
(1)、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理赔的职工子女均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内,不允许增加被保险人。
(2)、夫妻双方均为水科院职工,若缴纳600元保险费,其子女可享受100%比例报销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1万元/人。
(3)、职工子女上年医疗保险金赔付超过6000元,对其保险责任变更如下:
保险金额6000元/年,保险费300元/人/年
(4)、职工子女住院床位费最高限额40元/人/天
(5)、门诊用药、治疗费每人每天报销限额为200元(不含门诊手术费、检查费)(6)、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规定,对在北京市各医疗定点单位门诊就医所开的药品做出如下限定:急性病限3天药量;慢性病限7天药量;行动不便者限14天药量;特殊病患者(如尿毒症)限量30天。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需自付10%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团体业务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