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人寿 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介绍
恒安标准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

条款编号:OEA2009-11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目 录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1.1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2)1.2投保条件 (2)1.3保险期间 (2)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1.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2、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2.1我们提供的保障 (3)2.2援助无法实施的国家和地区 (5)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5)3、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6)3.1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6)3.2被保险人的义务 (6)3.3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6)3.4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6)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4.1保险金受益人 (7)4.2保险事故的通知 (7)4.3保险金的申请 (7)5、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7)5.1争议的处理 (7)5.2法律适用 (7)6、条款的解释 (7)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您与我们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的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在主险合同订立时,由您申请,经我们同意而附加于主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主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一致,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场所、年龄在1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常见条款:
1. 范围和限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只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如交通事故、
跌倒、溺水等。
此外,可能还有特定的限制,如某些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的保
险可能不被包括在内。
2.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度。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
设置年度最高赔付额度。
3.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但是要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
才会得到赔付。
4. 报销比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每种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80%、90%等。
5. 报销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特定医疗费用的报销限制,如某些特殊的治疗方式、手术等可能会限制报销。
6. 紧急救援: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如紧急医疗转运、陪护人员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及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了解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卓越D产品特色解析15页

+ 一豁免
轻症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附加合同和主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 豁免 为已交保费
幸福金生卓越两全保险(D款)主险责任详解
红利分配
初始保额+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保险合同的红利水平是不 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 可能为零。
终了红利将在保险合同 终止时支付
随着分红的积累 有效保额不断升高
30岁
初始保额
首年保费 累计保费
有效保额
幸福金生卓越重大疾病(D款)100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6、严重帕金森病
2、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2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急性心肌梗塞
28、语言能力丧失
4、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9、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5、心脏瓣膜手术
轻症保费
2 豁免 轻症保费豁免,豁免保费视同已交保费
3 重 疾 100种重疾,赔一次,给付100%有效保额
4 身故
未满18周岁,给付身故/全残时已交付的保险费+累计红利保 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5 全残
已满18周岁,给付有效保额
6 满 期 给付有效保额
幸福金生卓越D保险计划 五大特色
健康+养老 保障范围广 保额分红 增长多
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确诊重疾 给付有效保额,附加合同终止
等待期内确诊为轻症疾病, 或患有足以导致轻症疾病的疾病
轻症保险金
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确诊轻症
返还 max(已交付的保险费,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 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附加合同终止
给付有效保额的30%,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不分组,无间隔 期
恒安标准臻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B款产品形态特征解析26页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 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 件,我们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 豁免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此项保 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图示中的三项责任只给付其中一项
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 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 一项后,保险合同终止。
52种轻症疾病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Nhomakorabea4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三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
四
身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五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
宽限期 60天 寿险责任 以1倍基本保险保额计入核保寿险风险累计
保障类型 重疾责任 以1.2倍基本保险保额计入核保重疾风险累计 轻症责任 以0.3倍基本保险保额计入核保轻症风险累计,单一被保险人最高20万轻症风险累计
保险责任详解
种类
给付条件
一
轻症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恒安标准人寿主要销售保险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

1、养老金的领取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的50、55、
幸福金 生终身 寿险
附加幸 福金生 提前给 付
投保资料:1、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7周岁以下《含17周岁》使用户口本复印件,7周岁以下儿童可 使用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3、工行、农行、建行、交行、招行、邮政、中行存折(结算帐户)或卡的复印件(限辽宁省内),4、 身故受益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证件到期日(无需提供证件)。(被保险人18周岁以下,签名处只需写监护人名字)
1、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公司将给 一次缴费 1.提前领取无退保费 1周岁-64周 付帐户价值加终了红利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 累积式分 用2.合同满5年可部分 领创未 保险期满 保费5万元岁投保人: 身故,公司将给付帐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的105% 红产品 来B款 不超过99 100万元 领取3.投资收益全部 18周岁以上 与保费二者之较大者。 周岁 分配给客户
恒安标准人寿主卖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
产品简 称 投保年龄 缴费方式 保费、保额 要求 保险责任 备注 产品特点 可加附加险 1、附加保费 豁免2、附加 养育金A款 保费最低 被保险人在18、19、20岁的保单生存对应日按照比 30天-10周 天天向 交至15周 5000元,以 累积式分 1.孩子大学教育需求 例固定返还,21岁返还帐户价值加终了红利,合同 岁投保人: 上C款 岁 100元保费 红产品 2.其中大额返钱 终止。(详见公司建议书) 18岁-54岁 递增无上限 累积式分 红产品; 1、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公司将给 保额为基 付帐户价值加终了红利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 本保费的 身故,公司将给付保额或当时帐户价值加终了红利 20倍额外 两者的最大值。 保费的5 倍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条款编号: HMR2005-11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1.1 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2)1.2 投保条件 (2)2.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2.1 保险期间、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2)2.2 续保 (2)2.3 我们提供的保障 (2)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2.5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4)2.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3.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3.1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4)3.2 续保保险费的交付与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5)3.3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 (5)3.4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5)3.5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5)4. 条款的解释 (6)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合同的种类及构成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所使用的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其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险合同。
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也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的条款的解释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条款为准。
1.2投保条件一、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在3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本附加险合同要求者,经我们同意,均可以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4周岁。
全面了解人寿保险的各种附加险种

全面了解人寿保险的各种附加险种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障人们一生的保险产品,它为被保险人及其家人提供经济上的安全和保障。
除了基本的人寿保险之外,还有一些附加险种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
本文将全面介绍人寿保险的各种附加险种,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附加保险。
1. 意外身故与伤残险意外身故与伤残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常见附加险种。
它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身故或者遭受身体伤害的风险。
一旦发生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提供一定的保险赔付。
2. 重大疾病险重大疾病险是一种专门针对重大疾病风险的附加险种。
不同于人寿保险只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提供保障,重大疾病险可以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某些特定疾病时提供一定的赔付。
这些疾病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中风等。
3. 医疗费用报销险医疗费用报销险是一种可以帮助被保险人报销医疗费用的附加险种。
在被保险人发生医疗支出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比例为被保险人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
这种险种可以有效减轻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4. 全残保险全残保险是一种专门保障被保险人全残(无法从事任何职业工作)风险的附加险种。
一旦被保险人被认定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定的赔偿,并为被保险人提供长期的经济支持。
5. 健康管理服务险健康管理服务险是一种专注于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附加险种。
在购买此险种时,被保险人可以享受到各种与健康管理相关的服务,如健康咨询、体检、健康计划等。
这种险种不仅可以提供保障,还可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管理自身的健康状况。
6. 重大疾病豁免险重大疾病豁免险是一种可以帮助被保险人继续享受保障的附加险种。
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对后续的保险费用进行豁免,使被保险人无需继续承担保费负担,同时仍能享受人寿保险提供的保障。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的各种附加险种可以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保障,从意外身故与伤残险、重大疾病险、医疗费用报销险、全残保险、健康管理服务险到重大疾病豁免险等。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最主要的险种之一,旨在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提供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伤害、疾病或意外死亡等情况导致的意外损失。
人寿保险主要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分红寿险等。
定期寿险在特定的保险期限内提供保障,终身寿险提供终身保障,并且可能带有现金价值,分红寿险在保障身故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红利。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为了应对医疗费用而设计的保险险种。
中国人寿保险提供多种健康保险产品,包括医疗费用补充保险、重疾险和住院津贴保险等。
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在医疗保险基础上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重疾险提供对被保险人罹患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障;住院津贴保险在被保险人住院时提供每天一定金额的津贴。
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受伤或丧失生命能力的人士提供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保险金。
这种保险通常还包括额外的飞行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附加保障。
4.旅行保险旅行保险是为旅行者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保险的旅行保险覆盖范围包括旅行意外伤害、旅行延误、紧急医疗救援等。
旅行保险通常可根据旅行时间和地点的不同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
5.教育金保险教育金保险是为了应对子女教育费用而设计的一种定期寿险产品。
中国人寿保险的教育金保险通常可以选择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间,在特定的时间点提供教育金给付或一定额度的现金价值。
6.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为了确保退休后有稳定的收入而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保险的年金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年金给付,用于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需求。
年金保险通常可以选择缴费期间和领取年金的方式。
总结:总的来说,中国人寿保险提供了多种险种以满足不同人群和企业的保险需求,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旅行保险、教育金保险和年金保险等。
这些险种提供了保障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健康、教育和退休等方面的需求。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个体需根据自身需求和偏好,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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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推荐产品介绍由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它只能为贵公司的员工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住院津贴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缺口。
恒安标准人寿一直致力于大中型企业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等员工福利计划,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下面就各保险产品的必要性和保障范围介绍如下:1、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与残疾责任)如果有员工不幸遭受意外,不仅可以为员工家庭提供及时的援助,也可以帮助贵公司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
此条款是主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属于附加险,要附加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之上。
一般保额可定在10万元。
对于职工因工负伤,政府部门详细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在医疗期内发给工伤津贴、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和护理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等。
职工身故后社会工伤保险的给付数额一般达不到员工家属的要求,此保险的补充还是很有必要的。
2.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要求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般保额可定在5000-3万元之间,次免赔额50元,报销比例70%-100%之间。
3、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责任)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疾病医疗,员工因意外伤害(比如车祸等)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保医疗不报销,而我们的住院医疗保险恰能涵盖这一部分。
社保医疗的疾病住院部份报销比例一般是85%,而且一级医院的起付线是4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线是700元,三级医院的起付线是1000元。
起付线以内和15%的比例都是个人自付的部分。
商业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能够把个人自付的部分进行补充报销,使公司的每位员工都能享受到社保范围内全额报销的待遇。
一般保额可定在5000-3万元之间,年免赔200元(可调),90%报销(可调)。
4、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责任)社会医疗保险一般只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少数门规病种除外),而恰恰发生频次高、理赔率高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在社保上被排除在报销范围之外,我们员工每次到医院门诊都是使用医保卡上自己的钱。
该医保卡划走的医疗费用则能够通过商业的门急诊医疗保险进行报销,这样一来,我们员工符合规定的所有医疗费用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般保额可定在1000-5000元之间,年免赔200元(可调),90%报销(可调)。
5、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当员工住院时,陪护费、交通、就餐、正常收入的损失等等,我公司可以通过住院津贴给予员工住院期间每天50-300元之间的补助。
6、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当员工确诊重大疾病后,我公司一次性给予约定保额的保险。
我公司重大疾病的定义是完全符合国家保监部门统一制定的重大疾病的范围,绝无另外的限制条件。
一般保额定在20000-100000元之间。
【重大疾病】:本合同中所称重大疾病指下列情况之一:以下所列的二十五种重大疾病的定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包括:①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②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③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④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⑤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⑥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注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注3: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肌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包括:①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②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③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④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⑤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⑥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注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注3: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十四、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包括:①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②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③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④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⑤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⑥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