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包车旅游使用者。
第三条客运包车业务是指客车企业根据旅客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包车服务,包括团队包车、散客包车、商务包车等形式。
第四条客运包车业务应当以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服务为目标,充分尊重旅客权益,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客运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车服务的标准、价格及投诉处理方式,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车辆安全、干净、整洁,配备人性化设施和服务用品。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驾驶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岗前考核。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车辆设备,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营。
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旅客投诉。
第十五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客运包车管理规定是针对客运行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运营行为,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以下是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一、经营资格要求: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许可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包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二、车辆要求:1. 包车车辆必须持有合法的营运证件和保险,完好无损,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包车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营状态。
3. 包车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以应对突发状况。
三、服务质量标准: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确保驾驶员和服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2.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和解决乘客的问题和投诉。
四、运营管理要求: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备运营信息,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和运营计划等。
2. 包车经营企业不得违规出租车辆,不得超载、超速和擅自更改行驶路线。
3.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营管理规定,确保运营安全和秩序。
五、价格和支付规定: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公示价格标准,并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变相涨价。
2. 包车乘客可以选择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等。
3. 包车经营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合法的支付方式,不得乱收费或诱导消费。
六、监管和处罚措施:1. 政府部门将建立监管机制,对包车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对于包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暂停或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证的措施。
3. 对于乘客的投诉和举报,政府部门将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补偿。
综上所述,客运包车管理规定是保障乘客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法规,对包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资质要求、车辆要求、服务质量标准和运营管理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推动客运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业务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包车客运是指在事先商定的时间、路线和价格下,提供客人独享的汽车服务业务。
第四条包车客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包车客运应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六条包车客运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定,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七条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第九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第十条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重新办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车身醒目位置悬挂行驶证、保险单等证件。
第十二条每辆包车客运车辆必须设有安全锤、灭火器、急救医药箱等应急设备。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设置GPS定位装置,保证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包车客运服务要求:(一)提供车辆清洁、整洁和各项设施设备完好。
(二)车速和行车路线应当根据路况和乘客要求合理安排。
(三)驾驶员应当熟知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
(四)乘客应当按照属实的人数缴纳车费,不得进行超员。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乱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加强车辆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
第十八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定期向乘客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业务的监督检查。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
第三条客运包车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为旅客提供专门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包车经营许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驾驶员是指取得相应驾驶证和从事包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旅客是指通过包车服务进行人员运输的旅客。
第七条包车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和交通安全。
第二章包车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过包车经营许可机关的审批才能开展包车业务。
第九条包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包车经营者应当组织驾驶员参加相关培训,熟悉包车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驾驶员考核、投诉处理等,确保包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包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许可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包车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行程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
第十四条包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并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车辆定员和乘客数量进行载客,禁止超员行驶。
第十六条包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违规行驶。
第十七条包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包车经营者的考核和培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包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者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警告、停职等处理。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符合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要求,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员的素质。
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设立健全行业管理机构,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乘客有权享受出租汽车提供的安全、快捷、舒适的出行条件,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作机制,共同维护行业的秩序和发展。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合法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所需的车辆和驾驶员;(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营业执照;(三)车辆合格证、车辆行驶证和车辆保险单;(四)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和驾驶证;(五)经营管理能力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经依法审查合格,可连续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显著标明证件的有效期、车辆信息和企业的名称、地址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经过年检合格,具备安全、舒适的乘坐条件。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当配备车辆合格证、车辆运营证、车辆行驶记录仪等必要的证明和设备。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营状态。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身份证等必要证件。
广州市政府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01•【字号】•【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8]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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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2月8日广州市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范围内经营或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各类旅游汽车、中、小、微型出租车及专线客车、机动三轮车。
下同)的国营、集体、中外合资和个体联营企业(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份,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统一规划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客管处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统一管理、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办法;(二)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计量等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开业(含歇业、停业)审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及收费票据,并加强对车辆里程计费器的管理。
属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总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并负责对有关经营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的审批工作;(四)制发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人员的年度经营服务证件,对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对市内车站、码头、机场、交易会、宾馆和风景名胜地区等公共场所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场、点等客运市场秩序进行管理;(六)受理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投诉和有关纠纷的仲裁。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包车出行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确保车辆运营的效率,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包车管理规定。
下面将从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旅客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车辆管理1. 车辆安全检测包车运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特别是对制动系统、车身结构和照明设备等关键部件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车辆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2. 车辆保养包车运营企业应制定车辆保养计划,按照制定的计划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
特别是对于常见的故障问题,应提前进行预防性维修,以避免突发故障对旅客的影响。
3. 车辆配备包车运营企业应根据旅客数量合理安排车辆。
在车辆配备方面,应确保车辆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设备和出行便利设施,以提高旅客的安全感和乘坐体验。
三、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培训与资质包车运营企业应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和客运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
2. 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稳定和旅客的安全。
禁止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驾驶员在服务旅客时应礼貌待人,尊重旅客的合法权益。
3. 驾驶员考核包车运营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驾驶技术、服务态度和文明驾驶等方面。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适当的处罚。
四、旅客管理1. 旅客安全教育包车运营企业应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在安全教育方面,应特别强调旅客乘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逃生指导,以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旅客信息收集包车运营企业应要求旅客提供个人信息,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与家人或亲友取得联系。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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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0-05-22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 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了广州市的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 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
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座位数在13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4)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车辆型号为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录用前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第九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质量信誉情况、安全事故情况和经营条件,科学制定包车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章企业管理第十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
第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车辆五个统一管理要求,由企业统一对所有车辆进行管理,由企业统一负责安排生产调度车辆,由企业统一购置车辆保险,由企业统一安排专人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由企业统一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自有(或长期租赁)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全部车辆投影面积的1.2倍,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出车前和回场后的安全检查,统一集中车辆停放,并做好日常出入和检查记录。
每20辆营运车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检测和年度审验制度,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具备维修资质条件的车辆维护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对驾驶员五个统一的管理要求,即统一由企业负责入职招聘、统一由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由企业安排生产调度、统一由企业安排安全培训考核、统一由企业建立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包车客运驾驶员应当持证上岗,证件真实有效;持外省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且在本市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查,纳入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地管理。
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对新入职驾驶员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把关,确保证件合法有效,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驾驶员禁止录用,新入职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在职驾驶员和班组长参加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营运,严禁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严禁无《道路运输证》或营运手续不齐全的车辆擅自营运,严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营运活动,严禁未办理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出省营运。
第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随车携带合法规范的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严禁沿途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严禁按照班车经营模式在固定的起始地点、固定时间滚动发班、招揽散客。
严禁以一日游等招揽散客的形式开展包车业务。
严禁在学校门口或相关道路违规组织上车,严禁车辆沿途上落客、组织散客、四处兜客。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包车客运企业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成各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例会。
第二十二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十三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所有营运车辆安装带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车辆实时监控力度,安排专人对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违规车辆及时提醒,及时整改。
严禁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长期不在线、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安排运输任务时严格要求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对夜间行车的长途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的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每次休息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80%;安排经验丰富、入职时间较长的驾驶员开行省际包车。
第二十五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记录台账。
第二十六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出车前告知制度,提前掌握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出车前安排专人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学习,告知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由驾驶员签名确认。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包车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现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车辆违法违规严重的,安全管理混乱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包车客运经营资质。
第三十条对年度内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包车客运企业和车辆按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使用伪造牌证、暴力抗法的企业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存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包车客运驾驶员,企业未按要求调离驾驶岗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整改。
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限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委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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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中介组织得到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