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二、补助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具体涵盖以下方面: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三、经费分配1、中央财政根据各省义务教育在校生数、校舍面积、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2、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以下合理分配补助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四、经费管理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预算。
2、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五、监督检查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2、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公开公示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相关政策、分配结果等信息。
2、学校应当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对于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关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细则

关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细则城乡义务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为了保障城乡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关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细则。
一、经费来源与分配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社会捐赠等。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义务教育规模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向地方下达补助资金。
地方财政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确保经费足额到位。
在分配上,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向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这些地区和学校的基本办学需求。
同时,要根据学生数量、学校规模、教育教学质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避免一刀切的分配方式。
二、经费使用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日常运转。
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费、教学用品采购等,确保学校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教学设备购置。
如多媒体教学设备、实验仪器、图书资料等,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3、教师培训。
支持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4、学生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助学金等,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5、校园维修改造。
对学校的校舍、操场、食堂等设施进行维修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严禁将经费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福利、平衡预算等违规用途。
三、经费管理与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的审批流程和责任主体。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核算,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加强预算管理,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强化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
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2x〕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2x〕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2x]17号)执行。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公用经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山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晋中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财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及分配原则第一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校园环境整治、校园文化建设、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为便于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我县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二级会计核算科目定为以下两大类23款:一类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共20款,分别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一类是:基本建设支出共3款分别是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含图书的购置);各学校应按《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二条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配,主要依据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以保证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同时分类别制订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保障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经费预算编制管理第三条公用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各校在每学期开学初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财库[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及时、规范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反映。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六年四月六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城乡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基石,为了解决城乡差距,保障每个孩子接受平等公正的教育,我国制定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的均等化分配。
一、补助经费的来源与分配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渠道。
其中,中央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提供适当配套资金,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赠。
补助经费的分配原则,首先要确保基本公共教育经费的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经费需求,重点支持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
同时,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师生实际需求,开展特色教育项目。
二、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1.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
该机构应具备教育、财政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保证经费使用符合规定和政策。
2.经费申请与审批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将资金划拨至学校的指定账户。
3.经费使用与监督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和预算安排,合理使用补助经费。
学校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明。
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4.信息公开与公示学校应及时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学校,应及时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补助经费的监督与评估为保证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果落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进行评估和考核。
评估重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学生数量和结构、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后续经费申请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此外,社会各界和家长对补助经费的使用也有权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办教【2007】130号文件附件: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和免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等。
第四条规范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新建、改造和大修。
在消除危房的前提下、可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及教辅用房条件。
免费教科书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用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在校生人数变化所发生的节余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五条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教育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农村中小学校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学生人数、生均定额标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定额编制,定额标准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类制定。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根据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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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我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效益,保证教师待遇、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并确保教育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中央、省、市、县通过财政预算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含人员经费和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信息技术费、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及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
3、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4、从2007年起,我校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学杂费。
5、免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学校公用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校方责任险等用于教学管理方面的开支。
7、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
8、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
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9、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10、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在本校开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等。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报的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11、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并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12、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根据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和生均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按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13、学校资金的使用必须公正公开,每季度都要面向全体教职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