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含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含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一、实施范围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常态化推进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生•年、初中850元/生•年。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8:2,省和我县分担比例为8:2o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
2、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政策执行。
3、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我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效益,保证教师待遇、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并确保教育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中央、省、市、县通过财政预算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含人员经费和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信息技术费、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及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
3、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4、从2007年起,我校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学杂费。
5、免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学校公用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校方责任险等用于教学管理方面的开支。
7、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
8、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9、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10、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在本校开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等。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报的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二、补助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具体涵盖以下方面: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三、经费分配1、中央财政根据各省义务教育在校生数、校舍面积、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2、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以下合理分配补助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四、经费管理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预算。
2、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五、监督检查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2、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公开公示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相关政策、分配结果等信息。
2、学校应当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对于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
第二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第三条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
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
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
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
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
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六条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
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支出超出xx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 据财政 国库支付 执行机构 报来
的《 预算支 出结算清单 》与人民银行划 的《 , 与下级往来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 , 款凭l核 对尤误后列报预算支出 , 正 会计 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 会计分录为:
分 录为 :
借 : 下 级 往 来 与
一般预算支出 年度终了, 根据中央专项资金预算 借 :
政直接支付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年终 结余 , 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 务 处理暂行规 定 )的通 知》 财 库 (
 ̄o4 10 )及地方财政部 门制 定 2o ]9 号
借: 与下级往来 贷: 与上级往来 年度终 了,根据上级部 门转来的 农村义务教育 中央专项资金 预算文件
、
省级财政 部门有关账务处理
( ) 一 年度 当中 , 农村义务教育 中央 借 : 已结报支出 专项资金 由财政 部拨付 到省级财政 国 库单一账户 。 省级财政部 门根据人 民银 行 国库部 门转 来的收款凭 证 , 与上 做“ 级往来” 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 借: 国库存款 贷: 与上级往来 文件 , “ 将 与上 级往来 ” 资金转 作“ 补助 收入” 。会计分 录为: 借: 与上级往来
的免费教科 =资金 , 朽 根据 收到省级财政
1 . 国库支付执 行机构会计 。 财政
1 . 国库 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 财政
支 出 . 计 分 录为 : 会
( )根据支付凭证回执联记账, 1 会 中央专项 资金财政 零余额账 户代理银 行转来的《 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
书》 进行账务处理 , 会计分录为 :
贷: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 ) 与 下级往 来结算 清单 》 2 将《 ( 参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教育被公认为促进国家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重要因素。
为了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我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主要面向城乡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地区差异,教育部将学生划分为“城市贫困生”和“农村贫困生”,并相应地制定了不同的补助标准。
对于城市贫困生,补助标准按年度确定,并根据学生的年级进行差异化。
一般而言,补助金额会逐年递增。
而对于农村贫困生,补助标准则根据地区不同进行调整,以保证各地学生的实际需求得到满足。
三、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
中央政府提供大部分资金,地方政府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量的补充。
为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的公平和透明,各级政府都将相关事宜纳入预算管理,并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
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建立完善的补助资金监管系统,加强资金使用的跟踪和核查,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和责任制,以及加强对学校和家庭的监督和指导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保证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防止各种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监督和评估机制为了确保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有效使用,各级教育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定期检查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家访和问卷调查,组织社会力量进行第三方评估等。
通过这些机制的运行,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也能对补助经费管理的效果进行及时评估,为今后的改进提供参考。
五、评价和展望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教育机会。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补助经费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助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资金使用的监督不够严格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城乡义务教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制定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接下来,让我们对这一办法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
这笔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
同时,地方财政也需要按照规定分担相应的资金,共同为城乡义务教育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在经费的分配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了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等原则。
公平公正是要确保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都能获得合理的资源配置,不因地区、学校的差异而有所偏颇。
突出重点则是要把资金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倾斜,支持解决这些地区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注重绩效则要求资金的分配与各地义务教育工作的成效挂钩,激励地方政府和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那么,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具体可以用在哪些方面呢?主要包括公用经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综合奖补等。
公用经费补助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
它用于学校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通过公用经费补助,学校能够维持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旨在帮助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让他们能够安心学习。
这笔补助资金可以改善学生的生活条件,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确保每一个孩子都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辍学。
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等方面。
保障校舍的安全,为学生和教师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是办好教育的重要前提。
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2〕4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7日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步增长。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七条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市和区(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成财教〔2008〕2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市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08〕1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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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
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05〕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05]17号)执行。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自愿捐资助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费等。
第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应由市政府负担的支出,由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应由乡(镇)政府负担的支出,由乡镇财政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列入乡(镇)级财政预算。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市财政部门应“确保县、乡(镇)两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督促乡(镇)财政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等服务性收费。
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
如有违反,将追究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学校收取的寄宿生住宿费等服务性收费,由学校会计人员填制收入专用缴款书,直接在农村合作银行乡镇支行缴入市财政“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
第十七条农村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属学生所有,纳入市财政往来户管理,由学校会计人员填制往来专用缴款书,直接在农村合作银行乡镇支行缴入市财政“农村中小学往来”专户。
学校可申请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农村学校要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规范捐资助学行为。
捐资助学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严禁与学生上学挂钩,严禁借“捐资助学”为名,向学生家长硬性摊派,搞变相集资。
接受的捐资助学资金须统一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并全额缴入乡镇财政结算分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农村学校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借用、代开和买卖财政票据。
收费票据由乡镇中心小学总账会计负责保管,出纳会计领用。
要明确职责,建立票据领用台账,做好票据领用、保管、结报和核销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二十条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政策文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教师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实行市财政统一发放,具体做法是由各乡镇学校按规定考核后上报工资清册,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审定拨付经费、代发银行将工资转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年度开支计划,同时,要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重要物品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易损易耗物品由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自行采购,大宗物品可由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采购。
市教育部门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向教学业务与管理倾斜,提高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支出占公用经费的比重,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
第二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教科书费、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年初提出使用初步方案,商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安排下达专项资金拨款计划。
学校根据专项资金拨款计划提出具体项目用款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用款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对专项经费支出实行按进度支付。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6号)精神,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乡镇政府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农村中小学校向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申请拨付手续,按年初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依法筹措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力度,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委托市财政、教育部门定期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和学校公布,接受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管理,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收学杂费政策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实际,乡镇中心小学要继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