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标准的批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标准的批复

(发稿时间:2004-7-9 0:00:00 阅读次数:9231)

江苏省建设厅

苏建定(2004)169号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建委,苏州、镇江、扬州、徐州、淮安、连云港市建

设局:

你们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执行标准的请示已

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后,劳保统筹费标准:建筑工程、构件兼打桩、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为2.96%,预制构件制作1.48%,构件吊装1.11%,打预制桩1.22%,安装工程1.8%,以上费率的计算基础统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包工不包料和点工按每工日0.42元。实行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的省辖市、县

(市)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应逐步向社会统筹过渡,其费率标准应逐步调整。请各省辖市、县(市)每年二次将劳保统筹费收支情况等书面报我厅标准定额总站,我厅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劳保统筹

费计算标准。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的市、县(市)应加强对劳保统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到统筹到位,返回及时,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切实解决好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等问题,为保持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