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
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
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 1 - / 11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企业参加社会养⽼保险等的费⽤来源,维护从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改⾰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实⾏全省⾏业统筹管理,统⼀定额计取标准、统⼀向建设单位收取、统⼀向施⼯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在建筑⼯程费⽤组成中列项的,⽤于施⼯企业为从业⼈员(含农民⼯)缴纳社会养⽼保险费和⽀付离休⼈员离休费⽤、六⼗年代精简职⼯⽣活补助费、遗属⽣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活补助及统筹机构⼯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中列⽀的其他费⽤。
第四条劳保费⽤实⾏收⽀两条线管理,收⼊全额纳⼊省级劳保费⽤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劳保费⽤⾏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业统筹管理的具体⼯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作经费在劳保费⽤中列⽀,按照⾃收⾃⽀事业单位⼈员管理及岗位聘⽤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统筹管理⼯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年终进⾏决算。
第⼆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应当在⼯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
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原标题: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精神,为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劳保费⽤的统筹管理⼯作,现就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建筑⼯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主要⽤于建安施⼯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基本养⽼⾦,是确保其离退休职⼯基本⽣活的唯⼀来源。
按照陕西省⼈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函[1993]130号)规定,全省实⾏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向建设单位收取,并专户储存,由统筹机构统⼀按⼯程项⽬收缴劳保费⽤的85%返还企业,⽤于企业缴纳在职职⼯养⽼保险,15%实施全省统⼀调剂,⽤于离退休⼈员等专项⽀付和养⽼保险缴费困难补助,做到专款专⽤。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为什么要实⾏统⼀管理?建筑⾏业是微利性⾏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的唯⼀来源。
以前,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由施⼯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且离退休、退职费⽤等⽀出增长过快,导致⼤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收不抵⽀。
⼀⽅⾯,有的企业已⽆⼒发放离退休、退职⼈员⽣活费⽤,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即便是参加了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因效益⽋佳⽆⼒缴纳养⽼保险费⽤,⽆法保证离退休职⼯的基本⽣活;另⼀⽅⾯,新⽼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实⾏统⼀管理后,由统筹机构通过调剂余缺向建安企业⽀付劳动保险费⽤,使离退休、退职费⽤有了可靠保障,妥善解决了建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来源,促进建安企业深化改⾰,维护社会稳定。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劳动保险费⽤历来是建筑⼯程造价的⼀个组成部分,建筑施⼯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规定的分类标准,随⼯程预决算(⼯程量清单计价)编⼊⼯程造价中,按照建安⼯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是指为了保障工地上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应对工伤事故而设立的一项费用。
本文将从劳保统筹费的概念、用途、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劳保统筹费的概念和用途劳保统筹费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用于支付劳动者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费用的一项费用。
它旨在保障工程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工作安全,提高工地管理水平。
劳保统筹费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劳保统筹费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工程中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2. 工伤保险费用:劳保统筹费还可以用于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主要是用于对工地上发生的工伤事故给予受伤劳动者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
3. 安全设施设备费用:劳保统筹费还可以用于购买安全设施设备,如安保监控系统、防护设备等,以提高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劳保统筹费的计算方法劳保统筹费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工程项目的总造价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劳保统筹费的计算公式是根据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比例通常在2%到5%之间。
假设某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总造价是100万元,劳保统筹费计算比例是3%,那么劳保统筹费的金额就是100万元乘以3%,即3000元。
三、相关政策和要求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的管理和使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的概述:1. 法律法规依据: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2. 财务管理要求: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质量监督要求: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应用于购买和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劳保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
4. 监督检查机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费用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为保障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建筑工人进行劳保保险的一种费用,并由建设单位统筹管理。
劳保统筹费的缴纳主体一般为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
劳保统筹费的金额通常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施工环境和工作难度等因素而定。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劳保统筹费进行预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具体金额。
劳保统筹费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购买劳动保险:劳保统筹费的一部分会用于购买建筑工人的劳动保险,以保障他们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患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赔偿。
2. 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劳保统筹费也会用于购置和维护建筑工程项目中所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眼镜等,以确保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健康检查和培训:一部分劳保统筹费会用于定期对建筑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职业病问题。
同时,还会通过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从而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4. 工伤赔偿和工资补贴:如果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
事故,劳保统筹费将用于支付工伤赔偿和相应的工资补贴。
5. 管理和监督费用:劳保统筹费还包括一部分用于建设单位对劳保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劳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总之,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是保障建筑工人权益和促进工程安全的重要费用,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合理预算和妥善使用劳保统筹费是保证施工质量和工人安全的重要举措。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文件陕建政发[1995]389号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我省已实行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为了有利于企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困难,根据省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建建发[1995]361号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已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中(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并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积累和待业期间生活费用的来源.现就合并后的两项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
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
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
35%。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相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
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
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具体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政发(1993)483号1993年7月15日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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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标准的批复
(发稿时间:2004-7-9 0:00:00 阅读次数:9231)
江苏省建设厅
苏建定(2004)169号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建委,苏州、镇江、扬州、徐州、淮安、连云港市建
设局:
你们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执行标准的请示已
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后,劳保统筹费标准:建筑工程、构件兼打桩、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为2.96%,预制构件制作1.48%,构件吊装1.11%,打预制桩1.22%,安装工程1.8%,以上费率的计算基础统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包工不包料和点工按每工日0.42元。
实行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的省辖市、县
(市)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应逐步向社会统筹过渡,其费率标准应逐步调整。
请各省辖市、县(市)每年二次将劳保统筹费收支情况等书面报我厅标准定额总站,我厅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劳保统筹
费计算标准。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的市、县(市)应加强对劳保统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到统筹到位,返回及时,专款专用,严禁截留。
切实解决好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等问题,为保持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