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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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劳保基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劳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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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劳
保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营业税问题,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劳保基金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
【文 号】陕财税﹝1998﹞62号
【发文日期】1998-12-21
【实施时间】1998-1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省建筑行业统筹办公室:
你办《关于建筑行业统筹机构代收劳保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报告》(陕建统
发[1998]69号)收悉。

现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代收劳保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
函[1993]130号)规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工程造价的3.2%收取,专项用于施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建筑行业为统筹机构按规定收取的劳保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11
•【字号】陕建发〔2020〕177号
•【施行日期】2020.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建发〔2020〕17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保险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陕应急〔2019〕300号)要求,充分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控和经济赔偿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1日。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建筑业劳保统筹

陕西建筑业劳保统筹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统筹政策阅览时间:2008-4-9二OC四年七月一日,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筑业实行劳保统筹管理整十一年的日子。

十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得到了计委、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使我市建筑业统筹工作得以长足的发展,从而确保了参统企业离、退休金的发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建筑业劳保统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此通过“建设之窗”对劳保统筹工作有关政策予以宣传,力求赢得社会各界对这项事业以如继往的关心和支持,为建筑业统筹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1、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建安施工企业向社保部门交纳基本养老金,是确保其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唯一来源。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1993年130号文件规定,全省实行建筑业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根据建安企业的返还等级和负担程度,由统筹机构调剂拨付给企业,做到专款专用。

2、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由什么机构管理?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及管理工作。

目前,我市九县一区及安康生物科技工业园区均设立了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机构。

3、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为什么要实行统一管理?建筑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

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但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过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收不低支。

有的企业已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即便参加了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因效益欠佳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而无法保证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 1 - / 11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劳保费用支付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保费用。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劳保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其他非法使用。

第五条陕西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并指导建筑企业的实施。

第二章劳保费用的征收和支付第六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劳动者的劳保费用。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劳保费用的具体金额,并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将劳保费用以电子方式上报给陕西省建设厅。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劳保费用支付给相关部门,并及时核实支付情况。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者的劳保福利政策,确保劳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劳保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劳保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劳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定期对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报告,并向陕西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接受陕西省建设厅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劳保费用的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劳保费用管理规定的建筑企业,陕西省建设厅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陕西省建设厅所有。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

本实施细则共计xxx字。

陕西省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险费用

陕西省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险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修订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维护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及其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办法】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全省统一筹集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企业返还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安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专项支付项目的费用。

第四条【管理原则】劳保费用属于建安工程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返、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保费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缴第六条【费用列支】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支,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

第七条【收缴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八条【收缴标准】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本省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计价费率 3.55%执行。

计价费率调整时,应适时执行。

第九条【收缴方式】劳保费用实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建安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

建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提交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文件,由统筹机构对已缴纳的劳保费用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10.26
•【字号】陕建发〔2016〕290号
•【施行日期】2016.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6〕29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10日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决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统筹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业劳保
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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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九条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

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算报告,由统筹机构对缴纳劳保费用的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未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执行。

第十一条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第十二条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第三章拨付第十三条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企业申办“手册”不负担任何费用,只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申请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参保人员花名册;(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劳保费用专户凭证。

第十五条劳保费用拨付审核程序:劳保费用的支出,由各市级统筹机构按规定时间申请、省统筹机构汇总、省住建厅核定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拨付至“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由其负责统一拨付。

以上各审核环节均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申请工程项目返还规定。

建设单位投资项目按规定已缴纳劳保费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 施工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工程项目返还,统筹机构应当按照收缴额的85%向施工企业返还。

申请返还需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申请报告;(二)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三)《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四)工程项目正负零阶段验收报告。

市级统筹机构应当对该工程项目劳保费用收缴情况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进行审核,于每月1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工程项目返还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十七条统筹机构返还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的劳保费用,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包工程量的比例,向分包企业分配支付相应份额的劳保费用。

第十八条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陕承揽建筑工程,使用法人注册地在陕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承担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可依据分包合同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返还劳保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规定。

本省国有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每年1月份可向当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年度专项支付项目,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申请报告;(二)专项支付项目明细表;(三)专项支付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四)《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市级统筹机构应当对施工企业申请专项支付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二十条申请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规定。

对本省负担沉重、存在困难的国有施工企业,当返还的劳保费用不足以缴纳在册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可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缴费困难补助,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申请报告;(二)《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三)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花名册;(四)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收支情况报告;(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在特殊情况下)。

市级统筹机构应依据劳保费用收支结余情况,以不超过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收入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为原则,对申请缴费困难补助企业的劳保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缴费困难补助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由省统筹机构统一提出企业缴费困难补助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一条劳保费用账户设置规定。

(一)省财政厅设置“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二)省统筹机构设置以下账户:1、“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上解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2、“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财政厅“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3、省统筹机构在各市设置“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和“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三)设区市统筹机构设置以下账户:1、市级统筹机构在各县(区)设置“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并向“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2、“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拨付劳保费用。

(四)施工企业设置“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接收“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按劳保费用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

(五)劳保费用收入户和支出户,应遵循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原则;企业劳保费用专户应遵循在法人注册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原则。

所有账户不得多设或改变账户用途。

第二十二条劳保费用的归集。

省、市、县统筹机构于每月底将收入户余额逐级上缴至省财政专户,各级收入户月末不得留有余额。

第二十三条劳保费用的划拨。

经批准返还拨付的劳保费用,按照“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企业劳保费用专户”的资金划转程序逐级划拨。

为保障支出需要,“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可以预留一个月的周转金。

周转金所产生的利息,按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财务规定处理,计入周转金。

如遇特殊情况,及时申请及时拨付,确保行业稳定。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结余的劳保费用,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若结余数超过上年度实际支出养老费用的,其超出部分,可用于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建全劳保费用收支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施工企业劳保费用使用范围支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保证离休人员等生活安定。

每年底应将劳保费用年度收支情况报当地统筹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劳保费用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及省、市两级核算的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收付实现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劳保费用财务收支。

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七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统筹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省、市统筹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属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擅自改变收缴对象、范围和标准,免收、减收、缓收劳保费用的;(二)违反规定未将收取的劳保费用及时全额缴入收入账户的,或未按期归集的;(三)违反规定使用收缴票据或拨付劳保费用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劳保费用未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或列入竞争性费用的;(二)未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三)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中不计取或少计取劳保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劳保费用拨付,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弄虚作假骗取劳保费用的;(二)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用的;(三)不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保费用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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