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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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54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批项目、核土地”制度,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管理,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作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依据。

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单位如对本试行指标有建议或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七年八月十四日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加强本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发挥“批项目,核土地”在严格土地管理和促进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特编制本用地指标。

本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参与。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上海市土地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后定稿。

用地指标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水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本用地指标包含十个专题,分别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水利泵闸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

本用地指标的参编单位有: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上海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用地指标人(m2/人)
I~
II~
III~
IV~
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v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I~+~+~
I~>0
II~+~+
~100二、三、四可增、减0~10
~120三、四可减0~15
~150四、五可减0~20
>150五应减至150以内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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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用地标准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 m2/人)I 60.1~ 75.0 II 75.1~ 90.0 III 90.1~ 105.0 IV 105.1~ 120.0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表 4.1.3 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 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指规划人均建设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允许调整幅度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指标级别 水平人 (vm2/ 人) 人( m2/人 )人 (m2/人) ≤ 60.0 I 60.1~75.0 +0.1~ +25.0I 60.1~75.0 > 0 60.1~75.0 II 75.1~90.0 +0.1~ +20.0II 75.1~90.0 不限 75.1~90.0 III 90.1~105.0 +0.1~ +15.0 II 75~1~90.0 -15.0~ 0 90.1~105.0 III 90.1~105.0 不限 IV 105.1~120.0 +0.1~ +15.0III 90.1~105.0 -20.0~ 0 105.1~120.0 IV 105.1~120.0 不限 ≥ 120.0 III 90.1~105.0 < 0IV105.1~120.0 < 04.0.3 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人 150.m2/人。

城市地规划设计地要求要求规范指标大全

城市地规划设计地要求要求规范指标大全
住宅建设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 - 16
9 - 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住宅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2000-4000
300-700
人数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90
40
深根乔木
>150
40
城市等别
城市等别
分类指标
重要程度
城市人口(万人)

特别重要城市
>=150

重要城市
100 - 50

中等城市
50 - 20

小城市
>=20
注:1、城市人口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市政设施用地指标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市政设施用地涵盖了许多不同类型的设施,如学校、医院、邮局、消防站、警察局、垃圾处理站等。

这些设施的分布和规模决定了城市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1.人口密度:人口密度是决定市政设施规模的重要因素之一、高人口密度的区域通常需要更多的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设施来满足居民的需求。

2.社区规模:不同规模的社区需要不同规模的市政设施。

大型城市需要更多的学校、医院和交通设施,而小型社区则可以更少。

3.远近程度:市政设施的分布要考虑到离居民住宅的距离。

离居民较近的设施可以更方便地为居民提供服务,减少交通拥堵和时间成本。

4.土地使用效率:市政设施的规模和布局需要与城市的土地使用效率相匹配。

在空间有限的城市,需要更加高效地利用土地,例如建设多层次的医疗设施或学校。

5.设施间的联通:市政设施之间的距离和连接方式对于公共服务的连续性和便利性至关重要。

设施之间的道路网络、公共交通系统和路径规划需要确保居民能够方便地到达不同的设施。

6.设施的品质和配套设施:市政设施的品质和配套设施也是衡量城市发展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设施的规模和功能要满足居民的需求,同时需要提供现代化的设施和设备。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应该是综合考虑以上要素制定的,以确保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利益最大化。

这些指标的制定应该基于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工程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此外,市政设施用地指标应该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居民的变化需求进行定期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城市的发展和改变。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内容要点根据建设部对该项规范批文的要求,经初步分析研究,对编制方案内容范围,提出以下建议——一、编制方案的几项原则要求1.规范编制城市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层次、类别……),以城市人口为准(包括常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

1)200万人口以上超特大城市;2)100 ~200万人口特大城市;3)50 ~100 万人口的大城市;4)20 ~50 万人口的中等城市;5)10 ~20万人口的小城市。

同时考虑城市行政级别:国家直辖市、省直辖市(省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应配套的内容。

2.该规范的技术指标主要适应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分区规划)。

3.规范控制指标以最低标准为主,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指标要达到的最低标准配制。

有些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快,经济实力强,其指标可按上限指标规划,所以规范提出控制指标为下限与上限。

4.规范适用于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国家确定指导的重点项目和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

5.规范分为大类、小类指标。

大类为综合性指标;小类为具体项目指标,如金融系统,其大类即金融系统综合指标,小类是银行(支行以上),保险、证券等具体指标。

6.规范要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各专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各专项部分)的各自特点提出其用地面积、周围环境、交通安全方便、气象条件等选址要求。

7.规范指标主要分为1)选址条件;2)占用土地指标;3)建筑面积指标(参考数)。

三者关系以用地为主,根据不同功能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

8.规范适用于城市中心商务区、副中心用地,其各项功能用地指标为综合性的。

其具体项目的指标,由详细规划阶段确定。

9.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原则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年限相适应。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可能不足或超过其适应年限,需再进行适当的调整。

确定指标时要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

10.该规范专业性强,各专业都有其独立性,但又有城市中心地区统一协调建设的统一性。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第一章总那么1.0.1为确定城市居住区级以上布局比拟集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市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可参照本标准编制。

1.0.3本标准不包括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内容。

1.0.4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五级。

各级城市人口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图书展览类及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设施。

对公益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强制性指标,必须到达最低指标配置。

经营性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游乐中的夜总会、舞厅、电影院、剧院及各种演出场所和演出团体等设施。

对市场经营性的公共设施提出指导性的指标,由市场自行调节。

1.0.6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1.0.6.1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立的原那么;1.0.6.2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规模、行政级别以及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要将城市现状的绿地植被、公园、河湖水域、地形地貌、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城市公共设施融为一体,统一规划布局;1.0.6.3要适应市民活动规律。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环境、卫生及管理要求,创造平安、卫生、方便、舒适的公共设施环境;1.0.6.4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无家儿童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活动,提供方便条件;1.0.6.5要为城市环境与空间景观多样化创造条件;要考虑独立性建筑和群体性建筑的整体性要求,提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具体规划要求;1.0.6.6要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7规划要解决好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和社会停车场的布点规划。

每个社会停车场面积,不低于2000 m2,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总用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1.0.6.7要求表1.06.7各类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标准: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机动车每个停车位为25~30 m2,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为1.5~1.8 m2。

用地控制指标

用地控制指标

(一)1、用地分类按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本规划用地分类按国标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另根据需要增设RC商住用地(商业与居住综合用地)、C65/M1科创用地(科研设计与一类工业综合用地)二种综合用地。

(二)2、用地兼容性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用地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性基础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时可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改变地块功能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该地块面积的30%,特殊情况可大于50%,直至100%。

但该功能用地应在其他地块内予以补偿,以保证整个分区用地平衡。

1、居住用地(R):在不影响居住用地结构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绿地(G)。

2、商住用地(RC):商住用地(RC)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二类居住用地(R2)2、公共设施用地(C):商业金融业用地(C2)可兼容少量高层住宅用地(R),行政办公(C1)、文化(C3)、体育(C4)用地可兼容少量商业金融业用地(C2),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3、科创用地(C65/M1):科创用地可兼容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4、仓储用地(W):普通仓库用地(W1)可兼容少量市场用地。

5、对外交通用地(T):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6、道路广场用地(S):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8、绿地(G):可兼容少量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表2—1 用地兼容一览表注:①“√”表示可兼容,“△”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不可兼容。

②主用地项指规划总图中所视的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指改变主项用地后的用地性质。

表6—5 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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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 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选址与防护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编号或文号 GB50013-2006
GB50282-98 建标[2005]157号 建标[1994]574号
批准部门 建设部 建设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6.6.1 1999.2.1 2005.10.1 1995.1.1
一、水厂
水厂分类
水厂内部组成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处 理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 / d )分为下列三类: Ⅰ类:30~50; Ⅱ类:10~30; Ⅲ类:5~10; 注:Ⅰ类含上限值, 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 艺形式: 一、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 消毒的水处理工艺; 二、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 (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炭过 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四、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 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一、水厂
建设标准
➢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 标
《城市给
水工程规
划规范》 (征求意见 稿)
一、水厂
建设标准
➢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 准
注:
预处理、深度处理在我国发展应用历史不长、故给水建设标准、规划规范中没有包含相应的用地指标。 对于常规处理净水厂,建设标准和规划标准用地指标完全相同,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xx指标用地指标和幅度均较小。 根据相关经验,用地指标去0.2到2.5平方米(m³/日用水量),可用内插法求得。
二、污水厂
相关规范
名称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编号或文号
GB50014-2006 (2014版)
GB50318-2000
批准部门 建设部 建设部
实施日期 2006.6.1 2001.6.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 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05]157号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2005.10.1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选址与防护
建标[2001]77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6.1
➢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二、污水厂来自水厂分类污水厂内部组成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 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1、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 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2、水源为含藻水、高油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3、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3、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4、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接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 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交流
内部交流
概述
相关概念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 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 系统构成。
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就、问题与对策》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污 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污水处理量(单位:万m3 / d)分为下列五类: Ⅰ类:50~100; Ⅱ类:20~50; Ⅲ类:10~20; Ⅳ类:5~10; Ⅴ类:1~5。 注:Ⅰ类含上限值, 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其具体 包括下列设施用地: 一、污水处理厂
概述
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就、问题与对策》
概述
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就、问题与对策》
概述
我国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趋势
新形势:集约、整合 系统管理、综合规划
一、水厂
相关规范
名称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水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具体包括下列 设施用地: 一、水厂 水厂分净水厂和配水厂。水厂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 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用地。 净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 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炭 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 处理构筑物、供电及变电设施等。 配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供电及 变电设施等。需要去除地下水中的铁、锰、氟、砂粒等时,可根 据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 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 安全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污水处理厂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 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一级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 沉淀(或澄清)、消毒、污泥储存与提升、污泥浓缩、污泥脱水 和处置等设施。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包括药剂投加设施;
污水二级处理厂的生产设施根据工艺特点,可全部或部分包括污 水一级处理的设施,以及生物处理设施和供氧系统等设施;污泥 处理与处置设施可与一级处理厂的相同,可增加污泥厌氧消化或 采用好氧消化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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