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制度问题研究(一)
死亡赔偿金亲属的分配比例

死亡赔偿金亲属的分配比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死亡赔偿金是在发生事故或意外导致人员死亡时由责任方支付给受害者家属的一笔赔偿费用。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根据受害者家属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在分配赔偿金时会优先考虑,而旁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则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分配。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为配偶占比最高。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赔偿配偶和子女的赔偿金中,配偶应占一半,子女平均分剩下的一半。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都是基于维护家庭利益和配偶权益的考虑。
除了亲属关系外,赔偿金的分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受害者的年龄、收入状况、受教育程度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以保证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受害者家属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在分配赔偿金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利益和亲属权益,确保受害者家属得到合理的赔偿。
也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通过法律规定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介绍,读者能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有更清晰的了解,为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第二篇示例:死亡赔偿金是指在意外事故或犯罪行为中导致人死亡时,赔偿给受害人家属或指定受益人的款项。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权益,并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
在中国,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一般遵循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因他人过错致死的受害人,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
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都有权要求受害人的赔偿金。
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及新标准的构想

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及新标准的构想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时常发生,死亡赔偿金制度亦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后,对受害当事人权利及其近亲属相关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然而死亡赔偿金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种种缺陷和问题,往往受到学术界和普通公众的许多批评。
本文深入剖析现行法律中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而对赔偿标准提出新的构想。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赔偿新标准的构想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40-0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合理的赔偿标准既有赖于对生命权的重视和权衡,又需要在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利益冲突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在承认合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法律规则的平等性与公正性。
我国现行的一些单行法、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在规定死亡赔偿金时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但这些赔偿标准仍存在缺陷和冲突,在学术界和普通民众中往往受到批判。
笔者试图通过对现行赔偿标准的剖析,在对赔偿标准基本原则认识的基础上,构建出更加科学的赔偿标准。
一、《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焦点和关键性问题。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做出了规定,笔者对其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几种标准:第一,《国家赔偿法》提出的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发放。
第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最低不少于10年。
然而,上述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往往遭受普通大众“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同时引起学术界学者们的广泛争议,通过分析发现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不统一是造成上述现象的直接原因,因此遭受普通大众“同命不同价”的质疑。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

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
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2.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2.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我国死亡赔偿范围的分析

48・
我 国死 亡赔偿 范 围 的分析
可见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 。在没有弄清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情况下 , 很难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产生的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关 系分析受害人 以及其利 害关系人的请求权基础 ,
从而确定我国现阶段法律规定中死亡赔偿各项 目的性质 , 顺带给出上述问题 的答案。为了处理 问题 的方便 , 本文 以侵权责任成立 , 加害人 即为赔偿义务人为前提。
引 言
死亡赔偿制度一直以来是理论界 以及实务界关注 的焦点。起初《 民法通则》 中规定造成死亡的, 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 的生活费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费用。在随后 的《 产品质量 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国家赔偿法》 《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 解释》 以下简称法释 [0 3 2 号 ) ( 20 ]0 等法律规范中增加 了“ 死亡赔偿金” 这一内容 。总的来看 , 死亡赔 偿制 度在我 国现 有 的法 律规 范 中存 在很 多 的缺陷 , 如 : 例 同一 赔 偿项 目的称谓 不 同 ,死 亡 赔偿 金 ” “ 有 称“ 死亡补偿费” 各项法律规范所确立 的赔偿范围大小以及赔偿标准不一 。这种状况不仅造成法 的;
潘争艳 , 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20 厦 0 9级硕士研 究 ̄ (6 05 。 3 10 ) ( ] 杨立新 :人 身损 害赔偿 问题研 究” 上) 载《 1 “ ( , 河南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02年第 1 。 20 期 ( ] 黄松 有 :最 高人 民法院人 身损 害赔偿 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 用》 人民法院 出版社 20 2 《 , 04年版 , 48页。 第 3
丧葬费补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丧葬费补贴是国家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的个人及其家属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
我国法律对丧葬费补贴的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丧葬费补贴的法律规定、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丧葬费补贴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一次性救济金。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因自然灾害、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城市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
”三、丧葬费补贴的标准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指因工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在办理丧葬事宜时,从工伤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或社会救助基金中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1)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养老保险: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社会救助: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因工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按照规定领取的生活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1)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的工资比例确定。
丧葬费和抚恤金赔偿问题

丧葬费和抚恤金赔偿问题1、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1、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在安徽依据最新公布的数据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为30220元/年。
2、抚恤金。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抚恤金。
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照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又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金外,仍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
”“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社会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中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的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后,当遇上特别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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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西 大 学 法 学 院 山 西 太 原 0 3 0 ( )0 6 )
要 】 文 章 认 为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对 侵 犯 生 命权 产 生 的 损 害 赔偿 内容 的 总称 它应 由死 者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和 精 摘 【 [ 2 0 0 3 12 0 号 中所 指 的 死 亡 赔 偿 金 实质 为 神 损 害赔 偿 金 额 两 部 分 构 成 它 是 对 死 者 的赔 偿 而 非 对 继 承 人 利 益 的赔 偿 ~ 继 承 利 益 损 害赔 偿 金 关 【 键 词 】 死 亡 赔 偿 金 ;继 承丧 失 说 ;继 承 利 益 损 害 赔 偿 金 1 A D 文 文 【 章编 号 】 0 0 4 2 7 6 8 ( 2 0 0 9 ) 10 0 0 5 0 0 3 【 献 标识 码 】 I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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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价”是个伪命题——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理思考

赔 偿 标 准 判决 受 害 人 的 死 亡 赔 偿 金 , 此 出 现 了 一 时 间 引 发 法 由
学 界 和社 会 热 议 的 “ 同命 不 同 价 ” 象 , 大 量 个 案 中 城 镇 居 民 现 即
的死 亡 赔 偿 金 倍 于 乃 至 数倍 于 农 村 居 民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问题 。
简要分析 。
( ) 命 价 ” 历 史 考 略 与 法 理 分 析 一 “ 的
度 设 计 上 的 得 与 失 , 律 应 当如 何 平 衡 各 方 利 益 , 说 指 导 下 的 赔 偿 金 法 学 赔 的 是 什 么 , 偿 标 准 又 因 如 何 设 计 , 些 问题 都 围 绕 一 个 “ 价 ” 赔 这 命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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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 起
2 0 年 5 1日起 施 行 的 《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04 月 关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以下 简 称 “ 释 ” , 2 条 规 定 : 死 亡 赔 ( 解 )第 9 “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上 或 者 农 村 居 民人 均 纯 收 入 标 准 , 二 十 年 计 算 ” 由 于 政 府 统 计 按 。 部 门 发 布 的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和 农 村 居 民 的 人 均 纯 收 入 相 差 悬 殊 , 人 身 损 害赔 偿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 民法 院 根 据 受 害 在 人
“命 价 '是 个 伪 命 题 ’
死 亡赔 偿 金 制度 的 法 理思 考
谢 巍
( 中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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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制度问题研究(一)死亡赔偿金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广义的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致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项目的赔偿。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它合理费用、精神抚慰金等等.)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指受害人因生命遭受侵害,所造成的未来一定年限内财产收入的“逸失”,应当由加害人承担赔偿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第17条3款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它合理费用。
”由本条解释可以看出,其它各项费用是与死亡赔偿金并列的,而不是包含在死亡赔偿金里的。
其它的费用只是死亡赔偿的项目而不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狭义的不是广义的,而今天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也是狭义的死亡赔偿金。
一、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现状死亡赔偿金现行制度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民法通则、相关法律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行政条例构成:(一)民法基本法律和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106条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这里的死亡损害赔偿只是规定了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费赔偿项目,没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主要针对《民法通则》颁布法释(2003)20号],在第17条、1条、29条、30条中比较详细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从这一法律解释整体规定上讲,以20年为死亡赔偿金最高计算期限具有比较高的赔偿水平,一般的死亡赔偿金都按这一解释进行处理。
正因为这只是一些法律释,在效力上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还有针对民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7号)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废的为残废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它形式的精神抚慰金”,这也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性规定,与前面的法释(2003)20号]同时并行就显得有些两头大了。
在《产品质量责任法》中也有提到死亡赔偿金,不过没有具体的规定。
所以一般关于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以基本的司法解释为主。
(二)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27第1款第3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医疗事故处理》规定造成患者死亡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后,职工除了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外,还可以按民事法律请求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规定死亡赔偿,没有具体的计算规定,一般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
二、死亡赔偿金制度之思考(一)对死亡赔偿金问题之间接赔偿制度缺乏对人的生命权保护的思考死亡赔偿金的间接赔偿制度,赔偿的是直接受害人未来收入灭失所致其家庭收入损失。
关于这一赔偿理由的理论学说主要是“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的学者认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侵害的是死者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因分割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供给来源,而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失给予赔偿。
“继承丧失说”的人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他人死亡,不仅死者的生命利益本身遭受损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收入的“逸失”,给受害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
①我国目前辨取的是“继承丧失说”这一间接赔偿制度,它是在2004年5月实施的法释(2003)20号]得到正式确认的。
这种间接赔偿制度与过去持续了几十年的“家属抚恤制度”相比有了不少进步:首先间接赔偿制度的确立,提高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水平。
以前的家属抚恤制度,其赔偿标准主要立足于死者死后,能够保持其家属继续生存。
如果死者家属能够有自己的收入来源,继续维持生存则不予给付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那些因死者死亡而不能继续维持生活的死者家属,不是所有的死者家属都能获得。
所以当时的“家属抚恤制度”是不考虑死者未来收入的,当时的赔偿标准只是停留在“生存标准”这与当时①参见张胜先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1版158页-161页的经济水平状况、生活水平状况是分不开的。
而间接赔偿制度不仅充分考虑了被扶养人的生活状况,还把死者未来一定的收入列入了死亡赔偿金,使死者家属在死者死后尽量能够保持与死者不死相当的生活水平。
间接赔偿制度的这一改变,使死亡赔偿金赔偿水平从以前的“生存水平”提高到了“生活水平”,这不能不说是死亡赔偿金间接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
其次间接赔偿制度使现在意义的死亡赔偿金得到确立。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一定的赔偿,而家属抚恤制度时期,从来都不是对死者来来收入的赔偿,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费用补偿,更没有出现过“死亡赔偿金”这几个字。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抚恤金只是属于死亡赔偿里的一个个别项目,并不是死亡赔偿金。
在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对死者未来收入赔偿的“死亡补偿费”,虽然在名称上不是很规范,但它仍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进行的赔偿是死亡偿金,也是间接赔偿制度最原始阶段。
所以说现在意义上的死亡赔偿金是在间接赔偿制度中得到确立的。
与家属抚恤制度相比,间接赔偿制度的确是进步的,种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上面我们已经讲了,目前我国辨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直接赔偿的对象是死者的家属。
其家属能够获得死者未来收入赔偿的原因是,死者是他的亲属是基于“亲属权”。
大家都知道致人死亡直接侵害的是死者的生命权,赔偿的也应当是死者的生命权只有死者才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而这种间接赔偿制将死者家属作为权利主体,对死者家属间接的亲属进行保护,却置直接遭受侵害的生命权于不顾否认死者的主体资格,不仅与逻辑不符而且与“死亡赔偿金”这一名称也不符。
支持间接赔偿制度支持死者家属权利主体地位,否认死者主体资格地位反对直接赔偿制度的人认为:死者的主体资格地位已随着他的死亡而消灭,所以死亡的受害人不能主张民事权利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是他们反对直接赔偿的理由根据。
我认为持这一理由而去抹杀了死者的主体资格地位,放弃对直接受害人生命权的保护是不妥当的。
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署名权人的署名权在他死后若干年后遭受侵害的,其后人可以请求法律对其权利进行保护。
但署名权人并没因此而丧失了署名权,法律保护的仍然是死者的署名权,而不是其后人其家属的什么权利。
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享有的也只是间接的继承权,并没有取被继承人子女而代之。
民法仍然保护的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权,他在死后仍然是享有权利的。
虽然《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民事权利生于出生止于死亡,但继承和知识产权中死者死后享有权利,的例外比比皆是。
不能不让人对间接赔偿制度这种置直接受害人生命权于不顾,保护间接受害人的“亲属权”的这种做法产生质疑:为什么这时就不能有例外呢?没有了生命权,哪来的亲属权。
(四)对死亡赔偿金问题之名称不一致的思考在家属抚恤制度时期,以及整个《民法通则》中是找不到“死亡赔偿金”这几个字的。
最早的间接赔偿制度是以“死亡补偿费”这外名称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发布的现已废止)当中的。
那是死亡赔偿金间接赔偿制度的初探阶段,是从抚恤制度向间接赔偿制度的转轨时期,名称上出现不规范是情有可原的。
到了2004年(法释2003]20号)的实施,间接赔偿制度得到正式确立,死亡赔偿金已有了一些年月的发展,在名称上应该得到统一。
而就在这一法释的17条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补偿费’……”。
而这一解释的29条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按五年计算。
”第30条中又规定“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可以按……。
”在同一解释中,有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有的规定“死亡补偿费”,这样的名称不一致不能不让人遗憾呀!这种现象在其它的解释和单行法里也比比皆是。
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44条规定的是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是以“死亡补偿费”出现的。
死亡赔偿金这种同一解释名称不同,不同解释还是不同的现象,违背了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也许不符合法律形式统一的外在要求。
而且在“死亡赔偿”与“死亡补偿”这两词的意义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首先“死亡赔偿金”这一词通常具有追究法律上责任的尖锐性,强调责任对加害人的制裁各处罚作用,是对加害人侵害他人生命行为的否定;使用“死亡补偿”一词表达了一种温和的态度,不一定非要论及法律责任的处罚和制裁作用。
①其次死亡赔偿金里的“赔偿”二字折射的是加害人一种被动赔偿行为,是被法律迫使而为的。
而“死亡补偿费”里的“补偿”二字隐含了一种加害人了自觉性、主动性。
死亡赔偿金名称的统一是法律统一的一个外在要求,法律和谐的一个内在要求。
从“死亡赔偿金”与“死亡补偿费”的区别上,进一步提揭示了统一死亡赔偿金名称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