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特种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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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四章货物运输第五章车辆维修第六章搬运装卸第七章运输服务第八章价格、规费和票证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1-24【生效日期】2000-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车辆、设备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区运营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七条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

第九条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图文稿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图文稿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四章货物运输第五章车辆维修第六章搬运装卸第七章运输服务第八章价格、规费和票证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执行。

国内货规2

国内货规2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275TR-R1(民航总局令第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货物品名;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货物实际价值;5.货物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一)营业性道路运输;(二)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三)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贯彻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道路运输应当按照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要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准点、快捷、经济、方便的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所)、汽车维修管理处(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劳动、市政、环保、环卫、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外商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或者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必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特种货物收运

第四章  特种货物收运

第四章特种货物收运一、重点提示(一)特种货物特种货物包括贵重货物、动物、尸体、骨灰、危险物品、外交信袋、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和鲜活易腐货物等。

(二)鲜活易腐货物的收运(1)定义。

鲜活易腐货物是指在一般运输条件下易于死亡或变质腐烂的货物。

如虾、蟹类;肉类;花卉;水果;蔬菜类;沙蚕等。

(2)收运条件。

①鲜活易腐货物应具有必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还应符合有关到达站国家关于此种货物进出口和过境规定。

②鲜活易腐货物的包装条件:必须有适合此种货物特性的包装;凡怕压货物,外包装应坚固抗压;需通风的货物,包装上应有通气孔;需冷藏冰冻的货物,容器应严密,保证冰水不致流出;带土的树种或植物苗等不用麻袋、草包、草绳包装,应用塑料袋包装,以免土粒、草屑等杂物堵塞飞机空气调节系统;为便于搬运,鲜活易腐货物每件重量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

③标签。

除识别标签外,货物的外包装上还应拴挂“鲜货易腐”标签和向上标签。

(3)文件。

①货运单。

货运单品名栏“Nature and Quantity”应注明“PERISHABLE”字样。

②其他文件。

(4)仓储。

为减少鲜活易腐货物在仓库存放的时间,托运人或收货人可直接到机场办理交运或提取手续。

(5)航空鲜活易腐货物的运输条件。

①承运前必须查阅TACT规则本中的第七部分,关于各个国家对鲜活易腐物品进出口、转口的运输规定;②鲜活易腐货物应优先发运,尽可能利用直达航班;③鲜活易腐货物的数量必须取决于机型以及飞机所能提供的调温设备;④需订妥航班;⑤鲜活易腐货物运达后,应由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立即通知收货人来机场提取;⑥承运前必须查阅TACT规则本中的第八部分有关承运人对鲜活易腐货物的承运规定;⑦如果在周末和节假日无法办理清关手续,应尽量安排货物在工作日到达中转站或目的站。

(6)对几类鲜活易腐货物在处理中的要求。

①鲜花;②蔬菜;③新鲜或冷冻的鱼、肉;④干冰。

(7)运输不正常的处理。

如遇班机延误、衔接误班,因延长运输时间而对货物的质量发生影响时,航空公司将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并尽可能按照对方意见处理。

《运输管理答案》第三版

《运输管理答案》第三版

《运输管理答案》第一章运输管理概述(一)单选1、A2、D3、D4、B5、D(二)多选1、B CDE2、A BC3、A BC4、A CDE5、A BCD(三)简答1、答:从技术性能上看,道路运输的优点有:(1)运输工具机动灵活。

(2)运载量的机动灵活。

(3)运输组织方式的机动灵活。

(4)运营时间机动。

从经济指标上看,道路运输的优点有:(1)项目投资小,经济效益髙。

(2)操作人员容易培训。

(3)包装简单,货损少。

(4)运费比较便宜。

道路运输的缺点是:(1)运输能力小。

(2)运输能耗高。

(3)运输成本高。

4)劳动生产率低。

(5)占地多。

道路运输的适用范围:(1)内陆地区近距离的独立运输:(2)补充和衔接其他运输方式。

2、答:汽车运输的货物,一般可按照它们的物理属性、装卸条件、运输条件、托运批量以及一定时期内的运输政策等进行分类。

(1)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无特殊要求的,为普通货物。

普通货物分为三等。

(2)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

特种货物分为四类。

(3)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

其体积按货物(有包装的按货物包装)外解最高、最长、最宽部位尺寸计算。

例如棉花。

3、答:(1)认貞•执行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政策、法规,执行各项货运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

(2)定期检查运输合同、协议等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

(3)随时研究和掌握货物流量、流向、流时的变化及其规律并及时传递反馈。

(4)组货过程必须贯穿“一切为了货主”的思想,做到“三勤J”:嘴勤.腿勤、联系勤;“四多”:多查、多问、多跑、多商量;“一主动”:主动为用户选择最佳路线,以优质服务, 争取和组织更多的货源。

4、答: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道路货运承运人与托运人为了实现货物位移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道路货物运输合冋的承运人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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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特种货物运输(一)鲜活易腐货物1、定义鲜活易腐货物是指在一般运输条件下易于死亡或变质腐烂的货物。

一般要求在运输和保管中采取冷藏、保温等特别的措施,以保持其鲜活或不变质。

2、收运条件1)应具有必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还应符合有关到达站国家关于此种货物进出口和过境规定。

(进出口许可证)2)托运人书面提出在运输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允许的最长运输时间。

3)包装●必须有适合此种货物特性的包装。

要注意不致因在运输途中包装破损或有液体溢出而污损飞机或其他装载物。

●凡怕压货物,外包装应坚固抗压;需通风的货物,包装上应有通气孔;需冷藏冰冻的货物,容器应严密,保证冰水不致流出;●带土的树种或植物苗等不得用麻袋、草包、草绳包装,应用塑料袋包装,以免土粒、草屑等杂物堵塞飞机空气调节系统;●为便于搬运,鲜活易腐货物每件重量以不超过 25 公斤为宜。

4)标签除识别标签外,货物的外包装上应栓挂“鲜货易腐”标签和向上标签。

3、文件1)货运单——货运单品名栏“Nature and Quantity”应注明“Perishable”,——应注明已订妥的各航段航班号/日期。

2)其他文件在“Handling Information”栏内注明其他文件的名称和注意事项,并将装有各种卫生检疫证明的信封钉在货运单后面,随货运单寄出。

4、仓储为减少鲜活易腐货物在仓库存放的时间,托运人或收货人可直接到机场办理交运或提取手续5、运输——承运前必须查阅 TACT 规则中的第七部分,关于各个国家对鲜活易腐物品进出口、转口的运输规定;——鲜活易腐货物应优先发运,尽可能利用直达航班;——收运鲜活易腐品的数量必须取决于机型以及飞机所能提供的调温设备;——需订妥航班;——鲜活易腐货物运达后,应由航空公司或其他地面代理立即通知收货人来机场提取;——承运前还应查阅 TACT 规则中第八部分有关承运人对鲜活易腐品的承运规定;——如果在周末和节假日无法办理清关手续,应尽量安排货物在工作日到达中转站或目的站。

6、对几类鲜活易腐品在处理中的要求1)鲜花——通常采用集装箱运输——在起飞前的最后限定时间内到机场交货——装机时要注意天气变化2)蔬菜保证通风、不可混装、不可与鲜花植物同舱3)新鲜/冷冻的鱼、肉密封包装,卫检消毒4)干冰用干冰冷却的货物包装上应有 CO2 气体散出的漏孔。

7、运输不正常的处理1)如遇班机延误、衔接脱班,因延长运输时间而对货物的质量发生影响时,航空公司将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并尽可能按照对方意见处理;2)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腐烂变质或在目的站由于收货人未能及时提取使货物腐烂变质时,航空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将货物毁弃或移交当地海关和检疫部门处理,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将通过货运单填制人向托运人收取。

(航空公司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二)活体动物1、《活动物规则》LAR2、收运条件1)基本条件●交运的动物必须健康情况良好,无传染病,并具有卫生检疫证明;●托运人必须办妥海关手续;●妊震期的哺乳动物,一般不予收运;除非兽医证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无分娩的可能,方可收运;●对于动物与尚在哺乳的幼畜同时交运情况,只有大动物与幼畜可以分开时,方可收运;有特殊不良气味的动物,不予收运。

2)包装●动物容器的尺寸,应符合不同机型的舱门大小和货舱容积;●容器应坚固,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容器必须防止动物粪便漏溢,污损飞机,必要时加放托盘和吸湿物(禁止用稻草作吸湿物);●容器必须有足够的通气孔以防止动物窒息;●必要时容器内应备有饲养设备和饲料。

3)文件●活动物证明书●货运单●其他文件动物卫生检疫证明有关国家进出口许可证4)标签和标记容器上应贴有下列标贴:●动物标贴 Live Animal●“不可倒置”标贴 This Side Up●对危害人的有毒动物应贴“有毒”标贴 poisonous5)仓储动物不能与食品、放射性物质、毒性物质、传染物质、灵柩、干冰等放在一起。

6)运输●必须在定妥全程舱位之后方可收运;●动物运输不办理运费到付;●动物运输应尽量利用直达航班;●应注意动物运达目的站的日期,尽量避开周末和节假日;●只有部分机型的下货舱可以通风和控制温度;●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病、伤或死亡,承运人不负责任;除非证明由于承运人造成的责任;●由于托运人的过失或违反承运人的运输规定,致使动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对承运人或第三者的伤害或损失时,托运人应负全部责任;●动物在运输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死亡所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三)危险物品1、《危险品手册》DGR2、根据所具有的不同危险,危险物品分为九类。

(又是好多字P106-P107)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质氧化物质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类(干冰、磁性物质)3、常见的隐含危险品的物质在航空运输中,有些货物在名称上虽看不出危险品,但实际上是具有危险性的危险货物。

如电器开关,其中可能含有水银;冷冻水果、蔬菜,其中可能含有干冰;(例子:P107-P110 你懂的)4、危险物品包装等级按照危险品的危险程度,其包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5、危险品运输手册DGR6、文件1)危险品申报单●托运人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危险品申报单,签字后一份交始发站留存,另一份随货物运至目的站;●申报单必须由托运人填写、签字并对申报的所有内容负责;●任何代理人都不可替代托运人签字。

2)货运单在货运单“Handing Information”注明”Dangerous Goods as Perattached Shipper’s Declaration “7、运输●预先检查原则●方向性原则●轻拿轻放原则●固定货物、防止滑动原则危险物品包装装入飞机货舱后,装载人员应设法固定(四)超大超重货物1、概述超大货物:是指需要一个以上的集装板方能装下的货物。

超重货物:是指每件超过 150KGS 的货物。

2、运输确保货物内部不含有危险性的物品,如果有此类物品,应按 TACT 有关危险品规定来处理(五)贵重货物1、定义凡交运的一批货物中,含有下列物品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称为贵重货物:●其声明价值毛重每公斤超过(或等于)1000 美元的任何物品;●黄金、混合金、金币以及各种形式的黄金制品,白金类稀有贵重金属和各种形状的铝合金制品。

但上述金属以及合金的放射性同位素则不属于贵重货物,而属于危险品●合法的银行钞票、有价证券、股票、旅行支票及邮票●钻石和宝石等●金、银、铂制作的饰物和表●金、铂制品(不包括镀金、镀铂制品)2、收运条件1)包装贵重货物应用硬质木箱或铁箱包装,不得使用纸质包装,必要时外包装上应用“#”字铁条加固,并使用铅封或火漆封志。

3)标记与标签●贵重货物只能使用挂签●除识别标签和操作标签外,贵重货物不需要任何其他标签和额外粘贴物●货物的外包装上不可有任何对内装物做出提示的标记4)价值●托运人交运贵重货物自愿办理声明价值;●每票货运单货物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 10 万美元;●每票货运单货物的声明价值若超过 10 万美元,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请托运人分批托运,即分几份货运单托运,同时说明由此产生的运费差额或其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告知上级机关,按照给予的答复办理;●每次班机上所装载的贵重货物,价值不得超过 100 万美元。

5)订舱●优先使用直达航班;●收运贵重货物前,必须订妥全程舱位,并符合有关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如需变更续程承运人,必须得到有关承运人的许可;●贵重货物如需特别安全措施,应在电文中特别注明;●托人应预先将货物的航班安排情况通知收货人。

6)仓储●放在贵重货物仓库●总重量在45kg以下,单件体积不超过45*30*20cm的贵重货物应放在机长指定的位置,有保险箱的反在保险箱内。

超过上述体积的和重量的,应当放在有金属门的集装箱内或飞机散舱内。

7)运输●运输贵重货物,尽量缩短货物在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时间,工作日交运。

●贵重货物在装机或装集装箱过程中,至少应有三人在场,其中一人必须是承运人的代表;(承运人监护装机)●中转站接收中转的贵重货物,应进行复核;●贵重货物不得使用地面运输;(六)尸体、骨灰1、尸体1)包装●防腐处理,厚塑料袋密封,置于金属箱内●金属箱内铺木屑、木炭等吸湿物,连接处焊牢●金属箱外套装木棺,木棺两侧应有便于装卸的把手2)文件●证明文件:包括死亡证明书、入殓证明书。

●货运单●在货物的外包装上应加贴“急货”及“不可倒置”标贴3)运输●最迟在飞机起飞前2小时由托运人送往机场●尽量装在集装板上●必须远离动物和食品,不可与动物在同一货舱内●只可水平放置●由于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必须火化后作为骨灰方可收运2、骨灰1)需装在封妥的罐内或盒里,外用木箱套装。

2)文件●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七)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1、定义:无人押运行李俗称私人物品托运2、使用条件●只在旅客客票中所列各地点的机场之间运输,并且行李交付时间不得晚于旅客乘机旅行的当天。

●旅客自行办理海关手续●该货物运输的具体时间由承运人决定●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采用普通货物运价或指定商品运价3、文件●货运单”货物品名机数量“栏填“无人押运行李”●客票客票上”签注“栏注明“UNBAG”字样,货运单号、件数、重量例如:UNBAG784-233337602PC-50K4、运输●如将钥匙带往目的站是应将其装入自备的结实信封内●行李加挂货物标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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