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学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大学关于新进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聘用的意见

重庆大学关于新进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聘用的意见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现代大学的办学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新进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的聘用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管理人员,是指在学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所称的教辅人员,是指在学校从事各种保障与支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校根据各单位管理和教辅岗位的职责以及岗位性质的重要性,对其招聘的人员分别按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聘用管理,人才派遣人员可以转入事业编制,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转入事业编制。
三、学校事业规划委员会对我校管理及教辅队伍进行规划,确定实行人才派遣和劳务派遣的岗位及其人员数量,作为各单位每年申请补充人员的重要依据。
四、人事部门每年根据管理及教辅队伍规划,会同相关单位按岗位系列提出年度补充计划,报学校审批核定,据此组织实施年度招聘工作。
五、人才派遣人员的聘用及管理 1.人才派遣人员按照《重庆大学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人才派遣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重大校[2009]133 号)和《重庆大学关于人才派遣人员管理的补充意见》(重大校[2010]238 号)进行聘用及管理,在聘期间享受其他在编同岗人员同等待遇。
2 2.人才派遣人员应符合的基本学历条件:原则上是“211” 或有行业特色高校毕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
3.人才派遣人员首聘期一般为三年。
对首聘期满、业务能力强、工作取得良好业绩的人才派遣人员,学校按一定程序审批后可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对首聘期满没有转入事业编制者,可根据学校需要续聘一期,续聘期一般为三年。
续聘期满仍未转入事业编制者,退回派遣公司或者根据学校需要改为劳务派遣方式聘用。
4.人才派遣人员的招聘由学校统一组织。
六、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及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指定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个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
2.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学校为其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
律师人才引进实施方案

律师人才引进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律师队伍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数量与国家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制定律师人才引进实施方案,加大对优秀律师的引进力度,对于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设定。
1. 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服务能力;2. 加强律师队伍结构优化,满足不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3. 激励和吸引更多优秀律师加入法律服务行业。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引进政策。
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引进政策,包括引进条件、引进程序、引进待遇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引进优秀律师提供政策保障。
2. 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引进政策和待遇,吸引更多律师关注和了解引进政策,增加引进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3. 拓宽引进渠道。
与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等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联合引进活动,拓宽引进渠道,引入更多高素质律师。
4. 加强培训和交流。
引进的律师需要适应我国法律环境和法律实务,因此需要加强培训和交流,提升其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5. 审慎评定引进对象。
对于引进的律师,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确保引进的律师能够符合国家法律服务需求和引进标准。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引进律师的考核机制,对引进律师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保证引进律师的质量和水平。
2.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为引进律师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和发展机会。
3. 加强引进律师的待遇保障,包括薪酬、福利、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保障,提高引进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4. 建立引进律师的奖惩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引进律师给予奖励和激励,对违法违纪的引进律师给予惩处和处理。
五、总结。
律师人才引进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服务能力,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将按照上述方案,不断完善和落实,为我国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学博士人才引进政策

法学博士人才引进政策
法学博士人才引进政策是为了加强和提升我国法学领域的人才队伍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法学博士人才在我国司法体系建设、法律研究和法律教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吸引和培养优秀的法学博士人才对于我国的法学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吸引更多的法学博士人才,我国引进政策提供了多种激励措施。
首先,针对海外优秀法学博士人才,政府设立了各种奖励和资助项目,包括研究经费、住房补贴和回国后的科研工作支持等。
这些措施旨在为法学博士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研究环境,同时也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其次,我国还鼓励优秀的法学博士人才参与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司法机关的教学、科研和实践工作。
政策提供了灵活的工作安排和优厚的待遇,为法学博士人才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同时,他们可以通过参与国内法律领域的高水平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促进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并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力度,提高了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法学博士研究生提供更加优惠的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
政府还积极引进海外先进的法学教学资源和学术交流项目,以促进我国法学研究和教育水平的提高。
总之,法学博士人才引进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吸引和培养更多的优秀法学博士人才,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
政府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打造更加有吸引力的法学博士人才引进平台,为培养更多的法学人才助力。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渝人社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第4次〔扩大〕会议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5月29日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切实做好“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近者悦、远者来的人才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级英才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服务对象为全职在渝工作并符合重庆市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具体分类见附件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符合条件的人才或者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向市、区县(自治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窗口)申请办理“重庆英才服务卡”。
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办法(定稿)

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校推免生的推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教育部、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招生单位复试。
第三条推免生推荐工作应当坚持自愿申请,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的原则,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推荐工作中要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积极创新推免生遴选方法,避免唯分数论,遴选出综合素质高、综合能力强、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
鼓励校内、校际交流,鼓励学科交叉,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学校设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为纪检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部、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等,负责统筹领导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
教务处负责全校推免生推荐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学院设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为分管教学、研究生、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系主任和教师代表等,负责本院推免生推荐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在当年推免工作正式开始前,学院应当制定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内容应载明综合排名等遴选规则)及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送教务处备案。
2024年法律服务人才工作计划

2024年法律服务人才工作计划一、引进高层次法学人才1.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合作,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高层次法学人才,提升我国法学水平。
2.加大对优秀法学硕士、博士的引进力度,通过签订协议、提供优厚待遇和发展空间等方式,吸引更多的高层次法学人才加入我国法律服务队伍。
3.加强对海归法学人才的吸引和培养,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和待遇,使其更好地融入我国法律服务体系。
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1.加强法学院校的教育改革,聚焦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实践能力强的法律人才。
与实践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实践机会,扩大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2.加大对法学专业硕士、博士的培养力度,将培养的重心放在法学理论和研究方法上,提高其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3.完善法律培训体系,开展系统、专业的法律培训课程,培养具备全面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
三、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1.加大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配发经费、提供培训机会、提供晋升机会等方式,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积极性和能力水平。
2.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3.定期组织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进行交流和学习,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四、完善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机制1.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才的职称评审制度,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2.加强对法律服务人才的绩效评估,根据其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进行及时奖惩和晋升。
3.鼓励法律服务人才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其学术水平和专业影响力。
五、加强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1.加强法律服务人才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2.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才的晋升机制,提供广阔的晋升空间和发展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3.加强对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维护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六、加强法律服务人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性法律交流和合作活动,与国际上的法学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加强经验交流和学术合作。
重庆大学'百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大学“百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创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大力提升我校师资队伍水平,汇聚一批优秀学术人才,以此推动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学校决定实施“百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百人计划”)。
第二条“百人计划”是指根据学校学科布局的需要,用五年的时间从国内外引进百名已在相关学术领域崭露头角,具有学术发展潜力和学术领军人物潜质的青年优秀人才。
第三条“百人计划”人选实行预聘制,预聘期最长为六年,经考评合格可终身聘用。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实施“百人计划”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据学校学科规划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招聘计划;(二)坚持高学术标准,面向国内外公开选聘;(三)明确聘期目标和任务,实行聘约管理;(四)创新机制、科学评价、动态管理;(五)加大投入、政策倾斜,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学术环境。
第三章招聘计划第五条“百人计划”人选按照学科发展规划有计划进行招聘。
第六条招聘计划由学院和学部提出,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审定。
第七条招聘计划由学校公开发布。
第四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八条聘用基本条件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优秀的学术潜质,具备带动学科发展或独立发展一个学科方向的能力。
第九条聘用程序(一)应聘者根据学校招聘计划向学院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应聘材料;(二)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初选,确定面试人员名单,邀请入选者来校面试。
在学部的参与下由学院组织入选者做学术报告和课程试讲,并经学院组织学术评议(包括海内外专家通信评审),初步议定工作任务、待遇和研究支持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及推荐意见;(三)学部组织专家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学术评议,审定学院提出的工作任务、待遇和研究支持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对拟聘人选做出详细的综合评价;(四)人事处汇总拟聘人选材料,报主管校长审批;(五)校长签发录用通知,进入签约及聘任程序。
律师事务所人才引进方案

律师事务所人才引进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律师事务所业务量持续攀升,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吸引和选拔更多优秀法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坚持公平竞争,选拔优秀人才;2. 专业匹配原则。
根据律师事务所业务需求,选拔相应专业的法律人才;3. 注重实际能力原则。
注重候选人的实际能力,而非仅仅看重学历、头衔等。
三、引进对象及条件1. 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3.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能力;4. 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服务工作;5. 有在律师事务所或法院、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工作经验者优先。
四、引进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律师事务所官网、招聘平台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2. 简历筛选:对应聘者的简历进行筛选,挑选符合要求的候选人;3. 面试:邀请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参加面试,面试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工作经历、沟通能力等;4. 背景调查:对面试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职业道德等方面;5. 确定人选:根据面试和背景调查的结果,确定最终的人选。
五、待遇与福利1. 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具体数额根据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2. 提供完善的福利制度,包括五险一金、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3. 提供专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个人专业素质和能力;4. 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优秀员工可晋升为合伙人或担任所内管理岗位。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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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学院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准,实现学院的可持续发展,也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引进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引进人才工作效率,根据《重庆大学新聘专任教师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大学引进高水平学术人才工作程序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人才引进包括高水平学术人才调动引进、博士毕业生应聘、海外博士毕业生应聘与出站博士后应聘四种形式。
第二条根据学校工作进程安排,学院每年召开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系(科室)主任扩大会,讨论制定学院年度招聘或引进人才计划。
二、人才引进基本条件
第三条引进的人才须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严谨的学术态度、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服从聘用单位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调动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作为教授引进的必须满足重庆大学当年评定教授的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二)作为副教授引进的必须满足重庆大学当年评定副教授的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三)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条博士应届毕业生应聘的基本条件
(一)第一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本科毕业;
(二)须在CSSCI期刊上发表至少三篇文章(一篇重要期刊文章折抵两篇CSSCI,一篇权威期刊文章折抵三篇CSSCI期刊文章);
(三)年龄不超过35岁。
第六条海外博士毕业生应聘的基本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博士学位;
(二)在国际期刊上至少公开发表过一篇文章或在海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三)年龄不超过35岁。
第七条出站博士后应聘的基本条件
(一)第一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本科毕业;
(二)须在CSSCI期刊上发表至少五篇文章(一篇重要期刊文章折抵两篇CSSCI,一篇权威期刊文章折抵三篇CSSCI期刊文章);
(三)年龄不超过40岁。
三、人才引进基本程序
第八条学院受理申请,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收取、处理引进人才的邮件与材料。
第九条由学科带头人或院长向教授委员会提出招聘或引进人才动议。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讨论启动招聘或引进程序与否。
第十一条学院对拟引进人才的品德、教学、科研等进行综合考核。
(一)成立学院综合考核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组成如下:
1)党政联席会成员;
2)教授委员会成员;
3)教学委员会成员;
4)相关学科组成员;
5)工会、教代会代表。
(二)邀请学校社科学部、人事处代表参与考核。
(三)学院综合考核小组评议。
组长组织考核小组,就应聘者(引进对象)思想品德、科研成果、教学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社会服务意识及课程试讲表现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招聘或引进与否。
第十三条学院为拟聘或引进人才初步拟定聘用方式、聘用期限、教学(含本科教学)及科研工作安排,可提供的待遇和研究支持条件等,报送社科学部。
第十四条提请社科学部对学院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全面审议,作出综合评价,确定拟引进人选。
第十五条提请人事处汇总并形式审查拟引进人选材料,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确定引进人选。
第十六条配合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协议,办理入职手续。
四、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