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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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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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大会,第95届会议,2006年报告四 (2A)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议程项目四国际劳工局日内瓦ISBN 92-2-516609-5ISSN 0255-34492006年第一版国际劳工局出版物中所用名称与联合国习惯用法保持一致,这些名称以及出版物中材料的编写方式并不意味着国际劳工局对任何国家、地区、领土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的划分,表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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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04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 155 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 a )“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 b )“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 c )“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d )“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e )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当前,职业安全与卫生运动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仅关心消除显而易见的疾病和事故,并注意到物理和化学方面的危险以及所从事工作的心理和社会问题,而是日益谋求全面的预防和改进。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工伤和职业病除了使工人遭受痛苦外,还将造成个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虽然生产方法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正逐步使某些伤害减少,但是,由于大规模的使用了一些新的物质,工作场所的污染,给工人的安全、健康带来新的危害。

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是促使工作条件尽可能完全地适应工人的体力和脑力,创造一种安全和有益于健康的工作环境。

国际劳工组织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它的“三方结构”,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组成。

它组织的各种活动都由各成员国的政府、工人和雇主代表参加,所有代表都以平等的身份商议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协助制订发展政策,努力确保工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它支持国际社会和各国为争取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公平地分享进步的成果,保护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工人和雇主的合作,以改善生产和工作条件而进行努力。

国际劳工大会的主要任务;首先是制定和通过以公约和建议书为形式的国际劳工标准。

劳工组织制定标准的工作对全世界许多国家的劳工立法都起了规范化的作用,还经常直接或通过派遣技术专家给那些提出要求的国家提供意见,以帮助他们制定或改进有关工作保障、工作和生活条件、安全与保障等问题的劳工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建立以来,至1988年已开过74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共通过168项公约和176项建议书,其中以职业安全卫生内容为主的有154项公约和建议书(将在下面分述)。

由此可见,国际劳工组织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为首位,这项关系到人身安全健康和经济建设的工作已被世界各国共同关注。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1988年期间,劳工大会先后通过了以职业安全卫生内容为主的公约84项、建议书70项(见表1、表2)。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d)“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 1.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 1.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d)"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最全版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最全版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且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且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壹九八壹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壹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壹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壹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壹词覆盖雇用工人的壹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壹词覆盖壹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壹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且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壹切地点;(d)“条例”壹词覆盖所有由壹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和工作有关的“健康”壹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且非体弱,也包括对于和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汇总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汇总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汇总在现代社会中,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的重要性。

这些方针旨在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并保护环境免受企业活动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份关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的汇总,涵盖了一些关键的原则和指导。

一、义务和承诺1. 公司承诺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并履行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2. 公司承诺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资源。

二、法规合规1. 公司将确保遵守所有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公司将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保方针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三、风险管理1. 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措施,评估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风险。

2. 公司将提供员工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增强他们对风险的意识和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四、危险物质管理1. 公司将确保合理、安全地管理和处置危险物质,以防止污染和其他负面影响。

2. 公司将鼓励和支持替代品和环保技术的使用,以减少对危险物质的依赖。

五、安全设备和工作条件1. 公司将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和工作条件,以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 公司将建立和维护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防范潜在的危险和事故的发生。

六、员工参与和反馈1. 公司将鼓励员工参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决策过程。

2. 公司将设立机制,以便员工能够提供意见、反馈和建议,以推动方针的改进。

七、持续改进1. 公司将定期审查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针。

2. 公司将建立绩效指标和评估机制,以监测和评估方针的实施效果。

八、信息沟通和宣传1. 公司将确保全体员工了解方针的内容和要求。

2. 公司将通过内部和外部沟通渠道,宣传和共享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相关的信息。

九、合作与合规1.公司将与员工、业务合作伙伴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实现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

2. 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2020年(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2020年(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三日于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且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且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壹九八壹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壹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壹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于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于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于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方案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于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且于以后的方案中说明于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壹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于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于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方案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且于以后的方案中说明于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壹词覆盖雇用工人的壹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壹词覆盖壹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壹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于场或前往,且于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壹切地点;(d)“条例”壹词覆盖所有由壹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和工作有关的“健康”壹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且非体弱,也包括对于和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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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5月31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95届会议。

会议认识到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在全球危害的严重性,需采取进一步行动减少。

保护工人免遭由就业而引起的身体不适、疾病和伤害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目标之一;认识到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对生产率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负面影响;注意到《费城宣言》第三段(g)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具有在世界各国推动将实现充分保护各业工人生命与健康的各项计划的庄严义务;关注到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注意到《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和《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建议书(第164号)》和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相关的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书,以及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是国际劳工组织为所有人争取体面劳动议程的组成部分。

国际劳工大会在其第91届会议(2003年)上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在职业安全与卫生领域与标准相关活动的结论——《一个全球战略》,特别将职业安全与卫生列为国家议程优先事项,并强调不断促进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的重要性,并决定就职业安全与卫生(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个项目)通过若干建议,经确定这些建议应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6月1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

一、定义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国家政策”系指根据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第4条的原则制定的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和工作环境政策;
(b)“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或“国家体系”系指为实施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和计划提供主要框架的基础设施;
(c)“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计划”或“国家计划”系指包括须在事先确定的时间框架内实现的目标、为改善职业安全与卫生而制定的优先事项和行动手段以及评估进展的方法等在内的任何国家计划;
(d)“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系指这样一种文化:享有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在所有层面得到尊重,政府、雇主和工人通过一套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制度,积极参与确保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而且预防原则是这些层面最优先考虑的事项。

二、目标
第2条
1.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应在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国家政策、国家体系和国家计划的方式,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持续改善,以预防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

2.各成员国应采取积极步骤,在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相关的文书中确立的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和国家计划,逐步实现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

3.各成员国在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的情况下,应定期研究采取何种措施来批准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公约。

三、国家政策
第3条
1.各成员国应通过制定国家政策的方式来促进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

2.各成员国应在各相关层面上促进和提高工人享有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

3.在拟定国家政策时,各成员国根据国情和惯例,而且在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的情况下,应促进评估职业风险或危害、对职业风险或危害源头治理、并营造一个包括信息、协商和培训在内的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等各项基本原则。

四、国家体系
第4条
1.各成员国应在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的情况下,建立、保持、逐步发展并定期审查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

2.该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应包括:
(a)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规章、集体协议(凡适宜时)和任何其它与职业安全与卫生相关的文书;
(b)根据各国法律和惯例,任命的一个或多个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事务的权力部门或机构;
(c)确定符合国家法律和规章的各种机制,包括监察体制;和
(d)推动企业管理层、工人及其代表间的合作,将其作为与工作场所相关的预防措施的关键环节而作出的各项安排。

3.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应包括:
(a)一个或多个国家级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三方咨询机构;
(b)职业安全与卫生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c)开展职业安全与卫生培训;
(d)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惯例提供的职业卫生设施;
(e)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的研究;
(f)在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文书的情况下,为收集和分析职业伤害和职业病数据而建立的机制;
(g)与职业伤害和疾病的相关保险或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合作的规定;
(h)为逐步改善微型和中小型企业以及非正规经济中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而设立的支持机制。

五、国家计划
第5条
1.各成员国应在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的情况下,制定、实施、监测、评估并定期审查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计划。

2.该国家计划应该:
(a)促进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的发展;
(b)为了预防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根
据国家法律和惯例,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消除或最大程度地减少与工作有关的危害与风险,为保护工人做出的贡献;
(c)在对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状况、包括对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予以制定和审查;
(d)包括列入目标、具体目标和进展指标;
(e)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有助于逐步实现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的配套的国家方案与计划来获得支持。

3.该国家计划应广为宣传,并尽可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和实施。

六、最后条款
第6条
本公约对任何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不作修订。

第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家劳工局长登记。

第8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成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9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
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

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10条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成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成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成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11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12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3条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成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
不需按照上述第9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b)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成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成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4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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