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17行政诉讼之法律适用、附带民事诉讼 裁决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探析

为研究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的范围 , 首先应明确其成立 的
条 件 。行 政 附 带 民事 诉 讼 是 两 种 不 同性 质 的 诉讼 并 存 , 必 它 须 具备 一 定 的条 件 :
第一 , 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 以行政案件 的成 立为前提 , 附
带 民事 诉 讼 依 附 于行 政 诉 讼 。 行政 诉讼 不 成 立 , 有关 民 事 纠 纷 可 通 过 单 独提 起 民事 诉 讼 或 者 其 他 途 径解 决 , 民事诉 讼 也
必须符合 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 院明确规定只能由行政 机 法 关处理 的纠纷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 第二 , 行政诉讼 与其 所 附带 的民事 诉讼 必须 具有 关联
性 。判 断 两 个 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性 质 诉 讼 的 关 联 性 应 从 两 方 面 来 把 握 :
() 1 两个诉在诉讼 主体 上有一定 联系 。行 政诉讼 中 的原 告
政诉讼法律的相关 内容 中, 但是我 国《 政诉讼 法》 行 未作 出
明确 规 定 。 1 行 政 附带 民事 诉讼 成 立 的条 件
是否 附带 民事诉讼 的根本准则 , 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 案件 中, 何种情况下 , 行政诉讼可以附带 民事诉讼 , 何种情况 下行政诉讼不 宜附带 民事诉讼 , 而实行 “ 刑后 民” 开审 先 分 理或实行单纯 的行 政诉 讼 , 决变更 。笔者认 为 , 判 主要 有以
第一 , 符合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 讼制度 目的的原则。行 政 附带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行 政争议与 民事 争议交叉案件 的 方式 , 也有其 目的。一般认 为, 建立行政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 目 的有二 : 1 实 现诉讼 经济 目的。追求 、 () 实现诉 讼经 济是建
文献综述模板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理障碍一、行政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行政诉讼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行政诉讼法没有涉及,故而一直是行政学界讨论的热点之一,由此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将行政裁决案件作为行政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处理。
这种观点以姜明安、胡建淼、甘雯、陈亚克等人为代表,姜明安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的《行政诉讼法学》都有专章论述。
他们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一、行政案件一般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法院在审理被诉行政行为时,必然对行政裁决所涉及的民事关系有一定了解。
二、一般而言,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可以确定的。
三、若不这样处理,。
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影响司法审判的效率。
我是赞同这种观点的。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人民法院不可以将行政裁决案件作为行政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处理。
这种观点以杨解君、杨伟东、霍晓红、吕利秋等人为代表,杨解君的《行政诉讼法学》对此就持反对的观点。
他们的理由也有三个。
一、法院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审理的对象不同。
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不同。
三、行政诉讼一个重要原则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而民事诉讼只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我认为行政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在一定范围内。
有些案件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有些案件很明显不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要对症下药,不能单纯的“一刀切”。
二、中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现实意义潘淑岩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现实分析》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但在法律上并非毫无根据。
现行大量行政法律法规在授权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的同时, 也授权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裁决不服可以寻求司法的最终救济, 这就暗含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诸如诉讼程序效率原则,公平原则等必要性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现实性等。
教学课件:《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

共同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
34
复议结果与被告、管辖关系
案件
经复 议的 行政 案件
复议结果
维持原行 政行为
改变原行 政行为
被告认定
管辖法院
共同被告: 作出原行政 行为的机关 与复议机关
地域管辖: 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共 同管辖,原告选择
•
11.行政协议及行为
· · · · · · · · · 12.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否定范围
•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2.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3.行政机关人事管理行为
•· · ·
4.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章需把握的知识要点
如何解读行政诉讼法第12条 和第13条?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普通法院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
特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 般
殊
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地
地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 高级法院管辖 域
域
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原告认定 该第三人是原告 提出该要求的被害人 有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是原告 该投诉人是原告
该债权人是原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二)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三)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四)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五)项
行政法解读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程序

行政法解读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程序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途径的一部分,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对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以及各自的程序进行解读。
行政裁决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所做的决定。
它是维护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以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纠纷。
行政裁决的特点在于具有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扮演着裁决者的角色,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其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由于行政机关具有专业的知识和行政经验,行政裁决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争端。
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诉讼,它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纠纷。
相比于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具有独立的判断权和审查权,法院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通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程序上,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行政裁决通常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因此程序相对简化。
行政机关在裁决前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行政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裁决的上诉程序。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进一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行政诉讼的程序则更为繁琐。
当事人首先需要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对起诉进行答辩。
如果行政机关不同意起诉,可以拒不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受理案件并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提供证据。
最后,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常见的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
行政裁决是通过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解决争端,具有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期:2017-07-05来源:中国人大网【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与特征1.1 行政法学的定义1.2 行政法学的特征1.3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行政合法性原则2.2 行政合理性原则2.3 行政公开原则2.4 行政公正原则第三章: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3.1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3.2 行政主体的分类3.3 行政行为的定义与分类3.4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效力第四章: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4.1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4.2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4.3 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4.4 行政确认的种类与效力第五章:行政强制与行政监督5.1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5.2 行政强制的种类与适用条件5.3 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5.4 行政监督的种类与程序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学概述6.1 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6.2 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特征6.3 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第七章: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7.1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7.2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7.3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八章:行政诉讼参加人8.1 原告与被告8.2 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8.3 诉讼代理人第九章:行政诉讼程序9.1 起诉与受理9.2 审理前的准备9.3 开庭审理9.4 判决与裁定第十章:行政诉讼的执行与监督10.1 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10.2 行政诉讼裁定的执行10.3 行政诉讼执行的监督第十一章:行政诉讼中的特殊问题11.1 行政案件的不服期限11.2 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11.3 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11.4 行政案件中的证据规则第十二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12.1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12.2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解释12.3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冲突解决12.4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实例分析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裁判与决定13.1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作出13.2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作出13.3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与决定13.4 行政诉讼裁判与决定的执行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救济与补救14.1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14.2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14.3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14.4 行政诉讼中的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五章:行政诉讼法的改革与发展15.1 行政诉讼法的改革历程15.2 行政诉讼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15.3 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动态15.4 行政诉讼法的未来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分为两部分: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学练习题库附答案
行政法学练习题库附答案加油加油!!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的核心是( A )A行政权B 行政组织 c行政机关 c行政人2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的总和称之为( B ) A行政法规 B 行政法 C 行政规章 D行政法律 3我国行政法渊源中具有最高效力等级的是( D )。
A.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C.中共中央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D.宪法 4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B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关系 C行政管理法律关系D 行政救济关系 5行政法以规范国家的( C )为其内容。
A立法活动 B审判活动 C行政管理活动 D检察活动6 2003年5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属于( D )。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地方规章7 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管理的行政主体称为( A )A内部行政主体B外部行政主体C本行政主体D派出行政主体8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是( B ) A授权行政主体B职权行政主体C单独行政主体D共同行政主体 9《中国银行章程》规定,“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
据此,中国银行从事上述活动时是( C )A职权行政主体B内部行政主体C授权行政主体D派出行政主体 10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 A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 D省级政府 11《国务院组织法》是( A )。
A.法律 B.部委规章 C.行政法规 D.行政规章 12根据我国宪法,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是( B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国务院部委 C. 国务院 D. 全国人大 13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是( C ) A. 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政府B. 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C. 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D.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14行使立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B )A最高人民法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务院15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须出于正当动机,符合正当目的,这一要求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哪种特性(A)A 正当性B 强制性C 情理性D 平衡性 16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理解不正确的是( C )A行政职权由法设定 B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C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 D 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17关于行政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条例 B单行条例 C办法 D命令48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正确的说法是( B ) A行政立法行为包含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B行政立法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内容是重合的 C抽象行政行为包含了所有行政立法行为 D抽象行政行为即时行政立法行为49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 A ) A暂行条例 B单行条例 C条例 D规定50下列不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的是( B ) A立项 B讨论 C起草 D决定51下列非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C )A国务院部门 B省政府 C省人大 D较大的市政府52下列属于《立法法》规定的“较大的市”的有( D ) A.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 b 区域中心城市 c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 d 各省的省会城市53关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决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 A. 决定、命令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B. 决定、命令在行政诉讼中不能成为直接依据C. 决定、命令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适用的依据D. 决定、命令不能作为相对人提取行政诉讼的依据54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性质,按照一事一定原则制定的行政规章称为( B ) A 部门规章 B专业性规章 C单一规章 D内部规章 55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属于( A )规定的事项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政府规章 D地方性法规 56某工商机关经审核发给公民甲营业执照的行为是( A ) A普通许可 B特许C 认可 D核准57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和结果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和结果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和结果规则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们将就此展开阐述。
一、法律适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指诉讼中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适用原则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对行政行为争议应依据法律原则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诉讼行为之前存在的,而非诉讼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2.适用法律优先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应优先适用,而行政机关规章应当适用法律规范的层次更高的规章。
这就是说,法律规范是首位的,行政机关规章是次要的。
3.法律的可操作性原则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范应当具备操作性,即其要求比较明确,而不是精神抽象的。
这样才能使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依据,避免因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引起的争议。
二、结果规则行政诉讼中的结果规则是指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果要求和原则。
下面列出了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结果规则: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才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充分合法地得到保护。
2.判决或裁定的具体形式行政诉讼中的结果规则要求判决或裁定的内容简明扼要,不得与事实抗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判决或裁定应是可执行的,且结果明确、稳定。
3.判决或裁定的时效行政诉讼中的结果规则还规定了判决或裁定的时效。
它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处理,以免因时间的拖延而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结论总的来说,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和结果规则包括了关于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果要求。
它们的确切适用,有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篇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内容摘要: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有局限性,单纯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解决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都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因此,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办法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条件、范围以及的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入手,拟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展开法理思考。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具体问题当某一主体的行为分别影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客观上就会形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争议。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之下,由于不同性质的争议分别由同一法院内部不同的审判庭适用不同的规则来审理,因此必然会发生不同性质诉讼之间的交织与关联。
(1)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案例历来有之,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的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逐渐为实务界探索适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操作时往往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一、我国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现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也认识不一,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处理方式形态各异。
多数情况下,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民事争议过程中查明关联有具体行政行为时奉行“先行后民”原则,如涉及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民事法官在审理中一旦查知一方持有房屋产权证便中止民事诉讼,告知当事人先行就房屋产权登记进行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探究
2019年02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探究王馨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6摘要: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存的案件在近年来频频出现。
本文从分析行政附带民诉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入手,对行政附带民诉范围界定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作出解答,最后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个主要冲突提出了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附带诉讼;适用范围;冲突处理中图分类号:D925.3;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206-02作者简介:王馨(1994-),女,江苏连云港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差异较大的诉讼制度,它们互不干扰,分别由行政庭和民事庭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予以处理。
然而,实践中频频出现这两种诉讼相互交叉的情况,因此,如何更好的解决这两种争议相互影响的情形便成为眼下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首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司法审判制度的统一性。
目前,法院通常适用不同的程序对这两种争议审判,这样导致的结果是频频出现内容相互冲突的两份裁判。
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均是法院行使国家权力所作出的生效的终审裁判,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哪个优先的问题。
只承认其中一个裁判,或者对两个裁判均不承认,都将损害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统一性。
另外,两份冲突的裁判还导致裁判难以执行的困境。
这种情况的产生,正是法院将这两种相互交叉的争议分别审判的结果,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就会避免作出两份内容抵触的判决,也就不会无端加大执行的难度。
其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确立对提高诉讼效率有极大的帮助作用。
对于法院来说,这两种交叉的争议合并解决,减少了许多程序上的重复。
前一纠纷的处理为后一纠纷的处理做了基础的准备,这有利于法院高效的处理争议。
从当事人的角度看,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有助于尽快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适用、附带民事诉讼
三、法律适用
1.含义: 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 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 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即人民法院以何种标准、依据何种法律规 范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而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2.适用的规则 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 律、法规为审判依据,参照规章,对于合法 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 书中引用。 A.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即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并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 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 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 。
∗同级冲突适用规则,指效力层级相同的规范 相冲突的适用规则。目前国家尚未制定这类 冲突规范,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 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 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指因新的行政法律规 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冲突 适用规则。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应体现新法 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4、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不得以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只能依法作 出裁判。 理由: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不能自由处 分,只能依法行使。因而,围绕着行政 权力的行使产生纠纷,法院也就没有从 中调解的余地。而民事权利具有可以自 由处分的性质,因而围绕着民事权利争 议,具备调解的余地。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是调整因不同民族、 种族或人的特殊身份的法律适用冲突的规 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明确规定,不 同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适用就该 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作出特别规定 的法律文件或规范。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是规定我国不同行政 区域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适用冲突的适用 规则。在我国,对大陆法律规范与港、澳、 台法律规范的冲突,适用“属地管辖”原 则。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
原告不同意新行为而不撤诉
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继续审理原行为;如合 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 法应作确认判决 审理新行为并做出判决
原告或第三人起诉新的行为
不作为案件被告已作为,原 告不撤诉
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 性;如合法应作驳回判 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 决
D.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司法解释是最高 人民法院对法律在审判中应用的问题所作 的解释。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 ∗特别冲突适用规则,即当普通法与特别法 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的规则。一般当普通 法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层级冲突适用规则,即各种不同效力等级 的规范相冲突的适用规则。不同效力等级 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实际上是一种违 法性冲突,应该选择适用效力等级高的行 政法律规范。
(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 关民事争议。 注: a、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 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b、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 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c、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 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 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所争议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则不 适用调解;如果所争议的是民事权利问题, 则可以适用调解。有关行政赔偿诉讼,虽然 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但所争议的是民事权 利是否受到损害,应否赔偿,因此可以适用 调解。
四、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原则:行政诉讼是主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解决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因此一 般要遵循“先行后民”的程序。 适用条件 :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对平等主 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 (2)在被诉的行政裁决违法的情况下, 法院才可能进行合并审理。
申请执行期限 公民为1年,单位为180天
练习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哪些规范 性文件为依据?( )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对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执行机关 执行依据 执行措施 (一般为一审)法院;有强制执行权的行 政机关 判决书、裁定书、赔偿书、赔偿调解书 对行政机关:①直接划拨款项②对机关加 处罚款③对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处以罚款 ④向被告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 出司法建议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被告有强制执行权 的可以自我执行,无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①申请撤诉必须自愿并 经法院允许②经合法传 唤拒不到庭、未经许可 中途退庭、未交诉讼费 视为撤诉
原告、被告或上诉人 判决阶段
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②原告或上诉人申 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 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 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 缺席判决
结果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 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 诉,未交诉讼费的例外,法律后果 上诉的例外
B.规章的参照。适用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 政府规章两种。“参照”是指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对规章进行斟酌和鉴定后,对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 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 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 灵活处理余地的,可以不予适用。 C.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人民 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可以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予 以参考,对于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 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五、判决类型与执行
1、行政诉讼一审的判决类型 被告胜诉 主判决: 维持判决 变种判决: 驳回判决 判决类型 针对作为的主判决: 撤销判决 原告胜诉 针对不作为的主判决: 履行判决 针对特殊情况的主判决:变更判决 变种判决: 确认判决 附带判决:赔偿判决
撤诉
缺席判决
主体 时间 条件
原告或上诉人 立案后到做出裁判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