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2012-9-2 ⼀、交易参与⼈(⼀)出借⼈条件:1. 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2.不存在被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3.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记录;4.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融通意见稿将可以借出股票的机构分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保险、信托、社保基⾦、企业年⾦、其他法⼈机构⼋⼤类。
出借⼈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不能⽀付等不利后果。
不存在被禁⽌或限制进⼊证券市场或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且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均可以充当出借⼈,将所持证券交给证券⾦融公司,然后再由证券⾦融公司交给券商,开展融券活动。
(⼆)借出途径1.直接借出: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申请交易权限且具备相应的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2.委托借出:未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
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在委托借出⾥,客户需要会员,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符合条件的客户需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书》。
⼆、标的证券与期限(⼀)标的证券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期限1.固定期限制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
虽然原则上不许展期,但除182天合约外,其他期限档次的合约借⼊⼈都可以申请展期。
2.期限起始⽇和归还⽇起始⽇:⾃成交之⽇起按⾃然⽇计算。
归还⽇:归还⽇为到期⽇的下⼀⽇;归还⽇为⾮交易⽇的,顺延⾄下⼀个交易⽇;归还⽇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该证券的复牌⽇;三、费率(⼀)交易类型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费率报价每⼀交易⽇开市前,借⼊⼈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有借⼊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各期限的证券借⼊费率(以下简称“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其证券出借、转融券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和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可以按本规定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以及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的,由出借人、借入人按本规定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协商确定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
第四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证券出借、转融券业务,并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证券出借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六条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七条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一)无限售流通股;(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八条出借人的股票已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不得用于出借。
科创板大股东 融券交易规则

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摘要:I.科创板概述- 定义- 目的II.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 定义- 相关规定- 交易时间- 交易数量- 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III.融券交易的影响- 对大股东的影响- 对市场的影响IV.结论正文:I.科创板概述科创板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一个新的股票交易板块,旨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这些企业通常具有高风险、高成长、高收益的特点,需要更加灵活的融资和交易机制。
科创板的设立,旨在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II.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是指大股东通过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然后在市场上进行卖出的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方式可以帮助大股东实现快速套现,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流动性。
根据相关规定,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交易时间:大股东在进行融券交易时,需要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规定。
具体来说,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 交易数量:大股东在进行融券交易时,需要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量规定。
具体来说,每个交易日累计卖出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1%。
- 交易价格:大股东在进行融券交易时,需要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规定。
具体来说,融券交易的价格应当不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
- 信息披露:大股东在进行融券交易时,需要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
具体来说,大股东需要在交易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融券交易的计划。
III.融券交易的影响融券交易对大股东和市场都有一定的影响。
- 对大股东的影响:融券交易可以帮助大股东快速套现,实现资金的周转。
同时,融券交易也可以为大股东提供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他们在股价下跌时降低风险。
- 对市场的影响:融券交易可以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流动性,增加市场的活跃度。
同时,融券交易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帮助他们实现更多的收益。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三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第五条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
科创板与注册制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对照

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网下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七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 第六条【出借标的范围】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
证券范围一致。
致。
第八条 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
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 第三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 第二条【适用范围】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其证券出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 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顺序调整A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 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顺序调整B
第二十条 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科创板转融券申报指令应 第二十一条【转融券申报数量】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转融
根据上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多边净额结 简称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证券出借以多边
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与转融券业务(100分)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下列有关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均衡发展,引入更高效的多空平衡机制,提供市场流动性,制度安排
上采取了一系列优化措施
B.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C.上交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D.对科创板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采用盘中申报、盘后一次性按比例撮
合成交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1题,每题 20分)
1 . 下列可作为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人的有()。
A.公募基金
B.社保基金
C.保险资金
D.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3题,每题 20分)
1 .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0天的区间内协商
确定。
我的答案:错
2 . 通过约定申报或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为100股(份)
的整数倍。
我的答案:对
3 . 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
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现有业务规则不一致的,继续适用现有业务规则。
我的答案:错。
关于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相关规则科创板投教专栏

关于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相关规则科创板投教专栏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期联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怎样的?《实施细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为依据,集中对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出借环节的差异化安排作出规定。
《实施细则》与前述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继续适用前述业务规则。
《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机制安排包括哪些内容?一是明确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名单由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证金融)确定并公布。
二是扩大券源。
一方面,推动落实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落实《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三是提高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效率。
市场主体可通过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四是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业务成本。
为提升出借人和借入人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意愿,满足参与者双方多样化需求,在科创板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期限确定机制,并降低保证金比例及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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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但应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科创板证券出借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
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第七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八条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九条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战略投资者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上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口头或者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上交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约定申报当日有效。
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上交所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四条当日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五条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出借人在开展科创板证券出借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上交所可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科创板证券出借服务。
第三章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本细则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
借出期限届满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该部分股票归还至战略投资者后,继续按战略投资者获配取得的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科创板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接受借入人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指令未成交的,借入人可在15:00前撤销。
第二十二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费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借入人申报的费率=出借人申报的费率+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二)借入人申报的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准执行。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
前款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对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撮合成交,生成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上交所。
上交所接受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
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当日有效。
对科创板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采用盘中申报、盘后一次性按比例撮合成交,中国结算日终根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证券划转。
第二十六条上交所接受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的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后,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确认,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反馈调整结果。
前款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要素包括: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单元代码、借入人证券账户、借入人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划转方向、划转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