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6-47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与参考答案(2024年)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背景:李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并在使用了3个月后,发现手表屏幕经常出现划痕,功能也出现了故障。
李某联系了售卖商,但售卖商以“产品使用不当”为由拒不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不认可此说法,认为智能手表出现的故障是质量问题,要求售卖商更换新品或退款。
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多次联系售卖商,但皆未得到妥善解决。
问题:请从法律角度分析:1.李某可否要求售卖商更换新品或退款?2.如果李某认为售卖商拒绝履行售后服务责任,该采取哪些措施?二、案例分析题(36分)基本案情:李某是A食品公司运营部门经理。
近期,A食品公司与B农民收入合作协议尾款一直未结算。
当得知B农民通过渠道得知了最后一笔款项迟迟未能打进账户时,李某自作主张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声称公司运营遇到临时性资金短缺,确有困难,并承诺一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同时希望B农民能理解并配合公司临时性安排。
信中仅陈述事实,但措辞表达不够充分,造成公众误将其当作公司积极解决问题的表态。
随后,上千B农民积极响应,开始录制视频工作坊,要求立即付款,甚至有一部分农民开始阻止公司物流车、装载公司脐橙到市场的车辆,使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
问题:1.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李某在公司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发表公开信,是否合适?是否构成法律行为?2.分析李某是否需要对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担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3.如果A食品公司因上述事件受到重创,负债累累难以履行正常合约义务时,李某与A食品公司及其关联业务的合作权益应该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一:合同争议纠纷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住宅一套。
合同中明确了交付房屋的时间和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3-6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3-63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
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
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
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
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1.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房地产开发合同B.房地产转让合同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答案】A【考点】房地产开发合同【解析】A项考查房地产开发合同。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题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商品房。
A项正确。
BCD项从不同角度考查合作协议的性质据此,此协议是房地产开发合同。
其中,房地产转让显然不符,C项土地转让也不符,D项国有资产合作经营也不符,法律上没有这一说法,D项错误。
2.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
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答案】ABCD【考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解析】A项考查公司授权代表签约的行为是否有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大题(共15题)一、[案例]被告人侯某,男,30岁,农民。
侯某在与人斗殴中,用铁棍将于某右膝关节击伤,致使于某右膝关节严重骨折,后经治疗痊愈,但于某右腿行走不便,留下终身残疾。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侯某赔偿经济损失。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于某全部医疗费用。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认为县人民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某只赔偿医疗费显系偏轻,针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要求判处侯某赔偿全部医疗费外,还应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经济损失。
此案上诉期过后,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判决部分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将侯某交付监狱执行。
问题:该县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时,将被告人侯某交付监狱执行刑事判决部分是否正确?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二、案情:王某涉嫌资助恐怖组织被A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王某逃跑,后侦查机关迅速决定对王某进行通缉,并直接发布了通缉令。
后查明王某跑到了美国。
但是,王某涉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检察院发现案件确实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是A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后王某被一审缺席判处12年有期徒刑。
问题:1.侦查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2.本案缺席判决有无问题?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3.缺席判决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保障?4.对缺席审理的一审判决能否上诉,上诉的主体有哪些?5.出现何种情形,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本案?【答案】三、2005年7月25日,某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朱某刑事拘留。
同年8月24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同月26日,朱某被取保候审。
2006年5月26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7-8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27-84
71.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
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
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72.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
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答案】ABC
73.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精选附答案大题(共12题)一、案情: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
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
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
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
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
”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
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二、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用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欲将油运往甲省B市。
但乙省A市海关怀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
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
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增值税发票。
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金。
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月有余。
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
若赵某是甲省8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市。
问题: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答案】三、案情: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
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
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
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
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4-50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4-501.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C【考点】物权请求权相邻关系【解析】A项、B项考查排除妨害请求权。
沈某装修施工构成对赵某所有权的妨害,也可以按照相邻关系来处理,因房屋尚未交房和过户,叶某仍是房屋所有权人,故赵某可以向所有权人主张排除妨害。
沈某是直接制造妨害之人,赵某也可以向沈某主张排除妨害。
故A项、B项正确。
C项考查诉讼时效适用之例外。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故C项正确。
D项考查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题中,赵某所受精神损害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故D项错误。
2.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
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答案】AB【考点】地役权【解析】题干表述不够严谨,应当是由甲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0-47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0-471.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证人的规定。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因此,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
A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因此,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B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C项正确。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说明此种情况下郑艳东证明力较低,即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D项正确。
2.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答案】ABD【解析】A选项,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
2024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及答案

2024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一般不拒绝外国人出境,除非他们:()A、属于某一特定人种B、信奉某一特定宗教C、属某一特定政治团体D、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参考答案:D【解析】:对外国人出境的管理外国人出境,只要符合所在国有关出境的规定,就应允许他出境。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交清他应缴的捐税,办理了出境手续。
如果外国人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尚未了结,或者债务尚未清偿,或者未付清捐税,即可阻止其出境。
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可以携带居留国法令允许其带走的合法财产。
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无理禁止或阻碍外国人离境。
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他驱逐出境。
不过。
国家不应滥用这种权利,否则将招致当事人本国的抗议或报复,并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2、某市工商局和物价局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市农资公司罚款2万元。
市农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则应以为被告。
A、市工商局B、市物价局C、A和B二者之一D、A和B二者共同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3、德国的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
这部法律还规定,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
立法机关为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
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
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
A、《德意志帝国宪法》B、《联邦德国基本法》C、《魏玛宪法》D、以上均不是参考答案:C【解析】:所考知识点为《魏玛宪法》。
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来的帝国国会批准了卑斯麦领导下制定的以1869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这是一部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不可能有上述内容的规定,因此,A错误。
德国基本法于1919年生效,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因此,B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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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26-47
1.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
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D.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答案】D
【考点】侦查的司法控制
【解析】
依据教材《三大本》对侦查中司法控制的相关论述,审前程序中的司法控制主要针对强制性的侦查行为进行事先制约,如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比较严厉的措施。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则可由侦查机关独立地作出决定。
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的问题,则往往对其采取事后审查。
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有的侦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A项错误,不可选。
A项错误在于,针对对逮捕、羁押、搜查等强制性侦查措施,要接受“事前”审查,而不是“事后”审查。
B项错误,不可选。
B项错误在于,不是事后审查,而是事前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
对于事后审查的任意性侦查措施,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故D项所述正确。
2.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
须提起公诉。
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便宜主义
B.起诉法定主义
C.公诉垄断主义
D.私人诉追主义
【答案】B
【考点】起诉;起诉便宜;诉起法定;公诉垄断;私人追诉【解析】
刑事起诉包括国家公诉和个人私诉两种途径。
现代各国刑事起诉普遍实行国家公诉,公诉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可能;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将大量的、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权交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
起公诉;而将少数轻微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提起自诉。
在对待经过侦查和起诉审查的刑事案件,在符合起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于起诉还是不起诉,是否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起诉法定主义,即经过侦查和起诉审查,对于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论个案具体情节,检察机关必须一律提起公诉,不享有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另一种是起诉便宜主义,也就是在即使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斟酌个案具体情况和国家刑事政策的发展,即使具备起诉条件也可裁量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
B项正确,当选。
本题题干提供的信息是“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显然是起诉法定主义的准确表述,故B选项唯一正确。
3.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
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答案】C(原答案为D)
【考点】刑事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解析】
A项不可选。
职权主义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相对弱化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职能作用发挥,尤其是辩护方的诉讼职能作用相对弱势地位,职能作积极性的审判原则。
职权主义原则要求充分法官在审判阶段查明事实、公正裁判的职权作用,程序进程上法官主导法庭审理。
本题中,并未体现对法官职权作用的强调。
陪审员离开法庭40分钟也并未见得违背职权主义原则。
所以A项不可选。
B项不可选。
证据裁判规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应依靠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得认定案犯罪事实。
本题所述陪审员中途离开法庭,与证据裁判规则无明显关联,所以B项不可选。
C项当选。
直接言词原则是由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共同构成,直接原则要求裁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庭审;言词原则要求所有言词证据应当以言词方式提供,实物证据也应当以口头方式调查、质证,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法庭审理应当建立在双方交叉询问、充分质证和辩论基础之上。
本题中,陪审员在庭审持续进行的情况下,离开庭审40分钟,是对直接原则的违背,也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
所以C项当选。
D项不可选。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除非必要休息时间,不得中断案件审理的诉讼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形式上要求审判持续、不间断地进行,实质上是为了保证法官对本案审理的一贯性,思维过程的审慎性、持续性,以维护司法的审判公正。
本案中一陪审法官在庭审中离开审判席长达40分钟,肯定有违直接审理原则,但案件的审理并未中断,仍在继续
进行,离席法官是出于休息或思考之必要而离开,还是办理其他案件去了,题中并未交待,所以,是否有违集中审理原则,尚不十分明显。
所以D项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