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事责任)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法概述)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罚执行)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一、概念题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
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武大2006年研)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4.破坏交通工具罪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5.交通肇事罪(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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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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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一、概念题1.管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交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人大2004年研)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
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
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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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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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述一、简答题1.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东财2010年研)答: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构成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2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构成的特征。
(东财2010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特征包括:(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及其共同要件。
(中南财大2007年研;中南财大2004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即事实特征必须经由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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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一、概念题
刑事责任与刑罚(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研;华南理工2009年研)
答: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
1.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中南财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试论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论述题,浙江工业大学2014年研)
(2)试论刑事责任在定罪和量刑中的作用。
(论述题,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
答:(1)刑事责任的含义
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
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
“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
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山东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中央党校2008年研)
答: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主要区别
①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②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③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有罪判决的生效而出现。
(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
①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没有刑事责任,绝不可能适用刑罚;只有存在刑事责任,才能适用刑罚。
②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就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就轻,刑罚的轻重根据刑事责任的大小来确定。
③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
非刑罚处理方法等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但那是次要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为数很少的,而刑罚则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是大量的,因而非刑罚处理方法与刑罚不宜处于并列的地位。
3.简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答:刑事责任的解决即处理或处置,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分别采取几种不同的方式。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受制于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解决方式,而不得随意创设。
(1)定罪判刑方式
定罪判刑方式是指对犯罪人在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予以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
只有人民法院在其有罪判决中才有权适用这种方式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事责任往往以刑罚为其法律后果和具体体现。
因此,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方法也是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解决刑事责任的方式,这种方式使刑事责任的存在和程度通过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而得以具体化和客观化,使人容易理解和把握。
(2)定罪免刑方式
确定有罪而免除刑罚适用是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另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①作出定罪判决虽免除刑罚,但给予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处理。
②作出定罪判决但免除刑罚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处分。
这种处理方式通过有罪的认定而确认了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存在,宣告了国家对行为人的刑事否定评价,确认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受刑罚处罚。
但是,由于其刑事责任程度比较轻微,不需要以刑罚的适用作为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来实现其刑事责任,因而免除其刑罚。
不过,免除刑罚并不意味着否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存在,因为免除刑罚是建立在确定行为人存在刑事责任、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上的。
(3)消灭处理方式
刑事责任的消灭处理,是指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即行为人不应再负刑事责任和不应受刑罚处罚。
这也是客观上原本存在的刑事责任的一种解决和处理方式。
(4)转移处理方式
刑事责任的转移处理这种解决方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
这就是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问题,依法不由中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刑事责任的终结和刑事责任的消灭有何不同?
答:刑事责任的消灭,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原本构成犯罪,但在追究、实现刑事责任之前,由于某种法定原因,使刑事责任不复存在,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终结,则是指刑事责任的履行阶段从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所决定的刑事制裁措施执行完毕或罪犯在受刑期间被赦免时止。
刑事责任的终结和刑事责任的消灭有以下不同之处:
(1)刑事责任的终结,只是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但其所犯罪行还是客观存在的,可能还会对行为人的生活继续发生负面的影响;而刑事责任消灭后,从法律的角度看,则可以不认为行为人犯过罪,对其生活不会再发生任何的负面影响。
(2)刑事责任的消灭是不允许或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而实际上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终结,则是依法已经追究了刑事责任,完全实现了刑事责任的内容。
(3)在以后再犯罪时,刑事责任的消灭不发生累犯问题,刑事责任的终结则产生累犯问题。
5.单位的刑事责任有哪些特点?
答:单位的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点包括:
(1)单位刑事责任的整体性
单位刑事责任的整体性,是指对于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本身,而不是单位内部的全体成员,更不是单位内部的单个或部分成员。
单位只能以其自有资金承担刑事责任。
(2)单位刑事责任的双重性
单位刑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除了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那些在单位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和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对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他们是单位的罪过的肇始者和犯罪行为的实行者。
离开这些人的意志和行为,单位就不可能产生罪过,也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单位中的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实施了具有罪过的犯罪行为,是他们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不能认为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是株连无辜。
(3)单位刑事责任的局限性
单位刑事责任的局限性,是指单位只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只能以有限的方式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表明,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也是有限的。
就定罪、判刑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而言,单位没有生命,也没有自由,没有政治权利,故对单位不可能适用生命刑、自由刑和资格刑。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判处罚金。
可见,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也是有限的。
三、论述题
1.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刑事责任不仅是有无问题,而且还有大小问题。
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首先是就有无刑事责任而言的,即根据什么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行为是主要的核心问题。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必须实施某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