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提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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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提取规则

北京公积金提取规则: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7、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

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确定的。公积金一年调整一次基数,单位一般都是在每年的7月份来进行调整的。提取公积金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公积金所属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卡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后对材料审核,如批准提取,则会授权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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