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
国家科技进步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0•【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部分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海南、福建、浙江、上海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还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新的重要指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国家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
科学进步法解读

科学进步法解读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科学技术在国家发展和竞争力提升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
该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1.定义和范围《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技进步的定义和范围,即科学技术创新、转化、应用、传播和普及等方面的进步。
该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1.科学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法》强调了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各类主体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等。
政府将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1.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科技进步法》强调了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各类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
政府将采取措施,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1.科学技术普及和传播《科技进步法》强调了科学技术普及和传播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各类主体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传播活动。
政府将采取措施,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文化素质。
1.法律责任和处罚《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确保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影响和评价《科技进步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该法鼓励各类主体开展科学技术创新、转化、应用、传播和普及等活动,并将采取措施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文化素质。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推动我国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创新大国”的转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8.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1993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一些新问题,主要是:(1)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够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2)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3)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4)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有必要对科技进步法予以修订。
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工作,先后几次将科技进步法(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国务院领导几次召集会议,对草案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协调,作出重要指示。
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科技部在总结现行科技进步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2月23日报请国务院审批。
法制办收到此件后,三次征求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教育部、国资委、国防科工委、中科院等63个中央单位,军队4总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16个科研院所、企业的意见;还征求了就科技进步法提出议案、提案的311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多次邀请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法学界的代表进行座谈,就送审稿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院士座谈会和青年科技人员座谈会;在北京、四川、广东、陕西等省、直辖市调研;认真研究了国外有关科技进步的制度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 解读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科学知识的广泛普及,我国对于科学技术普及法的修改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需求。
科学技术普及法旨在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面对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因此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成为了必然选择。
二、深度解读1. 法律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需要更加具体地明确法律的针对对象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的实施能够更好地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
在修改草案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科学技术普及的目标人群和范围,针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异化的普及措施,以满足不同人群的科学技术需求。
2. 科学技术普及的途径和方式在修改草案中,应当更加明确科学技术的普及途径和方式,以适应当前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
在当前社会,互联网已经成为了普及科学技术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在草案中加入关于互联网科技普及的具体内容,鼓励并规范互联网科技普及的方式和方式。
3. 促进创新和研发在修改草案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性,加强对创新和研发的支持和保护,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在当前世界科技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我国需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并在法律中明确相关政策和措施,以鼓励更多的科技人才和机构进行创新研发。
三、总结回顾经过对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修改草案,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特点和趋势,促进科学技术的广泛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从而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发展和民生改善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适应时代潮流,完善法律条文,将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是非常值得肯定和支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已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供广大读者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作为规范和管理我国科技事业的基本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法律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反映自1993年以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新情况、新要求,去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自主创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突出和鼓励自主创新《科技进步法》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运用,激励项目承担者的创造积极性。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对于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第二,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科技进步法解读

三
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有力保障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 2007年为适应当时国内外科技发展的形势变化作了重要修改。作为 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技进步法对保障和促进科 学技术健康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高全民科 学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
养机制,完善战略破性能力科,技增人强才创储新备体;系实整行体效科能学。技术人员分类评 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促进科学技术人员 国家构的建合和理强畅化以通国有家序实流验动室;、为国青家年科学科技学术技研术究人开员发成机长构创、高造水环平境研和究条型大学、 科技领件军;企鼓业励为重老要年组科成学部技分术的人国员家在战略科科学技技力术量进,步在中关发键挥领域积和极重作点用方。向上发挥
八 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
为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规定,国家加强科研 第四条作风国学家风完善建高设效,、建协立同和、完开善放科的国研家诚创信新制体度系和,科统技筹监科技督创体新系与,制健度全创新, 健全社科会技主伦义理市场治经理济体条制件;下科新学型技举术国体研制究,开充发分机发构挥应市当场建配置立创和新完资善源科的研决定性 作主用体,紧诚聘更密信、好合、 项发作目科挥、政创技审府新批伦作要理和用素管奖破,有理励能优序力制的化流,度依科动增;据技、强科;资创创源新学弘新配生技扬体置态术科系,持人学整提续员家体高优效的精资化能科神源,。研和利提诚工用升效体信匠率系记精,化录神促能作;进力为建各和评立类重创点新突
。 ◆四是突出改革开放。把科技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 升为法律规范,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
基础制度。 ◆五是注重系统观念。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局部与整体、当前 与长远的关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统筹衔接。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组,于201X年10月至12月,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政府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和营造创新环境;改革和完善科技体制,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科技进步对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发展高科技产业及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等情况。
同时了解实施科技进步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修改完善该法律的建议。
检查组首先听取了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实施该法情况的汇报;随后由我和许嘉璐、蒋正华、韩启德副委员长带队,分五个小组赴北京、浙江、广东、陕西、辽宁五省市进行了检查。
分别听取了五省市政府有关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有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考察了一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此外,还委托上海、江苏、山东、湖北、重庆、四川等六省市人大常委会在本地区内进行了检查。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科技进步法的主要成绩科技进步法的颁布实施,使党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的正确主张与政策转变为法律,使科技进步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的逐渐形成,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已成为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的共识,依靠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已成为各行各业的共同事业。
各级政府以这部法律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依据,制定完善了促进科技发展的各种政策,积极采取了有力措施,使科技进步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积极制定配套法规,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进步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计划管理、技术市场发展、技术进出口等方面制定了近50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发布了多项产业技术政策和财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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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10.3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宗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
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
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国民经济,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目标的重大战略,关系着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和前途。
制定科技进步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定科学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法律形式,总结我国科技、经济战线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促进经济建设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推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这是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基础性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应当指出,制定指导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法律,不仅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当代世界各国科技立法的历史潮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指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法律,赋予其巨大权威和效力。
这些科技立法的目的,都是为建立有利于科技、经济发展的体制,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达到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目标。
这深刻反映了当代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重要特征。
我国已有40多年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础方针,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进行了成功的实践。
通过实行技术合同制,开放技术市场,初步建立起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市场机制;通过改革科技拨款制度,转变了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增强了科研机构面向经济的活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通过鼓励和引导科技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推动了企业、农村和整个经济建设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转轨。
在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的科技工作形成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高技术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基础性研究这三个层次的战略布局。
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当前,全党全国通过学习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南巡讲话精神,科技意识进一步增强。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了科技兴县、科技兴市、科技兴省和依靠科技振兴经济的发展战略。
推进科技进步成为新的时代潮流。
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和《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我国科学技术到本世纪末以至2002年发展蓝图和今后五至十年的发展目标、指导方针、重点任务以及改革开放的总体部署已基本确定。
现在,党的十四大又为我国今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指明方向。
因此,制定这部科学技术基本法,时机是成熟的,条件是具备的。
近年来,在历次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上,许多代表和委员就制定科技进步法提出议案,社会各界,特别是科学技术界对进行这一科技立法寄予厚望。
尽快完成这项科技立法,为我国新时期科学技术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高度文明和全面进步。
二、基本框架科技进步法是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既要有纲领性,又要有操作性;既要有高度,又要有力度;既要有中国特色,又要有国际可比性;既要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又要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铺平道路。
立法的难度较大。
为此,我们在起草工作中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着开拓和解放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着重解决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问题,力争使这部法律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转轨的强大武器;二是突出改革开放这条主线,加大改革份量,力争通过立法全面反映我国亿万人民改革科技体制、经济体制的伟大实践,尽可能地把这几年科技和经济战线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方面的主要经验进行科学概括和法律升华,以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成果;三是突出主要矛盾。
科技进步涉及科技、经济、社会等广阔领域,加之我们正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替时期,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很多,不可能在一部法律中解决科技进步中的全部问题,只能抓住主要矛盾,确定当前和今后指导我国科技进步的基本准则和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性问题。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草案分为十一章共六十一条,在内容和结构上作如下安排:——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以及本法适用的范围。
——第二、三、四章是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布局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规定。
对近年来在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科技工作按照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高技术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础性研究三个层次全面发展的经验作了总结。
草案按照三个层次的基本思路展开,就科学技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高技术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分别单列一章,把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政策、运行机制和重要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第五、六、七、八、九章是针对当前和今后我国科技进步的关键问题设置的。
在调查研究中,各部门、各地方普遍反映,增加科技投入、强化研究开发机构、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作用、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当前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热切希望能够在这些方面提出有力的法律措施。
为此,草案对这几个问题分别单列一章,规定了有关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第十章为法律责任。
这一章的内容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明确科技进步活动中的有关法律责任,以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第十一章是附则,规定了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和法律生效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科技进步的保障措施推动科技进步,离不开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其中,科技经费的投入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面对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世界主要国家都在积极调整发展战略,强化科技投入,并将其作为国家的大政方针。
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有所增加,渠道也相对拓宽,但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仍然太低。
为此,草案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每年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按照财政拨款、科技贷款和单位自筹为三大支柱的科技投入体系,规定了相应的规范。
研究开发经费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投入强度,有一定国际可比性。
目前,我国研究开发经费同国民生产总值之比仅为0.7%左右,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一般2.5%至3%),而且与新兴发展中国家也有较大差距,不能适应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全国研究开发经费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逐步做到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草案确定的这一目标,应当成为全社会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共同责任。
(二)关于研究开发机构我国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领域的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已达五千多个,加上高等学校和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等,是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技力量。
这些研究开发机构是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为推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发挥着中坚作用。
草案第五章总结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科研院所的法人地位,把改革实践中实行的院(所)长负责制、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促进科技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发展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民办科技机构等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当前,我国科技战线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抓住有利时机,分流人才、调整结构,建立起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
为了指导这一重要改革,草案对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分流和调整的基本原则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科技工作者建国40多年来,我国建立了一支拥有一千多万人员的庞大科技队伍,他们是新的科技生产力的开拓者,是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希望所在。
能否进一步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现代化科学技术人才并且充分发挥其才能和智慧,是对我们是否善于领导现代化事业的严峻考验。
为此,草案单列一章,在规定了科技工作者的重要地位和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国家和全社会在保障科技工作者实现公正待遇、充分发挥才能和智慧、以及获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责任也作了原则规定。
尽管作为基本法律,草案没有涉及改善我国科技工作者待遇的具体办法,但是依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将作为今后制定可操作的实际措施的依据。
(四)关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国际科技合作是实现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战线贯彻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全方位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已同75个国家缔结了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同130多个国家建立了双边合作关系,取得了重要成果,积累了丰富经验。
草案以法律形式总结了科技战线对外开放的成果和经验,重申我国政府积极发展双方和多边、官方和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一贯立场。
近年来,科技工作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出现了不少具备国际化条件的科技企业、企业集团和研究开发机构,需要在国(境)外建立分支机构,以利于登上世界经济舞台,进入国际高科技市场。
不少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积极表示要在我国独资或者合资创办科研院所,我国的一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也期望通过合办研究开发基地,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中外合办研究开发机构与创办“三资”企业不同,目前这方面还无法可依。
为此,草案明确肯定了这些合作方式,具体办法将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五)关于国防科技进步国防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综合国力的一大标志。
推进国防科技进步是科学技术进步立法的任务之一。
为此,草案总则部分赋予了国防科技进步在整个科技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草案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防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但是考虑到国防建设涉及国家安全和防卫,无论管理体制还是运行机制,均有其自身特点,草案在附则中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的实施办法。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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