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钢结构企业涉税处理及合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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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2024年5月1日,我国实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将原来应由营业税纳税的行业改为纳增值税。

对于工程类合同,营改增政策也有一定的影响。

以下是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需要明确合同的纳税主体。

在营改增政策之前,工程类合同一般由施工单位纳税。

但是在营改增政策下,纳税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

根据营改增政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技术、设计、勘察等单位将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纳税主体,确定责任和义务。

其次,需要了解增值税计税方式的变化。

在营改增政策下,增值税的计税方式采用了增值额抵减税额的方法。

具体来说,对于带有增值税的工程款项,财政部门将允许抵扣建设单位提供的费用凭证中含有的增值税金额。

因此,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与建设单位协商明确,确保建设单位能够提供费用凭证,以便施工单位能够获得增值税的抵扣。

再次,需要留意发票的要求。

在营改增政策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税前扣除时,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

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明确由谁来负责开票。

另外,建设单位还需留意施工单位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条件,避免发生发票开具问题导致费用无法享受减税优惠。

最后,需要注意合同的税务风险。

在营改增政策下,涉及增值税的工程合同会有一定的税务风险。

例如,因为合同金额的减少,企业可能会面临减税额的减少,从而导致税负增加。

此外,电力、有色金属、建筑、房地产等行业还会面临转型期的税负调整问题。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风险承担责任。

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签订补偿协议,确保双方能够公平分享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总之,在“营改增”后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纳税主体的变化,了解增值税计税方式的变化,留意发票的要求,并注意合同的税务风险。

只有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各方才能够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确保自身的权益。

营改增工程合同如何处理

营改增工程合同如何处理

营改增工程合同如何处理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营改增。

简而言之,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是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这一改革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还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我们来探讨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的处理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1. 合同价款的明确表述: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区分合同中的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并在合同中清晰标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这有助于后续发票的开具和税额的计算。

2. 发票开具与税率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工程类服务一般适用增值税率。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选择正确的税率,并确保发票内容与合同约定相符。

3. 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在支付给分包方或者采购材料时,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企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整体税负。

4. 合同条款的税务合规性:在草拟合同条款时,务必考虑到税务法规的要求,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符合税法规定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5. 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6.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申报税款,确保税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 应对税务检查的准备:在面临税务部门的检查时,企业应准备好相关的合同文件、发票凭证等资料,以证明企业的税务申报是合规的。

通过上述几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营改增政策下,工程合同的处理需要更加细致和专业。

企业和项目管理者们应当加强对税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税务处理能力,确保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建议企业在处理工程合同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律师,以确保合同的税务处理符合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税务筹划及风险应对措施探讨

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税务筹划及风险应对措施探讨

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税务筹划及风险应对措施探讨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行业税务筹划和风险应对措施成为了该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建筑企业在适应新税制的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税务筹划措施,降低税务风险,提高财务效益。

本文将就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及风险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背景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增值税税率,即从过去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我国自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营改增试点,至2016年5月,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行业影响深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负的变化。

营改增税率逐步降低,对建筑行业来说,税负也将随之减少。

2. 税收结构的变化。

营改增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二为一,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3. 税收透明度的提高。

营改增的实施使税收征管更加透明,减少了税务风险。

二、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该如何开展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提高财务效益呢?针对这一问题,建筑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1. 税负优化。

通过合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和在应税行为中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2. 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建筑企业自身特点,合理使用固定资产折旧、进项税额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支出。

3. 积极开展税收筹划。

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推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等措施,降低税务风险,提高涉税合规水平。

4. 合理规划企业结构。

根据企业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资金结构等因素,合理规划企业的组织结构,降低税收支出。

5. 积极应用税收政策。

建筑企业可以积极应用四川增值税、服务税法等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各类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三、风险应对策略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需要面对一系列的税务风险,如何合理应对这些风险,成为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课题。

建设企业应对税务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措施:1. 明确税务政策。

营改增下的建筑企业纳税筹划

营改增下的建筑企业纳税筹划

营改增下的建筑企业纳税筹划提纲:1.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2. 建筑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营改增筹划降低税负3. 建筑企业如何合规进行营改增筹划4. 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管理5. 建筑企业如何优化营改增筹划的效果1.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纳税方式主要为增值税和营业税,营业税和城建税的税负较高,而增值税抵扣范围较广,纳税优惠较多。

但营业税是销售额的比例征税,对企业的流动性和现金流有较大的影响。

而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主要缴纳增值税和城建税,增值税的税率被下调,纳税优惠明显减少,但抵扣范围得到了拓宽,纳税年限也从原来的5年延长至15年。

而建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营改增后的税制改革也有较大的反应。

首先,建筑企业的成本压力增大,营销难度加大,获得订单的难度更大,一定程度上损害企业的发展。

其次,建筑企业的财务报表将发生巨大变化,如何在这种变化中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所需要思考的问题。

最后,营改增后,目前税收政策的实施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并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

2. 建筑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营改增筹划降低税负营改增下,建筑企业如何降低税负,合理进行营改增筹划是企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建筑企业可以选择采用进项税额高或成本费用低的税率计税方法。

其次,采用完税额或差额累计税额的计税方法也可以合理降低税负。

此外,对营改增后的待摊费用进行合理的抵扣,也是降低税负的有效方式。

另外,企业可以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如建筑业对国家重点装备进口所得免征增值税等。

3. 建筑企业如何合规进行营改增筹划在进行营改增筹划时,企业需要考虑合规性问题。

首先,企业要保证纳税筹划的行为符合税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擅自制定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利用漏洞避税。

其次,在筹划时需要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在税务机关查账时能够提供清晰可见的凭证及辅助资料。

论“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

论“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

论“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1. 引言1.1 背景介绍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带动GDP增长、促进就业和拉动消费具有重要作用。

传统的增值税政策对建筑业存在很多不利因素,导致建筑企业税负较重,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困扰。

为了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效率,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我国自2012年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增增值税政策,即“营改增”。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建筑业有着重要意义。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原先的营业税直接转变为增值税,通过完善税制,减轻了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建筑业作为重点支持的行业之一,其税负变化对整个行业的经济发展影响深远。

建筑业如何处理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税收变化,如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成为建筑企业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处理以及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建议,为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更好地应对税收变化提供参考。

1.2 营改增政策概述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增值税改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征收的一种税收政策。

营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推进税制改革,减少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建筑业来说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业的税负将会发生变化。

传统增值税税率较高,而营业税税率较低,因此营改增政策有望降低建筑业的税负。

营改增政策还将减少建筑业的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建筑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税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合理调整税务结构,避免税收风险。

建筑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如实申报纳税,确保税收合规。

建筑业在纳税筹划方面也需谨慎处理。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措施,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建筑业应注意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法规避税收风险。

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业有着重要的影响,建筑业需要认真对待税务处理和纳税筹划工作,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竞争力。

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约定注意事项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一种税种,即增值税。

营改增的实施对施工企业的合同条款约定有一定影响,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增值税税率: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不再区分行业,一般为16%或者10%。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税率,以便双方了解合同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2.发票管理: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需遵守严格的发票管理要求。

在合同中应约定甲方提供合格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义务和甲方索要发票的责任,并明确发票的数量、种类和开票时间等。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报销和抵扣税额的必备凭证。

在合同中应约定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和及时的施工报告和完成报告等相关材料,以便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报销政策: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政策有所变化,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政策。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乙方是否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以及具体的报销流程和时间。

5.价款支付方式:在营改增的背景下,施工企业的价款支付方式可能发生变化。

在合同中应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含税,以及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6.税负变化风险:营改增后,企业可能面临税负变化风险。

在合同中应约定如何应对税负变化风险,可以约定甲乙双方根据税负变化情况进行价款调整或补偿等相关条款。

7.税务风险防范:施工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意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乙方履行税务义务的责任,包括报税、申报、纳税等方面的义务,并约定乙方承担违法纳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8.程序规范: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甲乙双方遵守的程序规范,包括合同履行、发票管理、税务申报等方面的程序要求,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9.纳税诚信: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履行纳税诚信义务的要求,包括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并约定一方未履行纳税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10.争议解决:如有争议,合同中应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相关的法律适用,以避免因税收问题产生的纠纷给合同履行带来困扰。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样需要有创新机制支 题;三是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前后的
撑,营改增后,能够更好地支撑第三产 名义税率存在较大差异,可以取得的
业发展。
抵扣进项也不尽相同,各企业间的实
第三,增大国内需求,营改增的应 际税负也会千差万别,对建筑行业的
用能够避免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在很大 税务成本及相关财务指标也会带来相
第 四, 改 善 外 贸 出 口, 在 实 施 营 要对公开招标书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变。
改增后,能够落实出口退税,促进其从 另外,因为定额标准发生变化,企业施
以往的货物贸易向着服务贸易等方向发 工需要对概预算重新修改,重新编制内
展。第三产业的出口能够实现出口免税 部定额,因此,营改增税制改革也给我
或退税,实现对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优 国招投标体系以及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等
当前我国税收体制中将增值税与营 业税均视为流转税,增值税主要是以增值 额为计算依据所征收的税务;营业税主要 是对单位和个人营业收入所征收的税务。 相比于营业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 增的应用能够有效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等问 题,使营业税无法抵扣和退税等弊端得 到解决,减轻企业税负压力。另外,营 改增的应用还能够实现对市场经济交易 方面价格体系的优化,将价内税转变为 价外税,实现对增值税进项与销项之间 的有效抵扣,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等产 生深远影响,本文就此展开了研究分析。
程度上减轻投资者税收负担和压力,实 应影响。
现对投入成本的有效控制,扩大投资需 2.2 营改增在建筑产品造价方面影响
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方面,营改增实
营改增后,会对建筑单位招标概预
施后,能够在生产以及流通等领域使重 算产生较大影响,需要按照新的标准执
复征税问题得到消除,减轻税额。

浅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浅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浅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第一篇:浅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浅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摘要:“营改增”是国家为了防止企业重复纳税而出台的一项政策,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为避免重复纳税,必须采取适当的纳税筹划手段,才能良好的解决“营改增”后的遗留问题,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良性发展。

本文对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针对纳税筹划的实施方案进行探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绝不仅仅是税种、税率、征管机关的变化,不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多的是对企业管理的洗牌,在资质管理、购销策略、合同签订、成本管理、核算申报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改变,是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与改革的契机。

如果能够抓住机会,解决“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便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则会引发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纳税筹划的手段,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一、“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方面因多种原因,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增加。

(一)‘资质共享’导致增值税抵扣受阻‘资质共享’是目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现状,即集团内资质较低的成员借用较高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揽活,形成同一工程项目合同主体和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营改增”后,建筑业采取“项目部预缴,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的方式缴纳增值税,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以合同主体名义对业主开具发票,由合同主体缴纳增值税,但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同时施工主体发生采购行为的进项税额,又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导致企业进销项税额不匹配,增值税管理链条断裂,增值税抵扣受阻,企业整体税负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挂靠经营,给建筑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营业税制下,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劳务分包单位不规范,无资质、挂靠经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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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钢结构企业涉税处理及合同筹划
钢结构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承重梁、柱等均使用以钢为主要材料,并以工厂制作、现场安装的方式完成的建筑工程,是通过对钢板的切割、焊接、除锈、喷漆等工艺制作成钢结构,同时为其客户进行安装,以达到其使用效能。

主要应用于大跨度、多高层的公共建筑,以及钢结构住宅、门式钢架轻钢房屋等方面,是近十年来发展最快的建筑行业之一。

“营改增”后,如果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构成要件是:必须是一个纳税人提供,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修改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混合”的内涵较营改增前有了质的变化。

【“营改增”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举例说明】
案例一、A公司(仅有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万,其中材料价款600万,安装服务价款400万元,A公司从外购买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而不按照销售商品17%税率征税。

?
案例二、B公司(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600万元和提供安装服务价款400万元,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税依据600万元)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计税依据400万元)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注明的,按
照混合销售的原则,应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三、C公司(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在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600万元和提供安装服务价款400万元,财务上分别核算钢结构及设备、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则钢结构及设备、材料收入按照17%税率(计税依据6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税率(计税依据4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当钢结构及设备、材料收入在公司年收入占比超过50%时,按照17%税率(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当钢结构及设备、材料收入在公司年收入占比未超过50%时,按照11%税率(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筹划思路】
一、对于既有钢结构生产、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建筑集团企业,可以将钢结构安装作为一个业务板块,不要单独注册钢结构的生产制造企业。

实现钢结构年销售收入在集团收入中的占比低于50%,则按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企业销售钢结构和提供钢结构安装服务全部按11%税率征收。

二、对于专门从事钢结构生产和安装的企业,为了规避钢构件等设备材料年销售收入在企业收入中的占比超过50%,考虑将钢构件生产业务独立出来,形成一家专门生产、销售钢结构的企业,一家专门从事钢结构
安装的建筑企业,两家企业是独立法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让业主或发包方与安装企业签订钢结构安装的甲供工程或清包工合同,同时与钢结构生产、销售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方式,钢结构安装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安装部分按3%征收率征税。

三、如果钢构件等设备材料年销售收入在企业收入中的占比不会超过50%,则可不拆分成两家独立企业,通过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销售钢构件等设备材料合同,另签订一份甲供工程或清包工合同,同样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安装部分按3%征收率征税。

温馨提示:钢结构企业应根据“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新规,通过对主体资质进行合理拆分、合同中材料和安装服务价款单列以及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分拆等方式,降低自身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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