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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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

5.国际合作原则
正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序言规定:“考虑 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 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 世界人民都很重要,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 加以保护”。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6条指出:“承认这类 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 保护”。此外,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文件基本上都强调 了国际合作原则。
2.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要求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在立法中确立保护的绝对优先地位,符合《保护世界文化 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法文件的精神主旨。
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上,保护是利用的灵魂、目 的、前提,保护居于绝对优先地位。
3.文化多样性原则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曾主张:“主权国家基于理性的自然 法以及根植于条约的国家的实在法,应该保护宗教和文化 上的少数群体”。
2.关于考古发掘与保护考古遗产
1956年《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
1962年《保护景观河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 1969年《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 上述法律文件对于考古发掘和考古遗产保护作了比 较全面的规定。
3.博物馆建设
1960年《关于博物馆向公众开放最有效方法的建 议》,该文件对于博物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作了 系统规定,其主要内容:博物馆管理的基本原则、 博物馆藏品的征集、博物馆藏品的处置、职业行 为等。
4.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 有权 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 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6年《保 护美洲国家考古历史及艺术遗产公约》、19公约构建的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法 律制度,无疑对各国打击掠夺文物、追索海外流 失文物、保护文化遗产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考古学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

考古学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

考古学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考古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历史文明的学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文化遗产是我们过去和现在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以及其他方面的真实记录。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持续发展,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破坏和失去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历史遗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考古学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

第一,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背景随着考古学研究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考古遗址和文物被发现。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盗掘和偷窃行为,文化遗产面临着巨大的破坏风险。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

第二,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法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之一。

其下属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法规之一。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并于1975年生效,旨在通过国际合作,保护世界各地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根据公约的规定,各会员国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国内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十分重视。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于1982年发布,后来又多次修订和完善。

该法规规定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文物的管理制度等内容。

另外,中国还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章来保护文化遗产,如《考古发掘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四,考古学家的责任和角色考古学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考古遗址和文物进行研究和保护。

他们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他们的研究工作在合法和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同时,考古学家也需要加强与政府、学术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合作,共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文化遗产保护法规面临的挑战尽管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

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

城巾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导读 1国际宪章、公约及宣占 33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 35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 38闽际占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 42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 4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49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 55阿姆斯特丹宣 61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 66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中建议) 69国际占迹遗址理事会章程 76世界自然宪章 81佛罗伦萨宪章 84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87考占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 89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 92新都市主义宪章 94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96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 116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 118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27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131附: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 133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135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 138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维也纳备忘录 145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宣言 148西安宣言一一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 150 国内法规、条例及宣言 15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57长城保护条例 167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170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77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181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86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0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3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6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9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3云南省丽江占城保护条例 207附: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210山西省平遥占城保护条例 214四川省间中占城保护条例 217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219 巍山彝族凹族rj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222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 224上海市历史文化凤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28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23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237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242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245杭州巾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250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253苏州市历史文化城名镇保护办法 255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 259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262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 265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267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269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72 安徽省皖南占民居保护条例 274福建省”福建上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77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280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28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286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89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295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300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304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306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310附: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312文化资产保存法 314名胜占迹古物保存条例 323古物保存法 325占物保存法施行细则 32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2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34城巾紫线管理办法 340全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34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345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仁程管理办法 351保护和发展历史城市国际合作苏州宣言 354“从传统园林到城市”宣言 356保护肚界遗产乐山宣占 357肚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 358中国古村镇保护与发展碛口宣占 360无锡建议一一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 361 后汜 362本书共有367页。

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世界各国为保护文化遗产和防止文物被盗或非法出口,通过签署和执行公约来加强合作和共同努力。

本文将介绍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包括其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对保护文物的重要性。

一、背景文物作为一个国家的宝贵历史和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利益等因素,很多国家遭受到文物被盗或非法出口的问题。

为了保护文化遗产,防止文物的流失和贸易,国际社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协定。

二、目标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防止盗窃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行为,保护全球的文化遗产。

同时,公约还设立了法规和规范,以鼓励国际交流和恢复被盗文物。

三、主要内容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包含了以下主要内容:1. 定义和范围:公约明确了什么是文物及其范围,以及哪些行为被视为非法出口或盗窃。

2. 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公约鼓励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互助,包括分享情报、协助调查、追索被盗文物等。

同时,还建立了国际文物交流机构,促进国家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3. 违规文物的追索与归还:公约规定了文物被盗或非法出口后的追索与归还机制,要求合作方追踪和监测非法流失的文物,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归还原属国。

4. 惩罚和遣返:公约明确了对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和监禁等。

同时,公约还对非法出口的文物进行遣返,确保其回归原属国。

四、保护文物的重要性保护文物是保护国家记忆与传承文化的重要举措。

文物代表一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对于国家和民族的认同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文物有利于传承和弘扬国家的优秀传统和文化,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

同时,文物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和文化遗产。

各国之间共同保护文物,可以促进不同文化的相互交流和理解,增进世界各民族的友谊和合作。

保护文物还能促进文化旅游和经济发展。

具有独特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文物成为吸引游客和投资的重要资产,能够带动当地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律法规

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律法规

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律法规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承载着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等多重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文化遗产面临着诸多威胁和挑战,如城市化的推进、旅游开发的过度、自然灾害的破坏以及人为的盗窃和非法买卖等。

为了有效地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这些法律法规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准则,使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它们界定了文化遗产的范畴,明确了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从而避免了在保护过程中的模糊和争议。

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和程序,为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这部法律明确了文物的定义、分类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它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文物的发掘、收藏、交易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形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法律网络。

在国际层面,也有一系列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例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旨在促进各国之间在保护世界遗产方面的合作,共同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这些国际公约为各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国际标准和合作框架,有助于加强全球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然而,尽管有了这些法律法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由于对法律的重视不足或者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例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古建筑的拆除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导致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速度跟不上社会发展的变化。

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和新的文化遗产类型的出现,如数字文化遗产、工业遗产等,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滞后性,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论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

论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

论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世界遗产是指“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方面,以及融合两个方面的遗产中,因具有普遍价值、超越国家界限,应当受到世界社会共同保护和传承的遗产”。

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文将就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法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是由国际条约和法规规定的,包括《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国际惯例》等。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世界遗产法律保护的基础,旨在保护全球的文化及自然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则重点强调保护文化遗产的意义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宪章中还规定了世界遗产及其它文化和自然景点的保存和保护。

《国际惯例》则是指除了这两个条约外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议,对文化遗产的认证及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及保护原则。

二、国内法保护国内法保护是指每个国家在遵照国际法后,依照本国法律来制定国内法规保护本国的世界遗产。

例如,中国政府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方面。

在后续的实践中,中国也制定了《关于加强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补充规定。

这些国内的法规和规定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管理机构的保护世界遗产的保护离不开有专业的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这些机构依法行使对世界遗产的保护职能。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要负责对世界遗产进行保护、维护、监督及管理工作,并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通过制度化的工作方式来确保世界遗产的安全保护。

四、社会大众的参与社会大众也是世界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他们可以通过支持政府开展保护世界遗产的行动来为世界遗产的保护尽一份力。

此外,有一些群众组织和社团也开展了一些自发性的保护世界遗产的行动,例如清理垃圾、整治草坪、修建道路、维护设施等等。

然而唯有通过法律措施得到很好的实现,才能更加深入地保护和治理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遵守规范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遵守规范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遵守规范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历史的见证,也是我们传承文明、认识过去、展望未来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财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遵守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仅是我们的法律义务,更是对历史和未来的责任担当。

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历史建筑、考古遗址、文物、传统艺术形式、口头传说等。

这些遗产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它们承载着一个民族的记忆和精神,是我们共同的文化根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在不经意间触及到与文化遗产相关的事务。

比如,当我们参观历史古迹时,要严格遵守参观规定,不随意触摸、刻画或损坏文物和建筑。

有些游客可能出于好奇或者无知,在古迹上留下自己的“印记”,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文化遗产的完整性,更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违背。

对于那些从事与文化遗产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如考古学家、文物修复师等,遵守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在进行考古发掘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许可,并在发掘过程中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文物的安全和遗址的完整性。

文物修复工作也需要在相关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修复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用恰当的材料和方法,以恢复文物的原貌,而不是随意改变或破坏其原有特征。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也常常会面临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

一些老旧的建筑和街区可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但由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可能会面临拆除或改造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和决策,充分权衡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不能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甚至破坏文化遗产。

另外,民间收藏也是文化遗产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

收藏者在购买和收藏文物时,应当确保其来源合法。

避免购买那些通过盗窃、走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文物,否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也会助长非法文物交易的风气,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严重威胁。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很多人之所以违反相关法规,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因为对这些法律规定不了解。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范本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范本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范本我很抱歉,我不能提供一个五千字的详细范本,但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些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的概述,希望这对你有所帮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条款:文物出境管理规定:1.文物出境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家文物资源,防止文物流失、被盗、被走私等现象。

2.任何合法持有文物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将文物出境,但需经过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3.文物出境需要办理出境文物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供详细的文物信息、来源证明、及合法的出境证据。

文物入境管理规定:1.所有进入国境的文物,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的,都需要经过海关的检查和审批。

2.文物入境需办理入境文物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供详细的文物信息、购买或获得文物的凭证、及入境证据。

3.对于重要的文物进出境,需要经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走私文物的处罚:1.走私文物是指未经合法审批和许可,擅自将文物从一个国家带出,或将文物从一个国家带入另一个国家。

2.走私文物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罚款、监禁和其他刑事处罚。

3.走私文物的收购和销售也是违法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和法律追究。

文物出入境管理的政策和法规:1.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物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法规,并且可能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因此前述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2.国际上也存在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如《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等。

3.文物出入境管理的政策和法规通常是由文物行政部门、海关、警察和其他相关机构共同负责执行。

总结:文物出入境管理涉及到国家和个人的利益,目的是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和文物资源。

文物出入境需要经过审批和许可,在出入境的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文物信息和相关凭证。

走私文物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文物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法规。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概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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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wénwù)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全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shíshī)条例部门(bùmén)规定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移动文物(wénwù)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古玩收藏法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采掘古物规则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北京市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fùzhì)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xúnshì)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北京市文物建筑(jiànzh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馆藏(ɡuǎn cánɡ)文物管理规定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天津市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天津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清东陵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文物(wénw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实施(shísh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陕西省陕西省文物(wénwù)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guǎnlǐ)办法陕西省文物(wénwù)复制管理规定陕西省文物(wénwù)出国展览暂行规定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甘肃省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上海市上海市历史(lìshǐ)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经营(jīngyíng)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xiūzhèng))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iūgǎi)《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bǎohù)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台湾省河南省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钻探(zuāntàn)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xiūzhèng))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广东省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印发《广州市文物(wénwù)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香港澳门(ào mén)海南省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南充市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云南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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