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04月23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
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修订]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修订]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919e092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3b.png)
[修订]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引言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管理的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而制定的。
2. 定义2.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进出、停留或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餐馆、影院等。
2.2 经营者:指经营公共场所并对其运营负责的单位或个人。
3. 管理要求为确保公共场所的有序管理,经营者需遵循以下管理要求:3.1 安全管理3.1.1 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运营。
3.1.2 经营者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设施,并及时维护和更新,确保公众人员的安全。
3.2 卫生管理3.2.1 经营者应每日进行卫生清扫,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卫生。
3.2.2 经营者应提供洗手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3.3 人员管理3.3.1 经营者应合理配置保安人员或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3.3.2 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3.4 权益保护3.4.1 经营者应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任何人或组织,提供平等的服务。
3.4.2 经营者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公众的投诉和纠纷。
3.5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5.1 经营者应制定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
3.5.2 经营者应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纠正演练中的不足之处。
4. 执法和监督4.1 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依法处理违反管理要求的情况。
4.2 公众有权举报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 罚则对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并可能采取其他措施,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6. 附则6.1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管理规定。
6.2 细则的解释权归执法部门所有。
以上为修订后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如有疑问或建议,请与相关部门联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管理,保障公众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公平、公正、公开对待所有权利主体,不得实施任何歧视行为。
第四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商场、体育场馆、剧场、图书馆、博物馆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保证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基本标准第六条公共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环境设施,保证公众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
(三)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四)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服务设施,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管理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制定并公布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明确公众在公共场所内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机关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共场所的规范运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将被处以行政警告、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经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和发布。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份草案,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改善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希望通过本细则的实施,能够促进公共场所管理的提升,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环境,为公众创造更加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空间。
最新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最新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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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管理行为,加强公共场所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和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或者经营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公交车站、银行、邮局、医院、公园、广场、地下通道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应遵循“服务、安全、便利、卫生、文明”的原则,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创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应当依靠公共场所使用者、经营者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公共场所使用者、经营者有义务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共场所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便利、卫生、文明,为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主体责任,并根据公共场所特点,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和两类及以上以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公共场所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公共秩序,不得有违禁品入内,不得干扰正常经营和服务秩序。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障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服务行为,节制经营行为,保护顾客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服务台,提供咨询、服务、投诉受理等服务,为使用者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使用权益,设立专门的服务设施和设备,为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演练,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和事故预防。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指示疏散路线和出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转情况,保证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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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市场监管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社会公众进入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工具、商场、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酒店、餐饮场所、医疗机构、学校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
原则,服务于公众利益,不得歧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主体为场所经营管理者,场所
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卫生、秩序。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
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场所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得随意
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物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监控、警示标识、消防设施的维护,并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如扶手、栏
杆、护栏等,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
灭火设施标识,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确保灭火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存储、使用、运输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统筹规划和管理卫生设施,保持场
所的清洁卫生,提供卫生纸、洗手液等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场所环境干净
整洁,垃圾应分类投放,并设置明显的垃圾桶和垃圾分类指示牌。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销售
者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禁出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指示人员进出和通行的路线,确保公共场所的通行秩序。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明确禁止抽烟区域,并设置合适的
吸烟区,不得在禁止抽烟区域内吸烟。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禁止携带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剧毒
物品等危险品,禁止违法行为和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禁止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发
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
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公民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不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具体公共场所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区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为《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内容,供参考使用,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调整。